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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John Boswell:犹太人、同性恋与骑自行车的人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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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John Boswell:犹太人、同性恋与骑自行车的人

本帖最后由 万年看客 于 2014-3-22 21:25 编辑

今天的主讲题目叫做《犹太人、同性恋与自行车骑手》。这个题目源自凯瑟琳.安.波特的小说《愚人船》。小说的主角不得不与一名纳粹同情者同船共渡,后者不住嘴地将犹太人称作世间一切问题的根源。都是因为他们欧洲才陷入困境,都是因为他们社会体系才会崩溃,都是因为他们一切有名无名的邪恶才会降临到这个世界上。最后主人公实在听烦了,于是有一次在纳粹同情者抱怨“都怪犹太人”的时候他插了一句,“没错,都怪犹太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纳粹同情者愣了,“骑自行车的人?这和骑自行车的人有什么关系?”主人公答道:“这和犹太人又有什么关系呢?”

今晚我想谈一下为什么犹太人、同性恋或者任何社会群体会遭到指责,为什么社会规定某一套行为可以接受而另一套行为则不行。首先我想举一个分类学方面的例子。据说中国古代某部百科全书将动物分成十四大类,分别是:一,属于皇帝的;二,遍涂香膏的(笑声);三,驯服的;四;乳猪类的;五,海妖类的;六,炫目的;七,野狗类的;八,包括在这套分类法当中的;九,发疯的;十,无数的;十一,用极其精致的驼毛笔画出来的(笑声);十二,其它类的;十三,刚刚打碎花瓶的;以及我个人最喜欢的十四,远看像苍蝇的(笑声)。等到本次演讲的末尾,大家就知道这段引文的意义何在了。

我尤其想要细谈的是影响某个社会为公共场合与私人生活设立可接受行为标准的各种因素,这些标准如何得到确立,以及这些标准与社会福祉以及社会成员——这是两回事——之间的关系。我这里着重关注两个少数群体,分别是犹太人与同性恋。为了讨论公共与私人标准,我将这个话题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古代世界,即希腊-罗马的地中海世界,时间大概是公元前400年到公元400年之间;第二部分是天主教欧洲世界,时间大约是公元400年到公元1800年左右;第三部分是工业化西方世界,时间大约是1800年到现在。

在古代世界有两条得到广泛接受的标准(当然我不是说从它们从统计学角度得到了每一个人的接受)。个人层面的美德标准被称为arête,这个词勉强可以翻译成为“卓越”或者“美德”。公共层面的良好行为标准即成为一个好公民,也就是公民身份。美德是个人标准,不过某些美德比其他更加值得钦慕,一般由哲学家来确定哪些美德更高等。公民身份与私人行为无关,而是公共问题,基本上取决于怎样有益于城邦或者国家。良好公民身份的组成要素一般由立法决定,尽管要通过教育与哲学告知社会成员。立法的权力掌握在立法机关手里,即罗马元老院,具体决策则取决于元老院成员的智慧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一原则在罗马形成了一句口号:“maior et sanior pars”。“maior et sanior pars”决定了在罗马共和国成为一名好公民都要做些什么。“maior et sanior pars”是一句很有趣的双关语,因为这句话可以意味着“较为年长且更有智慧的人们”,又能表示“人数较多且更有智慧的人们”。罗马人在这里表现出了狡黠且务实的模棱两可态度。人数较多的一方凭借人数优更容易将自己的想法施加于少数派,而少数派想要反其道而行则不那么容易。但是“maior et sanior pars”还有另一层隐含意思:较为年长或者人数较多的人们也积累了更多的智慧。古代社会一般认为arête与公民身份是并行共存的,但是arête可能显现在非公民、女性、敌人甚至等而下之的蛮族身上。arête的个体性意味着其与绝对真理全然无关,而公民身份则与任何继承而来的特质无关,而是取决于有意识的个人选择。一旦成为良好公民的前提条件确定下来,是否尽力满足这些条件就成了个人的选择。例如维吉尔就曾经歌颂过卢基乌斯.尤尼乌斯.布鲁图斯以叛国罪处决亲生儿子的行为。诗人在这里忽略了自然的父子传承,认为布鲁图斯弑子的行为表明他是一位好公民。维吉尔专门为这件事留下了传诵千古的名句:“Vincet amor patriae”——“对于祖国之爱必然战胜一切。”

在第二阶段,也就是天主教欧洲,罗马人的现实主义务实做法转化成了基督教当中特别新颖且引人入胜的理念,尤其是在公共领域。立法机构通过年长者或者多数人的集体智慧来决定良好行为标准的“maior et sanior pars”做法转化成了基督教教会“集体化真理”的理念。这种做法不仅用来务实且有效地运作国家,还成了揭示神圣真理的手段。例如当基督徒在圣父圣子的本质究竟是相同还是相似的问题上僵持不下的时候——你们可能觉得为了如此飘渺的题目而大费周章是在令人费解,但是当时就是这样——生活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基督教教会举行了尼西亚会议。而他们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则是投票。考虑到这次会议是由罗马皇帝召开的,他们会这么做也不奇怪。投票开始十分钟之前,如果你是相似派,那么你只不过是少数派。投票结束十分钟之后,如果你还是相似派,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如果考虑到这次会议的重大成果,这种做法可能并不像看上去那样傻。但是归根结底,这种做法的核心思想在于真理可以通过开会投票来决定。全体与会人员可以称作kata holon,意为“根据全体意见”。我要强调的是,尽管这种做法看上去很可笑,但并不一定就不正确。一件事情完全可以既可笑又正确。不过我确实认为这样做有些可笑(笑声)。一旦会议全体做出了决定,而且你也认同kata holon做出的决定,你就成为了公教会信徒或者说天主教徒,因为你承认会议在真理问题上的权威。天主教徒就是通过全体投票这种有趣的方式认同真理的人。

这样一来,在天主教欧洲就出现了一套衡量某人在公共语境下是否表现良好的主要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正统。正统即具有与全体会议所揭示的真理相一致的观念。拥有正统观念成为了天主教欧洲公共领域好公民的标志。各种会议一直在不停地通过投票来界定正确观念。尼西亚会议确定的基督与上帝本质相同,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阐述。于是就有一群名为聂斯托里派的人们认为既然基督既有人性又有神性,那么他必然有两种本质或者两种位格。于是在431年的以弗所会议又进行了一次全体表决,谴责了聂斯托里派的立场,认为基督只有一个位格。接下来一性论者又认为基督只有一种本质,于是教会只得再次召开会议并且投票决定基督虽然只有一个位格但同时却有两种本质(笑声)。这种做法虽然看上去好笑,但却有着十分阴险的侧面:那些不认同全体会议意见的人们往往会在不久之后遭到国家的排斥,失去权利乃至生命。当时的人们并不是充满偏见的执拗之辈,他们只是真心实意地相信全体会议可以确定真理的是非。反对真理就等于反对上帝,因此非常危险。

作为全体会议真理在个人层面上的对应物,古代的美德转化成为了道德。当然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都存在道德,但是西方社会的道德以及我们的道德观念确实因为受到天主教影响而具有不同其他的细微特征。道德(moral)一词衍生自拉丁语“mores”。Mores与道德完全不是一回事,大概位于“礼节”与“正义”之间。我能想到的最贴切的英语表达方式是英国人的说法:“不能这么做。”(It isn’t done)(笑声)。“我们不给孩子们起名狗剩子,因为不能这么做。”(笑声)但是你也可以说“我们不能猥亵儿童,因为不能这么做。” “不能这么做”既可以修饰鸡毛蒜皮又可以修饰大是大非。但是这种说法以英国人特有的含蓄回避了一个问题:不能这么做的权威依据是什么呢?“不能这么做”意味着“这不是我们的习俗”,不是你有意归属的那群人的习俗。这就是罗马人所谓的mores。由此衍生出的说法还有mores maiorum,年长者或者多数人的习俗。

但是随着哲学真理可以通过会议投票来决定的理念在天主教欧洲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觉得多数人的习俗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神意,换句话说就是kata holon的行为。基督徒当中最常见的做法成为了道德。最常见的行为成为了善行。决定基督本质的会议也开始越发频繁地将基督徒群体的最通常做法树立为规范(kanones)。规范与道德的显著特点在于这两者是逐步累积的,而且是不可逆的。一旦某种行为被树立为全体同意的规范,就再也不能从记录当中遭到抹除了。三世纪教会会议的决定在十世纪法国与十九二十世纪美国都同样适用。这时的美德(virtue)虽然还是形容道德表现的词语,远远超出了习俗与礼节的范畴,甚至与符合教会会议确定的绝对真理不无契合,但是这个词与arête所代表的“卓越”含义却未必相关。美德就是服从与遵从。圣奥古斯丁曾经说过,要想具有美德,就不能违逆律法、自然或者习俗。如此消极的循规蹈矩实在令人瞠目,德行不需要满足更高层的要求或者体现更高层的善,只要不违背律法、自然或者习俗就行了。对于基督徒来说,道德就是经由全体同意的实践。

到了第三阶段的现代世界,所有这些区分可接受与不可接受行为的概念都遭到了诸如“健康”、“恰当”、“常规”或者“正常”等术语的取代。这里要特别注意“正常”这个词,因为这个词的含义很像kata holon,指的是多数人的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比起天主教的道德观更加始终如一。比方说大多数人都撒谎,这并不能使得撒谎成为道德行为,但确实能使其成为正常行为(笑声)。正常与否一般是由观察决定的,或者说人们一般认为是由观察决定的——注意我这里说得不是“经验性”观察。一般来说,正常的标准是由学者、科学家与医学界人士确定的。在现代世界里,在效力上相当于天主教教会会议全体意见的标准是十名医生当中九个人达成的一致意见(笑声),后者在现代世界的力量就像前者在古时候一样大。心理学界定了心理正常的标准,而医学则界定了肉体正常的标准。古罗马的公民身份与天主教欧洲的正统理念在现代社会并没有严格的替代品。在公共领域当中最接近私人领域“正常”标准的对应物就是“忠诚”。最接近公民身份的现代行为就是忠于国家、忠于政府或者忠于体系,无论是资本主义体系、共产主义体系或者天主教体系。在现代世界,如果你是正常的,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你也是忠诚的。但是假如你不正常,那就不得不主动证明自己的忠诚。

我大略地从古代到现代梳理了一遍,现在我要回头看看我自己设立的分歧,看看上述的三套社会体系对于生活其中的活生生个人有什么影响。下面我要描述一个少数群体的经历,这个群体可能是犹太人,也可能是同性恋,你们需要根据我的描述来进行判断。进行判断的尝试本身就能揭示很多问题。

——在古代世界,这个群体发展得十分繁盛。许多社会成员以及作家们都认为他们不同寻常,而其他人则并不认为他们有什么特殊之处。这个群体内部的意见也有分歧。一部分人自认为是一个特殊群体,另一部分人则不这么认为。群体成员从未遭受过司法歧视,就算当真官司缠身也是因为他们的特定行为而不是因为他们被别人当成了特定群体。群体成员当中多有社会地位显赫之辈,全体社会都认为他们既可以具有arête又可以拥有公民身份。其他社会成员与他们之间的唯一问题在于这个群体过于排外,外人根本无法加入。

——在信奉kata holon真理与道德标准体系的天主教欧洲,这个群体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一开始先是有几位作家——尤其是狂热派作家——向他们发难。这些作家认为这个群体的与众不同本身就是针对基督教公认真理的反对与排斥。有些态度特别激烈的作家甚至呼吁基督徒不要与这些人打交道,一方面因为这些人的神学地位低下且道德恶劣,另一方面更是因为这些人与其他人的本质不同。还有人进一步声称这个群体“遭到了邪灵附身,败坏与放荡致使他们堕落到了猪狗的层次。他们一心只想满足欲望,他们是暴戾的杀人凶手。”(有趣的是,仅凭这段评论我们很难断定这里究竟说的哪个群体,因为看上去这段评论与两者的各自特性都拉不上关系)。查士丁尼和狄奥多拉沿袭了一系列此前的罗马法律,限制这个群体担任公职的自由。还有些文学作品声称这个群体威胁到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但是总体而言这个群体在基督教时代当中直到1100年左右都过得还算不错。社会主流观点认为这个群体具有自己的真理与美德。而且尽管他们与众不同,却依然可以符合道德标准。这些人在十到十二世纪的欧洲社会各个阶层当中都不容忽视,他们在宗教与智识发展方面颇有影响力,对于学术与文学的复兴以及亚里斯多德科学体系的重新引入发挥了重大作用,中世纪的人们也因此将这个时期称作十二世纪文艺复兴。群体当中的许多成员都颇受时人仰慕,尽管人们都很清楚他们的与众不同。

——大家应当注意到我这里描述的社会现象并不是一刀切式的。事实上任何人类行为都不能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描述,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古代欧洲社会结构的变化往往要历时良久才会完成,而不像今天的迪斯科风潮一样可以在一夜之间席卷全美(笑声)。而且许多社会体系都是彼此重叠的。在天主教欧洲,遵从国家的旧理念就与正统信仰的新理念在真理与美德的问题上重叠在了一起。发生这种混同的原因很多,其一自然是因为天主教教会在欧洲大部分取代了罗马帝国政府的职能,其二则是因为许多社会当中的人们都喜欢保持旧有的意识形态并将其与新意识形态相混合,中下层阶级的社会成员尤其如此。正如你们当中的很多人早就知道的那样,基督教当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只是老式宗教与社会结构的改头换面而已,例如许多维纳斯与丘比特的雕像都被基督徒直接改名,当成了圣母与圣子雕塑。

——到了十三世纪,在宗教问题上的不服从态度与不服从国家的行径发生了混淆。许多人都认为不好的天主教徒也就等同于不好的公民,拒绝接受国家的官方宗教就等于否认国家。总体而言,社会上层阶级对于这股思潮持否定态度,认为在宗教问题上未必完全正确的人也可以成为好公民并拥有自己的美德,但是下层阶级却越来越将道德与正统宗教等同了起来。而这个群体则在十三世纪开始遭遇到了真正的麻烦。人们认为他们有意识且固执地游离于公共福祉之外,他们拒绝接受公认真理的行为就等于妨害公共利益。他们成了极其危险的人物,沾染了无法治愈的恶疾,法律禁止他们与正统天主教徒接触,并且还越发要求他们要么遵守正统行为规范,要么遭受流放或者死亡。仅仅在一百多年前他们还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深受尊重,但是从1250年到1550年之间几乎所有欧洲民法要么将他们当成罪犯,要么限制他们的自由,手段往往十分强烈。第一次拉特兰会议专门通过了谴责他们的教法,金口若望将他们与纵火犯、叛徒与杀人犯并列。道德劝诫文本将他们描述成为吃人的怪物,他们的不遵从行径尤其十恶不赦。文学文本认为他们是没有道德的畜类,对于基督教儿童造成了威胁。他们在社会主流眼中的形象遭到了极度扭曲,人们认为他们一眼看去就与遵从教规之人不一样。最终他们在欧洲彻底销声匿迹了几百年之久。

——我们今天当然很容易将十三世纪到十六世纪之间视为偏见横行的时期,但是这样说未免太抬举我们自己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心地善良的基督徒来说,想要决定基督教国家究竟要如何处理拒绝接受真理的人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如何应对拒绝接受国家主流价值观的人呢?即便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这个问题也并不好回答。在古代世界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当时国家就是唯一的价值评价体系,而私人活动则与公众无关。如果你是一位好公民,缴纳赋税,承担兵役,这就足够了。但是假如除了国家价值观之外还存在另一套更加绝对、有别于且高于公民责任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基督教价值观,我们又该怎么办呢?如果我们相信基督教价值的真实性,那又要如何看待拒绝接受这些价值的人呢?中世纪的人们对此并无明确答案,而且就算在今天我们的答案也没那么一清二楚。之所以我们今天对于这个问题并不像中世纪的人们那样感到如此头痛,是因为其中的宗教因素已经消失了。在十六世纪末,尽管个体基督徒依然相信自己掌握着真理,但是欧洲从整体而言已经失去了单一的宗教观。基督教宗教版图的极端多元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内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如何应对拒绝接受真理之人的问题。为了遵循你自己的唯一宗教真理,你就不得不听任你的邻居去遵循他的宗教真理。但是在道德领域情况则并非如此。尽管各路基督徒们在神学问题上争议颇多,但是他们在道德方面却很有共识。即便在今天依然有人认为,特定的私人行为不应当得到容忍,原因并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危害了国家、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而是因为根据某一套特定的道德标准它们本质上就是恶的,而国家则有责任根据一套与公共利益全然无关的更高层次标准来惩恶扬善。

——那么这个群体在现代西方社会过得怎么样呢?一言以蔽之:大起大落。有时他们能得到完全的接受,有时又会遭到残酷的镇压。即便是在同一个社会当中也存在着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大量不同观点。这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就可能上下颠倒过来,两个欧洲国家完全可能在同一时期采取完全相反的宽容或打压政策。自二十世纪以来,他们的染病者意象在基督徒当中逐渐不时兴了,取而代之的则是退化堕落的意象。他们被视为先天不足,与主流人群相比背负着遗传方面的缺陷。对这个群体敌意较重的地区认为他们在本性上与别人不同,一般的不宽容地区则仅仅认为他们有所不同而已。过去时代的刻板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流传到了今天,这个群体被人当作针对儿童福祉、特定种族或者国家的威胁,在某些方面心怀兽性或者不道德。在现代世界,好公民与正统宗教的概念被纳入了“正常”与“忠诚”的范畴。对于大多数现代人来说,“不正常”并不意味着就统计学角度而言偏差过大或者具有并非最为常见的特质,而是偏离理应遵守的常规。这种看法与天主教道德观不无契合。例如蓝色的眼睛或者特别高的智力并不会被称作“不正常”,尽管严格来说确实不正常。“不正常”这个词专门用来指代不应该的事物,而不是不常见的事物。如果你偏离了理应遵守的常规,在公众看来你就不是国家的一部分,而是成为了国家的敌人。不正常的人也必然不忠诚不正统。这种新瓶装旧酒的观点在社会上流行广泛,尽管上位者们很清楚这种观点有多么无稽。有时候上层阶级会主动出手为“不正常”设置定义,心理学家与医生会决定“不正常”这个词要用在谁的头上。但是公众依然会对于正常在政治与道德方面的重要性形成自己的看法。他们可能会接受将这个群体划定为正常人的科学标准,但是却未必一定就会因此而容忍他们。最有趣且在我看来最令人不安的问题在于,这个群体当中的很多人也很乐意自认不正常,就好比古时候他们也会自认自己不具备会议投票认可的真理与美德一样。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猜到我描述的究竟是哪个群体。实际上我从始至终都在同时描述两个群体。这两个群体的遭遇如此相似,实在令人着迷。金口若望对于两个群体的痛斥言语一字不差,查士丁尼法典干脆把两个群体放在了同一个句子当中。“纵火犯、杀人犯、叛徒、犹太人与鸡奸者”成为了十三世纪法典当中不道德或者不可接受人群的典型。反对这两个群体的道德论点也是一样的:他们不接受真理,无论是神学方面的真理还是道德方面的真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个群体之所以遭到打压都是因为他们与别人不一样。你可能会以为将病患意象套在犹太人头上不太容易,但其实并非如此。直到十六世纪,西班牙史学家所罗门.伊本.维加还在自己的文章当中将犹太教称作“无法治愈的恶疾”。十一世纪以来很多人都认为同性恋是疾病的一种,大阿尔伯特还特意指出这种疾病在富人当中发病率尤其高(笑声)。

我曾经想过要在我的书里花大篇幅详尽地比较一下犹太人与同性恋在西方社会当中的地位相同之处,出于种种原因,最后我决定放弃这种做法。但是我依然认为这样做可以十分有效地讨论多数与少数群体关系方面的许多问题。现在如果我们稍微回顾一下上述三个历史阶段,换一个角度,转而考察两者地位的不同之处,就会发现这样做也很有助于我们理解历史。我们可以将“不同”分为三大类,借此考察社会标准对于少数群体处境的影响。第一类是“有区别但平等”,这一类人依然被视为身处正常人范畴之内。在我们的社会当中,此类不同包括高智商,金发碧眼以及左撇子等等。在美国,“有区别但平等”的典型范例就是你的新教派系出身。长老会信徒可能会认为卫理宗信徒死后注定要下地狱,但是他们绝对不会主张卫理宗信徒不能接受公立学校教育或者没有资格参加政治选举。不同在个人层面上很重要,但是在公共领域则是平等起到决定作用。第二类不同是“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分类。“地位较低的圈内人”依然位于正常人的范畴之内,但是由于他们与多数人或者社会上的对照因素有所不同,就被贬低到了次一等的地位上。我很遗憾地说,世界上最典型的“地位较低的圈内人”就是女性。没有人认为身为女性是道德上的谬误,女性对于人类繁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因为她们是女性,所以就被推向了较低的地位。少数族裔也是“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这方面的典型则是印度种姓社会当中的不洁者。成为不洁者完全是命数使然,没有人认为不洁者应当被排除到社会之外,但是就因为他们是不洁者,所以就被剥夺了绝大部分我们所珍视的社会福祉。第三类不同是“圈外人”。“圈外人”完全得不到宽容,是刑罚与流放的对象。或者他们位于社会边缘,随时可能遭受暴力打击。他们全无社会地位可言,社会随时有可能跟他们翻脸,惩罚他们,流放他们,或者极其暴力地将他们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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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世界,同性恋与犹太人一般处于第一类。当时的人们全无理由将他们贬低到较低等的地位,因为他们不仅可以具有arête,也可以成为好公民。古代世界宗教众多,犹太人整天都与密特拉教徒、琐罗亚斯德教徒、伊希丝信徒、西布莉信徒以及希罗众神信徒混同在一起。在古代社会的绝大部分,只要尽到公民义务,就尽管可以崇拜任何神祇。皇帝崇拜的问题的确存在,但是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遭到了夸大。以使徒保罗为例,他是一位犹太裔罗马公民。前来逮捕他的罗马士兵发现他是希伯来人却自称罗马公民的时候确实吃了一惊。但是此后他依然获得了罗马公民应有的待遇。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因为自己的犹太出身而沦为了二等公民。同样,古代社会对于同性恋的典型态度也是“有区别但平等”。有诗为证:“宙斯曾经化身雄鹰,临幸了天神般英俊的甘尼米,也曾化身天鹅,与金发的海伦之母交欢。因此两者并不能加以比较,人各有好,取舍不同……”

有时候,“有区别但平等”甚至还会进一步变成“有区别且更高等”。正如柏拉图在《会饮篇》当中借阿里斯托芬之口说道的那样:“凡是由原始男人切开而来的男人是男人的追随者,从少年时代起就爱和男人交朋友,借此表现出男子气来,他们喜欢睡在一起,乃至于互相拥抱。这种人是国家最有希望的少年,因为他们最富有男子气质。”我个人认为这段话有点用力过猛了(笑声),但是确实很好地体现了“有区别且更高等”的理念。

甚至在早期的天主教欧洲,这两个群体依然共同属于第一类。许多虔诚的基督徒领袖都指派了专门处理犹太人事务的官员。例如虔诚者路易,他是虔诚的基督徒,坚信自己遵循着唯一真理,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任命“犹太事务总管”。当时的里昂主教发表了攻击犹太人的布道,而他随即就放逐了这位主教。他的廷臣当中有一位执事皈依了犹太教。在十一十二世纪期间,犹太人在很多社会圈子里都颇受尊敬。当时很多基督教著作当中都有hebraica veritas——“圣经应从原文著手”——的说法。人们认为犹太人早在基督徒之前很久就以最原本的语言掌握了上帝的真理。这是一套不同于基督教真理的真理,但不管怎么说照样是真理。当时的典籍也经常将犹太教单列出来作为三教之一:“摩西的律法、基督的律法与穆罕默德的律法”。

同性恋的情况则更是如此。我的书中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此就不再赘言了。不过自从成书以来我又发现了一些新内容,例如早期教会就册封了好几对同性恋圣徒。其中最有名的自然是塞尔吉乌斯与巴克斯。他们是罗马军队里的两名军人,很受当时异教皇帝盖乌斯的敬重,以至于心怀嫉妒的小人向皇帝密报称他们两个是败坏人伦的基督徒(笑声)。为他们撰写传记的基督教作家特意点明了他们俩的恋人身份,但是这一点并未影响到二人的殉教。总之接到密报的皇帝要求二人向自己敬拜的异教神献祭并遭到了拒绝。皇帝眼看着自己一贯宠信的二人居然不尊敬自己的神灵,不由得勃然大怒,下令将两人套上女装,用铁链锁在一起,环绕罗马城游行示众。我要强调一下,强迫两人穿女装的目的绝不是羞辱他们的同性恋身份。考虑到罗马神话中最著名的同性恋就是大力士赫拉克勒斯,而且哈德良乃至于凯撒恐怕都有同性恋倾向,同性恋与女性化在当时根本扯不上关系(笑声)。女装的目的实际上在于羞辱他们的军人身份。但是这种羞辱手段对于塞尔吉乌斯与巴克斯全然无效。按照基督教传记作者的描述,二人在游行途中彼此唱和,歌声宛如出自一人之口。他们认为身着女装绝非羞辱,因为“我们都是基督的新娘,也是彼此的新娘。”于是两人先后殉教,其死状之惨烈我在此实在不忍细说。巴克斯率先殉教,而身陷狱中苦痛万分的塞尔吉乌斯则开始怀疑坚持基督教信仰是否值得。此时他那位已然就义的伴侣在他面前显灵,霞光万道,英俊无双,并且鼓励他“坚持到底,因为我将会是你的奖品。”(笑声)这段信息在各种早期圣徒传当中十分醒目,因为圣徒传当中极少涉及关于个人感情的描写,无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这个故事也为同性婚礼提供了范式,这套范式从四五世纪一直沿用到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两名男性或两名女性会在天主教教堂里由天主教神父主持婚礼,两人会为对方带上冠冕,恰似正教仪式一样。即便在同性婚姻并不普遍的时候,“有区别但平等”的理念依然发挥着作用。比方说中世纪欧洲就有人关于异性与同性之爱的相对地位高下问题进行过辩论,存世的三份辩论记录当中拥护同性之爱的一方赢下来了两份(笑声)。

但是同样也是在这些社会当中,这两个群体有时也会沦为“地位较低的圈内人”。在古代世界,这一点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排他性。比方说罗马帝国里的犹太人就会因为拒绝参加帝国的公共宗教仪式或者与罗马公民交往而招致鄙视。他们依然是正常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拒绝彻底参与社会活动,致使在地位上低了一等。同样,专一于同性恋的男性往往也会被视为低等,原因有二:其一是子嗣的问题,生育子嗣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责任,而专一于同性恋的男性想要生育子嗣未免有些棘手(笑声);其二,男同性恋性行为当中的接受方往往会被视为缺乏男子气概,因为女性作为“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被排除在了公共活动之外,所以与女性角色相近的同性恋男性也难免受牵连。从性别歧视主义的角度来看,接受型男同性恋并不恶心或者可怖,只是不够好而已,就好比住家当中的仆役:担任仆役也没什么不好,但是毕竟不如家主。

到了十二世纪,“地位较低的圈内人”理念在西欧依旧十分流行,而“有区别但平等”则主要流行于东欧与叙利亚。关于犹太人的看法是他们并未掌握完全的真理,但是确实掌握了一部分真理。“摩西的律法、基督的律法与穆罕默德的律法”这个说法暗示着犹太人同样遵循律法。基督的律法或许更高一等,但是不能因此就彻底否定犹太人的律法。同样,尽管同性恋并不参与以传承财产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主流异性恋婚姻,但是十二世纪以前人们并不认为他们妨害了别人。当时人们将男同性恋称为“甘尼米”。甘尼米固然不是圣徒,但却也是个很可爱的人物,至少绝不是威胁国家的祸患。

直到天主教正统价值观与好公民身份合二为一之后,这两个群体才彻底沦为了“圈外人”。首先犹太人成了罪犯。自十三世纪以来,欧洲就只剩下了一套律法,也就是基督教律法。而拒绝基督教律法的犹太人也就成了法外之民。同性恋也成了“鸡奸者”(Sodomite),让人想到被天火屠灭的索多玛城,而不是与神祇交好的青年。犹太人不再是自有一套律法的民族,而是杀害基督教儿童,用犹太教颠覆基督教的恶徒,从相貌上就与基督徒大相径庭。同性恋则被视为淫欲攻心之辈,同样对儿童造成了威胁,还打算颠覆伦常天理。

今天我们往往以生活在一个开明时代而自诩,想当然地将古代与蒙昧原始等同起来,因此也自然会认为现代的社会标准更加宽容。但是我认为在很多方面现代社会的标准其实还不如古代与中世纪那样宽容。因为现代标准在界定“圈外人”的同时还自然而然地排除掉了“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这一分类。现代标准是非此即彼的。你要么正常,要么不正常。今天犹太人在美国算是正常人,而同性恋则不算。倒退四十年,犹太人在德国以及欧洲大部分地区也不算正常人。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犹太人要比同性恋更加正常。我想谈一下这一现象的原因以及我们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

当然,为了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以下可能性,即犹太人确实正常而同性恋确实不正常。我绝不认为这两个群体仅仅由于过去的经历多有相似之处就必然全无差别。我也不打算划定正常与否的标准,因为我觉得现代的正常标准与古代一样不可轻信。我希望接下来的这部分内容能够令大家对所有三类正常标准产生质疑。由于我本人对于真善美的标准并不比你们知道的更多,因此并不打算评价这三种标准的优劣。但是我的确要介绍一下这三种标准各自成形的来龙去脉,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及其内在一致性或者内在一致性的缺失,从而使得你们能更好的了解这三种标准的运作方式,以及为什么犹太人在现代文化当中能够比同性恋抢先一步获得正常地位,尽管在过去一千六百多年来两个群体的经历如此相近。

我想我们不难发现arête的问题,因为古代众多哲学流派从来都未能就arête的具体组成达成共识。至于民主政体当中的公民身份,问题也很明显,其局限在于政体当中的参与者只是一少部分拥有土地的男性。Kata holon体系看似解决了arête涉及的个人权力差异导致不平等的问题,引入了更普遍的个人福祉理念,影响到了更多的人,并且将设立标准的权力下放到了多数人手中。但是你们当中的聪明人或许已经意识到,kata holon绝非“全体决定”,而只是“少数男性基督教圣职人员决定”,充其量也只是“全体一半决定”,因此只能算是semi holon。但是kata holon的确建立了全社会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一旦设立就必然涉及每个人,你就算是反对这些标准也必须首先将这些标准当成反对的对象。标准首先形成了比喻,然后比喻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现实的理解,最终对现实的理解又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现实本身。

这种机制的运作方式在中世纪欧洲有许多实例。中世纪欧洲形成了大量西方传统,而我们这个新教国家正是这些传统的继承者。我认为这其中最有趣的例子,也是最难意识到的例子,就是由男性组织起来的性别概念体系。这个两极体系当中的男性与女性并不是互补的关系,相反,男性是唯一的现实,而女性只是这一现实的缺失。换句话说,在西方思想与我们所继承的传统当中,女性在概念层面上并不是男性的互补或延伸,就像在实际两性关系当中那样,而是对于男性的否定。女性特质不仅是适宜于女性的特质,而且还是不适宜于男性乃至于不适宜于任何人类的特质,例如懦弱、软弱、自怨自艾、放纵、寻死觅活、头脑发热或者感情用事等等。我本人并不相信此类界定,但是为了方便讨论起见我们姑且认为男性的特质就是开拓进取,那么与之互补的女性特质则应该是滋生养育或者善解人意。但是根据上述体系,女性特质却成了不思进取。不思进取并不是特质,只是对于特质的否定而已。女性特质只不过是对于男性正面特质的否定。这样的两分法所体现得根本不是实际两性差异,只是男性所制定的专断准则而已。男性特质的否定说法是“不够男人”或者“女里女气”。“女里女气”这个词的存在本身就体现了上述两分法的全无道理。

比喻的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当特定女性体现出一般所谓的男性特质或者特定男性体现出一般所谓的女性特质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修改比喻分类,而是重新定义这位特定的个人。前面这位女性会成为“女中巾帼”,后面这位男性则会成为“脂粉须眉”,分类的范畴本身并不会因此而得到扩展。这方面最令人震惊的例子,也是与今天话题联系最密切的例子,就是那个集中概括了整套基督教道德体系的单词“美德”(virtue)。我不知道你们有多少人想到过这一点,但是virtue实际上源自拉丁语的virtus,而virtus又源自vir,也就是男性,女性的对立面。美德不是人与兽的对立,也不是人与非人的对立,而是男人与女人的对立。作为道德的试金石,“美德”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男子气概”。这样一来,许多基督教作家觉得女性天然缺乏美德也就不奇怪了(笑声)。即便在今天,天主教欧洲依然辩称女性缺乏基督的美德,因此不能担任教士。女性本来就没有男子气概,就算具有男性的一切其他特质也无济于事。想想吧,假如女性从一开始就参与了决策,kata holon体系会有怎样的不同呢?如果kata holon体系当真名副其实,将女性也包括进来,那么美德一词的概念恐怕会大相径庭。真正的kata holon体系当中肯定会包含积极正面的女性特质。这样的话性别问题恐怕就不会这么重要了。如果当年女性也参加了教会会议的投票,那么基督美德在今天恐怕就不成为问题了。结对没有任何原因将女性排除在教会会议之外。虽说当时女性不能担任圣职,但是话说回来教会会议从来都不是仅限神职人员参加的。修道团体的领袖与有影响力的神学家也经常出席会议,而这两个类别都没有将女性排除在外。从来没有明文规定只有主教才能在教会会议上投票。女性在五旬节运动当中的影响力早已有目共睹了。但是讽刺的是,女性最终还是逐渐被排挤出了kata holon 传统之外,而她们的缺席极大地扭曲了衡量好基督徒乃至于好人的标准。

天主教不仅改变了性别观念,也改变了性取向与宗教观念。古代世界广泛存在着生而成为某种宗教信徒的理念,今天这种理念在有些犹太群体当中尤其突出。基督教引入了后天选择宗教信仰的新颖理念。因此在基督徒看来,所有人的宗教信仰都是选择的结果,而犹太人选择了错误的信仰。但是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我斗胆认为有史以来的基督徒当中百分之九十五之所以成为基督徒都是因为他们生长在基督教环境当中。今天在座的同学们无论持有何种信仰,百分之六十的可能是受了父母的影响,而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天主教欧洲的犹太人往往怀疑自己无论是否情愿都会被当成犹太人。可悲而讽刺地是,事实证明犹太人的宗教观要比天主教的托词更贴近实际,因为为了躲避迫害而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在很多文化当中——例如在纳粹德国——依然被人当做犹太人。皈依基督教对他们一点好处也没有,尽管他们一开始遭受迫害的由头正是选择了错误的宗教。天主教的宗教后天选择观念大行其道,主张选择了错误的宗教就理应受罚。但是首先大多数人的宗教信仰都不是选择的结果,其次当犹太人选择了所谓的正确宗教之后依然难免受罚,因为他们生来就是犹太人。

在相当程度上,同性恋的处境也是一样。在古代社会宗教与性取向方面“有区别但平等”理念的作用下,人们认为一个人受到同性、异性或者两性的吸引都是天生的结果。前面我提到的《会饮篇》段落就是一个例子,但是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专门只进行男同性恋性行为或许并不能赢得赞许,但是最差的情况也只是沦为“地位较低的圈内人”而已。按照亚里斯多德的说法:“自然界要为他们的气质负责。人们既然不能指责女性在交媾当中的角色有别于男性,那么也就不能指责他们。”阿奎那则认为同性恋起码对于有些人来说是天生的。但是彻底实用化的性观念后来取得了胜利,忽视了性偏好或者天生倾向的因素,声称正常性行为的鉴定标准就是选择仅仅为了生育而发生性行为。

当爱情与性取向都被排除出局之后,那些在性行为方面做出所谓错误选择的人们就遇到了麻烦。就像犹太人一样,他们也因为自己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而遭到指责。但是同样的二十二条军规式处境依然存在。一旦你做出了错误的选择,进行过了同性性行为,那就永远都是“鸡奸者”。这和手淫还不一样,西方文化当中没有将手淫者单列成一个群体的词汇。生育控制的行为也是一样,尽管生育控制同样违反了“为繁殖而进行性行为”的规则。但是“鸡奸者”却是一个永久性的分类,即便当事人仅仅进行过一次同性性行为。因此同性恋与犹太人经常会遭受异端指控,因为他们也像异端那样有意做出了有悖于kata holon的错误选择。然后通过对于旧有分类的奇特熔合与辨识,他们又被贴上了永久性的标签。

我没有时间细讲现代世界的标准设置,所以只讲三个要点。第一,现代社会的关注重点已经从排外性上转移了开来。这就回答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即为什么犹太人能够早于同性恋获得正常身份。并不是因为犹太教如今得到了更充分的理解;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宗教观有了进步,更多地考虑到了犹太教与其他非基督教宗教的立场;另外如果你感兴趣的话,我认为也不是因为如今有更多的犹太人参与了决定正常标准的决策过程,如今的犹太裔心理学家其实并不多。我认为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犹太人之所以能够早于同性恋获得正常身份是因为如今正常标准的判定已经不涉及宗教了。今天宗教本身已经成为了不正常、异常或者反常的存在(笑声)。今天决定正常标准的体系要么对宗教不感兴趣,要么不敢涉及这个话题,因此干脆存而不论。

现代体系的第二个要点是我所谓的“循环经验主义”,即体系自以为自己的决策以经验为基础。想一下亚里斯多德关于奴隶的论述吧。亚里斯多德认为奴隶缺乏arête,因为他们是奴隶,缺乏获得arête的条件。有人问他如何才能获得此类条件,他回答首先要拥有arête。这就是循环论证的表现。最近密西西比某政客就说过,黑人之所以是黑人是因为上帝惩罚了他们。有人问上帝为什么要惩罚黑人,他说因为黑人是黑人(笑声)。这种现象甚至在学术圈子里也很常见。比方说有些现代学者在考察中世纪犹太人处境的时候暗示道犹太人之所以遭到歧视是因为他们都是商人与放债者。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未免有些犬儒。的确,向基督徒收取利息很容易招致忌恨。但是有多少人问过自己为什么犹太人放债者这么多呢?因为当时社会不允许犹太人拥有土地、雇佣基督徒仆役或者从事其他基督徒获准从事的职业。总之他们因为被迫陷入的境地而遭到了指责。同性恋的情况也很类似,而且很多同性恋自己也没有想清楚这个问题。即便越过了性别选择的问题,现代西方社会还有一个指责同性恋的口实,就是滥交。同性恋不会形成稳定的关系。为什么呢?同性恋为什么就不能像其他人那样结婚成家安顿下来呢?(笑声)在一个不接受同性恋的社会,两名男性公然约会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你止步于一夜情,暴露身份的可能性还小些。但是假如你每一天,每一周,每一月,每一年都只与固定的对象交往,被人揭穿的可能性就大多了。就连很多颇为宽容的人也不支持同性婚姻。换句话说,社会不仅不支持同性恋者稳定下来,还毁坏了他们稳定下来的基础,然后又指责他们滥交。

现代体系的第三个要点在于,就像古代世界决定好公民定义或者天主教世界决定kata holon道德的团体一样,现代社会决定正常标准的共识团体在决策过程中也无视了很多不同观点。我认为结果是一致的:现代社会的正常标准就像kata holon的美德观一样遭到了扭曲。涉及女性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我不知道你们这里怎么样,我就职的科室有六十多名教员,其中只有三名女性)。这一点决定了所有人看待一切事物的方式。我下面要举的例子有点重口,我会尽可能地本着学术态度来叙述的。我不打算撩拨你们,不过如果你们真觉得受到了撩拨也无所谓(笑声)。我之所以要举这个例子是因为你们当中的很多人以前大概都不会想到这一点,我的目的在于让你们意识到,我们完全有可能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就全盘接受错误的观点。

我的一位同事在读过我的书之后对我说,他认为我错过了西方社会同性恋问题的关键。关键并不在于性别选择,而是在于“接球手”(catcher)与“投球手”(pitcher)。接球手与投球手都是监狱俚语——我也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学来的(笑声)——用来形容男男性行为当中的体液传递关系。体液的给予者就是投球手,而体液的接受者则是接球手。多么精妙的说法(笑声)。我这位十分异性恋的朋友认为,问题主要出在接球手一方。社会并不特别关心投球手将球投到了哪里,但是接球手在世界各地都被人视为惊骇以至于恶心的存在。这个说法令我大感意外。我问他究竟认不认识接球手。他自然说他不认识,但其实他是认识的,只是自己还不知道就是了(笑声,掌声)。监狱里的男性绝大多数都是异性恋,实际上监狱里的同性恋人口比例比社会上还要低。因此监狱里的异性恋男性们无疑更习惯于投球,而接球则被他们视为低下、恶心、不正常的行为。而且考虑到监狱里的接球手们主要也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异性恋男性,接球对于他们来说的确是低下、恶心、不正常的行为。但是对于同性恋来说——无论是投球方还是接球方——问题并不能这么看。绝大多数投球手都对接球手心存感激,而我所认识的绝大多数接球手也很乐意接球,甚至还乐此不疲(笑声),丝毫不觉得自己遭到了贬低。

我想你们已经明白了我的论点:有些观点在公共讨论乃至于私人讨论当中完全没有得到体现。你们有多少人曾经考虑过同性恋接球手对于监狱内部性行为的看法呢?我很怀疑,各种直接或间接设立正常标准的科学、学术与民意团体就像监狱里的犯人、我那位朋友或者kata holon会议一样,本着无懈可击的逻辑与高度的敏感性,从根本没有代表性的样本出发,得出了自以为是的推论。他们觉得自己的推论具有普遍性,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回头再说说我在一开始提到的中国百科全书。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一套在某些人看来天经地义的门类在另一些人看来完全可能是任意的、随意的或者毫无意义的。这种将动物分成十四类的方法可能在原本的分类人看来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如果易时易地根据另一套假设来评价,这种方法未免有些可笑。尽管逻辑分类法对于人类没有多大作用,而动物恐怕又因为足够聪明而对此不屑一顾(笑声),但是公共与个人的福祉标准却会对人们造成极大的影响。随着新标准取代旧标准,随着不同的社会或者智识体系发挥作用,这些标准本身看上去也很可能是任意的或随意的。我想大家以前或许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你们可能还没有意识到的是,如今你们正是、或者说将来即将成为二十世纪kata holon真理会议的参与者。当年教会会议的与会主教们仅仅收集了有限的真理就敢进行讨论,于是他们往往会惊恐地发现,他们制定出来的律法在主流人群当中产生了极其可怕的影响,甚至还造成了死亡。同样,我也希望你们想一下,日后万一你们成了律师或者科学家,成为了正常标准的制定者,你们有意或无意的言行所设立的标准可能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

顺便说一句,所谓的十四类动物分类法根本不是什么古代中国百科全书的内容,而是拉美著名作家博尔赫斯的杜撰,而他想表明的观点则与我不谋而合。他声称自己的杜撰来自古代中国百科全书,从而使其更具权威气场。绝大多数随意的歧视性分类法都是杜撰出来的,其权威性并不比博尔赫斯的杜撰更强,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假装出一幅古老而权威的派头。我认为人类大家庭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有责任确保此类任意的分类不至于剥夺少数成员的社会地位与尊严。或许更重要的是,我们有责任确保这样的分类法不至于使得多数人因为歧视少数人而错失良机,听不到他们可能提供的独特见解,无论歧视的理由究竟是宗教、性取向、性别还是骑不骑自行车。谢谢大家。

通宝推:bayerno,
家园 欧美人是不是都喜欢作长篇演说啊?

难道是按时收费?按字论价?又臭又长,死不精萃。就那么一点点精彩之处,淹没在长篇大论里。

家园 欧美教材也是这个德行啊,砖头一样厚的书,还喜欢煽情

相比太史公司马文正公牢骚似的评论,老外那个更像思古幽情宏大叙事啊。

国内教材则大多以概念解释——内涵外延——各种分类表述。

欧美教材的好处是学科覆盖面比较好,而且对各种工具信息源都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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