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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夜如何其
认真读一下,挺有收获的。
跑到国外,不要以为有了小绿本,就治不了你了。
所谓不允许双重国籍,对大多数西西河海外网友而言,都是伪命题。
上网的确垃圾信息多,读原著是还有必要的。
一起学习一下!
认真读一下,魔鬼在细节中。
以下拷贝于中国驻美大使馆的网页。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拿最引人关注的第三条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一个人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美国护照。那么,公安部、外交部是承认他的中国护照呢,还是美国护照?还是都不承认?
而且,中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以法院解释为主,不以判例做据。完全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张三的国籍判断与李四的国籍判断完全不同。
只要获得其他国家国籍,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那欠下的税呢?犯下的事儿呢?太不科学。
第九条的主体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有其他那么多中国公民呢?
我记得有河友说过,按需判刑,如果需要把嫌犯当作中国公民来对待,则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如果只是需要将其驱逐出境,则不承认其中国国籍,不批签证,让其永不得入境。。。。
莫要紧张,不过是降低执法成本,方便行事而已。。。
这个很容易,因为解释权不在你,所以以执法人员解释为准。中外都一样。这是法规,要用很多年的,当然“粗糙”,下面还有政策。
具体到你的问题,土共一向是发现双国籍立刻销户,护照剪角。没什么余地。前些年拆迁补偿时有人用外籍护身来着,结果发现各国大使馆对经济纠纷都没兴趣。
重大案件不一样,比如赖昌星。。。逼着加拿大把他的国籍废了。
这是双重国籍么?中国护照已经被领馆“没收”了是否代表中国国籍的取消?
没有具体执行规则的法律不就成了古兰经了,谁上来都可以解释一遍,换一个人一套执行方案。
中国公民在德国生的孩子想在中国大使馆登记中国籍必须有德国政府开的孩子没有加入德国国籍的证明。大使馆的人的态度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少开一个就少开一个,反正你能拿德国人的证明来我就给你登记,要不就不给登记,至于其他证明,帮助一律不提供。
为没有的事开证明,说明我国的“证明文化”都开到国外去了。
德国人办事严谨,说不定还真把这事儿给办了。
楼下已经有人说了,一般都是司法人员才有解释权。
从吐痰罚款的老太太到砸小贩的城管,还不是谁都可以解释。
法律谁都可以解释不是问题,citizen arrest不也是张三李四都可以。但是解释的变成随意填空就要出麻烦了。
我当初想办,缴了钱,三,四个月没有消息。后来我不需要了就不了了之了,也没有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