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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 红霄帐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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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后来又想了想,
典型的说明
一个出发点良好的法律完全是可以被逐渐歪曲 引申 改造 异化为赚钱的工具 害人的陷阱
指的是“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这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交通肇事撞死人显然不属于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
指的是“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这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新闻中“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需要大大的加亮和着重号,不然就导致了您的误解。
复 受教了
何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易存在模糊的空间。
这篇文章写的不是很清楚,现在玩标题党的记者编辑也不少。
赔偿了这28.5万,那几个打死人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比如像胡斌,赔了113万,还要吃3年牢饭,当然能跟受害者达成赔偿协议对量刑是有好处的。
如果赔了这28.5万就没事情了,那确实够河蟹的,打死人应该是公诉案件,就能这么私下里赔钱私了了?
这笔钱只不过是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部分,这民事部分是可以私了的,刑事部分不行。
你没看到出面的是老总夫人,不是老总本人,说明老总还坐在牢里。
这个老总打死人了,如果不在看守所里待着,还能出来和受害者家属谈私了,那他就太牛B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他基本无效。
就是真私了,也只能肇事者的家属或朋友代表肇事者和受害者方面先达成协议,这期间肇事者只能在看守所里蹲着,除非罪比较轻或者有其他情况可以保释或者监视居住之类,等所有方面都谈妥了才能放人。
我也怀疑这个文章的写法和标题有点误导,打死人如果赔点钱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真是挺牛,不过跟你说的没关系,你说的这些我都很明白,什么老总夫人出面也根本不是什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