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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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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

我有几点补充:

1. 押运员必然有对枪支酌情使用的权利,否则不会配枪。

2. 押运员的枪支不是为了仅仅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还有维护金融安全,否则遇到情况跑了不就完了。

3. 很多都是事后话

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除了杀死对方外没有别的办法阻止或者本身受到人身生命安全的威胁

这一点怎么判断,等劫匪也掏出枪才能明确么?我不否定在个案中押运员有暴力权利使用过当的可能,但维护押运员使用暴力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另外洛马的例子就是说“商业”公司就只一个概念,因为“商业”二字就否定它的权利不严谨。再说金融安全的意义不亚于国防安全吧。

总之,押运员有权利酌情使用枪支对付他认为危害金融安全的嫌疑人。并有遵守规章不擅用权利的义务。承认权利,明确义务,承担责任。不是否认权利。如果他对权利使用过当,坚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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