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回帖)】许霆案中真正应该让人警惕的,是那些各怀鬼胎的人们 -- laska
今天听到单位同事议论许霆案,方才得知此事。
有的同事说至今法律也并未给金融机构作出一个权威的解释,因此,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有疑义的。
我觉得讨论此事不应该单纯的在金融机构的定义上死抠字眼、就事论事,而是应该从法律为何要将盗窃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加重情节来加以规定的立法本意出发来看待本案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
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一般的盗窃行为中,案犯对盗窃对象的选择并不是随机的,选择谁、选择何种地点、时机下手都是有理由的,但即便如此,最后其作案所得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考虑到这一点,作为金融机构这种钱财集中存放的地方,给罪犯的犯意诱惑当然更强。所以就像我们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安全技防措施一样,在刑法中规定对金融机构实施盗窃的加重情节,也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
ATM本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ATM里的钱款,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合法所有的财产,只有通过正常的程序方才可以被客户取出。相比较壁垒森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ATM通常是支持24小时服务的窗口,在银行网点下班后,没有保安值守的ATM更容易成为罪犯的目标。如果不把这种针对ATM的盗窃犯罪解释为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话,岂不是为罪犯张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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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叫做“遗失物” laska 字46 2008-03-14 19:56:12
🙂唉,同学,我跟你没分歧诶 王二狗 字144 2008-03-14 20:49:40
🙂呵呵,刚睡醒 laska 字75 2008-03-14 21:10:39
🙂写的有道理,我支持你
🙂谢谢 laska 字596 2008-03-13 22:36:36
🙂所以许的案子在目前合理的解决办法 qianji 字160 2008-03-14 02:57:30
🙂在“数额巨大”上动动脑筋也是办法 laska 字96 2008-03-14 07:13:59
🙂写得不好,建议自删。。。。。。。。。 起于青萍之末 字330 2008-03-08 07: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