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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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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也认同银行方有责任

但银行方和事主方在这一起案子中,既有因果关系,又有相对独立性。两方都要承担后果,但我这帖里不讨论银行方应负什么样的责。

你说的“但对法律我不清楚的地方是, 这个有意无意在判罪量刑上到底有多大地作用.”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在量刑时差别应该是很大的,到底多大,估计要看具体案子重要性、事主的态度等。

其实你假设的“咬定”、“翻供”等,不如就假设那个事主从来没有告诉过别人,所以,就没有人证了。

我们先排除一种情况,即他的帐上余额确实有17万多的情况,因为事后银行对帐(注1)时发现帐实不符,找到原因后,会直接从事主的帐户上扣除(冲正)的,这个甚至不需要事后通知事主。所以,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认为事主是在偷银行的钱,不管他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再来看余额不足的情况。

“如果我耍赖说我那天就是犯迷糊, 每次取钱都多写1个0, 而且每次取出来都不数”,这个确实有可能,但171次操作啊,即使不点数,但17万和1.7万的钞票在体积上的差别任何人都应该知道不对的。除非事主能搞到证明说当时出精神障碍了,这个没准可以与主诉方律师周旋一下。

我前面说过,在一定周期内,银行发现帐实不符会查原因的,在原因没查明之前,那台ATM会暂停对外服务。所以,你假设的第二天、第三天又去取钱了的可能性不存在,现在银行是每天轧帐。

而且,那种错误也是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触发的,否则,用ATM的人多了去了,其中不乏正好要取1000元的人,银行应该早就发现那个错误了。所以,那个事主利用系统错误连续取钱很多次的情况只能在短时间内发生。

如果事主多取了三两次,可以说是不知道、贪小便宜、一时糊涂。而他是取了171次,这个数已经证明量变到质变了,这是明知道对方有错误而还要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难道还不能算“恶意”?“恶意”俩字不能因被用多了就弃用,即使你对这个词不感冒,我也没有觉得在这个案子里用得过分了。

在一个官司中,诉方、辩方律师肯定会为本方说话,即使不说耍赖,辩方律师完全可以钻法律漏洞来说话啊,问题是,案子的结论不是由律师来决定的,而是由法官(们)甚至由陪审团(比如香港和国外)来决定的。

所以,事主尽管耍赖,甚至尽管拿出假证据、贿赂法官等,只要能让法官(陪审团)相信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就行了。但要知道诉方不是吃素的,他们也会让法官(陪审团)来做出符合他们期望的判断来。期望用耍赖的方式来侥幸逃脱惩罚可能性不大。

顺便说一下,如果你在这些帖子中的关于“耍赖”的想法只是想讨论一下,那没什么,但如果想付诸实践中,恐怕吃亏的是自己。我担忧的是,事实上真的有一些人有这种心理,认为法律还有很多漏洞可钻,而且凡事只要对方没证据而自己死不承认的话,法律机关就把自己没法了。所谓做贼心虚,你看萨爷最近关于警察的帖子里,有的人被带到派出所,当时也没证据啊,也没有严刑逼供,他们还不是招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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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TM一定周期内(比如每天)轧帐时,工作人员要点ATM内钱箱内剩余的票面以及张数、废钞箱的总额、这个周期内出钞的总额,在发现短款(注2)时,会先查ATM内部,会不会有钞票卡在某个机械部位,或掉到废钞票箱外面去了。再查是不是钱钞放错了钱箱,然后还要查通讯记录等等。即,周期内轧帐时,ATM的实际和记录要一致,ATM与后台主机的记录要一致,银行公共科目和个人帐户科目要一致。任何一个地方出现不一致,银行都要查处真实的原因。

注2:实际点算金额比正确数目少叫“短款”,如果比正确数目多,则叫“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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