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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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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作者回复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仔细阅读了本文并给了这么长的回复,这种对作者劳动的尊重和对问题的理性探讨是我所提倡和欢迎的。

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这位朋友应该是一位公安干警或者从事关联十分紧密的职业。首先声明,我自认为自己对司法机关的成员并无当然的成见,我在辞职之前在检察机关工作了近10年,我的亲属有警察,我的朋友更是不乏警察,因此我自认为我比从没有在这些机关工作过的人更了解这些机关和机关里的工作人员,我也比从来只在机关工作的人更了解外部的社会。

本案要深刻检讨的话,完全可以写一篇论文,我说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其实更深层有政治体制的根源,有法治基本理念的问题,因为涉及敏感内容不便多加阐述。

我承认,刑事鉴证技术的应用有资金、人员、经验积累等等方面的基础条件,但我认为这不是本案的问题,甚至都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中的普遍问题。西方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权观念充分体现在包括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之中,从而有沉默权,有充分的辩护权,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有严格的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诉讼程序,从而有了“宁可放纵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理念。这些观念,在西方已经是每个公民深入骨髓的天经地义的东西,而在我国,即使是法律人都相当比例比例不能接受,所以有了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有了实际操作中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了领导发话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等怪象。没有对人的根本尊重,就没有科学严谨得到严格执行的程序,就没有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就无法避免佘祥林等类似案件的发生。

关于李庄一案,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人的争议,并不在于李庄是否真的犯罪,而在于是否应该依法、公开、公证审理。只要证据确凿,审判合法,没有人会反对,但如果黑打,那将会比黑社会还令人恐怖。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顽疾,有现成的成熟经验可以学习,领导们不是不知道怎么办,是办了就极有可能要丢位子不能办的问题。

本故事暂告一个段落,待有新的进展再发布。

最后建议大家看一下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丛书,看完了会对很多法律观念有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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