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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现代中日领土争端的总根源——中日友好和平条约 -- mutong
在毛泽东时代,中日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
声明中,确认了中国战胜国的地位,即中国指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三)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这个吾人指的是中美英三国。
那么日本小岛包括哪些呢?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联合国信托管理。换言之,日本同意美国介入,但并没有放弃琉球群岛、大东群岛、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等的主权。
这是英美两国指定的日本领土范围。
但毛泽东与日本签订联合声明前,已经由周恩来声明:由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由于中国不承认旧金山和约,所以,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外,日本的所有周边的岛屿的主权并不存在中美英三国共同一致意见的同意,根据波茨坦公告,这些岛屿的主权未定。
综上所述,毛泽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保持了战胜国的地位,指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
钓鱼岛和琉球群岛是什么时候成为了日本可以据理力争的领土呢?
是从中日签订的友好和平条约开始。
中日友好和平条约中规定:“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这一条就确认了因旧金山和约而衍生的台湾与日本、日本与美国等各国签订的条约中确认的日本拥有包括琉球等的各岛屿主权,美国有权处置钓鱼岛管理权等的效力。
可以说,改开这几十年日本掀起的钓鱼岛纷争、教科书修改和参拜靖国神社的总根源就在于毛死后,中国被改开派把持签订的《中日友好和平条约》,在这个条约中,中国丧失了对日本的战胜国地位,为中国今后数百年的和平与发展,埋下了一颗巨型定时核弹。
日方作出这种解读了吗?
"中日友好和平条约中规定:“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这一条就确认了因旧金山和约而衍生的台湾与日本、日本与美国等各国签订的条约中确认的日本拥有包括琉球等的各岛屿主权,美国有权处置钓鱼岛管理权等的效力."
关于第四条的解释是怎么来的?中国政府有没有正式文件来确定这个解释?如果没有,最好不要过度引申。条约文本并没有涉及任何有关琉球,钓鱼岛主权的问题。更不意味着承认旧金山和约,事实上中国政府从来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你可以说此条约没有再次明确重申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模糊了中国二战战胜国的立场,但不能说中国承认美国单方面主导的旧金山和约。
首先请问台湾什么时候成为国家了?日本和台湾的关系什么时候成为国与国的关系了?
其次,《中日友好和平条约》序言中说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黑邓不是这么黑的。
第四条的要害,就在于将毛泽东的中日友好声明中的“确定无疑”(指定日本领土范围),变成了中日之间可以各说各话,亦即“含混不清”,彻底放弃了毛泽东的战胜国对战败国的领土指定权。
前不久,中国官方猛烈批判,中国在战后,对日本,没有享受到战胜国的地位,反而被战败国的日本欺压若此,其总根源就在这里。
看了你的反驳,毫无疑问,你对法律是没什么概念的。很遗憾。
条约是双方博弈的产物,也只能由双方博弈而解读。中国垄断不了中日条约的解释权,所以,中国政府有无文件进行限定,这是根本无关痛痒的,只有对内糊弄能力,对外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解说了第四条的要害,你不妨仔细思考下。
在毛泽东主持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台湾问题,相关的两条是:“(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换言之,日本虽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日本并不承认或者说同意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日本仅仅是理解和尊重大陆对台湾的领土主张。
日本有两层意思在这里:
一是台湾“中华民国”政府虽然不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但仍然占据着台湾,日本知道大陆的主张,但日本是否承认台湾属于大陆政府则尚在模棱两可;
二是日本可以支持台湾独立,这样,台湾就可以不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日本可以随时承认台湾“台独”政府的合法性。
毛泽东对此的应对是:由于台湾问题是日美两国和中国博弈的产物,所以,通过限制日本的领土范围,将日本强制性驱逐出台湾问题。然后,钓鱼岛、琉球群岛等问题,就成为了中美之间的问题。换言之,台湾只是中国一国对美国一国的问题。
而改开派签订了中日友好条约后,由于阉割了中国对日本的反制措施,日本重新回归,所以,台湾问题又再次成为日美两国对中国一国的权力游戏。
你所谓‘双方博弈解读’是指什么?关键是:’我解说了第四条的要害‘,你这个解说是你自己的理解还是有法律文件做支持?如果只是你自己的理解,那更加是‘无关痛痒’。
你有见过法院解读双方合同,需要某一方单方文件来解读的吗?
法院只依照双方共同签字的文本和通常人理解来解读,你要是连这样的常识都没有,只能说你为dxp辩护的勇气是十分鲁莽和无知的
东拉西扯不是好习惯。你见过哪个法院对这个条约做出过解释?而且是你这样的解释?如果没有,你就不要在这里扯淡神马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