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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 红霄帐底
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都是互动的。且不说判例法国家可以直接法官创法,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和行政实践对于立法的细化和促进也是不可或缺的。
须知法律从来不是形而上的,必须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验证和改进。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以成文法为法的渊源,但是绝不完全否定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参与立法。以我国为例,全国立法机关最为详细的制定法也不过四五百条,许多法律只有几十条,对于大多数问题只能提供原则。则法的具体施行,必须依靠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进行细化;依靠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这些下位法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它们不能超出立法的原则,但必然大大拓展了立法的深度和广度。
具体而言,刑事和解制度绝非于立法无据,前引刑事诉讼法已经提供了自诉案件中被告-受害人调解的基本原则。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对于初犯、从犯、胁从犯、犯罪中止等的特别宽贷、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犯罪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这些都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并且早有规定的。那么,在这些原则提供的空间内,灵活的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这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对于未来刑事立法进一步变革的尝试和创新,于法无碍、于事为便。
我不是刑事律师,兹以所较擅长的税法再举例:“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反避税立法,最初只是深圳地方法规中的一条,随后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寥寥数条。几无可操作性。但是正是在这寥寥几条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组建了反避税机关、制定了具体规程、坚决推行了行政实践,如此数年以降,逐渐掌握关窍,遂在再修企业所得税法时得以细化之。关联交易申报制度、稽查制度、预约定价、特别纳税调整等制度灿然齐备。这些都是在立法之前先进行探索,最终促进了立法的例子。如果等到立法机关闭门造车,恐怕除了照搬照抄国外同类立法,根本没有建立的可能。而照搬照抄国外立法的失败例子,近30年何其多也!
立法、司法、行政本不可分割。它们的运行机制是彼此自成体系的,但绝不是孤立的。我国从来强调的是三权的互动与协调,而不是三权竞逐、互为掣肘。此为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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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已经提供了基本原则 1 对马 字420 2009-07-26 00:37:36
🙂法律本来就是死板的东西 1 q42474112 字499 2009-07-26 01:28:20
🙂赞,立法司法我国本来就是分开的 协调一下 字311 2009-07-26 07:28:06
🙂机械割裂立法和司法?
🙂通过司法解释突破立法, 38楼208 字106 2009-07-26 02:04:32
🙂判例法国家的例子可能会对这些朋友没有说服力 2 对马 字529 2009-07-26 06:02:31
🙂所谓红头文件也, 38楼208 字8 2009-07-26 06:03:46
🙂只能说北京的太子、富二代犯案的人太多了 果酱 字30 2009-07-25 19: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