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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谈中国宪法不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和小议宪政的涵义 -- 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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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您说的比较有趣

我再解释一下个人的看法(会不会我解释太多了,呵呵),在我们这样一个非宪政体制的国家里面,虽然名义上宪法被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但正像宪法中所述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性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是我国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等一样,恐怕只能认为是一种策略性的政治宣示(个人理解啊,不敢攻击伟大的党、伟大的政府),宪法并不能真正统帅其他在现实生活中生效和实践的法律。换言之,在真正生活中,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是割裂开来的。

而对于法官来说,固然有法律体系的构成概念,但他们从本位主义出发,除法律外,一般优先考虑的是司法解释。这是事实,无关学理。

至于您说的所谓矛盾之处,我以为路线问题才是确定走什么路的真正前提,路线错误,我们恐怕就经常会犯到沙漠里面去找大海的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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