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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回帖)】许霆案中真正应该让人警惕的,是那些各怀鬼胎的人们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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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回帖)】许霆案中真正应该让人警惕的,是那些各怀鬼胎的人们

    许霆案中真正应该让人警惕的,是那些各怀鬼胎的人们

    有人说,许霆案本来不复杂,完全是让法院的判决给弄复杂了。

    我的答案是--对,许霆案本身确实不复杂,法院的量刑也确实过重,但是,真正把这个简单案子弄复杂的,恰恰是一些各怀鬼胎的人。

    这个案子,本来只是一个量刑标准的问题,结果一些“法学家”和“律师”,硬是要用各种狗屁不通,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来论证“无罪”,把学术讨论搞成了“政治斗争”,能不复杂么。

    许霆的案子复杂吗?其实一点都不复杂。案情简单,各项要件都很清晰,唯一可以扯扯的,大概也就是ATM机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了。其实这个问题纯属扯淡,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的所有权,在金融机构不曾觉察的情况下,以积极的行为占有了金融机构的营业资金,侵犯金融机构的营业资金的所有权(本在金融机构的有效控制下),当然是“盗窃金融机构”了。

    许霆案无先例吗?其实是有先例的(许霆案报道出来的同时就有类似的案例同时被拿出来做比较了)。更何况,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先例在法律上只能作参考,归根结底要看法律的规定。这就涉及到下一个问题了--

    许霆案无法律明确规定吗?当然不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规定的很明确(刑法通说和司法实践也完全可以提供有力的支持)。某些人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纯属扯淡。说什么“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利用机器故障从中获利就不能说是‘盗窃’”云云,那法律还没写清楚用刀片划人家包的就是盗窃呢,是不是就不是盗窃了呢?可见,界定罪名看的是实质,不仅仅是表象和具体形式,某些人纠缠于表象,却故意忽略实质,不是在胡搅蛮缠,混淆视听是什么呢?

    再如,某法学家说什么“银行引诱许霆,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这种法学家应该掌嘴。我很难相信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学家”会说出这种话。说这种话的“法学家”,不是不学无术,就是居心叵测。

    再如:某些人大肆宣扬“有多少人会比许霆高尚”,“面对诱惑,谁不动心?",这些人到底想宣扬什么?是不是想宣扬“不义之财不拿白不拿”?尤其是有些人一边在用上述理由为许霆开脱,一边却振振有辞地说着谁贪污了多少判轻了,谁受贿了多少判轻了?摆出一副“忌恶如仇”的模样。我倒是想再次请问这些人--你们到底想宣扬什么?照你们的逻辑,那些贪官污吏不不正是在实践你们的逻辑么?

    再如:那两位“无罪”律师,最先把案子捅给媒体的就是他们,操舆论以胁法院之心昭然若揭,当许霆重审时滑稽表演,引发大批网民倒戈后,却又开始摆出一副可怜样,呼吁法庭判决不应受到“民意”干扰。再加上那位杨律师足够娱乐的“ATM机,你知罪么?”的荒唐演出,到底是律师还是戏子?嘿嘿,一副活脱脱的投机分子的嘴脸不是很清晰么。

    • 家园 补一句

      庄子曾说过,窃钩者诛,窃国者诸候,然也。

    • 家园 说得好

      老兄说得好,我认为许霆是有罪的。人们之所以同情他是因为,大家经常看到贪官们贪了几千万,也不过一个无期 ,甚至才十五年,十年。而许只偷了十七万就被判无期,不公平,所以才鸣不平。

      因此许案给我们的启示不是许应不应轻判,而是那些贪官应不应该依法判决,不用重判,只要依法判决就可以了。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这么想:假如我不小心买了一个会自动把现金弹出来

      但是又不掉到地上,刚好留在钱包口上的钱包,然后有人在公共汽车上把这些钱捡了,他是算盗窃么?

      我看还是算的。尤其是,我一个穷老百姓,好钱包都买不起,你还这么欺负我钱包破,估计“网友”们也都得同情我吧。

      我看这个案子和我假设的这个情况的唯一不同,就是该案失主财大势大,鼻孔朝天,因此民愤极大。因此拿钱的兄弟就有“网友”们来关心了,呵呵。

    • 家园 写的有道理,我支持你

      今天听到单位同事议论许霆案,方才得知此事。

      有的同事说至今法律也并未给金融机构作出一个权威的解释,因此,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有疑义的。

      我觉得讨论此事不应该单纯的在金融机构的定义上死抠字眼、就事论事,而是应该从法律为何要将盗窃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加重情节来加以规定的立法本意出发来看待本案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

      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一般的盗窃行为中,案犯对盗窃对象的选择并不是随机的,选择谁、选择何种地点、时机下手都是有理由的,但即便如此,最后其作案所得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考虑到这一点,作为金融机构这种钱财集中存放的地方,给罪犯的犯意诱惑当然更强。所以就像我们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安全技防措施一样,在刑法中规定对金融机构实施盗窃的加重情节,也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

      ATM本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ATM里的钱款,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合法所有的财产,只有通过正常的程序方才可以被客户取出。相比较壁垒森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ATM通常是支持24小时服务的窗口,在银行网点下班后,没有保安值守的ATM更容易成为罪犯的目标。如果不把这种针对ATM的盗窃犯罪解释为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话,岂不是为罪犯张目吗?

      • 家园 谢谢

        如果在坚持许霆有罪且是盗窃罪的前提下,为了有更大的余地使之可以得到轻判,不把盗窃ATM机中的钱款视作盗窃金融机构,也就算了,还是勉勉强强可以接受的。

        我只是担心,当道歉ATM机中的钱款被排除在“盗窃金融机构”之外的时候,今后如果有人把ATM机砸开进行偷窃,是不是也是按照普通的盗窃罪进行处理。

        这又会带来一个很可笑的问题--如何回答“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的“所有权”,今后,恐怕只有放在“银行”里的钱,才是银行的钱,而放在ATM机里的钱,就不是银行的了。

        另外,那些认为许霆“无罪”的人(我主要指的是一些所谓的法学家和律师),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已经是在为犯罪张目了。

        • 谢谢
          家园 所以许的案子在目前合理的解决办法

          是那个数额巨大。

          这个我觉得可以修改,毕竟刑法是以前制定的,那时的数额巨大,现在并不是。

          另外一点就是许对犯罪事实交代的比较清楚,也应该可以考虑宽大一点的处罚。

    • 家园 写得不好,建议自删。。。。。。。。。

      你的答案并不能天然成为唯一正确的答案,如果真是那样,你直接发成“司法解释”就成了。这是其一;

      其二,你也不好把你的意见定义为“学术讨论”,别人的看法就是“政治斗争”,为什么不是相反呢?

      其三,对提出相佐意见的人,不管多么荒诞,都不应该进行非理性的攻击(参见主贴红字),因为这些攻击可以原封不动地用于楼主,不是真正讨论的态度

      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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