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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在检察院的日子:法律、检察长和测谎仪(一) -- nor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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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在检察院的日子:法律、检察长和测谎仪(一)

一看这题目,大家可能以为我在检察院干过,我倒没在检察院工作过,但在检察院里待了大约半年,所以我不止一次向周围人显摆:“你们谁在检察院里待过半年?”周围的人直摇头,也是,就算是犯罪分子,也应该在监狱里“长住”,检察院只算一个“中转站”罢了,能在检察院待上半年的很少见呀。

故事发生几年前,我还在原公司(我现在已经离开那家公司了,所以我才敢“公开”这段经历),一天,部门的头头对我说:“别出差了,去沈阳市检察院一趟……”我于是进入这个平时绝对不会与之打交道的单位,一待就是半年。等我从检察院“出来”,公司不少其他部门的同事对我直说:“老没看见你,还以为你辞职了,原来你是‘进去’了……”

要说在检察院的日子里,我的工作我倒不想多说了,因为留下了很多遗憾,涉及到软件开发、项目管理、用户需求等很多方面的事情,有很多事情我一个人是无法控制的。要说在检察院有什么工作以外的感受,最大的恐怕就是对法律的了解比以前深入多了。

我这里举个例子:比如说吧,如果一个检察院的人把您“请”去检察院一趟,估计一般人要挺害怕的。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不管是怀疑您有“问题”,还是请你去“帮忙”,检察院把您“请”去24个小时是完全合法的,但是一旦超过24个小时,那就得走法律程序了:就是“批准逮捕”的程序了。市检察院有一“批捕处”(区、县检察院是“批捕科”)就是干这个的。印象中,有三种部门需要来找“批捕处”(或“批捕科”)申请批捕:一种是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因为刑事犯罪、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犯罪来申请批捕(我在此鄙视一下国内很多法盲作家,在他们笔下经常是公安局长、市委书记担任着“批捕处”的角色);第二种是检察院的反贪局因为贪污贿赂等方面的犯罪来申请批捕(反贪局也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不是单独的单位);第三种是检察院的渎职侵权处(以前叫法纪处)因为渎职侵权等方面的犯罪来申请批捕(渎职侵权的具体说法忘了,印象中好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才犯这方面的罪,这里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上几个部门被批准逮捕的申请后,也只能逮捕人一段时间(印象中好象是14天?特殊情况下好象可以再申请延长14天,而且很难被批准),过期还没把犯罪事实搞清楚达不到到法院起诉的要求,就只能放人了。我看到“批捕”方面的法律,当时居然想,要是把“犯罪嫌疑人”逮捕14天后放回家然后再逮捕14天(或者“请”到检察院24小时然后送回家再“请”到检察院24小时),如此循环往复……后来好象是一检察院的杂志还真提到了这种情况,好象是说理论上讲这是个漏洞,但实际工作好象没人这么干,因为这么干折腾了“犯罪嫌疑人”也折腾了检察院自己,检察院要处理的案子多了,每个检察官往往同时负责多个案子,没人闲着,哪有工夫这么干?

西西河里懂法律甚至在法律部门工作的人甚多,如果我记忆有误,欢迎大家补充指正。我也不知道最近几年法律有什么新改动,其实估计现在上网查查就能得到有关的法律信息,我这里就偷懒了。

在沈阳市检察院期间,还有一个人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那就是当时沈阳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刘实(沈阳著名的“慕马”大案后来把他也牵进去了)。说起来有意思,我开始还把检察长认错了,我去检察院第一天的时候被领去拜见领导,人家介绍“这位是检察长”,后来我听说检察长叫刘实,我以为那天见到的就是刘实。再后来我发现检察院的几位正副检察长中有一位长得特精神,感觉两眼冒光似的(总让我想起鹰眼),结果有人告诉我这位“鹰眼”检察长才是刘实!我奇怪了,第一天见的那位检察长是谁呀?原来那位是一位副检察长,而政府机关称呼头衔经常把“副”省略了,我真是愚钝呀!(检察院内部常常把各位副检察长也称呼为主管检察长,因为各位副检察长都是各自主管一摊工作)

那段时间,我偶尔回公司就向周围的人说在检察院的种种见闻,一同事突然对我说:“你说这刘实我好象有点印象呀……你记不记得我们小时候总看见枪毙死刑犯的告示上,好象最后署名的沈阳法院院长就叫刘实……”这话一下引发了我的记忆,对呀!小时候总看见法院枪毙死刑犯的告示,我们小孩总是凑上去看,因为沈阳市绝大部分都是汉族,所以我们小孩往往看其中有没有不是汉族的死刑犯,往往“失望”而归:“怎么这回还全是汉族呀……”(小孩找乐趣的方式挺有意思吧,连从死刑犯身上都能找出点什么来,如感觉我们当时这些小孩没有同情心也请别发火,小孩子不懂事呀)告示最后署名的好象确实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实”。回检察院一问,刘实当初确实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他就是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位置上平调当的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只不过岁月流逝,当年比较年轻的法院院长现在在检察长的位置上已经快到退休年龄了。

过了些日子,我与沈阳市检察院的人去了趟北京,办些公事(有幸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趟)。一天晚上,沈阳市检察院的人被请去吃饭,我也跟着去了。那次是谁请吃饭?说实话,我忘了,反正不是我,我算是陪吃陪喝去了。地点在哪?天安门广场西南角的“老舍茶馆”。到了那里,正在吃喝,检察长刘实也来了!原来刘实这时候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晚上特意请假也来了。刘实来了,还直说:“我就不喝酒了,以茶代酒,敬大家一杯!”我当时还直感慨,有一天要是能当上不必喝酒的领导就可以了(哪像我原公司的领导,据说有时候一天喝四顿饭,喝三顿酒……)酒席宴中,检察院的一干部还对刘实说:“老领导,说实话,你这次到党校学习是不是要高升了?全院可到处传说你这次回沈阳后要去当市政法委书记了。” 刘实正色说道:“谣言。别信这话。”

后来,我到外地出差了几天,回到沈阳,一个公司的同事(这时候我在沈阳市检察院已经不是孤身一人了)悄悄对我说:“检察长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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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献花,待续
家园 【击节送花】花好文

想来大概也是同行了,搞测谎仪的吧?

家园 双宝花灯,开胡了,不易。

恭喜:意外获得【西西河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西西河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家园 报告黎叔

我不是搞测谎仪的,是搞挨踢的。

当初感觉从外表看,用测谎仪很像是量血压呀……见笑

家园 现在这坑挖的,坑壁越来越陡

你还流着哈喇子看呢,就已经掉下去了.

家园 [em04]嘿嘿

花一朵 等着下文

家园 好文好文

呵呵,不知道要挖多深?俺准备干粮去……

家园 你还用准备干粮?

你不就是干粮吗?

家园 烤猪不是干粮.

  是油粮。

家园 文章不错,就是有点法律问题。。。。

1、以前的批捕科(处)现在改名为侦查监督科(处)。楼主所说的十四天,其实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限是两个月。

2、法律明文禁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文章很生动,坐等楼主填坑:)

家园 临时拘捕不能多次用同一罪名

至少加拿大、美国法律是这样的,所以不可能出现拘捕14天,放回去两天,再拘捕14天的事,除非警方有不同的罪名。但在拘捕期间提请公诉,要把所有罪名都列出,不能“保留”几个备用。一般要是出现这样的情况,警方的案子也差不多完了,辩护律师绝不会放过这样的明显疏忽的。

家园 【原创】在检察院的日子:法律、检察长和测谎仪(完)

我一听“检察长出事了……”,还问了一句“哪个检察长?”(这回得区分好正副职)当得知真是刘实的时候,我真的很惊讶,前不久还在一个桌上吃饭的,没想到呀……

关于刘实以及沈阳的“慕马”大案,有关的报道和传言很多,而且我听到的消息也是各种各样,甚至相互矛盾、真伪难辨,有的内容(比如刘实与刘涌的关系)有N多个版本,简直就是一出《罗生门》。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刘实那次去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是中央纪检部门的安排,还真不是为了准备当市政法委书记的。

根据公开的报道以及我在检察院期间听说的消息综合(我不敢保证以下所有细节的准确,大家姑且听之),刘实被捕应该是被沈阳市前副市长马向东牵连了。马向东到澳门赌博后被捕,被关在外地由武警看管,据说马向东老婆找刘实帮忙出主意,后来按照刘实的主意花钱收买了看押马向东的警卫(每个人都给塞了几万块钱),建立了外界与马向东的联系,马向东按照老婆的“指示”把很多问题“大事化小”(比如说到澳门赌博花的不是公款,是港商给的钱)。这边事情挺顺利的,但那边又出事了:一个收了钱的武警战士成天胆战心惊,夜夜睡不着觉,后来一咬牙拎着上万元人民币走进了政委的办公室……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牌倒了……

刘实出事后,沈阳市检察院的人也经常提到刘实的一些往事,当时听起来让我感觉挺惊讶的,简直让人感慨莫非每个人都“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现在人生阅历多了,有点见怪不怪了)。比如一次,一干部对别人说了一句“大家还记得XXX吗?当初他可是敢跟刘实拍桌子的……”,我听了吃了一惊,敢跟刘实拍桌子,莫非是坚持原则之士?继续听下去,挺失望的,原来此人分房子的时候有了新房子还不退旧房子,刘实找他谈话,他拍了桌子。刘实后来把此人贬到一郊区检察院去了。在这件事上,坚持原则的倒是刘实呀……

在沈阳市检察院,计算机是归技术处管,而技术处的“技术”挺多的,有什么法医、笔迹鉴定等等,其中最让我感觉新鲜的东西是:测谎仪。

测谎仪这东西当初是刘实非常重视的技术,刘实好象对新技术很感兴趣,对测谎仪如此、对计算机也如此。一次,我看见刘实陪同一大群人(估计是人大或政协的人)来参观,刘实向大家介绍测谎仪,说:有一次,某单位怀疑一女财会人员贪污,没有证据,结果用测谎仪测过之后,办案人员对她说:“是你干的吧?”那个女的吓得当场就跪地上了……参观人员频频点头,我在旁边听得也是津津有味,对测谎仪的崇拜之情油然而生。

还有一次,好象是电视台来录制节目,要拍测谎仪,技术处的头就把检察院的一年轻小伙叫来:“你来扮演被测试人。”结果在以后的几天,这小伙被大家“嘲笑”为“不良少年”。

过了些日子,技术处的一些干部正在写一上报材料,介绍技术处的各项技术。一天,一干部突然对大家说:“把有关测谎仪的内容删除,上面的XXX领导对测谎仪技术不感兴趣……”我听了感觉很奇怪,测谎仪这么好的东西居然还有人反对?后来一问,我才知道:测谎仪技术还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的把握,也就是说测谎仪(包括测谎的结果)本身是不能当作证据的!刘实提到的那个女财会人员如果知道测谎仪(包括测谎的结果)本身是不能当作证据,她还会当场承认吗?

想想也是,距离产生美,人往往对不了解的东西佩服的五体投地,对测谎仪如此,对计算机也如此,对人恐怕也是如此吧。

家园 嘿嘿,沙发

怎么这么短,看上的架势怎么说也要有个3,4,5,6集的。。。。。

家园 强烈地批评

要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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