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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各位:对于公司间私下挖人的情况各地法律怎么处理? -- 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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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谈一下国内的法律处理。

应该说,对于“挖角”行为,法律是不太好加以规范的,诚如铁手所说:“如果法律容忍的话,我觉得没有一个公司可以长大,因为别人可以随意挖人。但是法律过于严格的话,又会导致人才流动的困难而导致僵死。”因此这个问题严格上说是属于职业道德和行业道德范畴内的问题。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办法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另外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所谓“竞业禁止”条款,即规定“辞职、离职一年内,不得为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

这方面,美国做得比较好,主要是一方面法律有较详尽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例如签订该协议是另外要给劳动者补偿(国内这点做得比较差)。

如果发生“挖角”的情况,即违约,原企业当然有权向劳动者提出违约赔偿诉讼(注意:是劳动者)。05年元月,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两违约劳动者向原单位各赔偿20万元人民币。详见:http://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1/27/content_3641107.htm

大家知道,劳动者一般没多少钱,赔的钱够不了企业遭受的损失,对于那些恶意挖角的竞争对手也起不到惩戒作用。那么,对于实施挖角的企业有没有法律规定呢?

我国还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通过恶意挖角获取商业机密是可以看作不正当竞争的(注意:是可以看作)。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单位,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已有了以上的规定,但法律规定仍是非常不完善的,首先是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是金额设定也不合理。

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仍是任重而道远。

手边没有什么资料,加之法律也学得不好(不是谦虚)。大概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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