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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山西黑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 唱晚的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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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山西黑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河里这几天就山西黑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些议论。渔夫出来前在国内法学院读了7年法律,做过4年法务, 不幸在美国又念了几年法律,试分析一下。

窑主:

非法用工是肯定的,这不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的问题,而且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非法用工罪(刑法242条)。另外这些工人根本就没有人身行动自由,窑主的行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些窑主买卖儿童的行为,构成买卖人口罪。

包工头:

首先他们的行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也参与了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其次,如果参与了买工人的活动,则构成买卖人口罪。如果他们参与的绑架,则构成绑架罪。如果指使或参与了对工人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打手:

非法拘禁罪 +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者,加重处罚) + 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窑主、包工头和打手的行为构成了不止一个罪,而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属于应加重处罚的情节。具体到非法拘禁,窑主、包工头和打手都是主犯。故意伤害罪的主犯为行为施加人。

另外,包工头可能是窑主的独产承包商,也可能是窑主的代理人,要依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窑主决不会因为其将砖厂承包给包工头就可以自动免责。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构成代理,则窑主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受害工人可以将窑主和包工头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属独立承包商,则要看是否能够认定砖窑里的工作本质是具有危险性,如果答案肯定,则窑主要对包工头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具危险性,窑主就选择和监管包工头方面的失察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渔夫出身于河南省艾滋病县下面的一个小村,自小家境贫寒,求学过程充满艰辛坎坷,下地种田什么农活都干过。上大学时为了挣生活费下窑厂拉过砖,做过家教和代课老师,当过商场促销员,为了挣点补贴,甚至在96年夏天因洞庭湖决堤导致湖南发洪水时上过长江大堤护堤,自认是铁石心肠。记忆中已经有将近20年没流过眼泪了,但看了这些孩子的所遭受的非人遭遇,泪水忍不住夺眶而出。今天看到这个录像,http://www.youtube.com/watch?v=69WJTxaIGWw

,忍不住想骂人。录像中的这个孩子与我的外甥女同岁。那些8岁的孩子和我侄子同庚,想想自己家的孩子能有个快乐的童年,接受良好的教育,而这些孩子却要承受如此的不公,难受得心都快要碎了。仓禀实而知礼节,经济落后的地方法治水平差一点可以理解,但决不能突破道德的底线。

昨天晚上, 渔夫花了将近一个小时,找到了这个叫周培源的孩子家里的电话。刚才和周培源的母亲聊了聊,孩子的母亲说周培源已经去学校上学了,但心理上的创伤恐怕要一段时间才能恢复,也许永远都不能抚平了。渔夫问他们有没有什么困难,本意是要给他们寄点钱让孩子安心读书,结果孩子的父亲坚定的说没什么困难。可怜我们善良的父老乡亲,受了这么大的委屈还这么坚强。

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244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词(Tags): #山西黑工#刑事犯罪#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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