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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野狐禅之异想天开 上 -- 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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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野狐禅之异想天开__28

第二、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发生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之势差的大小平衡。

人们总是把观测到的关于一个物体的情况统称为这个物体的状态,状态总是关于物体的情况,作用物体的场的状态就是作用物体的场的情况,作用物体质点的状态就是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被作用物体的场的状态就是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情况,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状态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人们还通常用是否平衡来描述比例的情形,人们也通常用平衡来指代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人们总是把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称为这个比例是平衡的;平衡状态指的就是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平衡总是与作用有关,作用又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物体还总是变化的,平衡状态指的则是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向平衡状态发生应激变化;如果一个作用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了相应变化、并使得被作用物体处于了平衡状态,那么这个作用也就不再使得被作用物体进一步发生应激变化了,那么这个作用继续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作用而导致之应激变化的多少就等于零了。

平衡状态指的是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平衡状态总是与作用有关;凡是作用,总是具有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一个完全的物体还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作用的承受者,场则是作用的唯一方式;所以,平衡状态总是既与作用物体的场有关、也总是与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有关。不管是人们对被作用物体的确定、还是人们对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的确定、抑或是人们对被作用物体受到之作用的确定,都是通过被作用物体质点来间接确定的;人们对实施作用的场的情况的确定、也须要通过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才可以完成;人们对平衡状态的确定、也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被作用物体质点来确定。

平衡公理涉及到的情形有三种:一、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从而这个物体没有受到影响;二、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作用对这个物体之质点的影响;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作用对这个物体的场的影响。当作用与其所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是平齐、对等的时,作用与其所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也有三种情形:一、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这个物体只保持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二、一个物体受到了作用,但是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却没有使得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发生改变;三、一个物体受到了作用,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也使得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在使得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发生了一定数量的改变以后、不再使得该物体的变化发生进一步地改变。只要一个物体处于了平衡状态,这个物体的情形就总是这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当一个物体的质点不存在以后,人们通常认为这个物体也已经消亡了,人们也认为这个物体也不再可以受到其它物体的作用了,因而平衡状态的三种情形、都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存在时的情形、都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受到作用时的情形,人们对物体的变化都是通过观测质点而间接确定的,人们对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也都是通过对质点之运动的确认而确定的,所以,对于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人们通常只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来表示。当人们只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来表示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时,平衡状态指代的情形也可以被表示为三种情形:一、一个质点没有受到作用,这个质点只保持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二、一个质点受到了作用,但是这个质点所受到的作用没有使得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发生改变;三、一个质点受到了作用,这个质点所受到的作用也使得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质点受到的作用在使得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发生了一定数量的改变以后、不再使得该质点的变化发生进一步地改变。只要一个质点处于了平衡状态,这个质点的情形就总是这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人们不管是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来表示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还是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来表示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平衡状态的情形都只有三种。当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只保持自己的本来变化,这个物体的质点也只保持自己本来的运动;此时这个物体就处于平衡状态,此时这个物体质点也处于平衡状态;比如伽利略理想实验中提到的在水平面上以恒定速度滚动的小球就可以被认为处于平衡状态。当一个物体虽然受到一个作用、但是这个作用却没有使得这个物体的变化发生改变、从而这个作用也没有使得这个物体质点的变化发生改变时,这个物体就处于平衡状态,这个物体质点就处于平衡状态;比如在桌上静止放置一个砝码,这个砝码虽然受到地球重力的作用,但是这个砝码却没有发生变化,这个砝码就处于平衡状态,这个砝码的质点也处于平衡状态。当一个物体虽然受到一个作用,这个作用也使得这个物体的变化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物体的变化在改变以后、不再进一步发生改变,这个物体之质点的变化在发生改变以后、也不再进一步发生改变,此时这个物体也还是处于平衡状态,此时这个物体质点也还是处于平衡状态;比如一个人伸展两臂以拉伸开一根弹簧并保持不动,这根弹簧就处于了平衡状态,这个弹簧质点就也处于了平衡状态。

物体总是在变化,作用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发生改变;如果一个作用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发生了改变,那么由这个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之改变的方向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发生改变;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之改变的终点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处于了平衡状态;如果一个物体受到了作用,一旦这个物体的质点达到平衡状态以后,这个作用就不再使得这个物体之质点的变化发生进一步的改变了。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作用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作用也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质点和被作用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作用还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波动。作用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变化。被作用物体在向平衡状态变化过程中还可能发生自身的变化,比如质点解体,比如质点和场之间发生转化;该情形之被作用物体的变化之改变的终点、总是由被作用物体(既包含质点,也可能还包含场)变化而来的客观实在的对象处于了平衡状态;如果被作用物体发生了解体,由被作用物体解体而来的那些物体的质点都向平衡状态发生相应变化、并最终都处于了平衡状态。如果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全都转化为了场,那么被作用物体也就不再受到作用了;因为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已经全都转化为了场,那么这个被作用物体就不再存在了、从而该作用也不存在了,当然该情形的作用也不再使得曾经存在过的被作用物体质点发生进一步的相应变化了;人们为了表述的方便、明确,也可以表述为“这个曾经存在过的被作用物体也处于了平衡状态”。物体总是在变化,被作用物体质点总是在运动;而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只有当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被作用物体受到了作用,从而被作用物体质点才发生该作用导致的应激变化,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才向该作用对应的平衡状态发生改变;但是,只有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所位于的空间位置处的作用物体的场才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作用,随着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可能位于了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另外的位置,被作用物体质点所受到的作用也就随之发生了改变;随着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就可能位于了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的一个空间位置,如果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在该空间位置处于了平衡状态、那么该作用就不再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发生进一步地应激变化了;随着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被作用物体的质点还可能不再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了;当一个物体质点不再位于另外一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相对于那另外一个物体就也处于平衡状态了。

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还可能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一个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那么人们可以把该情形表示为这个作用使得这个被作用物体发生了应激变化、而只是应激变化的多少等于零;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一个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那么这个被作用物体也就处于了平衡状态。当一个作用使得一个被作用物体发生了应激变化以后,如果这个被作用物体还没有在该作用下处于平衡状态,那么该作用还要使得该被作用物体发生进一步地应激变化、直到该被作用物体处于了平衡状态为止。

宏观物体由常观物体组成,常观物体由微观物体组成,许多微观物体也是由比自身更微观的组成物体组成。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这个物体没有位于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处于平衡状态;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这个物体没有位于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也处于平衡状态。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这个物体处于平衡状态时,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还可能发生作用,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还可能发生由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所导致的应激变化,这个物体之由组成物体组成的各个部分也还可能发生由各个部分之间的作用所导致的应激变化,但是,那些应激变化都只是这个物体内部的应激变化,而这个物体整体仍然处于平衡状态。

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变化,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总是相对应的,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也反映了作用物体实施之作用的多少。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质点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场总是有空间分布,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作用的多少总是与作用物体的场有关、也总是与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有关。

被作用物体之由于受到作用而发生之变化的改变的情况、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之空间内的场的情况有关。如果人们把一个场的分布空间分为多个小区域,这个场在不同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是不同的。使得场中的被作用物体质点发生相应变化的作用物体方面的原因、就是作用物体的场在分布空间内之分布情况的差异。物体的场总是有空间分布,物体的质点总是有空间体积,而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当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位于一个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时,虽然作用物体的场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了作用,但不是被作用物体之分布空间内的各个区域内的场对这个被作用物体质点都实施了作用;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之位置处的作用物体的场、才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了作用。场的形式是波,人们总是可以用描述波的方式来描述场的分布情况;但是,对于场如何影响场的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则必须被从作用的立场来描述;从作用的立场,人们通常把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之任意一个位置的场的情况称为;比如,一个电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一个位置的电势、就是这个电场在该空间位置的势。也是从作用的立场,在场的分布空间内的各个位置,场的分布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也就是场的各个位置的势是不同的,这个不同则是势差;比如一个电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两个位置各自对应有各自位置处的电势,这两个电势之间的差值就是电势差、也就是势差。一个物体的场也可以发生变化;当一个物体的场发生了变化以后,对于这个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一个确定的位置,这个位置的势也可能发生了改变,这个位置之场在发生变化以后的势与场发生变化以前之该位置的势是不同的,这个不同也是势差。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相应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保持比例不变;即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相应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物体有静态场和动态场两类;如果实施作用的场是静态场,那么被作用物体质点在该场之分布空间内所经历的势差、就是这个场的分布空间内的两个不同位置间之势的差异、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的两个空间位置间之势的差异;静态场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与场的两个位置之间的势差的多少平衡。动态场的传播也属于是场的变化,动态场的传播也属于是场的变化,场的变化总是可能造成场的势差;如果实施作用的场是动态场,那么被作用物体质点在该场之分布空间内所经历的势差、就是动态场的一列又一列地场波一次又一次地影响被作用物体质点,由动态场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与场的变化造成的场的势差的多少平衡。

尽管被作用物体之由于受到作用而发生之变化的改变的情况、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之空间内的场的情况有关,尽管由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但是,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属于是被作用物体之本来变化的改变、属于是被作用物体的变化,质点还是物体的抽象、还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不仅与作用物体的场的势差有关、还与被作用物体自身的情况有关;质点是作用的承受者,所以,更准确地说,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的多少、还与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的情况有关。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当人们观测物体时,被观测的物体有且只有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两种角色;如果人们观测的是被作用物体,人们直接观测的就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如果人们观测的是作用物体,人们间接观测的则是作用物体的场。人们通过长期的观测活动,把物体的场分为重力场、电磁场、强相互作用场、弱相互作用场,人们也可以把物体分为重力物体、电性物体(磁性物体可以被认为也属于是电性物体)、强作用物体、弱作用物体;人们对物体种类的划分,就是根据直接观测物体的质点、以及间接观测物体的场而确定的。当人们把一个物体放置到各个种别之各自的一个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不同,这个物体所发生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也不同;比如,人们把一个微观物体依次放置到一个重力场、一个电场、一个强相互作用场、一个弱相互作用场,这个微观物体在各个场中所受到的作用不仅是作用物体与被作用物体的不同,这个微观物体在各个场中所受到之作用的种类也不同。当人们把各个种类的一个物体放置到同一个场的分布空间内时,各个物体发生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也不同;比如,人们还是把一个钢球、一块磁铁、一个电子分别依次放置到一个重力场中,各个物体受到的作用也是不仅作用物体与被作用物体的不同,各个物体受到之作用的种类也不同。由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总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被作用物体之由于受到作用而发生的相应变化的情况、还总与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的情况也有关;不管一个物体受到的是哪一种作用,与作用相关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通常被称为质量。人们总是把一个物体的情况梳理为该物体的一组状态属性,质量就是当一个物体作为被作用物体时、该物体的质点之与作用相关的那一项属性。物体之间的基本作用有四种,每一种的作用,都对应有该种作用之被作用物体的“质量”;例如,重力作用对应着被作用物体的重量、电磁作用对应着被作用物体的电荷、都是被作用物体的质量。在传统物理学里面,人们总是只把重量作为质量、而把电荷作为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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