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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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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您的观点我是非常赞同的!

刑事鉴证技术的应用有资金、人员、经验积累等等方面的基础条件,但我认为这不是本案的问题,甚至都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中的普遍问题。西方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权观念充分体现在包括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之中,从而有沉默权,有充分的辩护权,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有严格的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诉讼程序,从而有了“宁可放纵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理念。这些观念,在西方已经是每个公民深入骨髓的天经地义的东西,而在我国,即使是法律人都相当比例比例不能接受,所以有了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有了实际操作中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了领导发话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等怪象。没有对人的根本尊重,就没有科学严谨得到严格执行的程序,就没有对刑事鉴证技术的重视,就无法避免佘祥林等类似案件的发生

您对于人权现状的阐述我是非常认同,咱们还是要感谢西西河,使我们能够进行观点的交流。现在连老左都提出“外争族权,内争人权”,人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管反对也好,支持也好,玩什么花样也好,这是个回避不了的话题。

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有了实际操作中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了领导发话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等等怪象

其实刑讯逼供、疑罪从有、以言代法、诱供等等行为和现象,何尝不是在某些执法人员和官僚们心中根深蒂固呢?想促使他们改变观念和行为可是极其困难的事情。据我所知,警察的执法要求上也有尊重人权的政策要求,有些大城市执法人员私下对被刑讯逼供人员进行赔偿,以避免因刑讯逼供上法庭甚至丢饭碗。这也是某种程度的社会进步吧。

对于司法制度的顽疾,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以及司法体系内部监察和改革,是建立一套自我更新和完善的专业制度。我认为重庆扫黑和足球打假最大问题是只要领导发话,事情解决得很快,也很得人心,固然有好的一面,但真正的问题是,中国足球、重庆警方怎么就没有自我纠错和自我更新和完善的机制呢?这里是孕育着重大危机的。这不是套用某种成熟的制度能一下扭转过来的,因为,成熟的制度也是要靠现在这帮子人去实现的,官僚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估计您也没少见。

是办了就极有可能要丢位子不能办的问题

对于位子,我是深有体会的,不管是官僚还是普通民众,中国人对位子是有根深蒂固的崇拜的思想观念的,许多人的语言,行为都是为位子设计的,甚至为位子而生存的,是不顾及自尊、自身能力和客观现实的。这是我坚持讲专业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原因。我是不愿意单独提奉献精神的,没有专业和敬业,奉献出来的是什么呢?没有了专业和敬业,离开了位子,他又能做什么呢?

对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依法、公开、公证审理案件,这些要完全在中国实现,我想还是不要把希望简单地寄托到领导上,这是涉及到思想观念变革、执政方式转变的大问题。中国改革开放到了这个程度,其实要改的更多的是人们的思想观念,邓小平的话是思想解放,文革语言是触及灵魂深处。某些论坛也发出要革命或者要再来一次文革的意味,其实都是社会大众,知识分子对思想观念变革某种反映,都想毕其功于一役,那我们可就真忘了文革的教训。我不排除文革具有良好的动机,但文革教训惨痛的,即便是群众运动也不能改变人固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社会大众思想观念的变革,是要和社会经济条件,人文环境,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是要一步步来的,是需要时间和充分的讨论和酝酿,更多地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等具体实践中将这些观念具体化,生活化,使人权、民主、自由等观念如同马克思主义一样,进一步中国化,为全社会接受,达到约定俗成的地步。以中国人务实的精神和态度,我想不是很难。难的是,外有强权,内隐纷争,思想观念的变革在中国常常伴随着社会动荡,只是希望不要以悲剧为过程、以闹剧做结尾。

其实,我倒是觉得,没有对犯罪及犯罪行为的客观了解和认知,是很难让有些人接受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如果在结案后,在不牵涉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进行心理行为方面的深度调查分析,不作为定罪依据,不作为司法考量,促进社会大众对犯罪及犯罪行为认知水平,不做新闻舆论上的猎奇式的宣传,与国外相关案件的社会行为心理分析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对推进司法改革和人权保障是有重要现实具体意义的。有没有相关的比较专业论述,望能推介一二。

还是期待看到案件的相关文章,呵呵,辛苦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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