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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野狐禅之异想天开 上 -- 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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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守恒公理

所谓守恒,就是恒等、恒定的意思;人们通常用守恒来表达数量恒定不变的情形。一个物体总是可以发生自身的改变,一个物体也总是可以发生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但是不管这个物体发生了怎样地自身改变、也不管这个物体与任何其它物体之间发生怎样地相对改变,这个物体总是完全的自己。不管这个物体发生了怎样地自身改变、也不管这个物体与任何其它物体之间发生怎样地相对改变,这个物体总是完全的自己,人们总是可以认为这个物体是守恒的;这种“一个物体总是完全的自己”的情形就是守恒指代的一种情形、就是守恒的一种现象。物体具有客观性;对于物体的客观性,人们是通过对物体的观测来确定的;人们对物体的观测总是相对的;守恒公理就是对基本概念中之以相对性的方式所体现之客观性的总结和引申。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场是物体的组成物体、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质点则是物体的抽象、则是物体的场的源头、还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物体的基本变化也是有且只有四类: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物体的基本变化也总是要么对应着的只有质点、要么对应着的只有场、要么对应着的只有既包括质点也包括场;物体的基本变化也都是用质点和场表达的物体的变化;所以,守恒现象也应该被用质点和场来表达。

守恒公理的内容有两项。

第一、不管一个物体是否变化,也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

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物体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三类。对于一个物体,不管该物体是否发生有自身地改变,也不管该物体自身发生怎样地改变,还不管该物体与其它物体之间发生怎样地改变,这个物体总是这个物体之完全的自己,人们也就可以认为这个物体总是守恒的。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自身的转化,那么由这个物体之转化而来的那一部分对象、与发生自身转化的这个物体之那一部分对象之间也总是守恒的;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自身的转化,那么由这个物体之转化而来的对象加上这个物体之尚未发生转化之剩余的对象而得到的总和、与尚未发生自身转化时的这个物体之间也还总是守恒的;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一个完全的物体总是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自身的转化,那么由这个物体的转化而来的对象则是要么是质点、要么是场、要么既有质点又有场,由这个物体转化而来的对象也是要么只有质点、要么只有场、要么只是既有质点又有场,那么这个物体所剩余之尚未发生转化的对象也是要么是质点、要么是场、要么既有质点又有场,这个物体所剩余之尚未发生转化的对象也是要么只有质点、要么只有场、要么只是既有质点又有场。不管一个物体是否变化,也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在变化前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与变化后的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

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场的源头,一个物体的质点总是这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总是这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人们总是通过观测、甚至检测质点来确定物体是否守恒的。物体总是具有客观性,物体总是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总是可以把物体抽象为质点,人们也总是可以把客观实在的对象抽象为质点;人们还总是把客观实在的对象统称为物质。凡是客观实在的对象都是物质;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客观实在的对象,所以质点是物质;场是物体的组成部分,场还可以转化为质点,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场也是物质;所谓物体的守恒,指的就是物体所包含之物质的多少不变,指的就是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与由该物体之场转化而来之客观实在的多少、两者相加而得到的总和不变。

人们总是把客观实在的对象统称为物质。人们通常用物质的量来表示客观实在的对象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即人们通常用物质的量来表示物质的多少。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也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人们对场的观测也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完成;因而,人们总是用质点的个数来确定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宏观物体总是由许多个常观物体组成的,常观物体总是由许多个微观物体组成的,许多微观物体还是由比自身更微观的物体组成的;凡是对象都可以被用个来计数,物体是客观实在的对象,物体也是对象,物体也可以被用个来计数;组成物体也是物体,一个组成物体也是一个物体;一个物体之物质的量的多少、就是这一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之客观实在的部分、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也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参照的物体,质点也可以被用个来计数,人们对一些物体之个数的确定、就是通过把这一些物体各自抽象为一个质点、然后确定这些质点的个数来确定的。一个物体可能由许多种别的组成物体组成,对于隶属于不同种别的各个组成物体,其各自的个数虽然都是一个,但是这各个组成物体的物质的量却不可以被认为是相等的;只有当各个组成物体隶属于同一种别时,这各个组成物体的物质的量才相等;如果人们用组成物体的个数来表示两个物体之各自的物质的量,那么只有当这各个物体的各个种别之组成物体的个数都分别相等时、这各个物体的物质的量才相等;所以,如果人们用组成物体的个数来表示物质的量,人们不可以把由不同种别组成物体组成之各个物体的物质的量进行比较,在人们没有确定各个物体之各自的组成物体的种类以及各种组成物体分别是多少个以前、人们也不可以把这各个物体之物体的量的多少进行对比。还有一种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的方法与作用有关;作用总是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变化,作用也总是导致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改变;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总是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如果作用只是导致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了改变,那么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改变的多少、与作用物体的场之势差的多少之间平衡;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改变的多少、还与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的情况有关,还与被作用物体的质量有关;人们也可以根据被作用物体质点在受到作用时质点之变化改变的多少来衡量被作用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人们也还可以根据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质量来衡量被作用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质量总是可以被人们根据作用的情况来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当人们描述物体的平衡时,一个被作用物体之相应变化的多少也总与该被作用物体的质量有关。对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的测量有两种方法;当人们比较各个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时,只有对参与比较的任何一个物体都采用同一种测量方法时,这种比较才有意义;但是两种测量方法的数值也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摩尔质量就反映了这种转换时之质量与物质的量的比值关系。

一个完全的物体总是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总是等于这个物体的质点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加上这个物体的场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因为质点是物体的抽象,只有质点才可以代表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对场的观测也要通过对质点的观测来间接观测;当一个物体稳定时,人们可以只用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来表示该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人们可以用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来表示这个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当微观物体稳定时,用微观物体的个数来表示由微观物体所组成之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比较直接,而且这种方法也不需要考虑质点和场之间的差别。当用质量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时,因为这种表示方法与作用有关,场又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质点和场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用质量表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可以既包括有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也包括有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分别由不同种类的组成物体组成的两个物体之各自的质量的多少也可以被进行比较。所以,人们还通常用一个物体之质量的改变或一个物体之物质的量的改变来确认物体的转化。

物体具有客观性,物体是相对于观测者独立存在的对象;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都是相对于观测者独立存在的对象,质点和场都是客观存在的对象;质点不仅是客观存在的对象,质点还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当人们观测物体时,只有质点才可以作为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虽然场也可以转化为客观实在的对象,但是场不可以作为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人们对场的观测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间接观测。人们总是把客观实在的对象统称为物质,物质表达的是客观实在性,人们总是用物质来指代客观实在;因此质点是物质。物体可以变化,质点和场之间还可以发生相互转化,质点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场则可以转化为客观实在的对象,因而人们认为场也是物质。物体可以变化,物体的质点可以变化,物体的场也可以变化,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物体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物体的基本变化则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是物体的变化、还是物体的基本变化,都对应着物体(可能对应着的只有质点,也可能对应着的只有场,还可能既对应着质点又对应着场),都是物体的变化,因而也都是物质的变化。虽然物体的变化总是物质的变化,但是物体的变化不是物质,物体的变化所对应的对象才是物质;质点是物质,场也是物质;质点的运动不是物质,场的波动不是物质,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也不是物质。条件也可以发生变化;对于条件,人们是通过观测物体来确认的;对于条件的变化,人们也是通过观测物体来确认的;条件不是物质,条件的变化也不是物质。作用是物体之间的直接影响或直接感知,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作用总是与场有关,作用的情况总是决定于实施作用的场的情况和被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虽然质点和场都是物质,作用却不是物质。能是作用的多少,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能也总是与场有关,能的情况也属于是场的情况;能还与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有关;但是,能只是决定于场的势和场的势差,能只与场的情况有关;能也不是物质。当人们观测一个物体时,这个物体只有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两种角色;当这个物体作为被作用物体时,人们观测的对象是这个物体的质点;当这个物体作为作用物体时,人们间接观测的对象则是这个物体的场;人们从观测的立场来看,物质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种存在形式;人们之所以可以观测物体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物体之间可以发生作用,所以,人们从作用的立场也可以认为:物质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种存在形式。既然物质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种存在形式,一个完全的物体又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那么一个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应该既包括有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也包括有该物体之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总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客观实在也是客观存在,质点和场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一个质点的客观实在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场的客观存在,一个物体的场的客观存在也可以转化为一定数量的质点的客观实在;质点又是物体的抽象,质点对应的总是一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质点对应的总是一个物体的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因而对于一个物体的场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就是由这个物体的场之可以转化而来质点形式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正是因为人们总是可以把场之客观存在的多少也用该场通过转换而得到的质点形式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来表示,质抽象的又是物体的客观实在,所以人们才命名物质为“物质”。

质量可以被用来表示物质的多少,物质的量也可以被用来表示物质的多少。虽然,质量和物质的量都可以被用来表示物质的多少、都可以被用来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但是,质量总是与作用有关,而当人们提到一个物体的物质的量时、该物体之物质的量通常被用来表示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所以,人们把质量和物质的量都设置为了物体的状态属性。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因而质量和物质的量都属于是质点的状态属性、而不属于是场的状态属性。物质的量通常被设置为物体的一项状态属性,物质的量还通常被用来表示一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当人们用物质的量来表示物体守恒时,人们的意思是物体的个数是一个定值而没有发生改变;当人们用质量来表示物体守恒时,人们的意思是物体的质量的多少是一个定值而没有发生改变;当人们提到一个物体守恒时,人们的意思是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守恒。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之间可以发生转化;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发生了转化,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可能发生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点之质量的多少也可能发生改变,但是这个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与这个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之间、还是守恒的。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是关联的;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之间可以发生相互转化,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也是关联的;这两个关联的意思都是: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都是物质,当该物体发生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时、参与转化的物质不变、参与转化之物质的多少也不变。

物体可以变化,物体也可以静止;当一个物体没有发生自身的变化时,这个物体还是稳定的。对于一个稳定的物体,这个物体总是该物体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质点总是该质点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场也总是场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总是守恒的;因为这个物体是稳定的,这个物体的质点没有发生分裂、也没有发生解体,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也没有发生转化,所以,对于一个稳定的物体,其质点自身守恒,其场自身也守恒。如果一个物体是静止的,这个物体通常也还是稳定的,这个物体总是该物体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质点也总是该质点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场也还总是场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也还是守恒的;对于一个静止的物体,通常其质点自身守恒,通常其场自身也守恒。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物体的基本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一个质点怎样运动,只要这个物体的质点没有发生转化,只要这个物体的场也没有发生转化,那么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就没有发生转化,那么这个物体的质点自身守恒,那么这个物体的质点之客观实在的多少不变,这个物体的场通常自身也守恒。不管一个物体的质点怎样转化为场,该质点的客观实在减少了多少,与该情形之转化相关联之场的客观实在就增加了多少,一个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不管一个物体的场怎样转化为质点,只要该质点的客观实在增加了多少,与该情形的转化相关联之场的客观实在就减少了多少,一个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物体的场有静态场和动态场两类;如果一个物体的场是静态场,该物体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是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加上该物体的场(静态场)的客观实在,如果该物体转化以后的场也是静态场,该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如果一个物体的场还有动态场,该物体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是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加上该物体的场(静态场)的客观实在、再加上该物体之动态场的第一列场波的客观实在;当该物体之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发生在质点和静态场之间时,该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当该物体之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发生在质点和动态场之间时,该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再加上参与该物体之转化的动态场各列场波之各自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变化,不管是这个物体质点的变化,还是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抑或是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只要这个物体的变化前的客观实在减少了多少,那么由这个物体之减少的那一部分客观实在变化而来的对象、其客观实在就是多少。即使当一个物体的质点全都转化为了场,由质点转化来的那一部分场的客观实在仍然等于那个物体之质点的转化前的客观实在减少的多少;而当一个物体变成另外的物体时,这个物体的客观实在之减少的多少还是等于由这个物体所变成之物体的客观实在增加的多少。任何物体都是由自身的组成物体组成的,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的变化也是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怎样变化,这个物体的任意一个组成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所以,不管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怎样变化,这个物体的之质点和场的总和也守恒。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该物体分解时、由该物体分解而来的那些物体之客观实在的总和与该物体的客观实在之间是守恒的,当该物体成长或生成时、该物体的客观实在等于该物体之全部组成物体的客观实在的总和;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不管该物体如何变化,该物体的客观实在也还是守恒的。一个物体总是具有自身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一个物体自身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一个物体自身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也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在变化前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与变化后的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不管一个物体怎样地产生、成长、衰减、消亡,参与这个物体之产生、衰减、消亡的那些质点和那些场的总和总是守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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