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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新闻档案

中国移民局正式成立!全球最难申请的“中国绿卡”放低门槛

  4月2日,中国新组建的国家移民管理局正式挂牌,该机构由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而成,并归公安部管理。

  国务委员王勇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来华工作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对做好移民管理服务提出新要求。

  为加强对移民及出入境管理的统筹协调,更好形成移民管理工作合力,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拟定移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难民管理、国籍管理,牵头协调“三非”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等。

  也就是说,像美国、加拿大这些移民接收大国那样的移民局,中国现在也开始正式设立。

全球最难申请的中国“绿卡”有望放低门槛

  中国“绿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一度被称为“全球最难申请的绿卡”,在华外国人能领到中国“绿卡”的人数并不算多。诸多海外华侨分析,中国移民局的成立,将有利外国人在中国获取永久居留权,希望未来中国绿卡的门槛继续放低。

  之前的标准,基本上主要针对高层次人群,如专家学者、投资者、企业领导人或者其他有声望的人。

  2018年1月22日之后,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居留许可期限增加至5年,相当于发5年"准绿卡"。

 中国“绿卡”目前对以下4类人群开放:

  1、投资类: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籍人才。

  2、任职类: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籍人才。

  3、特殊人才: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籍人才。

  4、亲属团聚和投靠:包括配偶、未成年未婚子女和60岁以上直系亲属。

  另外,外籍华人如具有博士学历的,不需要政府部门或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其随行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申办永久居留。

家园 2016年全国各地高考改革方案

2016年全国各地高考改革方案

高考改革

地区 启动时间 执行时间 内容要点 详细内容

北京 2017年 2020年 1、从2017年秋季入学高一起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2、英语听力考试从笔试中分离,一年两次实行机考;

3、取消本科三批,与本科二批合并;

4、自2018年起,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

5、2020年调整统一高考科目,实行"3+3",探索"两依据、一参考"。 详细

上海 2014年 2017年

1、不分文理;

2、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设置13门科目;

3、2017年起,上海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

4、外语一年考两次,6月一次,1月一次。含笔试和听说测试,每人最多考两次,最好成绩计入总分;

5、高考成绩由语数外3门成绩和自主选择的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满分660分。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70分;

6、2016年起合并本科一、二批,并按照总分和院校志愿,分学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和录取;

7、报考专科高职志愿只计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专科高职依据统一高考成绩进行录取。

详细

河北 2018年 2021年 1、2021年高考文理不分科;

2、高考科目实行"3+3";

3、外语考两次;

4、2016年起,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与第二批合并,以后逐步取消录取批次;

5、高校招生"两依据,一参考";

6、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实行新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7、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行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详细

辽宁 2016年 2016年 1、从2016年起,取消一批本科A、B段的设置,统一为一批本科;三批本科合并到二批本科。 详细

山东 2017年 2020年 1、2015年英语科目使用全国卷,2016年语文和数学使用全国卷,2018年全部科目使用全国卷;

2、2020年高考实行"3+3"的考试模式;

3、未来"一批""二批"合并,除提前批次外,不再分批次录取。志愿填报由"学校+专业"改为"专业(类)+学校"形式;

4、录取"两依据、一参考"。 详细

湖南 2017年 2020年 1、2016年起全部科目使用全国卷;

2、2020年高考不分文理科;

3、实行"3+3"的考试模式;

4、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5、逐步试点取消招生录取批次,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平行志愿投档方式;

6、构建"两依据、一参考"多元录取机制。 详细

江西 2017年 2020年 1、不分文理科;

2、实行"3+3"的考试模式,选考"6选3";

3、外语考试分为笔试和听力测试,高中生最多参加两次外语考试;

4、高考总分满分750分,语数外每门150分,3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100分;

5、2016年起建立江西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6、2016年起合并二三本,2018年起合并艺术二三本科批,2020年起进一步减少录取批。 详细

海南 2017年 2020年 1、2020年高考不分文理;

2、2020年高考科目实行"3+3",选考实行"6选3";

3、总成绩按标准分呈现,语数外每科原始满分150分,转换成标准分,自选3科每门满分100分;

4、从2017年起,海南本科第一批和第二批合并录取,从2020年起,海取批次仅设本科批和专科批,分学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和录取。 详细

广东 2018年 2021年 1、2021年高考文理不分科;

2、高考实行"3+3"的考试模式;

3、外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一年两次考试;

4、录取"两依据、一参考";

5、2016年,广东高考全部科目采用全国卷;

6、2016年,广东二本A线B线将合并。 详细

江苏 2018年 2021年 1、2021年高考“3+3”模式,文理不分科;

2、统考科目语数外保持不变,选考科目由"6选2"调整为"6选3";

3、英语将实行听力和口语一年两考,笔试两考还在探索;

4、分值比480分高,接近700分;

5、"小高考"13个科目均可考两次;

6、2016年起,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高校加3分投档。 详细

安徽 2018年 2021年 1、文理不分科;

2、统考语数外,选考科目为"6选3"或"7选3"。 详细

浙江 2014年 2017年

1、必考科目语数外3门,每门满分150分;

2、选考科目实行"7选3"模式,每门满分100分,每科最多考2次;

3、考生总成绩满分750分;

4、语文、数学成绩当次有效,外语和选考科目成绩2年有效;

5、外语每年安排2次考试,1次在6月,考试对象限于当年高考生;1次在10月,与选考科目同期进行;

6、考生志愿由"专业+学校"组成,录取不分批次,实行专业平行投档;

详细

广西 2019年 2022年 1、2022年起广西统一高考不再分文理科;

2、高考科目实行"3+3"模式,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150分;

3、外语科目(含听力)同年有两次考试机会;

4、选考科目从政史地理化生6个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科目之中任选择3科。选考科目安排在高三进行,每届学生只安排一次考试,每科满分100分。

5、高考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6、高校招生录取实行"考生总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方式。

7、高职招生逐步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 详细

西藏 2018年 2021年年 1、2021年高考实行"3+3"的考试模式,选考"6选3";

2、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3、高考总分660分,语数外每门150分,3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70分;

4、录取"两依据、一参考";

5、从2017年起,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 详细

宁夏 2019年 2022年 1、2017年建立高中考试招生综合素质档案,在自主招生中使用;

2、2018年启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3、2019年逐步取消录取批次,推行"两依据、一参考"的考试招生模式;

4、取消文理分科,选考科目"6选3",高考总分750分,语数外语每科150分,自选每门100分;

5、外语考试一年两考。 详细

青海 2019年 2022年 1、实行"3+3"的考试模式,选考科目“6选3”;

2、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3、高考招生录取基于"两依据、一参考";

4、2018年在各批次全面实行平行志愿,并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详细

家园 XXX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标题

尊敬的各位元首,政府首脑,国际组织负责人,部长,

尊敬的各位博鳌亚洲论坛现任和候任理事,

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仲春时节的海南,山青海碧,日暖风轻。在这个美好的季节里,各国嘉宾汇聚一堂,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海南有一首民歌唱道:“久久不见久久见,久久见过还想见。”今天,有机会在此同各位新老朋友见面,我感到十分高兴。

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并以我个人名义,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博鳌亚洲论坛成立以来,立足亚洲,面向世界,在凝聚亚洲共识、促进各方合作、推进经济全球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建言献策,提出许多富有价值的“博鳌方案”,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是论坛理事会换届之年。借此机会,我谨向即将离任的各位理事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新当选的各位理事表示热烈的祝贺!

本届年会以“开放创新的亚洲,繁荣发展的世界”为主题,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各方期待。相信各位嘉宾和各界人士将畅所欲言,提出真知灼见。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年份给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海南省可谓“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改革开放以来,海南从一个较为封闭落后的边陲岛屿,发展成为中国最开放、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

一滴水可以反映出太阳的光辉,一个地方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风貌。海南发展是中国40年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历史见证。

1978年,在邓小平先生倡导下,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征程。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从经济体制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40年众志成城,40年砥砺奋进,40年春风化雨,中国人民用双手书写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壮丽史诗。

——40年来,中国人民始终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极大解放和发展了中国社会生产力。天道酬勤,春华秋实。中国人民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推动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40年来,按照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约9.5%;以美元计算,中国对外贸易额年均增长14.5%。中国人民生活从短缺走向充裕、从贫困走向小康,现行联合国标准下的7亿多贫困人口成功脱贫,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总数70%以上。

——40年来,中国人民始终上下求索、锐意进取,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坚持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既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又注重对外开放、合作共赢,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既“摸着石头过河”又加强顶层设计,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成功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人民的成功实践昭示世人,通向现代化的道路不止一条,只要找准正确方向、驰而不息,条条大路通罗马。

——40年来,中国人民始终与时俱进、一往无前,充分显示了中国力量。中国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相互激荡、观念创新和实践探索相互促进,充分显示了思想引领的强大力量。中国人民勇于自我革命、自我革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革除阻碍发展的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充分显示了制度保障的强大力量。中国人民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空前高涨,充分显示了13亿多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真正英雄推动历史前进的强大力量。

——40年来,中国人民始终敞开胸襟、拥抱世界,积极作出了中国贡献。改革开放是中国和世界共同发展进步的伟大历程。中国人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打开国门搞建设,成功实现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转折。中国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作出重大贡献,连续多年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促进了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今天,中国人民完全可以自豪地说,改革开放这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也深刻影响了世界!

“天行有常”,“应之以治则吉”。中国进行改革开放,顺应了中国人民要发展、要创新、要美好生活的历史要求,契合了世界各国人民要发展、要合作、要和平生活的时代潮流。中国改革开放必然成功,也一定能够成功!

中国40年改革开放给人们提供了许多弥足珍贵的启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放眼全球,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人类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仍然生活在战争和冲突的阴影之下,很多老人、妇女、儿童依然饱受饥饿和贫穷的折磨。气候变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依然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开放还是封闭,前进还是后退,人类面临着新的重大抉择。

面对复杂变化的世界,人类社会向何处去?亚洲前途在哪里?我认为,回答这些时代之问,我们要不畏浮云遮望眼,善于拨云见日,把握历史规律,认清世界大势。

当今世界,和平合作的潮流滚滚向前。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冷战思维、零和博弈愈发陈旧落伍,妄自尊大或独善其身只能四处碰壁。只有坚持和平发展、携手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共赢、多赢。

当今世界,开放融通的潮流滚滚向前。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世界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球村,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进互联互通、加快融合发展成为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今世界,变革创新的潮流滚滚向前。中国的先人们早在2500多年前就认识到:“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变革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谁排斥变革,谁拒绝创新,谁就会落后于时代,谁就会被历史淘汰。

从顺应历史潮流、增进人类福祉出发,我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并同有关各方多次深入交换意见。我高兴地看到,这一倡议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欢迎和认同,并被写进了联合国重要文件。我希望,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携手前行,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创和平、安宁、繁荣、开放、美丽的亚洲和世界。

——面向未来,我们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不搞唯我独尊、你输我赢的零和游戏,不搞以邻为壑、恃强凌弱的强权霸道,妥善管控矛盾分歧,努力实现持久和平。

——面向未来,我们要对话协商、共担责任,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理念,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深化双边和多边协作,促进不同安全机制间协调包容、互补合作,不这边搭台、那边拆台,实现普遍安全和共同安全。

——面向未来,我们要同舟共济、合作共赢,坚持走开放融通、互利共赢之路,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加强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合作,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共同打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面向未来,我们要兼容并蓄、和而不同,加强双边和多边框架内文化、教育、旅游、青年、媒体、卫生、减贫等领域合作,推动文明互鉴,使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纽带。

——面向未来,我们要敬畏自然、珍爱地球,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尊崇、顺应、保护自然生态,加强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领域交流合作,共享经验、共迎挑战,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蓝天碧海、绿水青山。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去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制定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掀开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篇章,开启了加强中国同世界交融发展的新画卷。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问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虽然我们已走过万水千山,但仍需要不断跋山涉水。在新时代,中国人民将继续自强不息、自我革新,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敢于向顽瘴痼疾开刀,勇于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将改革进行到底。中国人民将继续大胆创新、推动发展,坚定不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国人民将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合作,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国人民将继续与世界同行、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坚定支持多边主义,积极参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无论中国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都不会威胁谁,都不会颠覆现行国际体系,都不会谋求建立势力范围。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综合研判世界发展大势,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我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我要明确告诉大家,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实践证明,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这是中国基于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抉择,同时也是在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全球化造福世界各国人民。

在扩大开放方面,中国将采取以下重大举措。

第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今年,我们将推出几项有标志意义的举措。在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业方面,去年年底宣布的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要确保落地,同时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在制造业方面,目前已基本开放,保留限制的主要是汽车、船舶、飞机等少数行业,现在这些行业已经具备开放基础,下一步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

第二,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我们将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增强透明度,强化产权保护,坚持依法办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今年3月,我们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新机构,对现有政府机构作出大幅度调整,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完成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工作,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今年,我们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我们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四,主动扩大进口。内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中国不以追求贸易顺差为目标,真诚希望扩大进口,促进经常项目收支平衡。今年,我们将相当幅度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同时降低部分其他产品进口关税,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我们希望发达国家对正常合理的高技术产品贸易停止人为设限,放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今年11月,我们将在上海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这不是一般性的会展,而是我们主动开放市场的重大政策宣示和行动。欢迎各国朋友来华参加。

我想强调的是,我刚才宣布的这些对外开放重大举措,我们将尽快使之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努力让开放成果及早惠及中国企业和人民,及早惠及世界各国企业和人民。我相信,经过努力,中国金融业竞争力将明显提升,资本市场将持续健康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将加快推进,中国市场环境将大大改善,知识产权将得到有力保护,中国对外开放一定会打开一个全新的局面。

5年前,我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5年来,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中国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但机会和成果属于世界,中国不打地缘博弈小算盘,不搞封闭排他小圈子,不做凌驾于人的强买强卖。需要指出的是,“一带一路”建设是全新的事物,在合作中有些不同意见是完全正常的,只要各方秉持和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就一定能增进合作、化解分歧,把“一带一路”打造成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最广泛国际合作平台,让共建“一带一路”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幸福和美好未来不会自己出现,成功属于勇毅而笃行的人。让我们坚持开放共赢,勇于变革创新,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不断迈进,共创亚洲和世界的美好未来!

最后,预祝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家园 允许外资控股!中美经济共识亮出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开放路线图

标题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韩洁、刘红霞)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10日向媒体介绍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经济领域合作成果时透露,两国在金融业市场准入方面达成重要共识,我国将大幅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业的比例限制,包括将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领域的外资比例放宽至51%,以及放宽外资进入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领域的市场准入政策等。

  朱光耀是当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这些内容的。

  朱光耀说,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中方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此外,中方决定,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谈到这些开放举措,朱光耀说,中方是根据中共十九大报告做出扩大金融市场准入的措施,迅速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加以落实。

  “我要向大家表明,中国金融市场准入开放是在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期间宣布的,但它是对世界所有国家的开放,这就是WTO的原则,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我们坚定不移的维护全球自由贸易,而且要坚定不移地贯彻WTO的原则。”朱光耀强调说。

  朱光耀透露,中方还将逐步适当降低汽车关税。在2018年6月前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放开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试点工作。并对干玉米酒糟在进口环节和国内环节实施相同的增值税政策,恢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在美国总统特朗普访华期间,中美两国还签署了总金额超过2500亿美元的商业合同和双向投资协议。

家园 重磅!国务院《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

标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8年4月

目录

前言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四、宗教界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宗教关系积极健康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宗教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团结广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政治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会因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国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强制他人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妨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宣传极端思想和从事极端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中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中国人民在民族独立、社会进步的斗争中,基于天主教和基督教长期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所控制和利用,被称作“洋教”的屈辱历史,由中国信教公民自主作出的历史性选择。这一原则,顺应了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潮流,顺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代要求,使中国宗教的面貌焕然一新,得到国际宗教友好人士的普遍理解、尊重和支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要断绝中国宗教组织同境外宗教组织的正常联系。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交往,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增信释疑,展示良好形象。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控制中国宗教组织、干涉中国宗教事务,甚至企图颠覆中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将依法处置。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公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就是要引导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教规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更加规范,对广大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力。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中国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些规定为国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供了宪法依据。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体现于基本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均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公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区别,不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分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宗教歧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宗教事务行政法规更加完善。2017年修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强化了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增加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内容。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申请法人资格、出版发行宗教书刊、接受宗教捐献、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公益慈善和对外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条例明确了遏制宗教商业化,增加了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同时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出版物、互联网不得发布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言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强调,中国政府尊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境内外国人可以在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符合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同时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宗教极端主义传播、蔓延,同时特别注意防止把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主义与特定民族或特定宗教联系在一起。

三、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中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佛教和道教信徒众多,但普通信徒没有严格的入教程序,人数难以精确统计。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道教教职人员4万余人。10个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总人口2000多万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5.7万余人。天主教信徒约60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0.8万人。基督教信徒3800多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5.7万人。中国还存在多种民间信仰,与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结合在一起,参与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较多。中国的宗教团体约5500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分别为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

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明显改善。国家依法对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进行登记,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目前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佛教寺院约3.35万座,其中汉传佛教2.8万余座,藏传佛教3800余座,南传佛教1700余座。道教宫观9000余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5万余处。天主教教区98个,教堂和活动堂点6000余处。基督教教堂和聚会点约6万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收和享受税收优惠;水、电、气、暖、道路、通讯,以及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延伸和覆盖到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典籍文献依法出版。多语种、多版本的宗教经典以及记载、阐释、注解宗教教义、教规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的印制出版流通,满足了各族信教公民的多样化需求。整理出版《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献。西藏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保留和发展,现有布达拉宫印经院等传统印经院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已翻译出版发行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种文字版的《古兰经》等伊斯兰教经典,编辑发行《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等读物和杂志,总量达176万余册。中国已为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印刷超过100个语种、1.6亿多册《圣经》,其中为中国教会印刷约8000万册,包括汉语和11种少数民族文字以及盲文版。许多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开设了网站,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通中文版和维吾尔文版网站。

宗教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截至2017年9月,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共91所,其中佛教41所,道教10所,伊斯兰教10所,天主教9所,基督教21所。全国性宗教院校6所,分别为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中国道教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金陵协和神学院。宗教院校在校学生1万多人,历届毕业生累计4.7万余人。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更加有力。2010年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2011年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截至2013年年底,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基本实现了社保体系全覆盖。

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动有序进行。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宗教活动。穆斯林在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组织穆斯林赴沙特参加朝觐活动,从2007年起,每年人数均在1万人以上。

扰乱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的行为得到纠正。自2012年起,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开展联合督查,集中治理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被上市”等乱象。201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个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活动场所,防止借教敛财等行为扰乱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加大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处理涉及宗教的违法信息,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四、宗教界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鼓励各宗教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努力对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中国各宗教在发展过程中历来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相适应的特点。中国宗教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宗教思想。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活动,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界推进民主办教,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努力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佛教界将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更多关注现世问题,更加注重弘法利生、公益慈善、文化交流。道教界致力于尊道贵德、道法自然、清静恬淡、抱朴守真等教理教义的转化和发展,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伊斯兰教界注重阐释教义中爱国、和平、团结、宽容、中道等思想,起到了立正信、明是非、反分裂、抵制宗教极端主义的积极作用。天主教界积极推动教会的本地化,在教会事务的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行“民主办教”。基督教界吸取中国优秀文化的养分,促进基督徒与不同信仰者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睦相处,推动基督教更好地融入当代中国社会。

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从2012年起,宗教界依据《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每年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捐款数额累计超过10亿元。为汶川地震等重大灾难事故举行各种赈灾祈福祈祷活动;集中力量帮助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开展多种形式的捐资助学;资助专业医疗机构开展便民义诊,捐助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助残活动,创建养老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初步统计,宗教界共开办了养老机构400多家,床位数总计约2.9万张;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了“文明敬香”和“合理放生”活动,建设生态寺庙、生态宫观。

自觉抵制极端主义。面对宗教极端思想对人类文明共同底线的挑战,宗教界旗帜鲜明地同极端主义划清界限,坚决反对冒用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大力倡导正信正行。2013年1月,汉传、藏传与南传三大语系佛教的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召开会议,呼吁所有佛教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向广大信众宣讲正确的佛教生命观,反对违背佛教教义和戒律实施或煽动他人实施自焚的极端行为。2014年5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发出《坚守中道,远离极端》倡议书,全国伊斯兰教界知名人士共同发声,严厉谴责暴力恐怖活动。2016年7月,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会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乌鲁木齐举办了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国际研讨会,倡导中道思想,共同反对极端主义。2017年12月,中国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合发出倡议,号召宗教界增强鉴别能力,防范和抵制邪教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宗教关系积极健康

中国妥善处理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等多种关系,形成了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关系和谐融洽。中国共产党坚持以“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目前,中国约有2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从1991年开始,党和国家领导人每年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迎春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联谊交友机制,加深了解,增进友谊。

社会对宗教持包容态度。两千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先后传入中国,很少出现以宗教为背景的冲突和对抗,国家与社会对各种宗教和多样的民间信仰持开放态度,宗教信仰自由和民间信仰多样性获得尊重。各宗教继承和发扬长期以来中国化、本土化的传统,主动适应社会,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2016年,全国宗教界在各地开展了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1周年和平祈祷活动,呼吁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和世界和平。

各宗教积极开展交流对话。历史上,各种宗教在中国交融共生、彼此借鉴,成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代,不同宗教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开展对话交流,开创了“五教同光,共致和谐”的新境界。全国性和一些地方性宗教团体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对涉及宗教关系的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对话模式,增进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宗教领域国际交流广泛开展。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国宗教界已经与超过80个国家的宗教组织建立了友好关系,积极参加涉及不同文明、信仰与宗教的国际性会议,广泛参与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世界佛教徒联谊会、伊斯兰世界联盟、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等国际性组织的活动,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参与多个双边和多边人权对话。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民心相通,文化交融。佛教界举办了4届世界佛教论坛,道教界举办了4届国际道教论坛,这两个论坛已成为海内外佛教、道教重要的国际交流平台。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分别于2012年、2014年赴土耳其、马来西亚举办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中美基督教会2013年在上海举办“第二届中美基督教领袖论坛”,2017年在美国举办“中国教会事工”交流会。2016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和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共同与德国新教联盟在德国联合举办“中德宗教对话——和平与共享”跨宗教对话。改革开放以来,各宗教团体选派出国留学人员超过千人。

信教和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不信教公民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不歧视和排斥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尊重不信教公民的信仰选择。在多数公民不信教的地方,少数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多数公民信教的地方,少数不信教公民的权利同样得到尊重和保护。

结束语

宗教是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妥善处理宗教关系,使之与时代相适应,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中国结合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汲取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走出了一条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成功道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努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家园 少了一段。

你是抄网上的吧,比实际视频少一大段话。

家园 原则确立了。后续执行就有依据了。
家园 我想骂人了

这是巩固中国衰败的道路。

家园 这种单方面的开放,绝无可能成为进入对方的筹码

真的是烂招,就这样迷之自信的门户洞开,,也不看看你那千疮百孔的监管,遍布内外勾结的代理人。根本不乐观要交更多学费啊,虽然没有任何人能阻挡13亿人发财的愿望。

家园 这是中国政府网的新闻,我前面贴链接了
家园 外语考两次就是让你时刻不能忘记外语的重要性
家园 易纲宣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具体措施

标题

易纲宣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具体措施

  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 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审慎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上表示,中国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下一步金融业开放将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进程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第三,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使得我们金融的监管能力要与开放的程度相匹配。

  多项措施落实时点明确

  易纲宣布了包括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金融领域开放的六大措施,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今年6月30日之前大部分措施将会落实。

  金融领域的开放措施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第二,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

第三,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第四,为进一步完善内地和香港两地股市互联互通的机制,从今年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的额度扩大四倍,也就是说沪股通和深股通每日额度由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第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第六,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的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以下措施将在今年年底前落实。

第一,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第二,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第三,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第四,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第五,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此外,易纲表示,经过中英两国双方共同努力,目前沪伦通的准备工作进展顺利,争取在2018年年内开通沪伦通,在此前宣布的一些金融业、服务业的开放措施也在有序推进,比如说以前宣布的包括开放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的限制,放宽了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

  对内外资一视同仁审慎监管

  易纲表示,目前各部门正在抓紧修改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将在几个月内落地实施。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还将做好配套措施,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在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时候,依然要按照相关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易纲表示,放开对外资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同时对各类所有制,不管是中资还是外资都要依法合规、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对于金融牌照,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服务的牌照是严格管理的,有准入资格的,所以对于内外资是一视同仁审慎监管。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提升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更好实现全球化和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

  易纲说,欢迎外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和投资,中国会对国内外公司一视同仁。整个市场是开放的,在这个市场上的表现就要看各家公司自己的公司治理和能力。

  利率双轨融合是方向

  在被问及中国的基准利率接下来是否会发生变化时,易纲称,最好的方式是让两条利率轨道逐渐融合,“这是我们的改革方向。”

  易纲表示,目前中国有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两条轨道,其中货币市场的利率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比如政府债、公司债利率。借贷和储蓄还是有基准利率,但对于基准利率也放松了一些空间,存贷款利率可以较之基准利率稍微有所上浮或者下降,这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状况来决定。

  他表示,未来最好的策略就是让这两条轨道逐渐融合,更加遵从市场利率这一方向。

  在回应中国是否会使用货币政策的手段来应对中美贸易问题时,易纲说,“我们的货币政策以及外汇市场现在运行得很好。目前外汇市场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银行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进行外汇干预。目前的外汇市场可以很好地服务个人和企业,也可以让中国及外国公司方便地进行贸易和投资。我认为未来外汇市场也会运行得更好。”

  易纲强调,中国目前的确存在杠杆率高、债务水平高的问题。从审慎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首要的任务是要保持债务水平的稳定,第二个任务是让债务结构更加优化,平衡好政府债务、企业债务及个人债务。第三个任务是让总杠杆率更加合理。通过以上做法,来实现去杠杆。

  对于金融监管新框架,他表示,“目前我们的方向是一定要加强监管,基本框架还是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职责是清晰的。但从过去这些年的经验来看,我们要特别关注跨市场、跨产品、跨机构的风险传染。比如我们的大资管指导意见,目的就是要让银行、证券及保险的资产管理业务都要在同一个规则下竞争,尽量减少监管套利。”(本报记者 陈莹莹)

家园 重磅!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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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宪法修改

盘点|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编辑:曾静娇)

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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