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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各位:对于公司间私下挖人的情况各地法律怎么处理? -- 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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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教各位:对于公司间私下挖人的情况各地法律怎么处理?

比如说,两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一家甲私下拉拢另一家公司乙的人到甲他们那里。这种情况,各地法律上怎么看?

只是想了解在现实中此类问题各国怎么保护被拉公司,也就是乙的利益的。个人感觉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制度的好坏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发展有非常大的影响。

如果法律容忍的话,我觉得没有一个公司可以长大,因为别人可以随意挖人。但是法律过于严格的话,又会导致人才流动的困难而导致僵死。

对这个方面实在是不了解,请教各位提供一些看法。实际的案例是最好不过。

家园 最有名的官司就是他:

http://www.xys.org/xys/netters/others/stories/avanti.txt

或者 google:Arcsys 徐建国

家园 嗯, 要怎么跟你说? 在板上? (手开始在发抖了)
家园 就在版上说,我只是想了那种法律背后的思想和理念

比如为什么会有某种法律措施,是出于什么方面的考虑,考虑的目的和重点是什么等等。

没别的意思,千万别想歪了。

家园 就我所知,在美国这是完全自由的。拉和被拉都是“人权”

都要保障!

有的公司为了防止重要员工跳槽,在招聘的时候要让员工签署一些协议,比如说在退出公司后数年内不能给类似公司工作等等。

说到底,到最后都是money talk!

家园 不是想歪, 是...麻烦啊.

简单的说, 挖角会碰上的问题有三: (1) 窃取机密, 这是最主要的, Longjuba兄举的例子也是用这个来判决的. (2) 竞业禁止, 有些连锁加盟类的产业会要求加盟者签具若干年内不得于疼业任职, 但法律效益对法人还行, 对个人则没啥用处 (因为侵犯了工作权, 而各国法律也都倾向保护劳工). (3) 劳动契约或Salary Package终止执行, 这是针对高层主管或核心员工 (如R&D工程师), 公司保留若干红利之类的东西延后执行, 直到确认期限内未到同业任职才发放.

说一下想知道哪个部份吧. 如果全都说明了, 就可以写本书了, 何况你问的还是 "各地" 呢.

家园 是的, 所以一般要告都循 "窃取商业机密" 的方式来告, 并不针对挖角本身.
家园 应该是个人工作权高于公司利益的

除了有商业机密侵权之外.

家园 其实我是有点想附带了解中国和美国企业法律对待上的差异

我的一个看法,或者感觉是,中国的企业,没有法律的保护,没有专利方面的保护,而导致“祖传秘方”之类的情况出现。有好东西,但是就是无法做大做强。特别是以前,历代下来,这种现象很明显:没有政府,法律的保护,只好自己藏着掖着不让别人知道,结果就是好东西不能更进一步。在技术版上我也看到LINUX对中国软件业的好处,从知识共享的角度,我是很赞同的。但是我想,专利保护,也是一个知识共享的促进手段。

诸如此类的问题。呵呵,是有些大,不过值得讨论:)

你说的哪个部分我都想知道。能提供多少就多少吧:)

家园 大哉问...... (但怎么从挖角跳到专利保护去了?)

先说, 中国企业没有法律保护是不十分正确的说法, 正确的说应该是 "中国市场" 缺乏规则. 中国的企业到外国去也能受保护, 也能向美国申请专利, 这没问题. 相对的, 不论哪里来的企业一到中国, 产品被D版是稀松平常, DVD没被D版还显得没人要看呢. 另外, 专利这玩意比较适用于科技业, 传统产业不大需要这种东西, 比如说Coke Cola的配方, 他自己藏着便是, 不会也不必申请专利保护.

挖角问题或上专利问题, 在中国都是最难搞的 (我上个回复故意不提, 没想到还是给挑了出来.) 不过问题太大, 有空开新主题回复吧.

家园 嗯, 挖人之外, 国家挖企业投资也是个问题 (先挖坑了, 有空再填)

除了企业间挖人, 国家间挖国际资金或企业的事而也不少. 比如大马在新加坡对面弄了个大港, 硬是挖走其海运量的三成 (详细数字忘了, 大约就这个数). 对美国来说民间企业到中国设厂是有害美国人就业工作权的, 但禁不住. 台海紧张台湾在老李的戒急用忍南进政策下也禁不住台商到大陆, 除非掐死他们. 现在中国的问题就是可能的外资转往东南亚, 起码吸引力已经大不如前了. (中国还不大重视环境保护, 一般外资是被这个逼走的.) 这个涉及到 "国家竞争力" 的议题, 谈起来挺难周全的.

家园 申请专利这东西

有好有不好。好的是,有专利权的,别人侵了您的权,您可以理直气壮主张您的权利:这是俺的patent或俺的design。不好的是,申请专利,得将您的发明、外观设计之类的秘诀公开,这一公开,人家抄了去不付钱,咋办?您就告吧,一个两个还行,多了呢?烦不胜烦。于是有人就选择藏着掖着,比如可口可乐方子、祖传秘方啥的,就不让您知道,这叫一个“know-how”,但这个how真要不小心被人know了去,更麻烦,您很难证明那就是您早就know的how,谁您自个儿老掖着弄得阿拉勿晓得您写着啥天书尼!还有啊,老铁竟然说中国企业没法律保护?甭多,您只翻翻司法考试辅导资料里要求记住的诸多法律法规,您就庆幸自己不是考生啦!当然,执行是否得法又是另一说了。

家园 想到了以前笑话IBM是靠告人赚钱的

侵犯专利的案子蛮麻烦的, 还要列举实际受损害的金额, 自己算算划不划算, 够不够付律师费. 所以当别人抄时, 一开始不大告, 都是等他赚大钱了才告, 不然会得不偿失, 除非是为了争面子或是吓唬其它想做仿品的人. 法条是有, 但不做, 告了也不大有用. 我刚回国时朋友的建议是: 找法院不如找人砍他两刀有效, 又便宜...... (说笑)

家园 愚人兄说得不错,楼下朋友贴的这个案例

并非针对A公司的挖角行为,而是针对跳槽者带走的技术,而这些技术的所有权为原公司拥有,故在刑事上涉及是否属盗窃商业机密,在民事上涉及是否构成侵权,但都不涉及挖角行为本身,否则专为人挖角的猎头公司都要关门了。公司一般只能以聘佣合同来约束员工,而那是commercial terms,并非statutory provisions,而且不能规定过份,否则有因与有关法律冲突而被判无效之虞。

家园 简单谈谈

简单谈一下国内的法律处理。

应该说,对于“挖角”行为,法律是不太好加以规范的,诚如铁手所说:“如果法律容忍的话,我觉得没有一个公司可以长大,因为别人可以随意挖人。但是法律过于严格的话,又会导致人才流动的困难而导致僵死。”因此这个问题严格上说是属于职业道德和行业道德范畴内的问题。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办法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另外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所谓“竞业禁止”条款,即规定“辞职、离职一年内,不得为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

这方面,美国做得比较好,主要是一方面法律有较详尽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例如签订该协议是另外要给劳动者补偿(国内这点做得比较差)。

如果发生“挖角”的情况,即违约,原企业当然有权向劳动者提出违约赔偿诉讼(注意:是劳动者)。05年元月,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两违约劳动者向原单位各赔偿20万元人民币。详见:http://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1/27/content_3641107.htm

大家知道,劳动者一般没多少钱,赔的钱够不了企业遭受的损失,对于那些恶意挖角的竞争对手也起不到惩戒作用。那么,对于实施挖角的企业有没有法律规定呢?

我国还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通过恶意挖角获取商业机密是可以看作不正当竞争的(注意:是可以看作)。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单位,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已有了以上的规定,但法律规定仍是非常不完善的,首先是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是金额设定也不合理。

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仍是任重而道远。

手边没有什么资料,加之法律也学得不好(不是谦虚)。大概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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