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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各位喜欢挖坑的老大们一定要注意了 -- 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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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各位老大,挖坑不及时填,这是违法的!!!以后要是再有这样的情况,我们这些蹲坑党是有权起诉你们的!!!各位老大好自为之吧,呵呵,尤其是某些喜欢挖万人坑的老大,后果就更加严重了
您不信?原文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