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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老岳母 -- 老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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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老岳母
复 老岳母
可以去看看法官的判决书。法官掌握的信息量要大一些,而且我觉得徇私舞弊的可能性极小。
原告被撞倒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在丢失的原始笔录中,被告承认了撞人,后来笔录丢失,笔录照片没有作为证据被采用。
原告被撞倒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句话基本就是判决依据的核心,由于民事案没有“疑罪从无”的说法。所以可能性以及所谓的常理被拿出来作为判决依据。结果不同的人对“常理”的不同理解导致巨大的冲突。
“常理”大部分人认为做好事是可以理解的,法官和原告认为不是。
“常理”我觉得老太讹人更可信,法官认为不是。[QUOTE][/QUOTE]
复 看过判决书
复 看过判决书
你说被人撞了,应该提出被撞的证据来。
法律的严肃性在于,任何的“可能性比较大”都是无效的,只有人证物证才是有效的
复 看过判决书
但是他的自由裁量的依据应该被鄙视。另外背后的一些烂事完全毁掉了公检法的信誉。
复 看过判决书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法官没有问题。
第二:从“常理”来说,可能每个人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法官的判决基本还是公正的。
第三:关于可能性。虽然笔录的照片没有被采用,不过请记住,在丢失的笔录中原告承认了是他撞倒了被告。估计这个对法官的判断有很大的影响。
自然,就算是原告和被告发生碰撞就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这部分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法官在判决书里后后面采访的解释中有很多说明,我觉得有些道理。
这个时期就是个悲剧,集中反应了社会中的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崛起之路还很漫长,大家共同努力。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