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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一、从豊到禮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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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二、为国以礼

在《左传》中有一种非常有特色的说法,就是对某种行为加以判断,称其“礼也”或“非礼也”,据我的统计,共有一百三十八段有这样的判断,其中称“礼也”的有九十一段,称“非礼也”的有四十七段。在这里面,固然有很多都是关于礼仪行为的,但也有些段落所涉及的事物,无论如何也归不到礼仪中去。例如:

在《僖元年传》中,《左传》作者就说到:“凡侯伯,救患、分災、讨罪,礼也。”((p 0278)(05010301)),在《昭二十六年传》中又记录了晏子(晏婴)的说法:“君令、臣共(gōng恭),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p 1480)(10261101)),在《定六年传》中还记录了卫国的老臣公叔文子的说法:“尤人而效之,非礼也。”((p 1556)(11060201))。以上三种说法,都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超出了一般“礼仪”的范围。

《左传》中又有二十七段提到“有礼”,有三十一段提到“无礼”,与之近似的还有“非礼”(四处)和“失礼”(三处),以及比“失礼”更强烈的“弃礼”(六处)。这些“有礼”、“无礼”等也都不能完全按今之“有礼”、“无礼”等的意义理解。例如:

《隐十一年传》中《左传》作者借“君子”之口所言: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可谓知礼矣。”((p 0076)(01110304))。

《昭十六年传》中子产(公孙侨)所言:“侨闻为国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无礼以定其位之患。夫大国之人令于小国,而皆获其求,将何以给之?一共一否,为罪滋大。大国之求,无礼以斥之,何餍之有?”((p 1378)(10160302))。

其中的“有礼”、“无礼”都超出了一般有礼貌、无礼貌,或遵行了礼仪、没有遵行礼仪的范围。

《左传》中还有十三段中有“不礼”这样的表述,这“不礼”都有特定的实行者与特定的对象,与今“不礼貌”的表述意义相近。另外作动词用的“礼”有十八处,与上面的“不礼”类似。还有八处有将“礼”用作形容词的,也类似。但细究起来,作动词用的“礼”其中有两处描述了当时“礼”这种行为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具体行为可能溢出了我们现在理解的礼貌的范围。

这两处中的一处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盾把被赶走的大夫贾季(狐射姑)的妻子家产送往他的逃亡地,而赵盾的下属臾骈据此称“夫子(赵盾)礼于贾季”(《文六年传》(p 0552)(06060802)),但送去妻子家产的这个行为应该说是超出了一般的礼貌行为。

这两处中的另一处是宋国的公子鲍为了要增加自己的威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左传》作者统称之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而这些措施中的第一条就是“宋饥,竭其粟而贷之”,说的是宋国发生饥荒,公子鲍把自家全部的粮食都拿出来借给缺粮的“国人”(《文十六年传》(p 0620)(06160501)),这个行为的性质更与一般的礼貌行为完全不同。

所以总结下来,作动词用的“礼”,包括“不礼”中的“礼”,应该也都是说的合乎“礼”的规范的行为,也不仅仅限于礼仪或礼貌行为,当然礼仪或礼貌行为也在这种“礼”所规范的范围之内。

据我统计,《左传》中还有一百零二段中有作为名词的“礼”,其意义则比作为动词的“礼”范围宽一些,例如:狂狡辂郑人,郑人入于井。倒戟而出之,获狂狡。君子曰:“失礼违命,宜其为禽也。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杀敌为果,致果为毅。易之,戮也。”(《宣二年传》(p 0651)(07020102))。这里说的是宋人狂狡在战场上救助被自己用战车撞到井里去的敌人,结果自己反而受害的事,以此批评狂狡“失礼”。

这里的“礼”简直与我们现在的所谓礼貌是相反的,后面《左传》作者也借“君子”之口说:“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杨伯峻先生对此解释说:《大戴礼四代篇》云:“是以祭祀昭有神明,燕食昭有慈爱,宗庙之事昭有义,率礼朝廷昭有五官,无废甲胄之戒(惠栋云,当作戎)昭果毅以听。”足见“戎昭果毅以听之”乃古语。说本惠栋《补注》。杜《注》云:“听谓常存于耳,著于心,想闻其政令。”此句意谓兵戎之事在于表明果毅精神,唯发扬果毅存念于心,行动于外,斯乃谓之礼。(《宣二年传注》(p 0651)(07020102))。

显然杨先生所解释的这里的“礼”说的不是礼貌而是行为规范。

又例如:初,尹公佗学射于庾公差,庾公差学射于公孙丁。二子追公,公孙丁御公。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射两軥而还。尹公佗曰:“子为师,我则远矣。”乃反之。公孙丁授公辔而射之,贯臂。(《襄十四年传》(p 1012)(09140404))。这里说的是在两种行为中选择一种合于“礼”的,而这两种行为也都与礼仪或礼貌不相干。

《左传》中还有四处提到“大礼”,一处提到“礼之大者”,都是指某种特定的仪典。但《左传》中还有一处提到“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这里反映出“礼”所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同“姓”的男女之间不能发生婚姻关系,这也脱离了礼仪或礼貌行为。

《左传》中共有四处描述以某种礼节对待来人(为之礼)的地方,表达微有区别,意思差不多。《左传》中又有三处提到“相礼”,都是专指下级辅助上级完成礼仪。《左传》中还有四十九处提到各种各样具体的“礼”,有大夫之礼直至王之礼,有周礼、鲁礼、夷礼,有臣礼、事君之礼、军礼、揖让、周旋之礼,还有聘礼、享宴之礼、以至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齐-鲍国归费之礼、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朝聘而遭丧之礼这样极具体的礼。所以就有“百礼”(《襄二年传》(p 0921)(09020302))这种说法,“百”是虚称,形容“礼”的数量众多,说的就是“君子”的所有“政治”活动都有“礼”管着。虽然上述各种“礼”规范的大多是礼仪行为,但是各种各样的活动都被礼仪化,规范化,可能这也是“礼”扩展成为所有“政治”行为的规范的原因之一。

《左传》中另有九处提到“知礼”,知的是什么“礼”呢?有的就是礼仪之“礼”,但也有的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隐十一年传》(p 0076)(01110304))这样的“礼”, 或者“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昭五年传》(p 1266)(10050301))这样的“礼”,也有“忠信,礼之器也;卑让,礼之宗也”(《昭二年传》(p 1229(10020301))这样的“礼”,还有“无毁人以自成”(《昭十二年传》(p 1331)(10120201))这样的“礼”,这些“礼”自然不是仅限于“礼仪”了。

综上所述,《左传》中的“礼”应该是所谓“行为规范”,是《左传》作者在“春秋”这门课上要讲授给当时的“君子”们的。这种作为“行为规范”的“礼”,其中虽然包含了对礼仪行为的规范,但也涵盖了对其他行为的规范。《汉语大字典》“禮[礼]”字的义项中就有一条:“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虽然《左传》中的“礼”应该是“行为规范”,但是要注意的是,考虑《左传》作为“君子”们教材的性质,这种“行为规范”只是“君子”们的“行为规范”,而且是“政治”行为的规范,所谓“为国以礼”(《论语先进第十一》),因此与“小人”们无关。所谓“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昭三年传》(p 1238)(10030305)),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那么,《左传》中的这个“行为规范”所涉及的都是什么样的“行为”呢?下面就结合一些主要的礼仪,举例说明《左传》中的“礼”与这些“礼仪”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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