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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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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取款交易来说,有两处记录了交易过程,一个是ATM机器本身,一个是后台数据库里。

在ATM的流水帐里,它记录的不仅仅是金额总数,而且有现金票种、张数,这是整个交易的第一手资料。

在ATM里,有几个钱箱(尾箱),分别用于存放不同面值的甚至不同币种的现金(比如广州的ATM里可能有人民币和港币),每张现金从具体钱箱被“抽”出来时,都会记录在案的,哪怕是被转到“废钞箱”。关于废钞箱,ATM识别困难的钞票会放到这里,比如残破比较严重的钞票、几张粘在一起的钞票,假钞,等等;ATM初始化时,头几张钞票会放到这里;取款人忘记从出钞口拿钱时,一定时间过后,那沓钱会被回收到这里。每张钞票的走向都被ATM记录着。

在工作人员往钱箱里放钞票时,可能会因粗心出错,就是把比如应该放一种面值的放成了另一种面值。但即使这样错得离谱,把应该放100元的放成了1元面值的。因为国内没有1000面值的流通,所以,事主要取1000元,ATM在配钞(注1,或后台主机配钞)出钞时,记录的会是多张,而不是一张,即使工作人员误把1元的放到100元的钱箱里,出票张数也应该是10。所以,事主想说只拿到1元的说法行不通。

在事情已经出现后,银行方面自然会查原因,并能查出程序处理错误(或因通信误码造成的?)的地方以及原因。在出错时,是应该相信ATM的记录,还是相信后台计算机的记录,我想这个应该已经很明确了。

在你说的这个案例中,银行肯定有责任,但事主有更大的责任。此案在处理银行和事主时是分别的事,银行自有内部或上级机构处理,事主则由法律来处理。两者是同一件事,但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错了,不能说明另一方没错,就不用负责任了。比方说,一个人受教唆杀人,教唆的人肯定有罪,杀人的人也罪责难逃。

我在第一个跟帖里还认为“无期”量刑过重,看了其他河友拿出的法律条文才知道,窃取一般单位的钱和窃取银行的钱,在处罚上差异较大。那个事主得到“无期”的量刑,除了窃取银行的大额的钱以外,我觉得事主在潜逃,以及被捕(甚至有可能拒捕)后抵赖可能加重了其罪责的处罚。

综上以及先前的回帖回答你的疑问:

1、事主取的钱能被证明不是1元。这不是单方面采信是1元还是1000元的问题,而是流水分析的结果。

2、事主查询过余额,所以,在其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事主是故意的并且恶意的取钱。这并不是单方面采信对银行有利证据。

你说的

律师只是采用"拾取遗失物"的认定同"盗窃"的事实认定对抗
,如果事主只拿一次钱,按拾取遗失物还勉强能说过去,但多次取,则是故意的,只能说是恶意或偷窃。

其实,我对律师抗辩用的“拾取遗失物”颇不以为然。比如有人取下水道盖子卖的,有人割电线卖的,有人截铁轨卖的。那些东西都是无人看管的东西,怎么能让人相信会是“拾取遗失物”呢,只能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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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你要取一定总额的现金,一般情况下,银行(人工、ATM)会尽量往大里给你配。比如,你取570元,配钞会是这样的:100元5张,50元1张,10元2张。如果某面值钞票短缺,则往紧邻的低一级配,比如面值50元没了,会被配成10元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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