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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 红霄帐底
归结于“少见多怪”,不探寻人们存在疑虑的根源、针对性地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取信于民,实际可能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使情况变糟。
有的就是有 没有的就是没有
如果一切都机械限于现行立法,凡事都要人大常委会修法后方可尝试,那么由于立法永远落后于社会现实矛盾的特性,中国的司法改革就永无前进之日。况且不尝试、不试验,怎么能够知道立法应如何改进方能适用于社会变迁?全部由学者专家立法工作者在书斋中先立法、再实践吗?那问题说不定会更多。
不好意思 立法与司法本来就是两条线 司法机关按理来说就只有按照现行法律行事的权利与职能
好像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啥子司法改革之类的崇高目的就可以行使立法机关没有赋予的权利
怎么感觉跑到dnd的卓尔地下城去了?
北京市一中院新出的这个规定,因为更新的问题,我所能找的几个数据库里都还没有这个规定的具体原文,对于这种规定,细节是魔鬼,所以,有时间看到原文的话,俺或可进一步分析。
从官方消息看,外链出处,
从以上分析看,这个规定很可能限于刑事自诉案件,或者超出这个范围,但也有限。刑事自诉案件中本来就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而且审判过程中可和解、调解、撤诉的,若如此,出台这个规定并无不妥。。
只不过不像美国那么大规模罢了。。。
这个在世界各国都不鲜见,马伯里诉麦迪逊算解释还是立法?只是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中国的法院做的不够聪明。。。
至少在法律当中存在渊源的,要看离谱的,请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比如新闻里举的这个例子,如果真按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话,这孩子进去一年,出来八成就一辈子都毁了,对于这种案子,灵活处理是有必要的,既节省司法资源,又能治病救人(这是个系统工程,读书的时候曾经参加过一个社区矫正的研究项目,得出的结论是(大意),由于包括居委会、党支部等等基层组织事实上处于瓦解状态,社区矫正在现有条件下实现起来难度很大)。。
此例一开,后患无穷。
如果这个规定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太多,人大先不会同意的,有些事,不用怕,有资格有权力玩法律的圈子就那么大,如果真有人多吃多占,早晚要还的。。。
效果如何?
公检法等权力机关变成了罚款机器,社会治安越来越恶化。
但其实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作用是一直在加强的。中国虽然还没有到法官释法(即具体判例构成法之渊源)的程度,但法院(检察院)释法一直就有。例如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刑法并没有说。是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定为20万以上立案。两高司法解释已经是公认的法的渊源,即具有立法的效力,只不过是基本法之下的下位法而已。
在我国,真正指导形而下的司法和行政实践的,其实往往是下位法,是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各部委的“实施细则”、各部委乃至各地局委的“关于xxx的通知”、也就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的“实施意见”。
呵呵。。
是否已经有你们所忧心忡忡的事例发生?
难道不是刚看见一条新闻就大呼小叫么?难道这不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缺乏起码的了解而导致的吗?难道不是“少见多怪”嘛?
一般来说杀人就是偿命,但如果受害者家属同意和解的话可以当场释放的。好像伊斯兰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相比之下我们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