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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野狐禅之异想天开 上 -- 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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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野狐禅之异想天开__18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抽象、是物体的场的源头、是发生作用时的作用承受者,场则是物体的组成部分、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一个完全的物体总是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当人们观测物体时,人们对被观测之物体质点的观测是直接观测;观测结果就是人们对被观测之物体质点直接观测的结果。人们对场的确定和认知,则是通过确定场的源头质点来间接地确定场,则是通过观测场之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然后把关于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观测结果转换为关于场的结果来认知场。物体可以变化,物体的质点可以变化,物体的场也可以变化;人们对场之变化的确定和认知,也是通过确定场的源头质点来间接地确定场,也是通过观测场之分布空间内的被作用物体质点、然后把关于被作用物体质点的观测结果转换为关于场的结果来认知和确定的。质点和场之间还可能发生变化;关于质点和场之间的变化,人们不仅须要观测参与变化的质点、还须要间接观测参与变化的场、才可以确定。

关于场的一切知识,人们都是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获知的;关于场的波动,人们也是通过观测与场有关的质点来获知的。比如在一个洁净的暗房间里面,人们打开手电筒照射一束光到墙壁上,人们只可以观测到墙壁上的一个光斑、而观测不到从手电筒到光斑的光;但是,人们如果往空中撒一把面粉、就可以观测到明显的一条从光源到光斑的光柱;人们对光的观测是借助漂浮在空中的面粉颗粒质点来完成的,而光是一定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是场。还有一种情形,比如当人们借助云雾室确定微观粒子时,人们是通过观测云雾室中的云雾来间接地观测微观粒子,人们是通过确定云雾室中之由云雾粒子所组成之云雾的变化、然后把这种变化转换为要被人们确定之微观粒子的变化;这种转换是从质点到质点的转换,这种转换不同于对场观测时的那种质点和场的转换。为了表明对场观测时和对质点观测时的差异,人们通常就说只有质点可以被观测、说只有质点可以被参照、而场是不可以被观测的、而场是不可以被参照的,人们有时候也将对质点的观测表述为是对质点的直接观测、也将对质点的参照表述为是对质点的直接参照、而把对场的观测表述为是对场的间接观测、而把对场的参照表述为是对场的间接参照;当人们提到对场间接观测的时候、这种对场的间接观测完全不同于通过一些质点而对另外一些质点进行观测的那种间接观测,当人们提到对场间接参照的时候,这种对场的间接参照完全不同于通过一些质点而对另外一些质点进行参照时的那种间接参照。人们定义“质点是作用承受者、而场不是作用承受者”,是因为这种对质点的观测与对场的观测的差异;人们定义“场的形式是波”也是由人们根据检测到的被作用物体质点以及确认之该质点的应激变化而得到的结论。因为人们可以通过云雾室对微观粒子进行观测,而且这种观测也可以被称为是间接观测;所以,尽管物体是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对物体的定义却是“物体是客观实在的、是可以被观测的对象或者可以被参照的对象”、而不是“物体是客观实在的、是可以被直接观测的对象或者可以被直接参照的对象”;人们可以用眼睛直接观测的物体只有常观物体和一些宏观物体。

人们不仅可以观测或参照客观实在的对象,人们也可以观测或参照客观存在的对象。只有对客观实在的对象的观测才是直接观测,只有对客观实在的对象的参照才是直接参照。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对象的观测或参照、也须要通过观测或参照与客观存在的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来完成;但是,客观存在的对象与客观实在的对象通常是依存关系,人们可能不须要把对客观实在的对象进行观测而得到之观测结果进行转换才可以得到关于客观存在的对象的观测结果。物体可以变化,客观实在的对象也可以变化,客观存在的对象也还可以变化;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对象的观测或参照、必须通过观测或参照与客观存在的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来完成,人们要确定客观存在的对象的变化、也须要通过观测或参照与客观存在的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来完成。当人们观测或参照客观存在的对象时,人们必须通过观测或参照与客观存在的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来完成,人们也只有通过观测或参照与客观存在的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才可以完成;客观存在的对象总是与客观实在的对象相关,即客观存在的对象总是依存于客观实在的对象。如果一个客观实在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与这个客观实在的对象相关之客观存在的对象也可能相应地发生变化。对于一个客观存在的对象,不管是该对象的变化、还是由于与该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发生变化而导致该对象发生之相应地变化,人们都必须通过观测或参照与该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来完成,人们也只有通过观测或参照与该对象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才可以完成;但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对象的观测可能不是间接观测,比如人们对一张纸上的字符的观测、就是通过观测这一张纸来完成的、就不是间接观测。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对象,人们对作用的观测和确定也是通过与作用相关的物体来完成的、即也是通过与作用相关之客观实在的对象来完成的;但是,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人们对场的观测总是间接观测;所以,尽管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对象,尽管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对象的观测通常不是间接观测,人们对作用的观测却是间接观测。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质点是作用承受者;所以作用的严格定义是:作用是作用物体的场对被作用物体的质点的直接影响,作用也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对受到之作用物体的场的影响的直接感知。场总是有空间分布;人们如果要使得被作用物体受到作用物体的作用,只要使得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就可以了;也只有当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时,被作用物体的质点才受到作用物体的场的作用;因此,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就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人们知道了发生作用的条件,也就明白了为什么“尽管一个物体总可以对它周围的物体作用,但不是对它周围的任何一个物体都作用;尽管一个物体总可以受到它周围的物体作用,也不是它周围的任何一个物体都对它作用”,而要使得两个物体的作用是相互的、只要使得这两个物体的质点分别在对方之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就可以了。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质点是物体的抽象,质点总是占据有一定的空间体积;场是物体的组成部分,场也总是具有空间分布。发生作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作用物体的质点位于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只要位于了作用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这个被作用物体质点就受到作用物体的场的作用;但是,不是作用物体之分布空间内的整个场都对这个被作用物体实施作用;只有一个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的位置处所分布之作用物体的场、才对该被作用物体质点实施作用。作用物体的场对被作用物体的质点实施作用的情形、就像是一个浮球产生的水波影响另外一个浮球的情形;人们抛一粒浮球垂直落到平静的水面,水波便以浮球落水点为圆心在水面上向外传播开来;如果水面上原来已经漂浮有一个物体,当水波到达那个原来漂浮物体所在的位置时,那个原来的漂浮物体也受到水波的影响、从而随着水波的起伏而起伏;那个原来漂浮物体总受到水波的影响,那个原来漂浮物体总是只受到其所位于的位置处的水波的影响。只有被作用物体质点所位于的位置处分布的作用物体的场、才对该被作用物体质点实施作用;这也是人们认为“场是作用的唯一方式,作用的现场实施者是场、而不是质点”的原因。

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那么这个物体既具有第一部分的场、也具有第二部分的场;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那么这个物体只具有第二部分的场;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那么这个物体的场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场的合成场。质点总是占据有空间体积,场也总是有空间分布;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这个物体之第一部分的场的分布空间总是不同于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场的分布空间;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那么分布有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空间内只分布有这个物体之第一部分的场,只有在分布有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空间以外才可能分布有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这个物体的场总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场的合成场,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总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场的合成场,在分布有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空间内、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的场也可能发生干涉,即这个物体之第一部分的场也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场的合成场,但是这个物体之第一部分的场的分布空间总不是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的分布空间,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更不是这个物体之第一部分的场、也更不是这个物体之第一部分的场的合成场,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只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场的合成场。

质点是物体的场的源头,一个物体的质点总是位于这个物体自身的场的分布空间的中心区域。场总是有空间分布,一个物体的质点也占据有空间体积;一个完全的物体有且只有质点和场两部分,一个完全的物体所占据的空间就是这个物体的质点的空间体积加上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一个物体的质点所占据的空间与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在质点的表面连成一个完全连续的空间区域;虽然一个物体的质点总是位于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的中心区域,这个物体的质点所占有的空间却不是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比如在水面上有一个振动的浮球,浮球相当于一个物体的质点,浮球产生的水波相当于一个物体的场,浮球总可能占有一部分水平面以下的空间,浮球占据之水平面以下的空间总是没有水的分布、也总是不是水波的分布空间。虽然一个物体的质点总是位于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的中心区域,这个物体的质点所占有的空间却不是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作用还总是一个物体的场直接影响另一个物体的质点;因而,尽管一个物体自身的质点总是在这个物体自身的场的分布空间的中心区域、这个物体的质点却不在这个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所以,这个物体自身的场不可以对这个物体自身的质点实施作用;所以,如果这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自身的场、即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也不可以对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实施作用,这个物体自身的场、即这个物体之第二部分的场也不可以对这个物体之由组成物体组成的一个部分实施作用。质点还是物体的抽象,不管一个质点由多少个组成物体组成、这个质点也只是由质点自身组成,质点的定义不体现质点的组成单元;当人们把一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抽象为质点时、人们通常不可以再把这个物体整体抽象为质点了,所以,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不可以对这个物体实施作用;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当人们把这个物体的部分抽象为质点时、人们通常也不可以再把这个物体整体抽象为质点了,所以,这个物体的部分也不可以对这个物体质点实施作用。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场是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场的合成场,这个物体的质点由这个物体的各个组成物体质点共同组成;对于这个物体的任意一个组成物体,其它组成物体的质点都可能在该组成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该物体的质点总是有一部分位于该物体的一个组成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但是,该物体的场是该物体之全部组成物体所占据的空间以外的场;所以,尽管该物体的质点之部分位于该物体的一个组成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该物体的质点之部分却不在该物体的一个组成物体干涉生成该物体的场的那一部分场分布空间内;因此,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只可以对其它组成物体(或该物体的其它部分)实施作用、而不可以对这个物体质点实施作用,这个物体的部分也只可以对其它部分(或该物体的其它组成物体)实施作用、而不可以对这个物体质点实施作用。如果一个物体没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那么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是这个物体自身,这个物体之组成物体的场也是这个物体自身的场,这个物体的整体与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也没有作用。如果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这个物体与这个物体的组成物体总是没有作用,这个物体与这个物体之由组成物体组成的部分也总是没有作用。但是,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每一个组成物体的质点都可能在其它组成物体的场的分布空间内,因而各个组成物体可能发生作用;当人们把这个物体分成多个部分时,各个部分各自也都是由各部分自己的组成物体组成的,每一个部分都有自己的质点和场,每一个部分的质点都可能在其它部分的场的分布空间内,所以当一个物体具有比自身微观的组成物体时、这个物体的各个部分也可能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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