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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 红霄帐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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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恩,很好,以后出了什么事,只要能用黑社会手段搞定受害人,公检法就可以完全不理了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2009年07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核心阅读】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主要适用于侵犯个人权益的案件

■司法人员滥用刑事和解将追责

7月24日上午,刑事被害人小君和被告人祁某的手握在了一起……在打篮球时,祁某因争执将小君脸部打成轻伤。

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某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的依据,正是北京市一中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针对合法性的疑问,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解释,根据指导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案件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根据该院规定,在立案后,可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同时明确告知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该院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作出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

此外,为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该院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对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等形式,查处刑事和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白龙) 京华时报报道

一中院率先出台刑事和解制度

轻微犯罪可“花钱买谅解”免刑罚

重伤以下、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被告人通过经济赔偿、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刑罚。昨天,市一中院首次出台《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已悔悟的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被告人以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据介绍,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刑罚结构,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但在弥补被害人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社会效果上却不甚理想。而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兼顾了双方权益。如夫妻打架、邻里纠纷等均可参照此执行。

>>首宗案例

篮球伙伴庭上和解

昨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故意伤害案,22岁的被告人祁某成为这一制度的首名受益者。2007年5月26日,祁某和15岁的小君(化名)等人在小区的篮球场打球,小君抢球时不小心碰了祁某的脸,双方争执起来。祁某打了小君鼻子一拳,导致小君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挫伤、双侧鼻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祁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很多调解工作,最终祁某表示悔罪、认错,并主动赔偿小君经济损失1万元;小君和家人也表示对祁某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昨天一中院终审判决祁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小君也来到宣判现场。法官宣读完判决后,祁某的母亲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小君,原本就是朋友的两个年轻人再一次互相握手。

>>马上就访

“刑事和解”不等于“用钱赎刑”

此项政策出台后,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就是“用钱赎刑”。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表示,这是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误解。因为刑事和解首先建立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会实现。其次,被告人的谅解是最重要的减刑因素,即使被告人一方“用钱砸”,只要没有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或者犯罪情节严重,造成重伤,甚至致死的,还是无法得到减轻或免刑的。这项制度建立后,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后果、监督方式都有具体规定,绝不存在“滥用和解”和“强制和解”,不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利于推进司法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

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包括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等,主要是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八类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残忍、动机卑鄙、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涉及黑恶势力犯罪、雇凶伤害杀人案件;被告人是累犯或曾经接受过刑事和解又重新犯罪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案件。

■刑事和解程序

法院立案

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

双方同意

主持刑事和解

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补偿达成协议

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交付补偿款(记者王秋实 实习记者魏华)

家园 沙发.

嘿嘿

家园 这个案例举得不够好啊

为什么不举70码呢?那个妇孺皆知。如此一来,有钱人很高兴,拿出一摞钞票可以摆平很多事。没钱人也多了一条挣钱路子,有效降低基尼系数。天朝啊,真是和谐的没话说

家园 缺少的是国家赔偿制度 权宜之计会动摇政府信用的

两河文明那会,就有国家捕盗不及时,要先行赔付受害人损失的做法。

受害人无人照顾的问题,必须由国家背起来。刑事案和民事案有根本的不同,受害人不起诉也必须追究。因为必须阻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必须对人身进行惩处

此例一开,拿钱买命,随意杀人的后患不远了

家园 为啥现在AA月来月脑残?

难道现在社会治安恶化这么厉害,已经没有资源办案了?

家园 中院能够改变 法律原则 吗?

奇怪。。。

家园 你不知道有一种刑事案件叫自诉案件吗?

罪与非罪不是那么截然分明、相差悬殊的两个领域。从民事侵权到构成刑事犯罪,中间有一个过渡区域,也就是国家统治机器可管可不管的地带。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个区域中的案件。借用民事侵权纠纷的调解机制,有何不可?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家园 刑事和解又不是什么新鲜事

这是先进法政国家普遍采取的制度。美国的刑事案件90%以上都是通过控辩交易解决的。被告认罪,法官轻判;被告给以受害人赔偿,法官轻判或者释放,非常常见。甚至有一些我们看来相当严重的刑事案件,也是以此方式结案。比如天主教会神职人员性侵犯青少年案;前阵子死掉的那个歌手娈童案;都是如此。——这些案件我们现在是当重罪来办的,绝对不可能适用刑事和解的。

相比之下,我国推行这个制度不仅晚、而且进展缓慢,到目前也只是个别地区的试点,而且控制范围基本在非常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要侵犯的是受害人个人权益。因此用被告向受害人赔偿并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方式结案,就已经可以有效恢复社会正义,并不一定非要动用国家公器一律作为敌我矛盾处理。尤其是,刑罚本身也是有副作用的。对于轻微犯罪的犯罪人而言,非要关他坐牢,不但未必起到教育惩戒效果,反而有可能使他在监狱环境中受到不良影响、背上案底不必要的影响其社会生存环境,实际上会增加重复犯罪的可能。另一方面,刑事和解也有利于有效节省司法资源,集中人力物力处理大案重案。

在不了解该制度推行的具体情况之时,就无根据的猜测其被滥用,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少见多怪的把这当成什么“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更小心被美英德法意俄日等诸国刑事和解制度打脸——欲知详情可以百度google。

家园 按理来说 法院应该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但是像这样的所谓意见(乃至还有更高级的所谓最高院意见) 已经完全脱离了解释法律规定的范畴 说是个补充立法都不能算完 几乎就是颠覆法律体系根本原则也一点不为过

那么 法院又不是立法机构 凭啥

家园 受教了

不过,考虑到中国现实,恐怕后患很多啊

家园 只能说北京的太子、富二代犯案的人太多了

中院已经受不了那些来说情的人了

家园 这样好啊,先是民不告官不究,后面就是民不敢告,官也懒得究

怎么越来越像水浒世界?是不是我现在在做梦?

家园 花赞专业人士,的确是个进步。
家园 刑事诉讼法已经提供了基本原则

司法改革总是先在一些地区逐步开展试点,待成熟后形成司法解释乃至上升为法律的修改。如果一切都机械限于现行立法,凡事都要人大常委会修法后方可尝试,那么由于立法永远落后于社会现实矛盾的特性,中国的司法改革就永无前进之日。况且不尝试、不试验,怎么能够知道立法应如何改进方能适用于社会变迁?全部由学者专家立法工作者在书斋中先立法、再实践吗?那问题说不定会更多。

北京作为全国范围内法政比较先进的地区,率先进行试点也是合适的。

家园 好贴 !!!

好贴 !!!不过什么事到了中国都会有特色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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