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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野狐禅之异想天开 上 -- 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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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野狐禅之异想天开 上

    朝三暮四郎,今日喜洋洋,破冰抄鱼归,又有隔夜粮;清晨能懒起,正午晒太阳,晚来一壶酒,夜梦桂花香。

    朝三暮四地浏览了许多网站,杂七杂八地拜读了很多鸿文,一目十行地翻阅了好多闲书,结果却是疑问越来越多、思维越来越乱;既然如此,索性掏把乱思绪拧股绳、以缠一缠那只屡来捣乱纠缠却又屡获不得的野狐。

    预计这个野狐禅系列有四篇,它们分别是:异想天开、信马由缰、离经叛道、异端邪说。如果能够把这四篇全都完成,争取后面再添根大尾巴——一个长篇的胡说八道。

    开头啰嗦几句,就算是个序了。

    近些年来,人们反对伪科学好像挺流行。既然人们要反对伪科学,那什么是伪科学、总得有个样子嘛。请看野狐禅之第一篇——异想天开,够不够的上是伪科学。

    说:

    如果把物理以由几条公理和大量定理共同组成一个统一理论体系的方式叙述,会怎样。无论如何,这都将是一个有趣的思想游戏。

    假使有人真地找到了关于物理之由几条公理和大量定理共同组成的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那么被找到之这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所有定理都是被人们从公理推导得来;一条定理可能是被人们从公理直接推导得到,一条定理也可能是被人们从已经得到的定理推导得来;人们对定理进行推导的最原始的起点是公理。二、任何一条公理自身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任何一条定理自身也是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各公理之间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各公理与各定理之间也是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各定理之间还是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由所有公理和所有定理共同组成的这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仍然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三、在不违反前两个条件的前提下,由所有公理与所有定理共同组成的总集、能够涵盖尽可能多的物理现象;而且,人们用由所有公理与所有定理共同组成的总集,对被涵盖之任何一个物理现象的解释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对被涵盖之各个物理现象的解释之间也是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还有,人们用由所有公理与所有定理共同组成的总集,对被涵盖之各个物理现象的解释与各公理之间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对被涵盖之各个物理现象的解释与各定理之间也是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对被涵盖之各个物理现象的解释与由所有公理和所有定理共同组成的总集之间还是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人们的期望就是:整理得到满足这三个条件之由几条公理和大量定理共同组成的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而且可以用得到的这个统一的理论体系来解释全部已知的物理现象,甚至还可能根据得到的这个统一的理论体系来预言或发现尚未发现的物理现象。唯愿这篇小文可以于此期望有所探究。

    有一种药用植物叫柴胡,又名北柴胡;另有一种植物叫狭叶柴胡,亦可入药;还有一种植物叫大叶柴胡,有毒,不可当柴胡用。俗语讲“庸医乱用虎狼药”;金各就乱用一下柴胡,把“柴胡”反过来就是“胡柴”,其读音又近似“胡扯”,正好用以表示后面的内容虽然看似句句在理、然而其却是的的确确的野狐禅。越是伪科学,越是要被打扮成科学的样子,才越好迷惑人;诸位不要被后面的内容之貌似有理的样子迷惑了。

    现在请看金各开始正式胡柴。

    目录:

    一、六个基本定义[0]

    1、物体:客观实在的对象,可以被观测的对象或者可以被参照的对象[0,1,2,3,4,5,6,7,8,9,10,11]

    2、作用:一个物体对另一个物体的直接影响或直接感知[12,13]

    3、场:物体的组成部分,作用的唯一方式;场的形式是波[14,15]

    4、质点:物体的抽象,物体的场的源头,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16,17,18]

    5、运动:质点之间的相对改变[19]

    6、能:作用的多少[20]

    [21,22]

    二、三条公理[23]

    1、变化公理[23]

    第一、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23]

    第二、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24]

    第三、只要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变化,这个物体的场就要发生相应变化。[25]

    [26]

    2、平衡公理[27]

    第一、如果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那么这个物体只保持本来变化;只要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物体就发生应激变化;只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物体才发生应激变化。[27]

    第二、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发生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28,29]

    第三、作用物体的场总干涉被作用物体的场;由干涉场干涉被干涉场而形成的合成场的情况,取决于干涉场的情况、被干涉场的情况、以及干涉情况之三者的总和。[30]

    3、守恒公理[31]

    第一、不管一个物体是否变化,也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31]

    第二、一列场波在传播中守恒。[32]

    [33]

    [下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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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体总是在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物体受到的作用就使得这个物体的变化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处于平衡状态。处于平衡状态的物体保持自己本来的变化,处于平衡状态的物体的变化不再改变;如果一个物体处于平衡状态,这个物体还守恒,这个物体的变化也还守恒(所谓物体变化守恒,指的是物体的变化没有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作用就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的变化发生改变,物体之变化的改变也成为了被作用物体变化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变化就是作用所导致的物体的相应变化,这一部分变化的多少就是作用所导致的物体变化改变的多少,这一部分变化的多少与物体所受到的作用的多少之间总是平衡。物体有四类基本变化,由作用导致之物体的变化包括有全部这四类基本变化的改变、包括有全部的这四类基本变化;由作用导致的物体变化之改变的多少与物体受到的作用的多少之间平衡,指的就是由作用导致的物体之变化的全部改变的多少、与物体受到的作用的多少之间平衡。质点是作用承受者,质点对应的总是一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人们对场的观测也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间接观测;对于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变化的多少,还有对于被作用物体受到的作用的多少,人们都用被作用物体质点之变化改变的多少来表示。

      一个物体总是可以有多项状态属性,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分别可以有多项状态属性。物体的一项状态属性就反映了人们观测物体的一个视角,人们只有把一个物体的同一状态属性项的多个值进行对比才有意义,人们只有把各个物体的对应状态属性项的值进行对比才有意义;对于物体的变化,人们又总是通过对一个物体之一项状态属性的多个值进行对比来确认;所以,人们也可以把物体的变化按照物体的状态属性项进行分类。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指代的对象总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场也可以转化为客观实在的对象;而只有当一项属性隶属于一个客观实在的对象时,该项属性才被称为状态属性;因此,人们为场设置的属性项,也被称为状态属性项。两个物体的对应的状态属性项,必须要么都是隶属于各自质点的状态属性项、要么都是隶属于各自场的状态属性项;如果一项状态属性既出现在了质点的状态属性项组中、也出现在了场的状态属性项组中,那么质点的这一项状态属性与场的这一项状态属性也不是对应的。当人们考察作用及其导致的相应变化时,也就是当人们考察物体的平衡时,每次观测或检测都须要确定状态属性项、并且只可以把一个物体的同一状态属性项的多个值进行对比、并且只可以把各个物体的对应状态属性项的值进行对比。当人们考察物体的守恒时,也是必须要确定每次观测或检测的状态属性项,并且每次考察的要么是一个物体的同一状态属性项、要么是各个物体的对应状态属性项。当人们每次考察物体的变化、平衡、守恒时,人们都要注意各次观测活动或各次检测活动分别选择的是哪一项状态属性,只有当各次观测活动或各次检测活动选择的是同一项状态属性(或对应状态属性项)时,人们的观测行为才有意义,人们的检测行为才有意义。一个物体总是可以有多项状态属性,一个物体的各项状态属性之间还可能有对应的比例关系;比如,当一个物体的一项状态属性是某一个确定的值、这个物体的另外一项状态属性总是具有相应地一个确定的值,当一个物体的一项状态属性的值改变了一定的数量、这个物体的另外一项状态属性的值也相应地改变确定的数量。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的总和总是守恒的。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变化;当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总保持其本来的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只保持其本来的变化,人们也可以认为这个物体的变化是守恒的。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的总和总是守恒的;如果一个物体集合包含有多个物体,那么这个物体集合中的任何一个物体自身之质点和场的总和都是守恒的;所以,这个物体集合之质点和场的总和也还是守恒的。当一个物体集合中的任何一个物体都没有受到其它物体的作用时,这个物体集合中的各个物体都保持各自本来的变化,这个物体集合中的各个物体都分别保持各自之本来的变化,这个物体集合中的各个物体之各自的变化也还是守恒的;如果一个物体集合中有的物体受到了其它物体的作用,但是这个物体集合中的任何一个物体所受到之作用的作用物体、也都是这个物体集合中的物体,也就是这个物体集合没有受到这个物体集合外的其它物体的作用,那么尽管这个物体集合中有的物体由于受到了作用而发生相应变化、但是这个物体集合作为一个整体却保持其本来的变化,所以这个物体集合作为一个整体、其变化也还是守恒的。对于一个客观实在的对象,其质点和场的总和总是守恒的,其变化也可能是守恒的。如果有两个物体,并且这两个物体都没有受到这两个物体以外之其它物体的作用;当这两个物体之间没有发生作用时,这两个物体不仅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这两个物体作为一个整体、其变化也守恒;当这两个物体之间有发生作用时,这两个物体也还是不仅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这两个物体作为一个整体、其变化也还守恒。

      物体总是具有多项状态属性,物质的量是物体的状态属性,质量也是物体的状态属性。对于一个物体,这个物体的各项状态属性都有一个确定的值;当这个物体发生了变化以后,这个物体就有一项状态属性的值发生了改变或多项状态属性的值发生了改变。不管一个物体是否变化,也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一个物体守恒,通常就表现为这个物体的物质的量不变,通常就也表现为这个物体的质量不变。人们不仅可以用物质的量或质量来表示该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人们还可能可以用其它状态属性项表示该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比方说,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具有空间体积,场具有空间分布,人们也可以用场的体积来表示守恒。当人们用其它状态属性项表示该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时,那些其它状态属性项的值在变化前后可能不是相等、而只是在变化前后分别具有相对应的值。不管一个物体是否变化,也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不管人们用物体的那一项状态属性来表示该物体的守恒,该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总是不变,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与该物体之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不变。

      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守恒,一个物体质点的客观实在与该物体的场的客观实在之两者的总和守恒;当一个物体发生了变化时,这个物体之变化前的质点的客观实在与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与这个物体之变化后的质点的客观实在与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两者之间也还守恒。任何物体都具有状态;人们观测物体得到的观测结果、就是关于物体的各项状态属性的值;当一个物体守恒时,这个物体之状态属性项的值通常不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守恒时,人们多次观测这个物体得到的这个物体的各项状态属性项的值都分别相同或相等。一个物体总是具有多项状态属性;当人们多次观测一个物体,如果这个物体之一项状态属性的各个值都相同或相等,人们也可以认为这个物体在这一项状态属性是守恒的。尽管人们可以把一个物体之一项状态属性的多个值相同(或相等)认为这个物体在这一项状态属性守恒,但是守恒的本意是用以表示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不变;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既可以被直接观测又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人们对场的观测也是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间接完成的;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当一个物体的质点发生了转化以后,人们观测这个物体的质点而确定之该物体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就不等于该物体之发生转化以前的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人们观测该质点而间接确定的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也不等于观测转化前的该质点而间接确定的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因此,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发生了转化,人们通常认为这个物体质点不再守恒了,人们通常就认为这个物体也不再守恒了。但是,不管观测结果如何,一个物体在变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总等于该物体之变化后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

      三条公理都是人们对物体以及作用的假设,都是人们对质点和场的描述,都是人们用质点和场表达的对物体的最基本的认识。运动和能则是以公理为出发点的、描述物理学之核心内容的基本定义;运动是质点之间的相对改变,能是作用的多少;从整个理论体系的知识结构上来说,运动和能的定义总是应该以这三条公理为基础。

      所谓公理,就是人们公认的道理或结论;一个完备的理论体系通常都是由几条公理和许多定理共同组成的;不管是一条公理还是一条定理,都是人们的一个认识结论。在一个理论体系中,公理总是处于基础地位,公理也往往处于核心的地位,一个理论体系中的定理都可以被人们以公理为起点、然后从公理推导得来,任何一条公理则都来源于人们的实践、都是人们对实践活动的总结、而不是从其它的定理或结论出发推导得来;人们的观测活动就属于是人们的实践活动。对于定理的对错,人们通常可以根据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来直接判定,人们也可以通过逻辑检验来判定;对于公理的对错,人们通常只可以根据长期地实践活动的综合结果来判定,人们还只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对其进行逆向检验。当人们从确定的公理出发、进行推导得到的结论有逻辑错误或有逻辑悖论时、或者推导得到的结论之间有逻辑错误或有逻辑悖论时,人们就应该检查推导的出发点是否正确,即人们就应该检查公理是否正确。在这篇小文中所提出的关于物理的理论体系中,三条公理可以被认为是都来源于人们的长期实践、都是人们对长期实践活动的总结,六个基本定义也可以被认为都是来源于人们的长期实践、也都是人们对长期实践活动的总结,六个基本定义也可以作为人们进行理论推导的起点,因而六个基本定义各自也可以被认为是一条公理;但是,六个基本定义和三条公理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逻辑地位不同,三条公理只是人们根据实践活动而得到的结论、只是为人们提供了逻辑推导的原始起点;而六个基本定义则不然,人们不仅在表述公理内容时须要这六个基本定义,人们在表述物理定理时也须要这六个基本定义,人们在进行逻辑推导时还是须要这六个基本定义;为了明确三条公理和六个基本定义之间的逻辑地位的不同,人们可以称六个基本定义各自是一条公设,既六个基本定义都是被人们公认为正确、而无需进行证明的结论、设定。

      三条公理和六个基本定义都属于是关于物理的这个统一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人们对许多物理定理的推导,总是以这三条公理和六个基本定义作为最原始的起点;人们对许多物理现象的解释,也总是以这三条公理和六个基本定义作为最原始的起点。在这篇小文所提出的关于物理的这个统一的理论体系中,除了三条公理和六个基本定义以外,其它的许多定理或结论,都是以这三条公理和六个基本定义作为最原始的起点而推导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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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列场波在传播中守恒。

      场的形式是波。波可以被分为行波和驻波两类。行波是一列波从场源波产生出来以后、一列又一列地向外传播,驻波也是一列波从场源波产生出来以后、一列又一列地向外传播;但是行波和驻波所表现出来的形态正好相反;比如一个水波,如果这个水波是行波,这个水波的任意一列水波都是从波源产生出来然后向外传播,人们可以清晰地观测到这个水波之一列水波远离波源的过程,在到波源一定距离的水面区域内、总有一列一列的场波从波源传播过来然后向远离波源的方向传播出去;如果这个水波是驻波,人们观测到的各列水波则到波源的距离是不变的、就好像是各列水波都没有远离波源而去,在到波源一定距离的水面区域内、该区域内的各列水波的波形还都是固定不变的、就像没有发生波动一样。场的形式是波,动态场的形式是行波,动态场的任意一列场波都远离质点而去,静态场的形式则是驻波,静态场的各列场波到质点的距离都是不变的。

      动态场总是不停地传播。动态场的传播总是一列又一列的场波从场源波开始向外传播开来。一列场波之传播的过程,其实就是这一列场波从场源波产生出来,然后距离场源波越来越远的过程。动态场的一列场波在传播中,这一列场波守恒。虽然,动态场的任何一列场波在传播中自身守恒,但是,一个动态场的两列场波之各自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却可能不相等,一个动态场的一个周期内的两列波之各自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也可能不相等。

      静态场也可能有多列场波;如果一个静态场有多列场波,那么这个静态场的一列场波也是从这个静态场的场源波传播开来,那么这个静态场的一列场波在传播中其客观实在的多少也不变,那么这个静态场的两列场波之各自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也可能不相等。如果一个静态场是只有一列的波,只要这个静态场的源头质点没有发生转化、从而也没有使得这个静态场发生相应地变化,那么这一列场波的客观实在的多少还是恒定的。

      一列场波在传播中守恒。一列场波在传播中不仅客观实在的多少守恒,一列场波在传播中体积也守恒。抛一粒浮球到平静的水面,水波便在平静的水平面上向外扩散开来;一列水波的体积指的是这一列水波的波面与平静时水平面之间的体积;在忽略水波在传播中所受到的阻碍的前提下,一列水波在从浮球落水点开始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体积不变;一列场波在传播中体积守恒、与一列水波在传播中体积不变的情形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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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守恒公理

      所谓守恒,就是恒等、恒定的意思;人们通常用守恒来表达数量恒定不变的情形。一个物体总是可以发生自身的改变,一个物体也总是可以发生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但是不管这个物体发生了怎样地自身改变、也不管这个物体与任何其它物体之间发生怎样地相对改变,这个物体总是完全的自己。不管这个物体发生了怎样地自身改变、也不管这个物体与任何其它物体之间发生怎样地相对改变,这个物体总是完全的自己,人们总是可以认为这个物体是守恒的;这种“一个物体总是完全的自己”的情形就是守恒指代的一种情形、就是守恒的一种现象。物体具有客观性;对于物体的客观性,人们是通过对物体的观测来确定的;人们对物体的观测总是相对的;守恒公理就是对基本概念中之以相对性的方式所体现之客观性的总结和引申。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场是物体的组成物体、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质点则是物体的抽象、则是物体的场的源头、还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物体的基本变化也是有且只有四类: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物体的基本变化也总是要么对应着的只有质点、要么对应着的只有场、要么对应着的只有既包括质点也包括场;物体的基本变化也都是用质点和场表达的物体的变化;所以,守恒现象也应该被用质点和场来表达。

      守恒公理的内容有两项。

      第一、不管一个物体是否变化,也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

      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物体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三类。对于一个物体,不管该物体是否发生有自身地改变,也不管该物体自身发生怎样地改变,还不管该物体与其它物体之间发生怎样地改变,这个物体总是这个物体之完全的自己,人们也就可以认为这个物体总是守恒的。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自身的转化,那么由这个物体之转化而来的那一部分对象、与发生自身转化的这个物体之那一部分对象之间也总是守恒的;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自身的转化,那么由这个物体之转化而来的对象加上这个物体之尚未发生转化之剩余的对象而得到的总和、与尚未发生自身转化时的这个物体之间也还总是守恒的;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一个完全的物体总是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自身的转化,那么由这个物体的转化而来的对象则是要么是质点、要么是场、要么既有质点又有场,由这个物体转化而来的对象也是要么只有质点、要么只有场、要么只是既有质点又有场,那么这个物体所剩余之尚未发生转化的对象也是要么是质点、要么是场、要么既有质点又有场,这个物体所剩余之尚未发生转化的对象也是要么只有质点、要么只有场、要么只是既有质点又有场。不管一个物体是否变化,也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在变化前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与变化后的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

      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场的源头,一个物体的质点总是这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总是这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人们总是通过观测、甚至检测质点来确定物体是否守恒的。物体总是具有客观性,物体总是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总是可以把物体抽象为质点,人们也总是可以把客观实在的对象抽象为质点;人们还总是把客观实在的对象统称为物质。凡是客观实在的对象都是物质;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客观实在的对象,所以质点是物质;场是物体的组成部分,场还可以转化为质点,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场也是物质;所谓物体的守恒,指的就是物体所包含之物质的多少不变,指的就是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与由该物体之场转化而来之客观实在的多少、两者相加而得到的总和不变。

      人们总是把客观实在的对象统称为物质。人们通常用物质的量来表示客观实在的对象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即人们通常用物质的量来表示物质的多少。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也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人们对场的观测也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完成;因而,人们总是用质点的个数来确定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宏观物体总是由许多个常观物体组成的,常观物体总是由许多个微观物体组成的,许多微观物体还是由比自身更微观的物体组成的;凡是对象都可以被用个来计数,物体是客观实在的对象,物体也是对象,物体也可以被用个来计数;组成物体也是物体,一个组成物体也是一个物体;一个物体之物质的量的多少、就是这一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之客观实在的部分、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也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参照的物体,质点也可以被用个来计数,人们对一些物体之个数的确定、就是通过把这一些物体各自抽象为一个质点、然后确定这些质点的个数来确定的。一个物体可能由许多种别的组成物体组成,对于隶属于不同种别的各个组成物体,其各自的个数虽然都是一个,但是这各个组成物体的物质的量却不可以被认为是相等的;只有当各个组成物体隶属于同一种别时,这各个组成物体的物质的量才相等;如果人们用组成物体的个数来表示两个物体之各自的物质的量,那么只有当这各个物体的各个种别之组成物体的个数都分别相等时、这各个物体的物质的量才相等;所以,如果人们用组成物体的个数来表示物质的量,人们不可以把由不同种别组成物体组成之各个物体的物质的量进行比较,在人们没有确定各个物体之各自的组成物体的种类以及各种组成物体分别是多少个以前、人们也不可以把这各个物体之物体的量的多少进行对比。还有一种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的方法与作用有关;作用总是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变化,作用也总是导致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改变;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总是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如果作用只是导致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了改变,那么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改变的多少、与作用物体的场之势差的多少之间平衡;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改变的多少、还与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的情况有关,还与被作用物体的质量有关;人们也可以根据被作用物体质点在受到作用时质点之变化改变的多少来衡量被作用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人们也还可以根据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质量来衡量被作用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质量总是可以被人们根据作用的情况来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当人们描述物体的平衡时,一个被作用物体之相应变化的多少也总与该被作用物体的质量有关。对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的测量有两种方法;当人们比较各个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时,只有对参与比较的任何一个物体都采用同一种测量方法时,这种比较才有意义;但是两种测量方法的数值也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摩尔质量就反映了这种转换时之质量与物质的量的比值关系。

      一个完全的物体总是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总是等于这个物体的质点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加上这个物体的场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因为质点是物体的抽象,只有质点才可以代表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对场的观测也要通过对质点的观测来间接观测;当一个物体稳定时,人们可以只用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来表示该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人们可以用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来表示这个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当微观物体稳定时,用微观物体的个数来表示由微观物体所组成之物体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比较直接,而且这种方法也不需要考虑质点和场之间的差别。当用质量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时,因为这种表示方法与作用有关,场又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质点和场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用质量表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可以既包括有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也包括有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分别由不同种类的组成物体组成的两个物体之各自的质量的多少也可以被进行比较。所以,人们还通常用一个物体之质量的改变或一个物体之物质的量的改变来确认物体的转化。

      物体具有客观性,物体是相对于观测者独立存在的对象;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都是相对于观测者独立存在的对象,质点和场都是客观存在的对象;质点不仅是客观存在的对象,质点还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当人们观测物体时,只有质点才可以作为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虽然场也可以转化为客观实在的对象,但是场不可以作为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人们对场的观测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间接观测。人们总是把客观实在的对象统称为物质,物质表达的是客观实在性,人们总是用物质来指代客观实在;因此质点是物质。物体可以变化,质点和场之间还可以发生相互转化,质点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场则可以转化为客观实在的对象,因而人们认为场也是物质。物体可以变化,物体的质点可以变化,物体的场也可以变化,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物体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物体的基本变化则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是物体的变化、还是物体的基本变化,都对应着物体(可能对应着的只有质点,也可能对应着的只有场,还可能既对应着质点又对应着场),都是物体的变化,因而也都是物质的变化。虽然物体的变化总是物质的变化,但是物体的变化不是物质,物体的变化所对应的对象才是物质;质点是物质,场也是物质;质点的运动不是物质,场的波动不是物质,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也不是物质。条件也可以发生变化;对于条件,人们是通过观测物体来确认的;对于条件的变化,人们也是通过观测物体来确认的;条件不是物质,条件的变化也不是物质。作用是物体之间的直接影响或直接感知,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作用总是与场有关,作用的情况总是决定于实施作用的场的情况和被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虽然质点和场都是物质,作用却不是物质。能是作用的多少,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能也总是与场有关,能的情况也属于是场的情况;能还与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有关;但是,能只是决定于场的势和场的势差,能只与场的情况有关;能也不是物质。当人们观测一个物体时,这个物体只有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两种角色;当这个物体作为被作用物体时,人们观测的对象是这个物体的质点;当这个物体作为作用物体时,人们间接观测的对象则是这个物体的场;人们从观测的立场来看,物质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种存在形式;人们之所以可以观测物体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物体之间可以发生作用,所以,人们从作用的立场也可以认为:物质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种存在形式。既然物质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种存在形式,一个完全的物体又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那么一个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应该既包括有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也包括有该物体之场的客观实在的多少。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总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客观实在也是客观存在,质点和场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一个质点的客观实在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场的客观存在,一个物体的场的客观存在也可以转化为一定数量的质点的客观实在;质点又是物体的抽象,质点对应的总是一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质点对应的总是一个物体的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因而对于一个物体的场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就是由这个物体的场之可以转化而来质点形式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正是因为人们总是可以把场之客观存在的多少也用该场通过转换而得到的质点形式的客观实在的多少来表示,质抽象的又是物体的客观实在,所以人们才命名物质为“物质”。

      质量可以被用来表示物质的多少,物质的量也可以被用来表示物质的多少。虽然,质量和物质的量都可以被用来表示物质的多少、都可以被用来表示客观实在的多少;但是,质量总是与作用有关,而当人们提到一个物体的物质的量时、该物体之物质的量通常被用来表示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所以,人们把质量和物质的量都设置为了物体的状态属性。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因而质量和物质的量都属于是质点的状态属性、而不属于是场的状态属性。物质的量通常被设置为物体的一项状态属性,物质的量还通常被用来表示一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当人们用物质的量来表示物体守恒时,人们的意思是物体的个数是一个定值而没有发生改变;当人们用质量来表示物体守恒时,人们的意思是物体的质量的多少是一个定值而没有发生改变;当人们提到一个物体守恒时,人们的意思是物体之客观实在的多少守恒。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之间可以发生转化;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发生了转化,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个数可能发生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点之质量的多少也可能发生改变,但是这个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与这个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之间、还是守恒的。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是关联的;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之间可以发生相互转化,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也是关联的;这两个关联的意思都是: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该物体的场都是物质,当该物体发生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时、参与转化的物质不变、参与转化之物质的多少也不变。

      物体可以变化,物体也可以静止;当一个物体没有发生自身的变化时,这个物体还是稳定的。对于一个稳定的物体,这个物体总是该物体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质点总是该质点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场也总是场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总是守恒的;因为这个物体是稳定的,这个物体的质点没有发生分裂、也没有发生解体,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也没有发生转化,所以,对于一个稳定的物体,其质点自身守恒,其场自身也守恒。如果一个物体是静止的,这个物体通常也还是稳定的,这个物体总是该物体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质点也总是该质点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的场也还总是场之完全的自己,这个物体也还是守恒的;对于一个静止的物体,通常其质点自身守恒,通常其场自身也守恒。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物体的基本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一个质点怎样运动,只要这个物体的质点没有发生转化,只要这个物体的场也没有发生转化,那么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就没有发生转化,那么这个物体的质点自身守恒,那么这个物体的质点之客观实在的多少不变,这个物体的场通常自身也守恒。不管一个物体的质点怎样转化为场,该质点的客观实在减少了多少,与该情形之转化相关联之场的客观实在就增加了多少,一个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不管一个物体的场怎样转化为质点,只要该质点的客观实在增加了多少,与该情形的转化相关联之场的客观实在就减少了多少,一个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的客观实在的总和。物体的场有静态场和动态场两类;如果一个物体的场是静态场,该物体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是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加上该物体的场(静态场)的客观实在,如果该物体转化以后的场也是静态场,该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如果一个物体的场还有动态场,该物体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是该物体之质点的客观实在加上该物体的场(静态场)的客观实在、再加上该物体之动态场的第一列场波的客观实在;当该物体之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发生在质点和静态场之间时,该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当该物体之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发生在质点和动态场之间时,该物体之转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总是等于该物体之转化后的质点和场之客观实在的总和、再加上参与该物体之转化的动态场各列场波之各自的客观实在的多少。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变化,不管是这个物体质点的变化,还是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抑或是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只要这个物体的变化前的客观实在减少了多少,那么由这个物体之减少的那一部分客观实在变化而来的对象、其客观实在就是多少。即使当一个物体的质点全都转化为了场,由质点转化来的那一部分场的客观实在仍然等于那个物体之质点的转化前的客观实在减少的多少;而当一个物体变成另外的物体时,这个物体的客观实在之减少的多少还是等于由这个物体所变成之物体的客观实在增加的多少。任何物体都是由自身的组成物体组成的,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的变化也是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怎样变化,这个物体的任意一个组成物体之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所以,不管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怎样变化,这个物体的之质点和场的总和也守恒。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该物体分解时、由该物体分解而来的那些物体之客观实在的总和与该物体的客观实在之间是守恒的,当该物体成长或生成时、该物体的客观实在等于该物体之全部组成物体的客观实在的总和;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不管该物体如何变化,该物体的客观实在也还是守恒的。一个物体总是具有自身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一个物体自身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一个物体自身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也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不管一个物体如何变化,这个物体在变化前的质点和场的总和、与变化后的质点和场的总和守恒,不管一个物体怎样地产生、成长、衰减、消亡,参与这个物体之产生、衰减、消亡的那些质点和那些场的总和总是守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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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野狐禅之异想天开__30

      第三、作用物体的场总干涉被作用物体的场;由干涉场干涉被干涉场而形成的合成场的状态,取决于干涉场的状态、被干涉场的状态、以及干涉状态之三者的总和。

      任何物体都有大小,任何一个物体都有一定的空间体积。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质点有空间体积,一个物体的场也有空间分布,一个物体的质点就在这个物体自身的场的中心区域,一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总在这个物体之质点的空间体积的外面;一个物体的质点的空间体积、加上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的体积,才是这个物体的完全的空间分布情况。质点表面则是质点的空间体积与场的分布空间的分界面;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质点表面也是该物体之第一部分的场与该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的分界面;当然该分解面也是虚拟的封闭几何曲面。但是,质点是物体的抽象,质点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质点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对于一个物体之空间体积的大小,人们通常只用这个物体的质点的大小来表示、只用这个物体的质点的空间体积的大小来表示;对于一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人们通常只将其作为场的分布空间、而不将其作为这个物体之空间体积。

      场的形式是波,各个波之间可以发生干涉。场总是有空间分布;当两个场的分布空间发生重叠时,在重叠的空间内,这两个场就发生干涉;两个场发生干涉的条件就是这两个场的分布空间发生了重叠;只有在两个场各自分布空间的重叠的空间内,这两个场才发生干涉;只要两个场各自的分布空间发生了重叠,这两个场在重叠的空间内就发生了干涉。当发生作用时,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必然在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质点又是物体的场的源头,一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总是在这个物体之质点的空间体积的外面;所以,当有发生作用时,肯定有作用物体的场的一部分分布空间与被作用物体的场的一部分分布空间发生了空间重叠。在重叠的空间内,既分布有作用物体的场,也分布有被作用物体的场;从而在重叠空间内,作用物体的场干涉被作用物体的场;因为干涉场和被干涉场都是被人为指定的,所以,人们也可以认为在重叠空间内被作用物体的场干涉作用物体的场。作用物体的场对被作用物体的场的影响,就是对被作用物体的场的干涉。场的形式是波;对于作用物体的场干涉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情形,人们可以用各个波发生干涉的情形来描述;对于作用物体的场干涉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比例情况,人们也可以用波干涉时的比例情况来描述。

      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可以发生转化;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全都转化为了场,虽然这个物体的质点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只要有这个物体的场还存在,只要由这个物体的质点转化而来的场还存在,那么该场就有空间分布,那么该场就可能干涉其它的场,那么该场就可能受到其它的场的干涉;即使一个场的源头质点已经消亡,只要这个场还存在,这个场就可以与其它的场发生干射。

      作用物体的场总是干涉被作用物体的场,作用还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波动。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场的源头,作用总是使得被作用发生相应变化,作用总是使得被作用质点发生相应变化;根据变化公理的第三项:如果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了变化,这个物体的场也要发生相应地变化;作用改变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波动,指的就是作用使得被作用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相应变化(可能是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了改变,也可能是被作用物体质点与被作用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发生了改变)从而使得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波动发生改变、而不是指的作用物体的场干涉被作用物体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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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野狐禅之异想天开__29

      任何一个物体都处在环境中,都受到环境中的多个物体的作用。所谓环境,有环、境两层意思。环是环绕、围绕,不管是环绕还是围绕,都是首尾相接、都包括有封闭的意思;境是边界、范围、地方、区域;环境表示的就是一块由边界围绕起来的封闭的区域;环境总是有一个封闭的边界,这个封闭的边界总是把一块区域围绕起来、并使得边界内的区域与边界外的区域在边界处区别开来;在物理学中,环境的封闭边界是观测者在进行观测时人为指定之虚拟的封闭几何曲面、而非一定是实际存在的曲面。境还包括有境界、境况的意思,而所谓境况、也就是情况;所以环境的完整定义应该是:环境是一块封闭的区域以及区域内的情况。在物理学中,环境指的总是一块封闭的区域内的场的情况。当观测者在观测一个物体时,观测者对区域的确定总是通过确定观测对象周围之其它物体的质点而确定的,观测者对区域内的场的确定也总是通过确定场的源头质点来确定的。环境的区域通常是大于观测对象质点所占据的空间、并且不大于观测对象质点周围的其它物体的质点所共同标示出来的区域。物体的场有动态场、静态场两类,物体的场有重力场、电磁场、强相互作用场、弱相互作用场四种;对于隶属于不同种类的两个场,其各自空间分布的情况不同,其各自分布空间内之势的情况各不相同,其各自分布空间内之势差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多个场之间还可以发生干涉;当多个场发生干涉时,那多个场的分布空间必然有重叠;因而在环境所指定的区域内可能有多个场,而且环境中的那多个场之间也相互干涉而成为一个场,所以人们也可以认为环境内只有一个场。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在一个环境以外,虽然环境总是有虚拟的封闭几何曲面,这个环境内还是可能分布有这个物体的场;环境的虚拟封闭几何曲面、既不影响环境内之物体的场在环境内的分布情况、也不影响环境内之物体的场在环境外的分布情况、还不影响环境外之物体的场在环境内的分布情况、更不影响环境外之物体的场在环境外的分布情况。当人们观测一个质点时,质点总是处在环境中,环境中的场必然对质点实施作用,所以人们通常把环境也称为作用环境。场是物体的组成部分,任何物体的场都有分布空间;当人们把一个物体作为观测对象放到环境中时,这个作为观测对象的物体也有场,这个作为观测对象的物体的场也有分布空间;当这个作为观测对象的物体质点位于环境中时,环境中也分布有这个作为观测对象的物体的场。但是,当人们把一个物体作为观测对象时,如果这个观测对象的角色是作用物体,那么环境中的场就包含有该观测对象的场。当人们把一个物体作为观测对象放到环境中,如果这个观测对象的角色是被作用物体,其它的物体的场都可以对这个观测对象实施作用,但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场却不可以对这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实施作用;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虽然一个物体之质点的空间体积总在该物体之场的分布空间的内部,但是一个物体之质点所占据的空间却不是该物体之场的分布空间;所以,如果一个观测对象的角色是被作用物体,人们完全可以认为环境所指代的场总是不包括这个观测对象的场、而是刨除了这个观测对象的场以外的其它的物体的场,人们也总是可以认为环境所指代的场总是不包括这个观测对象的场、而是刨除了这个观测对象的场以外的其它的物体的场,当然这种刨除只是人们在进行观测活动时的人为设定、而不是确实把观测对象的场从环境中刨除了。当人们进行观测活动时,还总是须要参照对象;不管参照对象的质点在环境内还是环境外,只要是环境内分布有参照对象的场,环境内的场的分布情况就包含有参照对象的场;当人们进行观测活动时,人们也可以像刨除观测对象的场那样把参照对象的场从环境中刨除了。虽然人们可以主观地刨除环境中之观测对象的场,虽然人们也可以主观地刨除环境中之参照对象的场,但是,环境中之观测对象的场还可能对环境中之除观测对象以外的其它物体实施作用,环境中之参照对象的场也还可能对环境中之除参照对象以外的其它物体实施作用,甚至环境中之观测对象的场还可能对环境中之参照对象实施作用,甚至环境中之参照对象的场也还可能对环境中之观测对象实施作用,更甚至环境中之观测对象与环境中之参照对象间的作用是相互的。

      在一个环境内、除了观测对象的质点以外还可能有其它物体的质点,那些其它物体的场也在该环境中有分布,那些其它物体的场也可能影响观测对象的质点,那些其它物体的场还可能影响参照对象的质点。如果环境空间内除了观测对象质点以外还有其它物体质点,那些其它物体质点也属于是环境的一部分,这样的一个环境通常被称为一个系统。当人们进行观测活动时,还总是需要参照对象;参照对象的质点总是可能就是系统的一部分;如果人们进行了一次观测活动、并且人们的这一次观测活动的观测对象和参照对象都在一个环境内,那么观测对象和参照对象之间也可能发生影响、还可能发生作用。人们对环境的确定总是通过确定观测对象周围之其它物体的质点而确定的,人们对环境内的场的确定也总是通过确定场的源头质点来确定(环境内的场的源头质点可能在环境的虚拟封闭几何表面以外);人们还可以把这样的质点也作为环境的一部分,这样的一个环境也可以被称为一个系统。人们习惯把一些物体作为一个系统,其实人们的这个习惯通常是把一些质点作为一个系统;一个系统内不仅有质点,一个系统内还有场,一个系统也还占据有一定的体积空间;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所占据的空间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内既分布有各个组成物体的质点、也分布有各个组成物体的场,在这个系统的空间内、各个组成物体之间可能发生作用、各个组成物体的场还可能发生干射。

      不管是对一个环境的确定,还是对一个系统的确定,人们都是通过质点来完成的。对于一个环境所包括的空间,人们是通过确定这个环境的那些质点来标示出来的。对于一个系统所包括的空间,人们也是通过确定这个系统的那些质点来标示出来的。对于一个环境内的质点,人们也是通过该环境内的那些质点来确定的;对于一个系统内的那些质点,人们也还是通过该系统内的那些质点来确定的。人们为了描述方便、通常把一个环境描述为一个空间坐标系的一个区间,环境内的质点或场都在该区间内;人们为了描述方便、通常也把一个系统描述为一个空间坐标系的一个区间,系统内的质点或场也都在该区间内。

      如果一个物体受到一个作用,这个物体就要发生相应变化,这个物体发生了相应变化以后将最终处于平衡状态;平衡状态总是于作用相关,每一个作用都对应有该作用之被作用物体的一个平衡状态。一个物体的质点可能位于多个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一个物体的质点可能同时受到多个其它物体的作用。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位于多个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那多个物体之各自的场在这个物体质点所位于的区域内都有分布,那多个物体之各自的场干涉成为一个合成场、并通过该合成场共同对这个物体质点实施作用、还并通过该合成场共同使得这个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发生相应变化;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最终的平衡状态总是与那一个合成场相对应。场的形式是波,由多个场干涉而成的一个合成场、还总可以被分解为参与干涉的各个场,因而,那多个物体的场通过干涉而成的合成场共同对这个物体质点实施的作用、可以被分解为各个物体之各自的场分别对这个物体质点的作用;对于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各个作用各自都对应有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该作用自己的平衡状态,而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最终的平衡状态对应着的却是那一个合成场,所以,当这个被作用物体质点最终位于合成场所对应的平衡状态时,对于干涉而成的这个合成场的那些个场中的一个参与干涉的场、这个被作用物体质点却可能不在这一个参与干涉的场所对应的平衡状态。一个作用总使得一个被作用物体的变化向该作用所对应之平衡状态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受到一个作用、并且这个物体在该作用下已经处于了平衡状态,那么这个作用就不再使得这个物体发生进一步地相应变化了,也就是这个作用使得这个物体发生之进一步的相应变化等于零;当一个物体同时受到多个作用时,在那多个作用的共同作用下,这一个物体的变化还可能发生相对于其中一个作用之平衡状态的逆向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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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野狐禅之异想天开__28

      第二、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发生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之势差的大小平衡。

      人们总是把观测到的关于一个物体的情况统称为这个物体的状态,状态总是关于物体的情况,作用物体的场的状态就是作用物体的场的情况,作用物体质点的状态就是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被作用物体的场的状态就是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情况,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状态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人们还通常用是否平衡来描述比例的情形,人们也通常用平衡来指代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人们总是把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称为这个比例是平衡的;平衡状态指的就是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平衡总是与作用有关,作用又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物体还总是变化的,平衡状态指的则是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向平衡状态发生应激变化;如果一个作用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了相应变化、并使得被作用物体处于了平衡状态,那么这个作用也就不再使得被作用物体进一步发生应激变化了,那么这个作用继续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作用而导致之应激变化的多少就等于零了。

      平衡状态指的是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平衡状态总是与作用有关;凡是作用,总是具有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一个完全的物体还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作用的承受者,场则是作用的唯一方式;所以,平衡状态总是既与作用物体的场有关、也总是与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有关。不管是人们对被作用物体的确定、还是人们对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的确定、抑或是人们对被作用物体受到之作用的确定,都是通过被作用物体质点来间接确定的;人们对实施作用的场的情况的确定、也须要通过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才可以完成;人们对平衡状态的确定、也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被作用物体质点来确定。

      平衡公理涉及到的情形有三种:一、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从而这个物体没有受到影响;二、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作用对这个物体之质点的影响;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作用对这个物体的场的影响。当作用与其所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是平齐、对等的时,作用与其所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也有三种情形:一、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这个物体只保持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二、一个物体受到了作用,但是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却没有使得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发生改变;三、一个物体受到了作用,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也使得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在使得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发生了一定数量的改变以后、不再使得该物体的变化发生进一步地改变。只要一个物体处于了平衡状态,这个物体的情形就总是这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当一个物体的质点不存在以后,人们通常认为这个物体也已经消亡了,人们也认为这个物体也不再可以受到其它物体的作用了,因而平衡状态的三种情形、都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存在时的情形、都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受到作用时的情形,人们对物体的变化都是通过观测质点而间接确定的,人们对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也都是通过对质点之运动的确认而确定的,所以,对于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人们通常只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来表示。当人们只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来表示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时,平衡状态指代的情形也可以被表示为三种情形:一、一个质点没有受到作用,这个质点只保持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二、一个质点受到了作用,但是这个质点所受到的作用没有使得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发生改变;三、一个质点受到了作用,这个质点所受到的作用也使得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质点受到的作用在使得这个质点的本来变化发生了一定数量的改变以后、不再使得该质点的变化发生进一步地改变。只要一个质点处于了平衡状态,这个质点的情形就总是这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人们不管是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来表示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还是用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来表示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平衡状态的情形都只有三种。当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只保持自己的本来变化,这个物体的质点也只保持自己本来的运动;此时这个物体就处于平衡状态,此时这个物体质点也处于平衡状态;比如伽利略理想实验中提到的在水平面上以恒定速度滚动的小球就可以被认为处于平衡状态。当一个物体虽然受到一个作用、但是这个作用却没有使得这个物体的变化发生改变、从而这个作用也没有使得这个物体质点的变化发生改变时,这个物体就处于平衡状态,这个物体质点就处于平衡状态;比如在桌上静止放置一个砝码,这个砝码虽然受到地球重力的作用,但是这个砝码却没有发生变化,这个砝码就处于平衡状态,这个砝码的质点也处于平衡状态。当一个物体虽然受到一个作用,这个作用也使得这个物体的变化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物体的变化在改变以后、不再进一步发生改变,这个物体之质点的变化在发生改变以后、也不再进一步发生改变,此时这个物体也还是处于平衡状态,此时这个物体质点也还是处于平衡状态;比如一个人伸展两臂以拉伸开一根弹簧并保持不动,这根弹簧就处于了平衡状态,这个弹簧质点就也处于了平衡状态。

      物体总是在变化,作用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发生改变;如果一个作用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发生了改变,那么由这个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之改变的方向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发生改变;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变化之改变的终点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处于了平衡状态;如果一个物体受到了作用,一旦这个物体的质点达到平衡状态以后,这个作用就不再使得这个物体之质点的变化发生进一步的改变了。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作用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作用也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质点和被作用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作用还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的场的波动。作用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向平衡状态变化。被作用物体在向平衡状态变化过程中还可能发生自身的变化,比如质点解体,比如质点和场之间发生转化;该情形之被作用物体的变化之改变的终点、总是由被作用物体(既包含质点,也可能还包含场)变化而来的客观实在的对象处于了平衡状态;如果被作用物体发生了解体,由被作用物体解体而来的那些物体的质点都向平衡状态发生相应变化、并最终都处于了平衡状态。如果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全都转化为了场,那么被作用物体也就不再受到作用了;因为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已经全都转化为了场,那么这个被作用物体就不再存在了、从而该作用也不存在了,当然该情形的作用也不再使得曾经存在过的被作用物体质点发生进一步的相应变化了;人们为了表述的方便、明确,也可以表述为“这个曾经存在过的被作用物体也处于了平衡状态”。物体总是在变化,被作用物体质点总是在运动;而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只有当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被作用物体受到了作用,从而被作用物体质点才发生该作用导致的应激变化,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才向该作用对应的平衡状态发生改变;但是,只有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所位于的空间位置处的作用物体的场才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作用,随着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可能位于了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另外的位置,被作用物体质点所受到的作用也就随之发生了改变;随着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就可能位于了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的一个空间位置,如果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在该空间位置处于了平衡状态、那么该作用就不再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发生进一步地应激变化了;随着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被作用物体的质点还可能不再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了;当一个物体质点不再位于另外一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相对于那另外一个物体就也处于平衡状态了。

      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还可能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一个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那么人们可以把该情形表示为这个作用使得这个被作用物体发生了应激变化、而只是应激变化的多少等于零;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一个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那么这个被作用物体也就处于了平衡状态。当一个作用使得一个被作用物体发生了应激变化以后,如果这个被作用物体还没有在该作用下处于平衡状态,那么该作用还要使得该被作用物体发生进一步地应激变化、直到该被作用物体处于了平衡状态为止。

      宏观物体由常观物体组成,常观物体由微观物体组成,许多微观物体也是由比自身更微观的组成物体组成。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这个物体没有位于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处于平衡状态;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这个物体没有位于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也处于平衡状态。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这个物体处于平衡状态时,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还可能发生作用,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还可能发生由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所导致的应激变化,这个物体之由组成物体组成的各个部分也还可能发生由各个部分之间的作用所导致的应激变化,但是,那些应激变化都只是这个物体内部的应激变化,而这个物体整体仍然处于平衡状态。

      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变化,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总是相对应的,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也反映了作用物体实施之作用的多少。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质点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场总是有空间分布,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作用的多少总是与作用物体的场有关、也总是与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有关。

      被作用物体之由于受到作用而发生之变化的改变的情况、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之空间内的场的情况有关。如果人们把一个场的分布空间分为多个小区域,这个场在不同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是不同的。使得场中的被作用物体质点发生相应变化的作用物体方面的原因、就是作用物体的场在分布空间内之分布情况的差异。物体的场总是有空间分布,物体的质点总是有空间体积,而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当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位于一个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时,虽然作用物体的场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了作用,但不是被作用物体之分布空间内的各个区域内的场对这个被作用物体质点都实施了作用;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之位置处的作用物体的场、才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了作用。场的形式是波,人们总是可以用描述波的方式来描述场的分布情况;但是,对于场如何影响场的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则必须被从作用的立场来描述;从作用的立场,人们通常把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之任意一个位置的场的情况称为;比如,一个电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一个位置的电势、就是这个电场在该空间位置的势。也是从作用的立场,在场的分布空间内的各个位置,场的分布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也就是场的各个位置的势是不同的,这个不同则是势差;比如一个电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两个位置各自对应有各自位置处的电势,这两个电势之间的差值就是电势差、也就是势差。一个物体的场也可以发生变化;当一个物体的场发生了变化以后,对于这个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一个确定的位置,这个位置的势也可能发生了改变,这个位置之场在发生变化以后的势与场发生变化以前之该位置的势是不同的,这个不同也是势差。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相应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保持比例不变;即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之相应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物体有静态场和动态场两类;如果实施作用的场是静态场,那么被作用物体质点在该场之分布空间内所经历的势差、就是这个场的分布空间内的两个不同位置间之势的差异、就是被作用物体质点的两个空间位置间之势的差异;静态场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与场的两个位置之间的势差的多少平衡。动态场的传播也属于是场的变化,动态场的传播也属于是场的变化,场的变化总是可能造成场的势差;如果实施作用的场是动态场,那么被作用物体质点在该场之分布空间内所经历的势差、就是动态场的一列又一列地场波一次又一次地影响被作用物体质点,由动态场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与场的变化造成的场的势差的多少平衡。

      尽管被作用物体之由于受到作用而发生之变化的改变的情况、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之空间内的场的情况有关,尽管由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但是,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属于是被作用物体之本来变化的改变、属于是被作用物体的变化,质点还是物体的抽象、还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不仅与作用物体的场的势差有关、还与被作用物体自身的情况有关;质点是作用的承受者,所以,更准确地说,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的多少、还与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的情况有关。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当人们观测物体时,被观测的物体有且只有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两种角色;如果人们观测的是被作用物体,人们直接观测的就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如果人们观测的是作用物体,人们间接观测的则是作用物体的场。人们通过长期的观测活动,把物体的场分为重力场、电磁场、强相互作用场、弱相互作用场,人们也可以把物体分为重力物体、电性物体(磁性物体可以被认为也属于是电性物体)、强作用物体、弱作用物体;人们对物体种类的划分,就是根据直接观测物体的质点、以及间接观测物体的场而确定的。当人们把一个物体放置到各个种别之各自的一个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这个物体所受到的作用不同,这个物体所发生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也不同;比如,人们把一个微观物体依次放置到一个重力场、一个电场、一个强相互作用场、一个弱相互作用场,这个微观物体在各个场中所受到的作用不仅是作用物体与被作用物体的不同,这个微观物体在各个场中所受到之作用的种类也不同。当人们把各个种类的一个物体放置到同一个场的分布空间内时,各个物体发生的相应变化的多少也不同;比如,人们还是把一个钢球、一块磁铁、一个电子分别依次放置到一个重力场中,各个物体受到的作用也是不仅作用物体与被作用物体的不同,各个物体受到之作用的种类也不同。由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的多少、总与被作用物体质点所经历之实施作用的场的势差平衡,被作用物体之由于受到作用而发生的相应变化的情况、还总与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的情况也有关;不管一个物体受到的是哪一种作用,与作用相关之被作用物体质点的情况、通常被称为质量。人们总是把一个物体的情况梳理为该物体的一组状态属性,质量就是当一个物体作为被作用物体时、该物体的质点之与作用相关的那一项属性。物体之间的基本作用有四种,每一种的作用,都对应有该种作用之被作用物体的“质量”;例如,重力作用对应着被作用物体的重量、电磁作用对应着被作用物体的电荷、都是被作用物体的质量。在传统物理学里面,人们总是只把重量作为质量、而把电荷作为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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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平衡公理

      所谓平衡,就是平齐、对等的意思,也就是衡等的意思;人们通常用是否平衡来说明比例的情形,人们还通常用平衡来表示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人们总是把比例平齐、对等的情形称为这个比例是平衡的,人们总是把比例不是平齐、不是对等的情形称为这个比例是非平衡的。凡是平衡,总涉及到比例的双方;在物理学中,平衡涉及到之比例的双方是作用的双方,即平衡涉及到之比例的双方是参与作用的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既然平衡涉及到之比例的双方是作用的双方,既然平衡涉及到之比例的双方是参与作用的作用物体和被作用物体,那么平衡一定与作用有关;作用总是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平衡公理说明的就是作用及其可能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的情况,平衡公理说明的就是作用与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之间的比例的情况。

      一个物体不是对它周围的任何一个物体都发生作用,一个物体也不是受到它周围的任何一个物体的作用。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当一个物体受到其它物体的作用时,作用的结果也分为对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影响和对被作用物体的场的影响。所以,平衡公理的内容涉及到的情形有三种:一、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从而这个物体没有受到影响;二、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作用对这个物体之质点的影响;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作用对这个物体的场的影响。因此,平衡公理的内容有三项:

      第一、如果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那么这个物体只保持本来变化;只要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物体就发生应激变化;只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物体才发生应激变化。

      物体可以变化。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三类:物体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还是人们表达对物理现象之表述的基本定义;物体的基本变化则有且只有四类: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物体的自身可以发生变化,物体自身的变化也就是物体的自身变化;当人们提到物体自身的变化时,物体自身的变化指的是物体自身的改变和转化;物体自身的变化总是包括有物体自身的场的波动、物体自身的质点的变化、物体自身之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该物体之自身的变化则包括有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组成物体的场的波动、组成物体的质点和组成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该物体自身之质点的变化不仅包括有该物体自身之质点的运动,该物体自身之质点的变化还包括有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组成物体的场的波动、组成物体的质点和组成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人们还经常提到物体的变化,物体的变化不仅包括有物体自身的变化、也包括有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对于任何一个物体,该物体的变化既包括有该物体自身的变化、也包括有该物体相对于其它物体的相对改变、而不包括有其它物体相对于该物体的相对改变;对于任何一个物体,该物体的基本变化则总是该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变化属于是该物体自身的变化,因而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变化也总属于是该物体的变化。物体的变化也可以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还可能因为受到的作用而发生应激变化;而当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则只保持其本来变化。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当人们提到物体的本来变化时,物体的本来变化指的是当把物体的变化对应到一个物体时、被对应到之这个物体自身的改变和转化、以及被对应到之这个物体相对于其它物体的相对改变,一个物体的本来变化总是包括有这个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其它物体也可能相对于这一个物体发生物体之间的改变,当人们提到物体的本来变化时,本来变化通常指的是变化所对应之物体的本来变化、通常包括有变化所对应之物体相对于其它物体的相对改变、而不包括其它物体相对于变化所对应的物体的相对改变。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也包括有该物体之组成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物体总是在变化,作用总是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一个物体的应激变化总是由这个物体受到的作用导致的,而一个物体的本来变化总是这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时发生的变化,而一个物体的本来变化总是不包括有该物体之由于受到作用而发生的应激变化。

      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物体的变化总是相对的,人们总是可以把物体的变化称为相对变化。作用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物体总是变化的,被作用物体也总是变化的,如果作用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了应激变化,该应激变化只是改变了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被作用物体对受到之作用的响应就是被作用物体改变其本来变化,被作用物体对受到之作用的感知则是被作用物体根据其本来变化的改变、反过来明确了被作用物体受到的作用以及实施作用的物体;被作用物体的变化被改变以后,被作用物体仍然在变化。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当人们提到物体的本来变化时,物体的本来变化指的总是变化所对应之物体的变化,物体的本来变化总是可能包括有变化所对应之物体自身的改变、总是可能包括有变化所对应之物体自身的转化、总是可能还包括有变化所对应之物体相对于其它物体的相对改变。物体总是在变化,作用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只是相对于被作用物体之本来变化的改变;物体有四类基本变化,被作用物体也是物体,被作用物体的基本变化也是物体的这四类基本变化,作用又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所以,作用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中的一类变化发生改变,作用也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中的几类变化发生改变,作用还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都发生改变;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基本变化的改变、总是与作用相关、也总是与作用相对应、还总是被作用物体对所受到之作用的响应;因此,人们总是把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变化的改变称为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基本变化的改变总是属于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一个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总是同时在发生,作用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改变,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的改变、也是同时发生。人们总是把一个物体之由受到的作用所导致之变化的改变称为这个物体的应激变化,一个物体发生相应变化的前提也必然是这个物体受到了作用,当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也就不发生应激变化,而物体又总是变化的,所以,如果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那么这个物体只保持其本来变化。如果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这个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都不发生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点保持本来的运动,这个物体的场也保持本来的波动,这个物体的质点与这个物体的场之间还保持本来的转化,这个物体的场与这个物体的质点之间也还保持本来的转化。

      作用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作用还可能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即作用还可能没有改变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如果作用没有改变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人们也可以认为作用改变了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只是作用对被作用物体之本来变化的改变的多少等于零;如果人们总是把作用没有改变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的情形、认为是作用改变了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而只是作用对被作用物体之本来变化的改变的多少等于零,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凡是作用、总是改变了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凡是作用、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即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的变化发生改变,因而,作用总使得被作用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都发生改变;如果作用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中的某一类基本变化发生改变,作用只是使得被作用物体的这某一类基本变化之改变的多少等于零、而不是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的这某一类基本变化发生改变;只要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物体就发生应激变化;只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这个物体才发生应激变化。

      作用可能改变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作用也可能没有改变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如果一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那么这个物体还是只保持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所以,当一个物体保持其本来变化时,这个物体究竟是因为没有受到作用从而这个物体只保持本来变化、还是受到了作用但是作用却没有使得这个物体之本来变化发生改变,观测者须要根据这个物体是否受到了作用来确定;又因为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所以,如果一个物体保持本来变化、但是这个物体却在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这个物体就是受到了作用、只是作用没有使得这个物体发生相应变化而已、而不是这个物体没有受到作用;如果一个物体保持本来变化,这个物体的质点也没有在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这个物体就没有受到作用,这个物体就没有因为受到作用而发生应激变化。比如,当人们把一块磁铁放到一个电磁场的分布空间内,这块磁铁就通常发生应激变化、从而人们也就可以确定这块磁铁受到了作用;但是如果人们把一个既非电性也非磁性的物体(比如一根木棒、一根火柴)也放到这个电磁场的分布空间内,这个既非电性也非磁性的物体就通常没有发生应激变化,人们通常认为这个既非电性也非磁性的物体没有受到作用;虽然人们通常认为这个既非电性也非磁性的物体没有受到作用,但是这个既非电性也非磁性的物体也在一个电磁场的分布空间内,这个既非电性也非磁性的物体应该是受到了作用、而只是作用使得这个既非电性也非磁性的物体所发生之相应变化的多少等于零而已。如果一个物体只保持本来变化,当人们进行观测活动时,人们总可以认为这个物体受到了作用、但是这个物体之由作用所导致的应激变化的多少等于零、但是这个物体之由作用所导致之变化的改变的多少等于零。一个场可能使得其分布空间内的一个被作用物体所发生之应激改变的多少等于零,一个场也可能使得其分布空间内的另一个被作用物体所发生之应激改变的多少不等于零;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之相应变化的多少,不仅与该物体质点所受到的作用有关,与该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也有关。人们把多个物体依次放到一个场的分布空间内,各个物体各自发生的相应变化总有差异。人们把一个物体依次放到多个场的分布空间内、这个物体在各个场之分布空间内所发生的相应变化的也总有差异;这种差异就是人们把物体的场分为重力场、电磁场、强相互作用场、弱相互作用场的依据。当人们确定物体的变化时,人们总是通过观测质点来确定物体的变化;不管是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还是场转化为质点,人们都是通过观测质点来确定物体的变化的;人们对物体的变化都是通过观测质点而间接确定的,人们对物体的变化都是通过对质点之运动的确认而间接确定的;正是因为人们对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都是通过对质点之运动的确认而间接确定的,所以,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应激改变,在忽略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的情形下,人们总可以认为这个作用对这个被作用物体实施的作用的多少等于零。

      运动是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之一,质点总是在运动;作用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总是改变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作用也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改变;作用只是改变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而不是使被作用物体质点发生运动的原因、更不是使质点发生运动的原因。物体总是在变化;作用总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总是改变被作用物体的变化,作用只是改变了被作用物体的本来变化,作用只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变化,作用既不是使被作用物体发生变化的原因,作用也不是使物体发生变化的原因。伽利略的理想实验就是对“作用只是改变质点的运动、而不是使质点发生运动的原因”的经典证明,也是对“作用只是改变物体的变化、只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而不是使物体发生变化的原因”的最有力的论证。作用总是可以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也只是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而不是使得物体发生变化。

      所谓的伽利略理想实验,是伽利略为了考察作用和运动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实验以及对实验的思考。伽利略曾经注意到,当一个球从一个斜面上由静止开始滚下而又滚上第二个斜面时,球在第二个斜面上所达到的高度、与球在第一个斜面上开始滚下时的高度几乎相等。伽利略断定高度上的这一微小差别是由于摩擦而产生的,人们如果能够把摩擦完全消除,那么球在第二个斜面上所达到的高度、与球在第一个斜面上开始滚下时的高度将恰好相等。然后他推想到,一、在完全没有摩擦的情形下,不管第二个斜面的倾斜度多么小,球在第二个斜面上总要达到相同的高度;二、如果第二个斜面的倾斜度完全消除了,那么球从第一个斜面上滚下来之后,将以恒定的速度在无限长的平面上永远不停地运动下去。据此,伽利略认为:作用不是维持物体运动的原因,即作用不是维持物体的速度的原因、而是改变物体运动的原因。因为人们永远无法将摩擦完全消除,因而这个实验是无法实现的;所以,这只是一个“理想实验”。

      作用总是导致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物体的应激变化就是物体之变化的改变。物体之变化的改变也只有应激变化;只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才可能发生改变,这个物体也才可能发生应激变化;伽利略的理想试验也支持这一观点;伽利略根据实验进行推想而得到的第二条“如果第二个斜面的倾斜度完全消除了,那么球从第一个斜面上滚下来之后,将以恒定的速度在无限长的平面上永远不停地运动下去”就意味着、只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才发生改变。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四类基本变化,物体的每一类基本变化的改变都是由作用导致的;只有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的质点的运动才可能发生改变,这个物体的场的波动才可能发生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也才可能发生改变。

      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在变化,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也在变化;当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的变化也就发生了改变,从而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本来变化也要发生改变;而一个物体之组成物体自身的变化以及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之间的改变都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都属于是这个物体的变化,所以,如果一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本来变化发生了改变,人们可能认为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也发生了改变。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如果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应激变化是这个物体的一个(或一些)组成物体受到这个物体的另一个(或另一些)组成物体的作用而发生的应激变化,该情形的应激变化只属于是组成物体的应激变化,该情形的应激变化只属于是组成物体的变化的改变,该情形的应激变化也还属于是该物体的本来变化、而不是该物体的应激变化、而不是该物体之变化的改变。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如果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受到作用、而且实施作用的物体既不属于是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也不属于是这个物体的部分,那么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发生的应激变化才属于是这个物体的应激变化、也才属于是这个物体之变化的改变;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如果这个物体的部分受到作用、而且实施作用的物体既不属于是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也不属于是这个物体的部分,那么这个物体之部分所发生的应激变化才属于是这个物体的应激变化、也才属于是这个物体之变化的改变。

      任何一个物体自身都可以变化,任何一个物体都有一个存在周期,任何一个物体都有一个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一个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就属于是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和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存在周期、以及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所导致之组成物体的应激变化,这个物体之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也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和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存在周期、以及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所导致之组成物体的应激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质点也可以发生自身的变化,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自身的变化还是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和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存在周期、以及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所导致之组成物体的应激变化。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之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都只是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总只是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那么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以及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所导致的应激变化、都总是影响这个物体的存在周期。不管一个物体有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只有当这个物体受到其它物体的作用时,这个物体才发生应激变化,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也才发生应激改变。伽利略根据实验进行推想而得到的第二条、针对的只是一个物体受到其它物体的作用时的这个物体的情形。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可能发生作用,这个物体的两个部分之间也可能发生作用,伽利略根据实验进行推想而得到的第二条、针对的只是受到作用的组成物体的情形、针对的只是受到作用的物体部分的情形;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不管该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怎样作用,不管该物体的各个部分之间怎样作用,伽利略根据实验进行推想而得到的第二条、针对的不是当该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发生作用时该物体整体的情形、针对的也不是当该物体的各个部分之间发生作用时该物体整体的情形。

      物体的变化可以同时发生;作用可以导致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之物体的应激变化也是物体的变化,一个作用与其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也是同时发生的。如果多个物体都受到了作用,那么那多个物体的应激变化也是同时发生的。如果发生有一个作用,这个物体总是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这个作用也可能发生改变,这个作用的改变、与这个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也还是同时发生的。

      物体可以变化,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物体的所有变化都是物体的变化,变化的对象总是物体;不管是物体的自身变化、还是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变化的对象总是物体。物体的变化还可以发生改变,物体之变化的改变也还属于是物体的变化,变化的对象也还是物体。应激变化是物体之变化的改变;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应激变化,那么这个物体的本来变化就发生了改变,但是不管是变化的对象还是改变的对象、都是物体。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还是人们表达对物理现象之解释或描述的基本定义;对于变化的对象的物体,人们也总是将其确定为质点或者以及场;人们总是先确定质点或者以及场、然后来确定物体的变化,人们总是用质点或者以及场来表述物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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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场的源头,场则是物体的组成部分;如果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了变化,这个物体的场还要发生相应变化。

      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物体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每一类基本变化都对应着物体;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人们既可以选择这个物体整体作为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也可以选择这个物体的部分作为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还可以选择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作为观测对象或参照对象,这个物体自身的改变和转化就是这个物体自身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这个物体的产生或成长可以被认为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这个物体的衰减或消亡也可以被认为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当一个物体产生、成长、衰减、消亡时,可能有其它的物体参与进来,也可能有比这个物体微观的其它物体参与进来,还可能有比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还要微观的其它物体参与进来;但是,参与变化的各个物体都各自是自己,参与变化的各个物体都各自有自己的质点和场,人们总是可以把物体的变化归结为这些物体之质点和场的基本变化: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人们不可以选择这个物体的部分或组成物体作为观测对象,人们观测不到这个物体自身之更微观的改变或转化,但是这个物体的基本变化仍然是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物体的基本变化总是要么对应着质点、要么对应着场、要么既对应着质点又对应着场,物体的变化也总是要么对应着质点、要么对应着场、要么既对应着质点又对应着场,每一类的基本变化都对应有确定的对象,每一类的变化也都对应有确定的对象(物体的变化所对应之确定的对象只有要么是质点、要么是场、要么既有质点又有场)。运动总是对应着质点;不管一个质点怎样运动,这个质点总是完全的自己。波动总是对应着场;不管一个场怎样波动,这个场总是完全的自己;不管多个场之间怎样干涉,各个场都是各个场之完全的自己。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不管这个物体自身怎样变化,也不管这个物体怎样凝聚、成长、分裂、分解,这个物体的各个组成物体都各自是完全的自己,参与这个物体之变化的各个物体或各个组成物体、都各自是完全的自己;人们总是可以把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归结为参与这个物体之变化的各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质点转化为场既对应着质点又对应着场,场转化为质点也是既对应着场又对应着质点;不管是质点转化为场还是场转化为质点,转化以后的质点不再是转化以前的质点之完全的自己、甚至可能是转化以前的质点在转化以后就完全消亡了,转化以后的场也不再是转化以前的场之完全的自己了、甚至可能是转化以前的场在转化以后就完全消亡了。许多微观粒子可以发生衰变,一个微观粒子的衰变过程通常是这个微观粒子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之存在周期的一个时间段。一个微观粒子发生衰变以后还可能变成其它种类的微观粒子;如果一个微观粒子由于衰变而变成了其它种类的微观粒子,这个粒子的质点和场对应的四类基本变化可能都有发生;当发生衰变的这个微观粒子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这个微观粒子的衰变还可以被归结为那些组成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甚至这个微观粒子衰变成了其它种类的微观粒子、也可以被归结为那些组成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而当发生衰变的这个微观粒子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这个微观粒子的衰变只可以被归结为这个微观粒子的四类基本变化,如果这个微观粒子衰变成了其它种类的微观粒子、也只是这个微观粒子发生了自身的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从而这个微观粒子的质点不再是前一时刻的质点而是成为了所转变成之粒子的质点、从而这个微观粒子的场也不再是前一时刻的场而是成为了由这个微观粒子所转变而成之粒子的场了。一个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总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还总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组成物体的场的波动、组成物体质点转化为组成物体的场、组成物体的场转化为组成物体的质点。

      物体可以变化,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物体的变化可以发生改变,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也可以发生改变。当质点的运动发生了改变以后,质点仍然在运动;质点之运动的改变也属于是质点的运动。当场的波动发生了改变,场仍然在波动;场的波动的改变也属于是场的波动。当有质点转化为场时的转化发生了改变,转化仍然在发生;质点转化为场时的转化的改变也属于是质点转化为场的转化。当有场转化为质点时的转化发生了改变,转化仍然在发生;场转化为质点时的转化的改变也属于是场转化为质点的转化。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对应的对象总是质点或者以及场,即基本变化的对象总是质点或者以及场;物体之基本变化的改变对应的对象也总是质点或者以及场,即当基本变化发生改变时、发生改变的对象也总是质点或者以及场。

      物体总是在变化;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质点总是在运动,场总是在波动,质点总是在转化为场,场也总是在转化为质点。如果一个质点没有发生运动,人们通常将该情形表述为这个质点是静止的;人们还可以把静止之定义的内容扩展一下,既当一个物体没有发生变化时、人们认为这个物体是静止的,如果物体的某一类基本变化没有发生、人们也可以认为该物体在这一类基本变化是静止的。静止只是被人们用来表示物体变化的多少等于零;如果物体在某一类变化是静止的,那么物体在这某一类变化的多少就等于零。当一个物体没有发生自身的变化时,也就是当一个物体既没有发生自身之质点和场的转化、也没有发生质点的分裂或解体时,这个物体还是稳定的;对于一个既没有发生自身之质点和场的转化、也没有发生质点的分裂、还没有发生质点解体的物体,不管这个物体的质点怎样运动,也不管这个物体的场怎样波动,这个物体总是稳定的。而所谓稳定,指的就是一个物体没有发生自身的变化,指的就是一个物体之自身的变化等于零;当一个物体稳定时,这个物体没有发生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如果这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该物体的各个组成物体自身是稳定的、各个组成物体之间还可以被认为是静止的。人们对物体的变化的确定总是相对的,静止也是相对的,稳定也还是相对的;当人们观测一个物体的变化情况时,不管得出的结论是这个物体静止还是变化,这个结论都是相对的;当人们选择各个参照对象来确定一个物体的变化情况时,人们得到的结论也可能是各不相同的。人们根据对运动的描述方式可以得到结论:质点总是运动的,质点也可以静止,静止是质点间之相对改变的多少等于零的运动;人们知道了变化公理以后,人们也可以从变化公理出发而推导出结论:质点总是运动的,静止是质点的运动速度等于零的情形,所以静止也是运动。如果一个物体是静止的,人们通常也将这种情形表述为“这个物体没有发生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在某一类基本变化是静止的,人们通常也将这种情形表述为“这个物体的那某一类变化没有发生”。

      物体总是在变化,各个物体都同时在变化。物体的变化有物体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改变,物体的各类变化都同时在发生,各个物体的各类变化也都同时在发生;物体的基本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都同时在发生,各个物体之各自的基本变化也都同时在发生。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物体的变化总是相对于物体而发生的变化;人们总是用物体的变化对应着的物体来确认物体的变化;人们一旦确定了一个物体,这个物体就可能既发生有自身的改变、也同时发生有自身的转化、还同时发生有该物体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物体的基本变化有四类,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要么对应着质点、要么对应着场、要么既对应着质点又对应着场;当人们确定了一个质点以后,这个被确定的质点可能既发生有质点的运动、也同时发生有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当人们确定了一个场以后,这个被确定的场可能既发生有场的波动、也同时发生有场和质点之间的转化;当人们确定了一些质点以后,这些个被确定的质点可能各自都既发生有质点的运动、也同时发生有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这些个质点各自的运动是同时发生的、这些个质点各自的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也是同时发生的;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各个组成物体同时在变化,这个物体的各个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也同时在发生;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而且人们把这个物体分成了多个部分,各个部分都同时在变化,各个部分的基本变化也同时在发生,各个部分的组成物体同时在变化,各个部分的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也同时在发生;当人们确定了一个场以后,如果人们把这个场的分布空间分成多个区域,各个区域内的那一部分场各自都在波动,各个区域内之那一部分场同时在波动;当人们确定了一些个场以后,这些个被确定的场可能各自既发生有场的波动、也同时发生有场和质点之间的转化,这些个场之各自的波动是同时发生的,这些个场之各自的场和质点之间的转化也是同时发生的。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对于一个物体,这个物体的质点在变化,这个物体的场也同时在变化,一个物体之质点的变化和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总是同时在发生。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任何一个物体都在发生变化,多个物体之各自的变化总是同时在发生,各个物体之各自的四类基本变化也总是同时在发生。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变化与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的变化也是同时发生的;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自身还可以发生改变或转化,这个物体自身的改变和转化也总可以被追溯到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因而人们可以认为这个物体自身的改变或转化就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变化,所以这个物体自身的改变或转化与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当然是同时发生的;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与这个物体自身的改变或转化是同时的、与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也是同时发生的,比如天上的一朵云在飘动(飘动是这朵云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的同时也发生姿态的改变(姿态的改变是组成这朵云之各种微观粒子的运动、是组成这朵云之各种微观粒子的基本变化)。

      物体可以静止,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都可能静止;当一个物体的某一类基本变化静止时,其实是这个物体的那某一类变化的多少等于零。物体的变化同时发生,各个物体的变化都同时发生,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也同时发生。在多个同时变化的物体中、可能有的物体的变化的多少等于零,即多个同时变化的物体中、可能有的物体是静止的;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都同时发生,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中、可能也有某一类基本变化是静止的、还可能有某几类基本变化都是静止的。当人们提到物体的变化是同时的时,人们的意思通常是各个物体都发生变化、并且各个物体之各自的变化的多少都不等于零,人们的意思是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都在发生、并且各类基本变化的多少都不等于零;但是,静止也属于是物体的变化,静止只是物体之变化的多少等于零、而不是物体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管物体是否是静止的,也不管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是否是静止的,物体的变化总是同时的,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也总是同时的。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还是人们解释或描述物理现象的基本定义。对于物体的变化,人们也应该用质点和场来解释、描述;所以,人们总是应该用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来解释或描述物体的变化。一个物体总是具有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存在周期,人们总是用一个物体的质点之存在的时间长度表示这个物体的存在周期的时间长度;在一个物体的存在周期中,这个物体的质点总是存在的,人们总是通过观测这个物体的质点来确定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总是通过观测这个物体的质点来确定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人们还总是通过观测这个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来确定这个物体的场的波动;人们总是应该用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来解释或描述物体的变化。有的微观物体还可能发生衰变从而变成其它的微观物体;如果一个物体发生衰变从而变成了另外一个物体,那么这个物体在衰变以前有该物体自身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那么这个物体在衰变成为另外一个物体以后则有那另外一个物体自身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这个衰变过程可以被表示为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这个物体的衰变过程也可以被表示为由这个物体衰变而成之那另外一个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自身可能发生变化,这个物体还可能解体、分裂,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以及这个物体的解体、分裂都可以被归结为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人们也总是应该用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来解释或描述这个物体的变化。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也可能发生变化,这个物体的变化也可以被归结为这个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也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当人们确定物体的变化时,人们总是通过观测质点来确定物体的变化;不管是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还是场转化为质点,人们都是通过观测质点来确定物体的变化的。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抽象,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对应的还是物体的成长和衰减,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也对应着物体的产生和消亡,质点又总是运动的,所以,一个质点的产生和消亡对应着的是这个质点之运动的起点和终点;对于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人们也只可以检测到质点存在时的变化;对于场之变化的情况,人们则只可以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确定。一个质点的产生和消亡对应着的是这个质点之运动的起点和终点,物体又总是变化的,当质点消亡以后、由质点转化而来的场依然存在,所以,一个质点的产生和消亡对应着的只是这个质点之运动的起点和终点、只是质点所代表的物体之可以被直接观测部分的变化的起点和终点;当一个质点消亡以后,由这一个质点转化而来的对象可能是另外的物体、也可能只有场,由这一个质点转化而来的对象仍然在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产生和消亡通常对应着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对应着的总有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质点的运动;但是,只有当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组成了这个物体的质点以后、这个物体质点的运动才开始,当这个物体解体以后、这个物体质点的运动也就结束了;而且,不管这个物体产生以前还是解体以后,组成这个物体的那些组成物体还是在变化中、还是在那些组成物体自身的基本变化中。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也总是在发生,这个物体的质点之运动的起点和终点对应着的就是这个物体之质点的产生和消亡。质点和场之间可以发生转化;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全都转化为了场,即使该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已经结束,由质点转化而来之场的波动仍然在发生;如果一个物体的场全都转化为了质点,即使该物体之场的波动已经结束,由场转化而来之质点的运动仍然在发生。物体有四类基本变化,人们对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的确定方式各有不同:对于质点的运动,人们可以通过直接观测质点来确定;对于场的波动、人们可以通过间接地观测场来确定,人们也只可以间接观测场来确定场的波动;对于质点转化为场、或场转化为质点,人们则须要既直接地观测质点、又同时间接地观测场才可以确定。对于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人们对质点之运动的确定、只要通过直接观测质点就可以被确定、只要通过直接检测质点就可以被确定,人们对场之变化的确定总是须要观测或检测与场有关的质点、然后把质点的运动情况转换为场之变化的情况;在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中,人们总是认为质点的运动是物体之最简单的变化;之所以运动是最简单的变化,就是因为质点可以被直接观测,就是因为质点也可以被直接参照,人们不须要像确定场之变化的情况那样转换观测结果就可以确定质点的运动情况。物体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因为质点可以转化为场,场也可以转化为质点,场也可以转化为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对一个物体的场的确定又总是须要通过确定这个物体的质点来确定;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不仅定义质点属于是物体的组成部分、而且定义场也是物体的组成部分的理由。人们每进行一次观测活动,就得到这次观测活动之观测对象的一个观测结果;人们只有对一个物体进行多次观测活动,才可以确定这个物体的变化;当人们确定物体的各类基本变化时,人们只有对各类基本变化各自所对应的对象进行多次观测、才可以确定各类基本变化所对应之对象的基本变化;人们必须对一个质点进行多次观测、才可以确定这个质点的运动,人们必须对一个场进行多次间接观测、才可以确定这个场的波动,人们必须同时多次即观测质点又间接观测场、才可以确定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

      当人们把物体的变化对应到确定的物体、而且也确定了物体的变化相对于的物体时,如果物体的变化对应着的物体可以被确定为多个物体、人们根据那多个物体中之各个物体分别确定的物体的变化可能不同,如果物体的变化相对于的物体可以被确定为多个物体,人们根据那多个物体中之各个物体分别确定的物体的变化也可能不同。物体总有存在周期,一个物体的存在周期总是该物体之质点存在的时间长度,而物体之最简单的变化也是质点的运动;所以,人们总是想办法把物体的变化确定为确定的质点及其运动;在人们要描述的物体的变化中,人们所确定的质点通常不再变成其它的对象。人们对场的观测也是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间接完成的;当人们间接观测场时,人们所确定的质点通常不再变成其它的对象,人们通常还认为被间接观测的场也没有变成其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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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要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变化,这个物体的场就要发生相应变化。

      如果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了变化,这个物体的场就要发生相应变化。这种相应变化不是应激变化,这种相应变化是由于一个物体自身的源头质点的变化、从而使得这个物体自身的场发生之变化的改变。一个客观存在的对象还可能由于与其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发生变化而导致该客观存在的对象发生的相应变化,这种相应变化也不是应激变化。相应变化总是被用来表示当一个对象发生变化时、另一个对象对应发生的变化;而应激变化则是作用物体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了作用、从而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之变化的改变,而相应变化也只是作用物体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了作用、从而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之变化的改变。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应激变化,那么这个物体的变化就要发生改变,一个物体的应激变化总是这个物体之变化的改变;如果一个物体发生了相应变化,那么这个物体的变化也要发生改变,一个物体的相应变化也总是这个物体之变化的改变;如果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个物体的场也要发生相应变化,这个物体的场的相应变化也总是这个物体的场之变化的改变。

      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物体的质点总是在运动,物体的场总是在波动,任何一个场自身都总是在波动。

      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质点可以转化为场,场也可以转化为质点。如果质点和场之间发生了转化,不管是质点转化为了场、还是场转化为了质点,即使转化以后的质点尚还存在,相关的质点也肯定发生了改变,因而相关质点的变化也肯定发生了改变。如果质点和场之间发生了转化,不管是质点转化为了场、还是场转化为了质点,只要转化以后的质点不存在了,对应着该质点的变化也就不再发生了。如果质点和场之间发生了转化,不管是质点转化为了场、还是场转化为了质点,即使转化以后的场尚还存在,该场也肯定发生了改变,因而该场的变化也肯定发生了改变。如果质点和场之间发生了转化,不管是质点转化为了场、还是场转化为了质点,如果转化以后的场不存在了,那么该场的变化也不再发生了。

      质点是物体的场的源头,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发生了变化,这个物体的场也要发生相应变化。如果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与该物体自身的场之间发生了转化,这个物体的场肯定发生了改变,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肯定也发生了改变。除了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所导致之场的变化发生改变以外,当一个物体的质点自身发生了改变时、也就是当一个物体的场的源头发生了改变时、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也要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的质点自身的变化发生了改变时、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还是要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发生了改变时、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仍然要发生改变;就像是水面上一个浮球产生的水波那样,当浮球发生了改变以后、浮球改变以后产生的水波相对于浮球改变以前产生的水波就发生了改变,当浮球的振动发生了改变以后、浮球之振动改变以后产生的水波相对于浮球之振动改变以前产生的水波也发生了改变,如果浮球在平静时水平面上有移动、浮球产生的水波也要相对于浮球没有移动时产生的水波发生改变。如果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了改变,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总是要发生相应改变;例如一块磁铁,一旦这块磁铁的源头质点发生了改变(比如这块磁铁质点发生了破裂、变形,再比如这块磁铁质点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改变)、这块磁铁之磁场的变化总要发生相应改变,一旦这块磁铁的源头质点的变化发生了改变、这块磁铁之磁场的变化也要发生相应改变,一旦这块磁铁的源头质点的运动发生了改变、这块磁铁之磁场的变化还是要发生相应改变(比如人们手拿这块磁铁挥动手臂,这块磁铁之磁场的分布空间也就随之发生改变)。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该物体的质点分裂为多个物体时、这个物体的场也相应地变成由该物体分裂而来的各个物体之各自的场,当该物体分解为许多个组成物体时,这个物体的场也相应地变为由该物体分解而来的各个物体之各自的场。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场的源头。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和该物体自身的场之间不仅可以发生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当一个物体的源头质点发生运动时,这个物体的场总是要发生相应变化,即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总要发生改变;当一个物体质点发生自身的变化时,这个物体的场也总是要发生相应变化,即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也总要发生改变;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这个物体之质点发生自身的变化(该物体质点自身的变化可以被归结为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该物体质点自身的变化可能还包括有该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基本变化的改变)时,这个物体的场也还总是要发生相应变化,即这个物体的场的变化也还总要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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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基本变化。

      物体的变化有且只有物体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三类。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还是人们表达对物理现象之表述的基本定义,因而物体的三类变化应该被细分为用质点和场表达的物体的变化。当人们把物体的三类变化细分为用质点和场表达的物体的变化时,物体自身的改变可以被细分为物体质点自身的改变、物体的场自身的改变,物体自身的转化可以被细分为物体的质点自身的转化、物体的场自身的转化,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可以被细分为质点之间的相对改变、场之间的相对改变、一个(或一些)物体的质点和其它物体的场之间的相对改变、一个(或一些)物体的场和其它物体的质点之间的相对改变。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和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之间也可以发生变化,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既可以变化为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一个物体自身的场也可以变化为这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当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与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之间发生变化时,如果是质点变化为了场,变化后的质点和场、可能都各自不再是变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完全的自己了、还可能不再是变化前的质点和场之各自的自己了、甚至可能是变化以后该质点消亡了;而当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和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之间发生变化时,如果是场变化为了质点,变化后的场和质点、可能都各自不再是变化前的场和质点之完全的自己了、还可能不再是变化前的场和质点之各自的自己了、甚至可能是变化以后该场消亡了;所以,一个物体的质点和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之间的变化是转化。对于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和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之间的转化,既可能是质点转化为场,也可能是场转化为质点;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和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之间的转化,也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转化、也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

      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物体的变化也总是相对于物体而发生的变化。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当物体的三类变化被细分为用质点和场表达的物体的变化以后,质点自身的改变总是对应着质点自身,质点自身的改变也总是相对于质点自身,场自身的改变总是对应着场自身,场自身的改变也总是相对于场自身,质点自身的转化总是对应着质点自身、也总是相对于质点自身,场自身的转化总是对应着场自身、也总是相对于场自身。一个物体的质点还可以转化为该物体自身的场,一个物体自身的场也还可以转化为该物体自身的质点;对于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转化为这个物体自身的场,虽然质点转化为了场,但是质点转化对应着的是质点自身、相对于的也是质点自身,而且这个物体还同时发生有场的转化,并且场的转化对应着的是场自身、相对于的也是场自身;对于一个物体自身的场转化为这个物体自身的质点,虽然场转化为了质点,但是场的转化对应着的是场自身、相对于的也是场自身,而且这个物体还同时发生有质点的转化,并且质点的转化对应着的是质点自身、相对于的也是质点自身。不管是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转化为这个物体自身的场、还是一个物体自身的场转化为这个物体自身的质点,都是既发生有质点的转化也发生有场的转化、而且质点的转化和场的转化总是同时发生的、并且质点的转化和场的转化总是关联的。只要是物体的变化,不管物体之怎样的变化,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对象、总是对应着质点或者以及场,物体的变化总是相对于对象、总是相对于质点或者以及场;不管是物体的变化对应的对象还是物体的变化相对于的对象,各对象都各自是各对象自己;在物体发生变化的整个过程中,变化总是对应有确定的对象,变化也总是相对于有确定的对象,人们通常提到的“发生变化的对象”指的只是变化对应的对象、而不是变化相对于的对象,人们通常还把发生变化的对象称为变化对象,变化对象指的也只是变化对应的对象、而不是变化相对于的对象,发生变化的对象总是相对于变化所相对于的对象而发生变化(如果变化是对象自身的变化,那么变化对应的对象是变化对象自身、变化相对于的对象也是变化对象自身;如果变化是对象之间的变化,那么只有变化对应的对象是变化对象自身,变化相对于的对象则是另外的对象、而不是变化对象自身);因为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一个完全的物体又是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因而当物体的三类变化被细分为用质点和场所表达之物体的各类变化以后,物体的变化对应的对象总是要么只是物体的质点、要么只是物体的场、要么只是既对应着质点又对应着场,物体的变化相对于的对象总是要么只是物体的质点、要么只是物体的场、要么只是既相对于质点又相对于场。人们总是应该用质点和场来表述物理现象,物体之变化的现象就属于是物理现象,因而人们也总是应该用质点和场来表述物体的变化;人们总是应该把物体的变化要么确定为质点的变化、要么确定为物体的场的变化、要么既确定为质点的变化又确定为物体的场的变化,即人们总是应该把物体的变化对应到确定的质点或者以及场、而且把物体的变化确定为这些质点或者以及场的变化。

      质点之间的相对改变就是运动。一个场自身的改变就是这个场自身的波动,多个场之间的相对改变就是场之间的干涉和各个场之各自的波动,场之间的干涉也属于是场的波动,场的改变总属于是场的波动。任何一个物体都有存在周期,任何一个物体都有一个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质点还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除了场以外的剩余部分、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也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因而,对于一个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人们就用这个物体之质点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来表示;当一个质点全都转化为场时,意味着的是这个质点所抽象的物体消亡了;当有场转化为一个质点时,则意味着一个物体产生或成长了;对于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通常发生在微观物体;比如正负粒子对撞以后同时湮灭就属于是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再比如微观粒子的半衰期、就可以被认为是微观粒子自身的质点和微观粒子自身的场间之相互转化的时间长度;对于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另外一个物体的场之间的相对改变,通常是被作用物体质点在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之位置的改变,因而通常是作用的改变;作用的改变可以被分为作用物体的场的改变、被作用物体质点在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位置的改变,场的改变属于是场的波动,被作用物体质点在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位置的改变、也可以被认为是被作用物体质点与作用物体质点之间的相对改变、也可以被认为是被作用物体质点相对于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对改变、也可以被认为是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和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之间总可以发生转化(既可能质点转化为场、也可能场转化为质点、还可能既有质点转化为场也有场转化为质点),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其它物体的场之间或许也可能发生转化;但是,质点是物体的抽象,人们总是用质点来代表质点所抽象的物体,一个质点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总是代表了这个质点所抽象之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人们总是通过直接观测这个物体的质点来观测这个物体的“除了场以外的剩余部分”,人们只有通过观测一个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其它物体的质点才可以间接地观测这个物体的场;所以,不管是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和该物体自身的场之间的转化、还是一个物体的质点与其它物体的场之间的转化,从人们观测的立场,都是该物体自身的质点与该物体自身的场之间的转化,都是该物体自身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这也可以被认为是人们认为物体之间的变化只有改变而没有转化的一个理由。凡是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就是质点所抽象之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凡是质点和场之间的转化、就是质点所抽象之物体自身的质点部分和质点所抽象之物体自身的场之间的转化。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产生还可能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聚集,这个物体的消亡则可能要么是这个物体分裂为多个物体、要么是这个物体分解从而使得这个物体的各个组成物体各自成为一个独立的物体;所以,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对于这个物体的产生过程、人们通常可以用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来描述,对于这个物体的分解过程、人们通常可以用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来描述,对于这个物体的分裂过程、人们则可以用抽象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集团(每一个组成物体集团都是这个物体的一部分、都可以被抽象为一个质点)而得到之质点的运动来描述。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人们总是可以把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追溯到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然后把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归结为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人们还总是可以从观测的立场、把这个物体的各个部分各自认为是一个物体,人们也可以把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细分为由抽象这个物体之各个部分而得到的质点和场、然后把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归结为那些质点和场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人们不可以把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追溯到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人们不可以把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归结为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但是,这个物体的变化还是有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对于一个物体,不管该物体是否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该物体总是具有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该物体总是处在自身之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存在周期中;随着该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该物体的质点和场都可能发生变化,该物体总是可能发生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当人们把物体的各类变化追溯到确定的质点和场、并把物体之变化的种类进行同类合并后,物体的各类变化总是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了。

      人们对所有物理现象的解释或描述都需要用质点和场来表达,质点和场是人们为了解释或描述所有的物理现象而找到的统一的定义、是人们用来表达对物理现象之解释或描述的基本定义;当人们把物体的各类变化追溯到确定的质点和场、并把物体之变化的种类进行同类合并后,物体的各类变化有且只有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四类;所以,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是物体的四类基本变化,质点的运动、场的波动、质点转化为场、场转化为质点是物体仅有的四类基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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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条公理

      公理只有三条,它们分别是变化公理、平衡公理、守恒公理。人们对物理定理的推导通常以这三条公理作为最原始的起点,人们对物理现象的解释通常以这三条公理作为最原始的起点,人们对一些物理现象的描述通常也以这三条公理作为最原始的起点。

      1、变化公理

      六个基本定义中包括有关于物体之变化的许多内容,变化公理就是对这许多内容的总结和引申。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物体的变化也总是相对于物体而发生的变化。物体具有客观性,物体的变化也是客观的;物体的变化总是客观的,物体自身的改变总是客观的,物体自身的转化也总是客观的,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还是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之变化的结果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自身之改变的结果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自身之转化的结果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间之相对改变的结果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质点之变化的结果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质点之运动的结果也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场之变化的结果也还总是客观的,人们确定的关于场之波动的结果仍然是总是客观的。物体具有相对性,物体的变化总是对应着物体,物体的变化还总是相对于物体而发生的变化;物体的变化总是相对的,物体自身的改变总是相对的,物体自身的转化总是相对的,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也还是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之变化的结果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自身之改变的结果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自身之转化的结果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物体间之相对改变的结果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质点之变化的结果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质点之运动的结果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场之变化的结果也总是相对的,人们确定的关于场之波动的结果也还是总是相对的。如果一个物体是静止的,那么这个物体的静止也总是客观的、也总是相对的,人们得到之关于这个物体是静止的这个结论仍然是总是客观的、仍然是总是相对的。

      变化公理的内容有三项。

      第一、物体可以变化,物体总是在变化。

      物体可以变化。微观物体可以变化,常观物体可以变化,宏观物体也可以变化。一个物体自身可以变化;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物体的质点自身可以变化,一个物体的质点之自身的变化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一个物体的场自身可以变化,一个物体的场之自身的变化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也可以变化,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变化也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还有:一、如果人们把这个物体的质点分成多个部分,每一部分都可以变化,每一部分的变化都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各个部分之间也可以发生相对改变,各个部分之间的相对改变也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二、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自身可以变化,各个组成物体自身的变化属于是各个组成物体自身发生的变化,各个组成物体自身的变化也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也可以发生相对改变,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也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三、这个物体还可能分解为多个物体,这种分解也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不管是这个物体的解体还是这个物体的分裂、都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任何一个物体都有一个存在周期,都有一个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一个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都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之任何一个组成物体的产生、成长、衰减、消亡也都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当一个物体是另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时,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既属于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变化、也属于是由这个物体组成的物体之自身的变化;这个物体与其它物体之间总可以发生相对改变,如果这个物体与之发生相对改变的其它物体同这个物体一起都属于是另外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那么该相对改变也属于是由这个物体所组成的物体之自身的变化。物体之间可以发生相对改变;各个物体的质点之间可以发生相对改变,各个物体的场之间也可以相对改变;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其它物体的场之间可能发生作用,作用也可以发生改变;一个物体的质点可能位于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位于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该物体的质点在其它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位置可以发生改变。多个物体还可能合并成为一个物体,该变化可以被认为是多个物体各自之自身的变化(因为合并结束以前的变化是由多个物体参与,当合并结束以后、那多个物体各自都成为了一个物体的一部分而不再独立存在,如果人们把该变化对应到合并结束以前的那多个物体,该变化就是合并结束以前的那多个物体各自的变化),该变化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因为合并结束以后生成了一个物体,如果人们把该变化对应到合并生成的那一个物体,该变化就是由合并而生成的这个物体之自身的变化);而当具有比自身微观之组成物体的一个物体分解为多个物体时,该变化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因为分解开始以前是一个物体,如果人们把该变化对应到分解开始以前的那一个物体,该变化就是那一个物体自身的变化),该变化也可以被认为是多个物体各自之自身的变化(因为变化的结果是生成了多个物体,如果人们把该变化对应到通过分解而来的那多个物体,该变化就是分解而来的那多个物体之各自的变化),该变化还可以被认为是多个物体之间的变化(不管是分解开始以前、还是分解过程中、抑或是分解结束以后,组成分解开始前的那一个物体的那些组成物体都各自是其自身;人们总可以把分解开始前的那一个物体的分解变化对应到那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如果人们把分解开始前的那一个物体的分解变化对应到那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那么那一个物体的分解变化则可以归结为那一个物体的那些组成物体的运动,那么那一个物体的分解变化则可以被认为是组成物体之间的变化,那么那一个物体的分解变化则可以被认为是多个物体之间的变化)。物体总是可以变化。

      物体总是在变化。不管是微观物体、常观物体、还是宏观物体,都总是在变化。物体自身总是在变化;任何一个物体都有一个存在周期,都有一个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任何一个物体每时每刻都处在自身之产生、成长、衰减、消亡的过程中,都是在变化中。物体总是在变化;物体的质点总是在变化,物体的场总是在变化,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也总是在变化。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还有:一、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总是在变化,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之间也总是在改变;二、如果人们把这个物体的质点分成多个部分,每一部分都总是在变化,各个部分之间也总是在改变,任何一个部分的组成物体总是在变化,任何一个部分的组成物体之间也总是在改变。物体之间总是在相对改变;各个物体的质点之间总是在相对改变,各个物体的场之间还是总是在相对改变。物体之间可以发生作用;当物体之间发生作用时,物体之间的作用也总是在改变。一个物体的质点可能位于其它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如果一个物体的质点位于另外一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这个质点在那另外一个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位置还是总是在改变。当一个物体自身的变化停顿下来、或者这个物体没有自身的变化时,其实是这个物体自身之变化的多少等于零、而不是这个物体没有发生自身的变化;当两个物体之间的相对改变停顿下来、或者这两个物体之间没有发生相对改变时,也只是这两个物体间之相对改变的多少等于零、而不是这两个物体之间没有发生相对改变。物体总是在变化,任何一个物体自身总是在变化,任何一个物体也总是相对于其它物体发生相对改变;当一个物体相对于另外一个(或另外一些)物体没有发生相对改变时,只是这个物体相对于那另外一个(或那另外一些)物体间之相对改变的多少等于零、而不是没有发生相对改变,但是这个物体还可能同时相对于除了那另外一个(或那另外一些)物体以外的其它物体发生相对改变、而且发生之相对改变的多少不等于零,但是也还可能有其它物体相对于这个物体发生相对改变、而且发生之相对改变的多少也不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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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野狐禅之异想天开__22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和场是被人们用来表达对物理现象之解释或描述的基本定义,质点和场也是被人们用来表达对物理现象之表述的基本定义。所谓表述,就是解释、说明、描述、叙述;人们对物理现象的解释或描述,总是可以被说成是对物理现象的表述。人们对物理现象的表述,可以用文字的方式,也可以用数学的方式。人们在进行观测活动时总是须要进行各种对比;而只有当人们用数字进行对比时,对比的结果也才是最准确的;而只有当人们用数字进行对比时,人们对物理现象之分类的意义才是最明确的,人们也才可以接下来去寻找关于物理现象的各种规律;所以,在物理学中,人们更关心数学方式的表述,比如用数字表示的质点的大小,又比如质点运动的数学方程,再比如场的波动的数学方程。人们对物理现象的表述,还要用状态属性项的形式进行表述;不管是对质点的表述、还是对场的表述、抑或是对质点和场之间的关系的表述,都要用状态属性项的形式进行表述;不管是对质点和场各自的变化的表述、还是对质点和场之间的对应变化的表述,都要用状态属性项之值的改变的形式进行表述。不管是质点的状态属性项、还是场的状态属性项,人们还都须要明确状态属性项所隶属的对象(状态属性项所隶属的对象有只有要么是质点、要么是场)。

      人们之所以研究物理,就是要搞清楚究竟都是可以怎样确定质点和场,就是要搞清楚关于各种确定了的质点和场的情况、并找到适当的表述:找到关于各种质点和各种场各自的表述,找到关于各种质点和各种场各自变化的表述,找到关于隶属于同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表述,找到关于隶属于同一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对应变化的表述,找到关于隶属于各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表述,找到关于隶属于各个物体的质点和场之间的对应变化的表述;对于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也要用质点和场来进行表述,对于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相应变化、要用作用物体的质点和场以及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和场来表述,对于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场的相应变化、也要用作用物体的质点和场以及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和场来表述,对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变化、还是要用作用物体的质点和场来表述;对于物体之变化的改变的表述、仍然要用物体的质点和场来表述;所有这些表述,不管是对质点的表述还是对场的表述,都属于是物理学的具体内容;物理学的内容也被称为物理内容,所有这些表述、都属于是物理内容;所有这些表述中的任意一个表述,只要有可能用数学方式表述,就要尽可能用数学方式表述,或者尽可能尝试用数学方式表述;所有这些表述中,用质点和场表达的关于运动、或者以及能的表述,则属于是物理学之核心内容的具体内容。物理公理属于是物理学的具体内容,物理定理属于是物理学的具体内容,用质点和场表达的关于物理现象的解释或描述、也属于是物理学的具体内容;而物理现象的各种规律,其实就是用质点和场表达的物理学的各项具体内容,其实就是用质点和场表达的关于物体之变化的各项具体内容。关于怎样确定质点或怎样确定场,仍然属于物理学的具体内容;每一种确定质点或场的方法,都要跟用该方法确定了的质点或场相对应,都要跟用该方法确定了的质点或场的表述相对应,这些同样属于是物理学的具体内容。关于怎样确定质点或场之各自的状态属性项,关于怎样确定质点或场的各个状态属性项的值,以及关于怎样确定质点或场的各个状态属性项的值的改变,还有关于怎样使得质点或场的各个状态属性项的值发生改变,更有关于怎样使得质点或场的各个状态属性项的值发生人们预期的改变,还更有关于怎样使得质点或场的各个状态属性项的值发生人们预期数量的改变,也都属于物理学的具体内容。

      而实现所有物理学内容的正确性(每一项内容都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各项内容之间也是既没有逻辑错误也没有逻辑悖论,各个定义都对应着各定义所指代的对象,各项内容都对应着各项内容所描述的对象,各项内容都隶属于各项内容所描述的物理现象,各项内容也都对应着各项内容所描述的物理现象)、完备性(内容以及逻辑形式上的正、反、对、应各方面都齐全完整;对内容的分类都是没有逻辑遗漏的枚举、都是遍历;对内容的分类与对物理现象分类之间要一一严格对应;人们可能受到自身观测活动的限制、而还有尚未发现的物理现象,但是,人们对内容的分类应该涵盖已知的全部物理现象,人们对内容的分类至少要与已知的物理现象分类之间一一严格对应)、准确性(找到适当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足够准确,误差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找到适当的数学公式及其适用范围;在数学公式的适用范围内,可以用数学公式描述内容的细节,并且数学公式在适用范围内的计算结果要么没有误差、要么误差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不管是测量误差还是计算误差,不管有没有误差产生,都要明确原因;如果有误差产生,则还要明确误差的数值范围)、全面性(或者叫做广泛性,可以解释尽可能多的物理现象;极限情形是没有了尚未发现的物理现象,即极限情形是可以解释全部的物理现象),则是人们研究物理学的目的;物理学的意义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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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野狐禅之异想天开__21

      物理学考察的是物理现象,物理现象是可以被追溯到物体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的现象,所以最开始的两个基本定义就是物体和作用。人们通过明确定义物体,也就明确了物理学的研究对象;物体之间可以发生作用,作用是物体之间的直接影响和直接感知;物体之所以可以被认识,也是因为物体之间可以发生作用;因此,物体之间的作用也属于是物理学的研究范畴。只要一个现象可以被追溯到物体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这个现象就属于是物理学考察的物理现象。物体可以变化,作用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物体的变化属于是物理现象,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也属于物体的变化,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也属于是物理现象。作用也可以发生变化,作用还总是对应着物体,作用更还可以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的变化也属于是物理现象。凡是物理现象、都是可以被追溯到物体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的现象;凡是物理现象,也都是可以被归结为物体及其变化、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的现象。

      凡是客观对象都可以被作为被观测的对象或被作为被参照的对象,客观对象又有客观存在的对象和客观实在的对象两类,客观实在的对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对象、也是客观对象。从人们观测的立场,凡是客观实在的对象只有要么是物体、要么是物体集合;因而,凡是关于客观实在的对象的现象都属于是物理现象。对于客观存在的对象,人们也可以对其进行观测或参照;当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对象进行观测、参照时,总是须要客观实在的对象,总是须要通过客观实在的对象来确定该客观存在的对象;人们之所以可以观测物体,根本原因又是物体之间可以发生作用;因而,关于客观存在的对象的现象,也应该可以被归结为物体及其变化、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如果关于客观存在的对象的一个现象也可以被归结为物体及其变化、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那么这个现象就也属于是物理现象。物理学考察的是物理现象,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对象的观测、总是须要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对象的参照、也总是须要客观实在的对象;因此,物理学总是为人们考察客观存在的对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取景平台,人们也总是可以从物理学这个基本的取景平台来考察客观存在的对象。

      物理现象还包括有物理现象发生的条件,条件也可以发生变化,条件还可以发生改变。比如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部空间内”,发生作用的条件可能满足、也可能不满足;当满足发生作用的条件时、就必然有作用发生,当不满足发生作用的条件时、就没有作用发生,而作用的产生和消失则属于是作用的变化,如果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在作用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位置发生了改变、作用也就发生了改变;作用的变化可以被认为是条件的变化,作用的改变则可以被认为是条件的改变。质点还可以运动,一个质点可能由于运动而受到了其它物体的作用,一个质点也可能由于运动而不再受到另外一个物体的作用;对于作用的变化或改变,人们都可以通过观测作用物体的质点和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来间接确定。物理现象所包括的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对象;物理现象中之各个条件以及各个条件的变化或改变,也都可以被归结为物体及其变化、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

      人们在进行观测活动时、总是须要观测对象、也总是须要参照对象。人们每进行一次观测活动、就得到关于这次观测活动之观测对象的一个观测结果;一个观测结果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关于这个观测对象之客观实在的对象的观测内容、也可能包括有关于客观存在的对象的内容,而关于客观存在的对象的内容所对应的客观存在的对象、指的是通过这个观测对象所确定的客观存在的对象;这个观测结果就属于是客观现象、就是关于这个观测对象的客观现象。人们通常还把关于一个观测对象的物理现象称为是这个观测对象的客观表象;关于一个观测对象的客观表象、不仅包括有关于这个观测对象的客观现象、还包括有关于通过这个观测对象所确定之客观存在的对象的客观现象。不管是客观表象、还是客观现象,都是客观对象所表现出来的形象;人们对客观对象的观测总是须要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对客观对象的参照也总是须要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对客观实在的对象进行观测而得到的观测结果的内容、总是被观测之客观实在的对象的状态以及各项状态属性各自的值;所以,不管是客观表象、还是客观现象,都可以被用客观实在的对象的状态来标示或描述,都可以被用客观实在的对象之各项状态属性的值来标示或描述;对于客观现象或客观表象的变化,也可以被描述为客观实在的对象之状态属性项的值的改变。

      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场的源头、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场则是物体的组成部分、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抽象的总是一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质点抽象的也总是一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当人们观测一个物体时,这个物体只有要么是作用物体、要么是被作用物体两种角色;当观测者进行观测活动时,如果观测者观测的对象是被作用物体、那么观测者观测的对象就是这个物体的质点,如果观测者观测的对象是作用物体、那么观测者观测的对象就是这个物体的场(对场的观测指的是观测者通过观测场之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而对场进行的间接观测,人们对一个物体的场的确定则是通过确定这个场的源头质点来间接完成的)。物理现象是可以被归结为物体及其变化、以及物体之间的作用、还有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的现象;质点是物体的抽象,人们总是可以用质点来代表物体;当人们进行观测活动时,人们总是只有用质点才可以准确地指代观测对象,人们也总是只有用质点才可以准确地指代参照对象,因而人们应该总是用质点来解释或描述物理现象;作用也属于是物理学的研究范畴,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人们总是可以用质点和场来表述物体及其变化,人们也总是可以用质点和场来表述物体之间的作用,因而,人们总是可以用质点和场来表述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所以,人们在解释或描述所观测到的物理现象时、通常只用质点和场来进行、而不是用物体和作用来进行。物体有宏观物体、常观物体、微观物体三类;人们还可以把每一类的物体分成许多种;各个种类物体的质点之间有差异,各个种类物体的场之间也有差异;人们对各个种类物体的质点进行观测、得到的各个观测结果可能不同,人们对各个种类物体的场进行间接观测、得到的各个观测结果也可能不同,人们对物体种类的划分以及对一个物体所隶属之物体种类的确认、也总是通过对这个物体之质点的观测和对这个物体之场的间接观测来完成的;所以,人们在解释或描述观测到的物理现象时、总是应该只用质点和场来进行、而不是用物体和作用来进行。人们在解释或描述物理现象时,总是应该只用质点和场来进行;人们对所有物理现象的解释或描述都需要用质点和场来表达;因此,质点和场是人们为了解释或描述所有的物理现象而找到的统一的定义,质点和场是被人们用来表达对物理现象之解释或描述的基本定义。

      当人们解释或描述物理现象时,人们通常习惯用物体种类的名称来指代物体个体,而且人们习惯用物体种类的名称只指代物体个体的质点;人们的这种习惯使得人们可以简单、明确地分别开各个种类物体的质点,但是,人们的这种习惯却可能使得人们忽略各个物体都还有一个组成部分是场;所以一定要明确,当人们用物体种类的名称只指代物体个体时,或者当人们用物体种类的名称只指代物体个体的质点部分时,虽然人们的表述中使用的是物体种类的名称,其实物体种类的名称指代的对象只是这种物体的个体、或只是这种物体之个体的质点;比如当人们观测一块磁铁的组成物体时,人们通常就用铁原子和其它种类的原子、以及各个原子之间的作用来解释或描述所观测到的各种物理现象;当人们把铁原子、或其它种类的原子作为被作用物体时,铁原子指代的对象通常就只是磁铁的组成物体中之铁原子的质点部分、其它种类的原子指代的对象通常也只是各个原子的质点部分;各个原子各自都还有自己的场。

      人们总是把关于物体的情况统称为物体的状态,人们通过观测而得到的关于物体之观测结果的内容总是物体的状态以及各项状态属性各自的值;一个完全的物体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因而一个物体的状态有质点的状态和场的状态两类;一个完全的物体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因而一个完全的物体的状态只有质点的状态和场的状态两类;所以,一个完全的物体的状态属性项有两组;对于一个物体而言,这个物体的质点有一组状态属性项,这个物体的场则有另外的一组状态属性项;一个物体的质点的那一组状态属性项、与这个物体的场的那一组状态属性项,共同组成了这一个物体的全部的状态属性项。关于各种物理现象,人们都要用被追溯到的质点以及场来解释或描述,人们都要用状态属性项的形式进行解释或描述,人们都要用被追溯到的质点及其状态属性项、以及被追溯到的场及其状态属性项来解释或描述。对于各个种类的物体,各种物体的质点具有的状态属性项可能不同,各种物体的场具有的状态属性项也可能不同;甚至是对于同一种类物体的各个个体,各个质点具有的状态属性项可能不同,各个物体的场具有的状态属性项也可能不同。物体可以变化;对于物体的变化,人们也是用物体之相应的状态属性项的值的改变来表示;对于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人们还是用被作用物体之相应的状态属性项的值的改变来表示;对于物体之间的作用,人们也还是通过确定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状态属性项的值的改变来确认的;凡是物理现象,人们都可以将其追溯到确定的物体、然后用被追溯到之物体的相应的状态属性项以及相应状态属性项的值还有相应状态属性项之值的改变来解释或描述;而对于物体的状态属性项、以及状态属性项的值、还有状态属性项之值的改变,人们也可以通过观测、检测状态属性项所隶属的物体来确定。人们总是应该用质点的状态属性项、场的状态属性项的形式来解释或描述物理现象;至于物体的每一项状态属性,不管是质点的一项状态属性项还是场的一项状态属性项、都反映了人们观测物体的一个视角、都反映了人们在物理学这个基本的取景平台上对物体进行观测的一个视角;人们可以选择物体的任何一项状态属性作为一次观测活动所要考察的内容,人们也可以选择物体的多项状态属性作为一次观测活动所要考察的内容。

      运动是质点之间的相对改变,能则是作用的多少,运动和能明确了物理学的核心内容。人们观测一个物体,可以被直接观测到的对象总是这个物体的质点;物体可以变化,人们可以确认的、物体之最简单的变化就是质点的运动;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作用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也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相应地改变;对于作用的多少、又是被人们用能来表示;所以,能把作用、场、质点、运动四个基本定义关联在了一起。人们研究物理,不仅是为了认识物理世界,也是为了改造物理世界;人们改造物理世界的能力,最明显的就是人们的工程制造、工程建设等工程能力;而人们的工程能力,归根结底都是人们认识并使用物体、以及认识并利用物体的变化、还有认识并利用物体之间的作用的能力,都是人们使用作用物体对由人们选定的被作用物体实施作用、并使得由人们选定的被作用物体发生人们预期之改变的能力;所以,能的定义不仅具有物理意义,能的定义还具有工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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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能:作用的多少

      能是作用的多少。一个物体作用于其它物体,对于作用了多少、总是被人们用能来表示;人们之所以把它称为能,还有一层意思是:能也是人们对一个物体可以对其它物体实施的作用的多少的估量、而不是只有已经作用了的多少才是能;因此,能有两种情形:一、一个物体对其它物体作用了多少,二、一个物体还可以对其它物体作用多少。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诸如“某一个人能把某一个物体怎么样”这样的言语;在这样的言语中,能指的是某一个人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通常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定要发生、更不是一定已经发生过了;但是,如果这某一个人已经把那一个物体怎么样了,能也就有了真实的体现;人们对这某一个人的能力之大小的衡量,就可以以那个物体被怎么样以前的情况和那个物体被怎么样以后的情况之两个情况的差异来表示;在这样的言语中,当把人对应替换成一个物体A,那么物体A就是作用物体;当把被人们怎么样的那一个物体也对应替换成一个物体B,那么物体B就是被作用物体;作用总是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作用的多少就由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来体现;作用物体对被作用物体作用了多少、就是能;作用物体能够对被作用物体作用多少、也是能;作用物体已经对被作用物体作用了多少、是能,人们还经常把作用物体已经对被作用物体作用了多少称为功,即作用了多少、功劳的大小就是多少。作用还可能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那么这个作用的大小是零,那么这个作用的多少也是零,从而这个作用实施了的能是零。

      作用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的多少、就对应地体现了被作用物体受到的作用的多少。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就是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变化的改变,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可能包括有被作用物体自身之改变的改变、可能也包括有被作用物体自身之转化的改变、可能还包括有被作用物体与其它物体间之相对改变的改变;对应地体现了受到之作用的多少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就是应激变化中包括的这三者(被作用物体自身之改变的改变、被作用物体自身之转化的改变、被作用物体与其它物体间之相对改变的改变)的总和;作用物体对被作用物体实施了多少作用,被作用物体也就受到了多少作用;所以,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的多少、还对应地体现了作用物体实施了的作用的多少。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当一个物体受到作用时,这个物体就可能发生应激变化,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可能都发生相应地变化,即这个物体的质点和场的变化都可能发生改变。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之变化的改变,也可能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变化的改变,还可能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改变的改变(可能既有被作用物体质点自身之改变的改变、也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也还可能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如果一个作用只改变了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那么由这个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之改变的多少、就对应地体现了被作用物体受到的作用的多少,由这个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之改变的多少、也对应地体现了作用物体实施了的作用的多少。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是一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也是一个物体的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人们可以确认的、物体之最简单的变化就是质点的运动;所以,人们通常就用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之改变的多少、来表示作用物体实施了的作用的多少。尽管人们通常用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之改变的多少来表示作用物体实施了的作用的多少;但是,只有当一个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时,即只有当一个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之变化的改变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时,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之改变的多少、才严格体现了作用物体实施了的作用的多少;如果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不是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虽然人们也可以用由作用导致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之改变的多少来表示作用物体实施了的作用的多少,但是,这种表达只是明确了人们对作用进行间接观测的依据或进行对比的观测依据,这种表达是不严格的。一个作用还可能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改变,一个作用也还可能只是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之质点的运动发生改变;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相应改变,那么这个作用对这个被作用物体实施的作用的多少等于零。即使一个作用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相应改变,这个作用也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比如一个作用虽然没有改变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但是这个作用却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了自身的应激变化的情形;如果一个作用没有使得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发生相应改变,在忽略作用所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相应变化的情形下,人们也可以认为这个作用对这个被作用物体实施的作用的多少等于零。由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运动之改变的多少所体现的作用的多少,是从被作用物体的角色体现的作用的多少;从被作用物体角色体现的作用的多少、都是已经作用了的多少。

      一个被作用物体可能同时受到多个作用物体的作用。当一个被作用物体同时受到多个作用物体的作用时,这多个作用可能都导致了这一个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不管有多少个作用,这一个被作用物体之由作用导致的应激变化的总和,就体现了那多个作用共同对这一个被作用物体之作用的多少;当一个被作用物体同时受到多个作用物体的作用时,这多个作用可能都是只改变了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之本来的运动;不管有多少个作用,由作用导致的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都要以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之本来的运动发生改变的方式体现出来,由作用导致的这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的多少的总和、就体现了那多个作用共同对这一个被作用物体作用的多少;尽管如此,每一个作用都对应有各自的作用的多少,每一个作用都对应有各自实施了的能的多少。

      场是物体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物体都有自身的场;场也是作用的唯一方式;因而任何一个物体都可以对其它物体实施作用。既然任何一个物体都可以对其它物体实施作用,而场又是作用的唯一方式,那么一个物体的场的情况就决定了这个物体的能的情况,那么一个物体的能的情况也反映了这个物体的场的情况。场的情况是从作用物体的角色体现的作用的多少;从作用物体的角色体现的作用的多少,要么是可以作用多少,要么是还可以作用多少。当一个作用物体已经对一个被作用物体实施了作用以后,这个作用物体可能还可以对这一个被作用物体继续实施作用;所谓“还可以作用多少”,指的就是作用物体还可以对这一个被作用物体继续实施的作用的多少。

      场总是有空间分布,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就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在一个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可能有不止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这一个作用物体的场对其中的各个被作用物体质点的作用不同,因而对其中的各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作用的能也不同;但是,各个被作用物体质点都受到这一个作用物体的作用,各个被作用物体质点之各自运动改变的多少所体现的能、都是这个作用物体的能。作用可能导致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由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可能不是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所体现的能、都是作用物体的能;而且,当一个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有不止一个被作用物体时,这一个作用物体对其中的各个被作用物体的作用不同、因而对其中的各个被作用物体作用的能也不同,各个被作用物体都受到这一个作用物体的作用,各个被作用物体之各自应激变化的多少所体现的能、也都是这个作用物体的能。

      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任何物体都有场,因而任何物体都可以对其它物体实施作用,所以任何物体都有能。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只有质点才可以被直接观测或被直接参照、而场是不可以被直接观测或被直接参照的。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能是作用的多少,一个物体的场的情况决定了这个物体的能的情况,一个物体的能的情况也反映了这个物体的场的情况;人们对一个物体的场的观测,总是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这个物体的质点和这个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来间接观测;因而,人们对一个物体的能的情况的确定,也总是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这个物体的质点和这个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来间接确定。虽然,人们对一个物体的能的情况的确定、总是可以且只可以通过观测这个物体质点和这个物体的场之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来间接确定;但是,能反映的是作用物体的场的情况;即使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这两个物体之各自的能也都它们分别作为作用物体时的场的能。凡是能、都是作用物体的能、都是作用物体的场的能。

      虽然,凡是能都是作用物体的场的能;但是,只有质点才是物体的可以被直接观测的部分,只有质点才是物体之可以被直接参照的部分,人们对场的观测也只可以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间接观测,人们对能的确定也还只可以通过与场有关的质点来间接确定;作用总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发生应激变化、总可能使得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发生应激变化,人们对能的确定就是通过被作用物体质点的应激变化来间接确定;因此,能不仅是作用物体的场的能,能还总与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有关。能是作用的多少;人们可以确认的、物体之最简单的变化是质点的运动,被作用物体的应激变化可能只是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人们总是可以用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的改变的多少来表示能的多少;所以,能还可以被认为是以作用导致之被作用物体质点之运动改变的多少表示的作用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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