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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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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是正常的逻辑,不强大,也不弱小。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文字表述还不够清晰明确,但无论如何,四十七条也是一条强制性规范,没留任何选择余地。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一个让各方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跳过这一过程,难免让人心生疑窦。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以目前的刑事诉讼体系,有几个律师敢于捋虎须,组织辩方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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