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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讲问题不应过于笼统──对总理报告风格的小意见 -- 潇洒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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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政府工作报告应表明对问题的观点

我读了一下建国初期的政府工作报告,发现其内容都有对问题反映的具体回答,至于这个回答是不是无懈可击,那倒不是。至少,当时对这些问题还是要正式答复的。比如,当年就有反映说“工农的生活水平差别过大”,周恩来一九五七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承认“工农的生活是有差别的”,但是“当我们把工农的生活加以比较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工农生活不同的历史条件和城乡不同的生活条件。在旧中国的农村,广大的贫苦农民过着衣不蔽体、食不饱肚、糠菜半年粮的生活。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目前我国农民大体上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过着略有积余的生活;有百分之六十左右过着有吃有穿的生活;有百分之十到十五过着少吃少穿的生活,这一类人还需要国家和农业合作社的帮助。全国平均起来,每个农民一年的农业生产净收入,大约有七十元左右,合到每个农户一年的收入大约有三百元左右。这里所说的农业生产净收入,不仅包括农民从生产合作社分配到的收入,同时也包括农民个人经营的农业生产的收入。当然,全国各地农民的收入是不平衡的,贫瘠地区每个农民的收入比七十元的数目低,富庶地区每个农民的收入比七十元的数目高。1956年职工全年的平均工资是六百一十元,比农民一家人的全年平均收入高一倍多。如果只从收入的货币数字比较,似乎工农生活确是很悬殊。但是,如果将城乡不同的生活条件估计在内,情况就不同了。在农村维持有吃有穿的生活水平,从全国来看,大约每人每月的平均开支只需要五元,在城市维持同等的生活水平,却需要十元。因此,我们认为,工农生活水平虽然有差别,但是并不过分悬殊,而且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农民高得多,因而在工农生活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差别,也是应该的。在过去几次工资改革中,我们对于壮工、杂工、学徒工和一部分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规定高了一些,这是很大的缺点,应该改正。农民对这部分职工的工资过高表示不满意,也是有理由的,但是,这同那种故意夸大工农生活悬殊,借以挑拨工农关系、破坏工农联盟的恶意攻击,是没有丝毫相同之点的。今后对于这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必须因地制宜地结合当地农民生活情况,分别加以规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大体上保持平衡”。应当说,能够面对问题加以说明、提出原则性措施,还是象话的。

关键词(Tags): #随想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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