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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一、从豊到禮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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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一、从豊到禮

按我的统计,《左传》杨伯峻先生的本子不计《春秋经》共一千六百四十二个自然段,包括了大量的讲述历史事件具体细节的段落,但还是有三百一十五段论及了“礼”,可见“礼”在《左传》中的重要性。

“礼(禮)”这个字,据说是从“豊(豐)”来的,《汉语大字典》按曰“豐为禮初文,为祭享之酒醴”,“酒醴”是什么?再查《汉语大字典》,“酒醴”之“醴”的主义是甜酒,但还有一个义项就是:通“禮”。当然,这个“醴”也是从“豊(豐)”来的。

我推测:从“豊(豐)”这种常用于祭享的甜酒出发,人们又把“豊”这个名词当动词用,把用这种甜酒进行祭享也称为“豊”,《仪礼》中就有多处“醴”是这种用法,例如《士冠礼第一》和《士昏礼第二》中都提到“醴宾”,指的都是主人在仪式中请“宾”尝饮“醴”这种甜酒。由于用“豊”这种甜酒进行祭享曾经在“礼仪”中占据中心地位,这个“豊”的意义就又进而扩展到了一般的“礼仪”行为。随着“豊”的意义的这种分化,后来者就将“豊”加上了不同的偏旁以资区别,加酉旁者仍为“酒醴”之“醴”,加“示”旁者则成为“礼仪”之“禮(礼)”。

不过,到了《左传》作者那里,“礼”还被赋予了更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是《左传》中谈及“礼”的意义时的各种说法:

“礼,人之干也。无礼,无以立”(《昭七年传》(p 1294)(10071201))。

“礼,身之干也;敬,身之基也”(《成十三年传》(p 0860)(08130101))。

“礼,国之干也,杀有礼,祸莫大焉”(《襄三十年传》(p 1176)(09301003))。

“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僖十一年传》(p 0337)(05110201))。

“礼,王之大经也”(《昭十五年传》(p 1374)(10150702))。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隐十一年传》(p 0076)(01110304))。

“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昭五年传》(p 1266)(10050301))。

“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昭二十六年传》(p 1480)(10261101))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昭二十五年传》(p 1457)(10250302))。

“礼以顺天,天之道也”(《文十五年传》(p 0614)(06151102))。

如此重要的“礼”自然不会仅仅只是“礼仪”而已,在我看来,《左传》中的这些“礼”已经被赋予了“礼仪”之外更新的意义,超出了一般“礼仪”的范围。

但是《左传》作者一方面给“礼”加上新的意义,另一方面却想要把“礼”原有的意义推脱掉,在《左传》中有两处专门辨析“仪”与“礼”的区别,就是想要突出“礼”的新扩展出来的义项,把“礼”这个字原有的涉及“礼仪”的义项交给“仪”这个字。

在《昭五年传》中有: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齊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p 1266)(10050301))。

在《昭二十五年传》中有: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犠(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gòu)、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yào)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p 1457)(10250302))。

虽然上面两处论述试图把“礼”的概念中原有的与“礼仪”有关的概念转交给“仪”,让“礼”只保留从原来意义中新发展出来的“天经地义”、“守国行政”的部分,但在实践中看起来不大成功,《左传》中谈到“礼”的时候,大部分仍然是关于“礼仪”的行为,虽然这都是些有政治意义的“礼仪”行为,可以包括在“守国行政”的行为之中,但一眼看去,“礼”主要还是说的“礼仪”。因此,后世“礼”的意义仍然以礼仪、礼貌之类为主。

既然《左传》作者把“礼”看得这么重,《左传》中又有这么多条涉及到“礼”,其中自然会对“礼”的概念有所解释,《左传》中也确实有大量的对“礼”的意义的阐释,其中很多是《左传》作者借他人之口说出,而且这些阐释也都有其具体的情境,因此这些解释也就有各不相同的角度。《左传》中的这种阐释方法,有点像合作作画,你一笔,我一笔,东一笔,西一笔,虽然不像大画家那样浑然天成,但也勾勒出了一个轮廓,最终反映出孔子以及所有《左传》作者对“礼”的总体看法。而且由于是结合实际事件讲解的,更有实用性。

通宝推:李寒秋,柴门夜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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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二、为国以礼

在《左传》中有一种非常有特色的说法,就是对某种行为加以判断,称其“礼也”或“非礼也”,据我的统计,共有一百三十八段有这样的判断,其中称“礼也”的有九十一段,称“非礼也”的有四十七段。在这里面,固然有很多都是关于礼仪行为的,但也有些段落所涉及的事物,无论如何也归不到礼仪中去。例如:

在《僖元年传》中,《左传》作者就说到:“凡侯伯,救患、分災、讨罪,礼也。”((p 0278)(05010301)),在《昭二十六年传》中又记录了晏子(晏婴)的说法:“君令、臣共(gōng恭),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p 1480)(10261101)),在《定六年传》中还记录了卫国的老臣公叔文子的说法:“尤人而效之,非礼也。”((p 1556)(11060201))。以上三种说法,都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超出了一般“礼仪”的范围。

《左传》中又有二十七段提到“有礼”,有三十一段提到“无礼”,与之近似的还有“非礼”(四处)和“失礼”(三处),以及比“失礼”更强烈的“弃礼”(六处)。这些“有礼”、“无礼”等也都不能完全按今之“有礼”、“无礼”等的意义理解。例如:

《隐十一年传》中《左传》作者借“君子”之口所言: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可谓知礼矣。”((p 0076)(01110304))。

《昭十六年传》中子产(公孙侨)所言:“侨闻为国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无礼以定其位之患。夫大国之人令于小国,而皆获其求,将何以给之?一共一否,为罪滋大。大国之求,无礼以斥之,何餍之有?”((p 1378)(10160302))。

其中的“有礼”、“无礼”都超出了一般有礼貌、无礼貌,或遵行了礼仪、没有遵行礼仪的范围。

《左传》中还有十三段中有“不礼”这样的表述,这“不礼”都有特定的实行者与特定的对象,与今“不礼貌”的表述意义相近。另外作动词用的“礼”有十八处,与上面的“不礼”类似。还有八处有将“礼”用作形容词的,也类似。但细究起来,作动词用的“礼”其中有两处描述了当时“礼”这种行为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具体行为可能溢出了我们现在理解的礼貌的范围。

这两处中的一处是晋国的执政大臣赵盾把被赶走的大夫贾季(狐射姑)的妻子家产送往他的逃亡地,而赵盾的下属臾骈据此称“夫子(赵盾)礼于贾季”(《文六年传》(p 0552)(06060802)),但送去妻子家产的这个行为应该说是超出了一般的礼貌行为。

这两处中的另一处是宋国的公子鲍为了要增加自己的威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左传》作者统称之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而这些措施中的第一条就是“宋饥,竭其粟而贷之”,说的是宋国发生饥荒,公子鲍把自家全部的粮食都拿出来借给缺粮的“国人”(《文十六年传》(p 0620)(06160501)),这个行为的性质更与一般的礼貌行为完全不同。

所以总结下来,作动词用的“礼”,包括“不礼”中的“礼”,应该也都是说的合乎“礼”的规范的行为,也不仅仅限于礼仪或礼貌行为,当然礼仪或礼貌行为也在这种“礼”所规范的范围之内。

据我统计,《左传》中还有一百零二段中有作为名词的“礼”,其意义则比作为动词的“礼”范围宽一些,例如:狂狡辂郑人,郑人入于井。倒戟而出之,获狂狡。君子曰:“失礼违命,宜其为禽也。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杀敌为果,致果为毅。易之,戮也。”(《宣二年传》(p 0651)(07020102))。这里说的是宋人狂狡在战场上救助被自己用战车撞到井里去的敌人,结果自己反而受害的事,以此批评狂狡“失礼”。

这里的“礼”简直与我们现在的所谓礼貌是相反的,后面《左传》作者也借“君子”之口说:“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杨伯峻先生对此解释说:《大戴礼四代篇》云:“是以祭祀昭有神明,燕食昭有慈爱,宗庙之事昭有义,率礼朝廷昭有五官,无废甲胄之戒(惠栋云,当作戎)昭果毅以听。”足见“戎昭果毅以听之”乃古语。说本惠栋《补注》。杜《注》云:“听谓常存于耳,著于心,想闻其政令。”此句意谓兵戎之事在于表明果毅精神,唯发扬果毅存念于心,行动于外,斯乃谓之礼。(《宣二年传注》(p 0651)(07020102))。

显然杨先生所解释的这里的“礼”说的不是礼貌而是行为规范。

又例如:初,尹公佗学射于庾公差,庾公差学射于公孙丁。二子追公,公孙丁御公。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射两軥而还。尹公佗曰:“子为师,我则远矣。”乃反之。公孙丁授公辔而射之,贯臂。(《襄十四年传》(p 1012)(09140404))。这里说的是在两种行为中选择一种合于“礼”的,而这两种行为也都与礼仪或礼貌不相干。

《左传》中还有四处提到“大礼”,一处提到“礼之大者”,都是指某种特定的仪典。但《左传》中还有一处提到“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这里反映出“礼”所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同“姓”的男女之间不能发生婚姻关系,这也脱离了礼仪或礼貌行为。

《左传》中共有四处描述以某种礼节对待来人(为之礼)的地方,表达微有区别,意思差不多。《左传》中又有三处提到“相礼”,都是专指下级辅助上级完成礼仪。《左传》中还有四十九处提到各种各样具体的“礼”,有大夫之礼直至王之礼,有周礼、鲁礼、夷礼,有臣礼、事君之礼、军礼、揖让、周旋之礼,还有聘礼、享宴之礼、以至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齐-鲍国归费之礼、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朝聘而遭丧之礼这样极具体的礼。所以就有“百礼”(《襄二年传》(p 0921)(09020302))这种说法,“百”是虚称,形容“礼”的数量众多,说的就是“君子”的所有“政治”活动都有“礼”管着。虽然上述各种“礼”规范的大多是礼仪行为,但是各种各样的活动都被礼仪化,规范化,可能这也是“礼”扩展成为所有“政治”行为的规范的原因之一。

《左传》中另有九处提到“知礼”,知的是什么“礼”呢?有的就是礼仪之“礼”,但也有的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隐十一年传》(p 0076)(01110304))这样的“礼”, 或者“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昭五年传》(p 1266)(10050301))这样的“礼”,也有“忠信,礼之器也;卑让,礼之宗也”(《昭二年传》(p 1229(10020301))这样的“礼”,还有“无毁人以自成”(《昭十二年传》(p 1331)(10120201))这样的“礼”,这些“礼”自然不是仅限于“礼仪”了。

综上所述,《左传》中的“礼”应该是所谓“行为规范”,是《左传》作者在“春秋”这门课上要讲授给当时的“君子”们的。这种作为“行为规范”的“礼”,其中虽然包含了对礼仪行为的规范,但也涵盖了对其他行为的规范。《汉语大字典》“禮[礼]”字的义项中就有一条:“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虽然《左传》中的“礼”应该是“行为规范”,但是要注意的是,考虑《左传》作为“君子”们教材的性质,这种“行为规范”只是“君子”们的“行为规范”,而且是“政治”行为的规范,所谓“为国以礼”(《论语先进第十一》),因此与“小人”们无关。所谓“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昭三年传》(p 1238)(10030305)),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那么,《左传》中的这个“行为规范”所涉及的都是什么样的“行为”呢?下面就结合一些主要的礼仪,举例说明《左传》中的“礼”与这些“礼仪”的联系与区别。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三、礼与冠礼 0.

先从三《礼》说起,三《礼》是指古人的《经》(教材)之中与“礼”有关的三种古书,即《仪礼》、《礼记》和《周礼》,这三种古书是汉朝人郑玄从古代关于“礼”的古书(大部分本来也都是教材)中挑选出来用为《经》的,应该说囊括了当时尚存的古代“礼”书之中对当时有用的主要内容。

《仪礼》共十七章,分别是《士冠礼第一》、《士昏礼第二》、《士相见礼第三》、《乡饮酒礼第四》、《乡射礼第五》、《燕礼第六》、《大射礼第七》、《聘礼第八》、《公食大夫礼第九》、《觐礼第十》、《丧服第十一》、《士丧礼第十二》、《既夕礼第十三》、《士虞礼第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少牢馈食礼第十六》、《有司第十七》,从这些章节的题目就可以看出来,《仪礼》涉及的是具体的“礼仪”。

而《礼记》据认为是后人将一些与“礼”有关的古代著作编集而成的,并非出于一人之手。由于在《仪礼》的各章之中往往有一些以“记”为名的解释文字,这些解释文字与《礼记》中这些编集起来的文章性质类似,所以这部编集起来的著作才被称为《礼记》。

至于《周礼》,原名《周官》,顾名思义,这是一部关于周代官制的著作。

虽然以上三种“礼”书今本的最终定本可能比《左传》晚出,但其中无疑包含了很多春秋时期及其以前关于“礼”的教材的内容。

既然谈到了具体的“礼”——“礼仪”,这里首先是“冠礼”,下面还有“昏礼”、“丧礼”和“朝聘之礼”,我会在一些地方引用一些三《礼》的相关内容与《左传》中的一些段落进行比较,看一看《左传》所论及的“礼”与三《礼》中的“礼”有何异同。

《仪礼》第一章就是《士冠礼》,叙述了“士”举行“冠礼”的程序:

首先是前期准备,要经过占筮定日子,再经过占筮确定“宾”,这个“宾”是要请来为“将冠者”加冠的,是冠礼上的主角之一。所以冠礼的程序就包括要去请这位“宾”,“宾”要在主人家住一晚上,头天晚上还要再举行仪式正式把日子定下来。《仪礼》中都给出了这些仪典的具体做法,包括什么人出席,各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

然后是“冠礼”仪式本身,一早上就起来布置,先由主人与相关人士行礼如仪,接着,遵循复杂的仪式,“宾”为“将冠者”三次加不同的“冠”,“冠礼”的主要部分就算结束了。这里说得简单,但是“冠者”要换好几次衣服,几上几下,几出几入,过程是很复杂的,《仪礼》中都给出了具体的做法,包括在什么地方举行,什么时候开始,什么人出席,各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

仪式完毕后,“冠者”还要去见家人,行礼如仪;再去见长老,行礼如仪;主人要酬谢“宾”,也要行礼如仪。《仪礼》中也都给出了这些仪典的具体做法,包括什么人出席,各人穿什么衣服,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

至于《礼记》,也有《冠义第四三》一章,专门阐述了“冠礼”的意义和“冠礼”程序中每一步仪典的意义。

而《周礼》中则没有专门关于“冠礼”的篇章,但是其中分别说明了在上面“冠礼”中出现的“筮人”和“宗人”的职掌,都在《春官宗伯第三》中:“筮人掌三易。以辨九筮之名,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九筮之名。一曰巫更,二曰巫咸,三曰巫式,四曰巫目,五曰巫易,六曰巫比,七曰巫祠,八曰巫参,九曰巫环,以辨吉凶。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上春。相筮。凡国事,共筮。”“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国有大故,则令祷祠,反命祭,亦如之。掌家礼,与其衣服、宫室、车旗之禁令。”

当然各种“仪式”本身是变动不居的,《仪礼》中的内容也有不断变化的痕迹,但是其复杂性大概是有增无已的,尤其是“士”以上的更高级的人,其“仪式”也会更加繁缛。但在《左传》中,很少涉及到这些具体的“仪式”,这不是这部教材的任务。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三、礼与冠礼 1.

《左传》中只有两处提到“冠礼”,一处是在《成二年传》中:公元前五八九年(晋景公十一年,楚共王二年,齐顷公十年,鲁成公二年,卫穆公十一年,蔡景公三年,许灵公三年),晋国的郤克率领晋国、鲁国和卫国三国联军在鞌之战中打败了齐国军队,楚国的子重率领楚国、蔡国和许国三国联军来救援。蔡国和许国的国君刚即位没几天,就被他们的大臣弄到了战场上。这两位国君的年纪都很小,都还没到该举行冠礼的年龄。而没举行冠礼,就不算成人,是不应该上战场的。于是在上战场之前,楚国人强行为他们举行了冠礼,还把他们“绑”在了楚国的战车上(《成二年传》:(p 0806)(08020801)、(p 0808)(08020803)、(p 0808)(08020804))。

《左传》作者叙及此事,关注的并不是“蔡、许之君”还没到年龄就举行冠礼上了战场这件事。在《哀十一年传》中就有“嬖僮汪锜”战死而孔老夫子认为“可无殇也”((p 1660)(12110105))的事例,其中的汪锜显然也不是成人,但《左传》作者对他上了战场的行为大体上是赞许的。而在这里《左传》作者首先关注的是这两位国君上了楚国的战车是“失位”了,所谓“蔡、许之君,一失其位,不得列于诸侯”。

“位”的概念非常重要,是指的“身份”而非“官位”,是说不同身份的人都要有与其身份相符的行为。这个“位”是《左传》中“礼”的主要原则,“蔡、许之君”一旦“失位”,做出了与他们身份不合的行为,也就是“君而不君”了,别人也就不会再拿他们当诸侯看。

《左传》中另一处提到“冠礼”的是《襄九年传》:公元前五六[**]四年(晋悼公十年,鲁襄公九年,卫献公十三年),晋国率领十一个小国讨伐了郑国。返回的时候,鲁襄公送盟主晋悼公到了黄河边上,晋悼公设宴款待鲁襄公。

当时鲁襄公还是个少年,晋悼公就问起鲁襄公的年纪,执政大臣季武子(季孙宿)回答说:“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沙随之会在鲁成公十六年,距此年十一年,也可说是十二个年头。晋悼公就对季武子说:“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为冠具?”他是说鲁襄公已经十二岁了(虚岁,实足年龄十一岁),国君十五岁就可以生孩子了,应该在行“冠礼”以后再生孩子,你为你们的国君准备好行“冠礼”的器具了吗?

季武子赶紧回答:“君冠,必以祼(guàn)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tiāo)处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季武子的意思是说行“冠礼”的器具不容易齐备,我们出门在外,没带齐全,我们准备一到下一个兄弟诸侯国就借他们的地方为国君举行“冠礼”。注意,在《仪礼士冠礼第一》之中,就没有提到什么“金石之乐”,这恐怕是国君的冠礼才需要的。

晋悼公说:“一言为定。”果然,一到卫国——鲁国君臣回国经过的第一个兄弟诸侯国——季武子就为鲁襄公举行了“冠礼”(《襄九年传》(p 0970)(09090701))。

这里晋悼公本人就是十四岁(虚岁)即位,九年以前,当那些大臣把他这个小孩子从周王室那里找来以后,他首先就给了那些大臣们一个下马威,对他们说:“孤始愿不及此。虽及此,岂非天乎!抑人之求君,使出命也。立而不从,将安用君?二三子用我今日,否亦今日。共而从君,神之所福也。”他是说你们找来国君,就是要找一个发号施令的人,要是你们立了国君,却不想听他的命令,立了国君有什么用?我能在这里,是天命所归,不是我个人的愿望。你们先想好,今天到底拥护我还是不拥护,过了今天,你们就必须服从我。恭敬地服从国君,神才会保佑。

这些大臣们赶紧一致表态说:“群臣之愿也,敢不唯命是听。”少年晋悼公镇住了这些大臣,进而恢复了晋国的霸业(《成十八年传》(p 0906)(08180101))。

而在此时,晋悼公看到年少的鲁襄公,就像看到了当年的自己,也是年纪轻轻就当上了国君,也要面对权臣的胁迫,所以晋悼公就出手助鲁襄公一臂之力,让鲁襄公早日通过举行“冠礼”而成为“成人”,早日上“位”。按《礼记冠义第四三》的说法:“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晋悼公也就为鲁襄公争取到了作为“成人”坐上国君之“位”而“治人”的权利。至于到底应该几岁举行“冠礼”,倒反而是次要的了。

这里也反映了“礼”的原则,在“位”的基础上的“顺”,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晋悼公的行动深得“礼”之精髓。

从《左传》这两段涉及“冠礼”的段落,我们可以看到《左传》作者关注的是行“礼”的时机和对象,以及为什么要行“礼”,在“政治”活动中如何做才合于“礼”;而非具体的行“礼”的方法——“仪”;而且《左传》作者认为合于“礼”的并不一定合于“仪”。比较《礼记冠义第四三》中的观点:“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二者的注重点显然不一样,《礼》与《春秋》在孔子那里也是不同的两门课。

下面是《左传》中那两段与《冠礼》有关的段落的原文:

宣公使求好于楚,庄王卒,宣公薨(hōng),不克作好。公即位,受盟于晋,会晋伐齐。卫人不行使于楚,而亦受盟于晋,从于伐齐。故楚令尹子重为阳桥之役以救齐。将起师,子重曰:“君弱,群臣不如先大夫,师众而后可。《诗》曰:‘济(jǐ)济多士,文王以宁。’夫文王犹用众,况吾侪(chái)乎?且先君庄王属之曰:‘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xù)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户(清理户口),已责(债),逮鳏(guān),救乏,赦罪。悉师,王卒尽行。彭名御戎,蔡景公为左,许灵公为右。二君弱,皆强冠之。(《成二年传》(p 0806)(08020801))

公送晋侯。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为冠具?”武子对曰:“君冠,必以祼(guàn)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tiāo)处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请及兄弟之国而假备焉。”晋侯曰:“诺。”公还,及卫,冠于成公之庙,假钟磬焉,礼也。(《襄九年传》(p 0970)(09090701))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0.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这是《诗经》中歌唱婚礼的诗歌《桃夭》,其中表现的婚礼色彩鲜明,浓重热烈。但是其实当时“君子”的婚礼还有另一面,严肃严谨的一面。由于当时政治的家族性质,婚姻也有很重要的“政治”意义,所以也有“礼”管着,也要有严密的“礼仪”仪式,而且不仅仅是婚礼本身的仪式而已,还包括婚礼之前与之后的一系列仪式。所以《礼记昏义第四四》中有:“昏礼者,礼之本也。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按《仪礼士昏礼第二》中的说法,婚礼之前的仪式主要有纳采、纳吉、纳徵、请期四步。而在《礼记昏义第四四》中则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礼记》似乎认为婚礼之前的仪式有五步,但实际上纳采的目的就是要问名,从仪式的角度纳采和问名是一步。

关于《左传》中的“昏礼”,杨伯峻先生有注:古者娶妻必于黄昏,故曰昏礼。据《仪礼士昏礼》,古代结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迎亲)。见于《春秋》及《三传》者,唯纳币。纳币即纳徵。纳币之后,婚姻即订。古谓之聘,如昭元年《传》“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此言“成昏”,即男家已向女家纳币。成有定义,《论语先进》“春服既成”,犹言春服已定。

也就是说,前三步,纳采(问名)、纳吉、纳徵,是一个整体,是求婚的过程,这三步完成,婚姻就定下来了,以下请期和亲迎则是婚礼本身的一部分。婚礼过后,还有一些仪式,例如回门。以上从订婚、婚礼本身、婚礼之后的各步仪式,《仪礼士昏礼第二》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什么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换什么衣服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复杂繁琐,一般人真记不住,所以要有“相礼”的人,帮助仪式的执行者完成任务。

不过《左传》作者关心的并不是这些复杂繁琐的仪式,而是在什么条件下执行不执行、或者应该怎样执行这些仪式,这样做了以后对于相关“氏”族有什么影响,有如下几个例子: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1.

首先说说上面杨伯峻先生提到的公孙楚聘徐吾犯之妹的事,“徐吾”应该是茅戎族的“姓”,杨先生在《成元年传》“败绩于徐吾氏”《注》中提到:“据孔《疏》,徐吾氏为茅戎内聚落之名,即交战之处。”((p 0782)(08010101)),这里的徐吾犯是郑国的大夫,并非姬“姓”,可能出身于茅戎族,以“姓——部落名”为“氏”。

当时这位公孙楚(游氏,字子南)年青英俊,已经与徐吾犯的妹妹定了婚,但是有一位非常跋扈的公孙黑(驷氏,字子皙)也看上了徐吾犯的妹妹,又强行向徐吾家纳采并问名(强委禽焉),纳采首先就要向女家送一只大雁,所以叫“委禽”,“委”大体上是送的意思。不过按《仪礼士昏礼第二》,其实“纳吉”和“请期”也是要“用雁”的,这里“纳吉”与“纳采”同属于求婚阶段,估计公孙黑把“纳吉”这一步也已经走了,也可能当时没有这一步。

对于当时的各诸侯国而言,由于其“封建”的性质,其“国人”尤其是上层“国人”大都是同“姓”的,“同姓不婚”,所以上层人士的婚配对象始终是个大问题。郑国是姬“姓”的诸侯国,而徐吾家是外来户,徐吾犯之妹不属于姬“姓”。所以这次郑国好不容易出了这么个非姬“姓”的美人,那些姬“姓”的公孙们自然眼睛都红了。

但是徐吾家可惹不起这些公孙们,徐吾犯只好向实际执掌郑国政权的子产报告。不过子产自身的国氏家族也不强大,是依靠在郑国排位第一的罕氏家族的支持而执政的。所以在执政之初,子产处处和稀泥,这一次也不例外。

子产告诉徐吾犯:“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意思是说虽然这不是你的责任而是国家政治混乱的恶果,但我也没什么办法,你看着办吧。徐吾犯只好硬着头皮想出了一个办法,去告诉那两位公孙,说准备选一天让妹妹见见这两位公孙,由妹妹自己决定要嫁给谁,那两位都不好意思反对,这就定下来了。

到了那一天,公孙黑又强行把“纳徵”的礼物带来,摆了一院子,自己就打扮得漂漂亮亮,在徐吾家院子里装模作样了一番。他认为不管女家同意不同意,这婚就算定下来了。

然后轮到公孙楚,他的优势在年青英俊,所以穿了一身戎装,驾着战车就来了。将到徐吾家,战车不停,公孙楚跳下战车飞步进门,手执弓矢,左射一箭,右射一箭,此时战车已驶过门前,他转身一跃上车离去。

徐吾犯的妹妹在侧房中看过了这两位公孙的表现,评价说:“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她是说公孙黑(子皙)虽然很漂亮,但公孙楚(子南)更有丈夫气概。丈夫像丈夫,妻子像妻子,这才合理。于是徐吾犯的妹妹嫁到了子南家。

这下公孙黑被激怒了,在外衣里面穿上甲去找公孙楚,想逮个空子把公孙楚杀掉,就可以把徐吾犯的妹妹抢过来了。但是没想到早有人把他的意图告诉了公孙楚,公孙楚拿着戈出来迎接他,把他赶得四处乱跑,一直跑到大十字路口——衝,到底把他砍伤了。公孙黑被砍伤了回来,还要向各位大夫告状:“我好见之,不知其有异志也,故伤。”他不提自己穿着甲去生事,反而说公孙楚没安好心,自己没有准备,所以才受了伤。

结果子产照例和稀泥,不论是非,只认定公孙楚比公孙黑年青地位低,所以应该负主要责任,就把他流放到吴国去了。在流放公孙楚之前,子产还专门去与公孙楚(游楚)所属的游氏家族族长子大叔打招呼,子大叔支持了子产的决定。子大叔并不聪明,但是在此时表现出了顾全大局的态度,后来他能够继承子产在郑国执政,应该就是发端于此次表态。

至于公孙黑,这次胡闹没有受到惩罚,他就更加嚣张了,做了很多过分的事,把所有的大夫都得罪了。后来,公孙黑还惦着进一步打压游氏家族,降低游氏家族的地位,由自己别立一族(另立新“氏”)取而代之。公孙黑(驷黑)自家的族长驷带忍无可忍,和各家的大夫们合计,准备把他杀了。子产在乡下听说了,害怕产生动乱,乘传车赶了回来,逼着公孙黑自杀了事,这一场由婚姻纠纷开端的政治斗争至此落下了帷幕。

子产是《左传》中的正面人物,他上面的那些做法虽然是和稀泥,但是在当时的“封建”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各“氏”族之间都是亲戚,利用亲情解决问题的做法自有其合理性。对于当时的“礼”的原则,有这样一个表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从这句话可以看到,当时的“礼”是建立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的,首先规范的是亲缘关系,甚至君臣关系也是建立在父子夫妇关系这些亲缘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而公孙黑的做法,前面虽然胡闹,但还没有违反“礼”的重要原则——所谓“顺”,就是对地位比他高的人没有构成威胁,所以子产可以和稀泥。到了后来,公孙黑想跳出自己的驷氏家族,另立新“氏”,还要把另一大家族游氏家族打下去,这属于犯上作乱,大大的不“顺”,子产就不客气了。

至于婚姻关系,这里“徐吾犯之妹”所说“夫夫妇妇,所谓顺也”也提到了“顺”这个“礼”的重要原则,夫妇关系也是在君臣关系、父子关系之后“礼”所要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的关系。在“顺”这个原则下,第一层是公孙黑虽然“强委禽焉”又“布币而出”,也算走完了订婚的各项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不过最终由于公孙楚从“夫夫妇妇”的角度而言更“顺”, 所以他能抱得美人归。也在这个原则下,第二层则是,公孙楚虽然能抱得美人归,可是由于他不能“尊其贵,事其长”,在“君臣父子”的角度上不“顺”,最终只好远走吴国。

下面是《春秋经》和《左传》中与此有关的一些段落: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chāo chéng)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子皙怒,既而櫜(gāo)甲以见子南,欲杀之而取其妻。子南知之,执戈逐之,及衝,击之以戈。子皙伤而归,告大夫曰:“我好见之,不知其有异志也,故伤。”(《昭元年传》(p 1211)(10010701))

大夫皆谋之。子产曰:“直钧,幼贱有罪,罪在楚也。”乃执子南,而数之,曰:“国之大节有五,女(汝)皆奸之。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今君在国,女用兵焉,不畏威也;奸国之纪,不听政也;子皙,上大夫;女,嬖大夫,而弗下之,不尊贵也;幼而不忌,不事长也;兵其从兄,不养亲也。君曰:‘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速行乎,无重而罪!”(《昭元年传》(p 1212)(10010702))

五月庚辰,郑放游楚于吴。将行子南,子产咨于大叔。大叔曰:“吉不能亢身,焉能亢宗?彼,国政也,非私难也。子图郑国,利则行之,又何疑焉?周公杀管叔而蔡蔡叔,夫岂不爱?王室故也。吉若获戾,子将行之,何有于诸游?”(《昭元年传》(p 1213)(10010703))

郑为游楚乱故,六月丁巳,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公孙段氏。罕虎、公孙侨、公孙段、印段、游吉、驷带私盟于闺门之外,实薰隧。公孙黑强与于盟,使大史书其名,且曰“七子”。子产弗讨。(《昭元年传》(p 1215)(10010901))

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叔向问焉,曰:“寡君之疾病,卜人曰‘实沈、臺骀为祟’,史莫之知。敢问此何神也?”子产曰:“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居于旷林,不相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后帝不臧,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其季世曰唐叔虞。当武王-邑姜方震大叔,梦帝谓己:‘余命而子曰虞,将与之唐,属诸参,而蕃育其子孙。’及生,有文在其手曰虞,遂以命之。及成王灭唐,而封大叔焉,故参为晋星。由是观之,则实沈,参神也。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为玄冥师,生允格、臺骀。臺骀能業(业)其官,宣汾、洮,障大泽,以处大原。帝用嘉之,封诸汾川,沈、姒、蓐、黄实守其祀。今晋主汾而灭之矣。由是观之,则臺骀,汾神也。抑此二者,不及君身。山川之神,则水旱疠疫之災于是乎禜之;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不时,于是乎禜之。若君身,则亦出入、饮食、哀乐之事也,山川、星辰之神又何为焉?侨闻之,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脩令,夜以安身。于是乎节宣其气,勿使有所壅闭湫底以露其体,兹心不爽,而昏乱百度。今无乃壹之,则生疾矣。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今君内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为也已。四姬有省犹可,无则必生疾矣。”叔向曰:“善哉!肸未之闻也,此皆然矣。”(《昭元年传》(p 1217)(10011201))

叔向出,行人挥送之。叔向问郑故焉,且问子皙。对曰:“其与几何?无礼而好陵人,怙富而卑其上,弗能久矣。”(《昭元年传》(p 1221)(10011202))

晋侯闻子产之言,曰:“博物君子也。”重贿之。(《昭元年传》(p 1221)(10011203))

秋,郑杀其大夫公孙黑。(《昭二年经》(p 1226)(10020003))

秋,郑-公孙黑将作乱,欲去游氏而代其位,伤疾作而不果。驷氏与诸大夫欲杀之。子产在鄙,闻之,惧弗及,乘(chéng)遽而至。使吏数之,曰:“伯有之乱,以大国之事,而未尔讨也。尔有乱心无厌,国不女(汝)堪。专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争室,而罪二也;薰隧之盟,女矫君位,而罪三也。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刑将至。”再拜稽首,辞曰:“死在朝夕,无助天为虐。”子产曰:“人谁不死?凶人不终,命也。作凶事,为凶人。不助天,其助凶人乎!”请以印为褚师。子产曰:“印也若才,君将任之;不才,将朝夕从女。女罪之不恤,而又何请焉?不速死,司寇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昭二年传》(p 1229)(1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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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2.

郑庄公是一代霸主,他的几个儿子也很有出息,尤其是他的太子公子忽(大子忽,后来的郑昭公),这公子忽人长的精神,又能干,就有不少准老丈人看上了他。

先是齐僖公要把自己的妹妹文姜嫁给他,他没答应。人家问他为什么,他回答说:“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意思是说各人有各人相配的对象,齐国这样的大国,我是配不上的。《诗》里说了:“自求多福。”我的命运靠我自己掌握,不能靠大国援助。

没过多久,这位公子忽被他父亲郑庄公送往周天子的朝廷那里作质子,在那里公子忽又被陈国国君陈桓公看上了,要把女儿嫁给他,他同意了,再经过郑庄公批准,定下了这门亲事。第二年,公子忽亲自去陈国迎娶这位新娘,没等回到国内祭告祖宗,半路上,两个人就睡到了一起,送亲的陈国大夫陈鍼子对此很不以为然,批评说:“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他是说这样不能算是真正的夫妇,对自己的祖宗不说真话,不合于“礼”的精神,这种夫妇的后代是没有前途的。

后来,公子忽领兵支援齐国与戎人作战,打败了戎人的军队,齐僖公又想把别的宗女嫁给他为妾,他坚决拒绝了。郑庄公的亲信祭仲劝他说:“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祭仲是说:你一定要把她娶回去,咱们的国君有不少女人,你要是没有外援,在郑国立不住,可有三个公子都盯着国君的位子呢。公子忽也不听。

有人问公子忽为何拒绝,他说:“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他的意思是:我这回是来救援齐国的,要是娶了妾回去,变成领兵出征是为自己搞女人了,老百姓会怎么看我?公子忽到底通过郑庄公辞掉了这门婚事。

至于没能嫁给公子忽的文姜,后来嫁给了鲁桓公,由于她在家时就与自己的哥哥齐僖公私通,嫁人后还旧情未了。当鲁桓公出访齐国时,文姜也跟着前往,与齐僖公重叙旧情,被鲁桓公发现,把她痛骂一顿。结果文姜找齐僖公告状,齐僖公一怒之下,派人把鲁桓公杀了。公子忽没接文姜这个烫手的山芋,可谓有先见之明。

不过当郑庄公死后,终于如祭仲所预见的,由于公子忽没有外援,当了郑国国君没几个月就被赶走,经过与自己的弟弟公子突(后来的郑厉公)反复争夺,到底他的后代没能在郑国立住。

无论是郑昭公(公子忽)还是鲁桓公,下场都不太好,《左传》作者认为这都是由于他们的婚姻出了问题,由于当时的婚姻关系也是政治的重要部分,所以也需要由“礼”来管着。至于如何总结经验教训,小国怎样利用婚姻关系得到大国的帮助,则见仁见智。所以《左传》中的“礼”远比《仪礼》中的“礼”复杂,只能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了。

下面是《春秋经》和《左传》中与此有关的一些段落:

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郑伯许之,乃成昏。(《隐七年传》(p 0055)(01070701))

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鍼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鍼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隐八年传》(p 0058)(01080401))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人问其故。大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遂辞诸郑伯。(《桓六年传》(p 0113)(02060403))

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桓三年传》(p 0096)(02030001))

会于嬴,成昏于齐也。(《桓三年传》(p 0098)(02030201))

公子翚如齐逆女。(《桓三年经》(p 0097)(02030005))

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桓三年传》(p 0098)(02030501))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桓三年经》(p 0097)(02030006))

齐侯送姜氏于讙,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桓三年传》(p 0098)(02030601))

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桓三年传》(p 0098)(02030701))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人问其故。大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遂辞诸郑伯。(《桓六年传》(p 0113)(02060403))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桓十年经》(p 0127)(02100003))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桓十年经》(p 0127)(02100004))

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桓十年传》(p 0128)(02100501))

初,北戎病齐,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于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先书齐、卫,王爵也。(《桓十年传》(p 0128)(02100502))

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桓十一年经》(p 0129)(02110001))

十一年春,齐、卫、郑、宋盟于恶曹。(《桓十一年传》(p 0130)(02110101))

郑昭公之败北戎也,齐人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弗从。(《桓十一年传》(p 0131)(02110301))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3.

亲迎是当时婚礼中重要的一步,但不一定每次都有这一步,如果举行,在《仪礼士昏礼》中则有极具体的规定,要在正堂和祖庙举行一系列仪式,包括应该出席的人以及各人乘什么车穿什么衣服站什么位置做什么动作说什么话,麻烦得很。当然,那还只是“士”的婚礼,要是大夫的婚礼,亲迎起来就会更加隆重,会有军队出场。

当公元前五四一年(楚郏敖四年,郑简公二十五年)的时候,楚国执政的令尹公子围(此人不久之后就杀掉了楚国的国君郏敖,自立为王,史称楚灵王)要娶郑国公孙段家(丰氏姬姓)的闺女,公子围的官大,排场也大,带了大批军队前来下聘,本来应该请他住在城内的宾馆,可郑国人害怕,就请他住到了城外面。

郑国和楚国相距遥远,下聘以后马上就要亲迎,楚人准备了盛大的亲迎队伍,都是公子围带来的军队。可郑国掌权的子产不放心,让行人子羽对楚人说:“我们郑国是小地方,容不下贵国盛大的仪仗,还是在城外筑个坛代替丰家的祖庙来完成亲迎的仪式吧。”

郑人的请求当然偏离了“仪”的规定,于是楚国人不干了,公子围让大宰伯州犁回答说:“贵国国君施惠于敝国的大夫‘围’,赐给‘围’丰家的女儿主持家务。‘围’来之前在祖庙郑重地举行了祭祀仪式,向先君庄王和共王报告了此事。要是贵国在野外完成这个赐予,那就是将贵国国君的赏赐抛弃在荒草之中了,也会让敝国的大夫没有脸面与同僚站在一块。不但如此,还使敝国的大夫欺骗了先王,也就没有资格再辅佐敝国的国君。还有什么比这更不像话的呢?你们看着办吧。”

尽管楚人振振有词,可子羽回答说:“小国最大的罪过就是有恃无恐(而非失仪),小国本来是要靠大国保全自己的,谁能想到大国会包藏祸心呢?小国一心依靠大国却倒了霉,别的诸侯国也会看在眼里,将来贵国国君的命令就不那么容易推行下去了,我们这是在为贵国着想啊。敝国本来就是贵国的驿站而已,又怎敢吝惜丰家的祖庙呢?”

公子围的助手伍举(伍子胥的祖父,又称椒举)知道郑人有了准备,就出来打圆场,请求“垂櫜(gāo)而入”,就是军队在进城时把装兵器的口袋都挂起来,以示没带武器,郑人这才答应他们入城亲迎。

这里表现的是《左传》作者一个观点,如果有政治上的需要,在必要时,可以不管“仪”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合于“礼”的精神。

下面是《左传》中与此有关的一段:

元年春,楚-公子围聘于郑,且娶于公孙段氏。伍举为介。将入馆,郑人恶之,使行人子羽与之言,乃馆于外。既聘,将以众逆。子产患之,使子羽辞,曰:“以敝邑褊小,不足以容从者,请墠听命。”令尹命大宰伯州犁对曰:“君辱贶寡大夫围,谓围将使丰氏抚有而室。围布几筵,告于庄、共之庙而来。若野赐之,是委君贶于草莽也,是寡大夫不得列于诸卿也。不宁唯是,又使围蒙其先君,将不得为寡君老,其蔑以复矣。唯大夫图之。”子羽曰:“小国无罪,恃实其罪。将恃大国之安靖己,而无乃包藏祸心以图之?小国失恃,而惩诸侯,使莫不憾者,距违君命,而有所壅塞不行是惧。不然,敝邑,馆人之属也,其敢爱丰氏之祧?”伍举知其有备也,请垂櫜(gāo)而入。许之。(《昭元年传》(p 1199)(10010101))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四、礼与昏礼 4.

其实还有更离谱的,也未必不合于“礼”:

公元前五四一年(晋平公十七年)对于晋国来说,是个不好的年头,这年秋天,晋平公因为贪恋女色而得了一场大病,到了年底,晋国强有力的执政大臣赵武(赵文子)又去世了。转过年来,公元前五四〇年(晋平公十八年,齐景公八年)春天,不那么强势的韩起(韩宣子)接替了赵武,马上周游列国,让各国见一见霸主家的新管家。同时韩起还带了任务,要到齐国挑一个国君家的美女,替晋平公下定,准备娶回去做妾。到了夏四月,晋国又派韩起的大儿子,当时担任公族大夫的韩须来齐国亲迎,为晋平公娶回了齐国的少姜。齐国方面送亲的是上大夫陈无宇(陈桓子)。

少姜之所以称少姜,“少”是说她年轻漂亮,“姜”则是她的“姓”(她所属“部族”的名称),那时女子都要在称呼最后缀上“姓”,以表示她出自哪个“部族”,当时的规矩是“同姓不婚”,也就是同一“部族”的男女不能发生婚姻关系,所以在女子称呼的最后缀上“姓”,就是要防止“同姓而婚”。上面提到的晋平公生了一场大病,当时人或认为就是因为他与四个姬“姓”(与他同“姓”)的女子不清不楚,所以韩起为他搞来了外“姓”的少姜,加上许多陪嫁的与少姜同“姓”(同一“部族”)的女子。

晋平公非常喜爱少姜,但是晋平公大概觉得少姜这个称呼不够嗲,就不管她叫少姜,而管她叫少齐。类似地,在新发表的《清华简系年》中也将春秋时著名的美女夏姬称为少 (上孔下皿),这个称呼也没有把夏姬的“姓”——“姬”字缀于后面,应该也是某种“爱称”。

晋平公既宠爱少姜,于是就拿齐国来送亲的陈无宇扎筏子,嫌他的级别不够高,把他扣了起来。这少姜还是头脑清醒的,她委婉地为陈无宇求情说:“送亲的人的级别是跟着迎亲的人的级别走的。齐国敬畏大国,所以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这才有点乱套了。”可晋平公觉得威风还没耍够,仍然不肯马上释放陈无宇。

可惜,这年冬天少姜就去世了。各国已经听说晋平公为少姜闹出了这么大的动静,所以尽管少姜不是晋平公正式的夫人,还是按照夫人去世的礼节前来吊唁。鲁国是鲁昭公亲自出动,晋平公听说也坐不住了,赶紧让人推辞,结果鲁国还是派了正卿季孙宿(季武子)前来。晋国霸权所及的其他各诸侯国也都派出了正卿。

晋平公的老师叔向(羊舌肸)趁机为陈无宇求情,还把少姜搬出来,晋平公终于下令把陈无宇放回了齐国。

齐国也抓住这个机会,派出晏婴(晏平仲)——就是大名鼎鼎的晏子——向晋国提出要再嫁一个国君的女儿给晋平公。当时的齐景公即位还只有八年,本人又非常年轻,应该还没有足以出嫁的女儿,所以晏子请晋国方面挑选的是“先君之適(嫡)及遗姑姊妹若而人”。上一位齐国国君齐庄公是齐景公的同辈,所以这“先君之適及遗姑姊妹”是齐景公的侄女、姐妹、可能还有姑姑,总之不是齐景公自己的女儿。这边晋国执政的韩起就让叔向代表晋平公接受了齐国方面的提议,经过行礼如仪,这回是韩起亲自前往齐国代表晋平公迎娶夫人。

再说齐国方面,当时是两位公孙联合执政,一位是公孙灶(子雅),另一位是公孙蠆(子尾),它们都是齐景公的叔叔辈。其中一位公孙——子尾突发奇想,觉得托少姜的福,这回嫁到晋国的女子也能受宠,要是让自己的闺女顶这个缸,说不定能为自家捞到好处。于是子尾来了个调包,不用上回两边说好的那位齐国国君之女出嫁,换上了这位公孙蠆(子尾)自家的闺女,让前任国君的闺女另嫁他人。

公孙蠆以为这件事天衣无缝,其实晋国人心里跟明镜似的,晋国有人就问韩起:“这个子尾竟敢欺骗我们,晋国为什么吃这个哑巴亏?”韩起告诉他:“我欲得齐,而远其宠,宠将来乎?”他是说在这件事上我们的目的本来就是要和齐国搞好关系,如果因此疏远了齐国的权臣,还怎么搞好关系?

在这里《左传》作者进一步阐明了“礼”的原则,如果在政治上能得分,国家能得利,“仪”上的错乱不值一提,这正是所谓“仁”。近世有言:“大道理管小道理。”其此之谓乎!

下面是《春秋经》和左传》中的一些相关段落:

夏四月,韩须如齐逆女。齐-陈无宇送女,致少姜。少姜有宠于晋侯,晋侯谓之少齐。谓陈无宇非卿,执诸中都。少姜为之请,曰:“送从逆班。畏大国也,犹有所易,是以乱作。”(《昭二年传》(p 1228)(10020201))

冬,公如晋,至河乃复。(《昭二年经》(p 1226)(10020004))

季孙宿如晋。(《昭二年经》(p 1226)(10020005))

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季孙宿遂致服焉。(《昭二年传》(p 1230)(10020501))

叔向言陈无宇于晋侯曰:“彼何罪?君使公族逆之,齐使上大夫送之,犹曰不共,君求以贪。国则不共,而执其使。君刑已颇,何以为盟主?且少姜有辞。”冬十月,陈无宇归。(《昭二年传》(p 1231)(10020502))

十一月,郑-印段如晋吊。(《昭二年传》(p 1231)(10020503))

三年春王正月,郑-游吉如晋,送少姜之葬。梁丙与张趯见之。梁丙曰:“甚矣哉,子之为此来也!”子大叔曰:“将得已乎!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足以昭礼、命事、谋阙而已,无加命矣。今嬖宠之丧,不敢择位,而数于守適,唯惧获戾,岂敢惮烦?少姜有宠而死,齐必继室。今兹吾又将来贺,不唯此行也。”张趯曰:“善哉,吾得闻此数也!然自今子其无事矣。譬如火焉,火中,寒暑乃退。此其极也,能无退乎?晋将失诸侯,诸侯求烦不获。”二大夫退。子大叔告人曰:“张趯有知,其犹在君子之后乎!”(《昭三年传》(p 1232)(10030101))

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曰:“寡君使婴曰:‘寡人愿事君朝夕不倦,将奉质币以无失时,则国家多难,是以不获。不腆先君之適以备内官,焜燿寡人之望,则又无禄,早世殒命,寡人失望。君若不忘先君之好,惠顾齐国,辱收寡人,徼福于大公、丁公,照临敝邑,镇抚其社稷,则犹有先君之適及遗姑姊妹若而人。君若不弃敝邑,而辱使董振择之,以备嫔嫱,寡人之望也。’”韩宣子使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寡君不能独任其社稷之事,未有伉俪,在縗绖之中,是以未敢请。君有辱命,惠莫大焉。若惠顾敝邑,抚有晋国,赐之内主,岂唯寡君,举群臣实受其贶,其自唐叔以下实宠嘉之。”(《昭三年传》(p 1233)(10030301))

晋-韩起如齐逆女。公孙蠆为少姜之有宠也,以其子更公女,而嫁公子。人谓宣子:“子尾欺晋,晋胡受之?”宣子曰:“我欲得齐,而远其宠,宠将来乎?”(《昭三年传》(p 1241)(10030601)(BC539))

秋七月,郑-罕虎如晋,贺夫人,且告曰:“楚人日征敝邑以不朝立王之故。敝邑之往,则畏执事其谓寡君而固有外心;其不往,则宋之盟云。进退,罪也。寡君使虎布之。”宣子使叔向对曰:“君若辱有寡君,在楚何害?脩宋盟也。君苟思盟,寡君乃知免于戾矣。君若不有寡君,虽朝夕辱于敝邑,寡君猜焉。君实有心,何辱命焉。君其往也!苟有寡君,在楚犹在晋也。”(《昭三年传》(p 1241)(10030701))

张趯使谓大叔曰:“自子之归也,小人粪除先人之敝庐,曰:‘子其将来。’今子皮实来,小人失望。”大叔曰:“吉贱,不获来,畏大国,尊夫人也。且孟曰‘而将无事’,吉庶几焉。”(《昭三年传》(p 1242)(100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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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还没有仔细读过,先花。

认真读懂一本书不容易,需要了解的东西太多了。

家园 花!同感,一本好书是很耐读的,越读问题越多。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五、礼与丧礼 0.

由于当时“政治”的亲族性质,丧葬事务必然在“政治”活动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也必然在“礼仪”活动中占很大的比重。所以《春秋经》和《左传》中有很多关于丧葬之事的段落,而在《仪礼》十七章中,则有四章与丧葬中的礼仪有关,分别是《丧服第十一》、《士丧礼第十二》、《既夕礼第十三》以及《士虞礼第十四》,其中也规定了在有关的各个场合应该实行的繁复的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并非不可改变的,例如:

公元前六二八年(晋文公四年,秦穆公三十二年,郑文公四十五年),晋文公死后,晋人中止了正常的丧葬活动,出兵伏击秦国的远征军,将其全歼。当时将要继位的晋襄公也穿着丧服一同出征,但是他没有穿正常的白色丧服,而是穿着与军服颜色一致的、黑色的丧服(子墨衰绖)出征,并且一直穿了下去。到大约五个月以后(已是公元前六二七年)为晋文公举行葬礼时,晋人也都改穿与军服颜色一致的黑色丧服,以此向死后还能指挥军队取胜的晋文公致敬(遂墨以葬文公)。非但如此,以后在晋国的丧礼上,丧服的颜色也改成了黑色(晋于是始墨)。

在公元前五六九年(鲁襄公四年),又发生了一场改变了丧葬礼仪制度的战争:当时,邾国、莒国进攻鲁国的附庸鄫国,鲁国出兵救援,结果打了大败仗,死了很多人,就有很多人要去迎接死者。本来礼仪制度规定了迎丧者的装扮,但由于死者太多,迎丧者更多,迎丧装扮所需材料不能齐备,这些人只好统一采用了一种新的简易装扮“髽”(国人逆丧者皆髽(zhuā)),而且这种新的装扮从此成为鲁国的常例(鲁于是乎始髽)。

在公元前五八九年(晋景公十一年,卫穆公十一年)九月,晋国大军应鲁国和卫国的请求讨伐齐国,获胜而归。经过卫国时,赶上卫国国君卫穆公去世,晋军的三位将领前来吊丧,由于未奉晋国国君之命,不是正式来吊丧的使者,于是这三位只能在大门之外完成吊丧的仪典(以“哭”为标志)。而卫国方面也在大门外接待来人,同时让守灵的妇女在大门内哭泣以应和这三位将领。等到为这三位将领送行时,也在大门外举行仪式。

由于晋国是霸主国,为尊重霸主国的将领,所以在此次丧礼以后的活动中,卫国改变了丧礼的程序,让以后来吊丧的其他各国官员都照着上述三位将领来吊丧时的做法做,他们也照接待三位将领的方式接待。但这次对丧葬程序的改变只是临时的,以后卫国的丧葬程序还是照原来的仪典办,

也不是仅仅因为战争才会改变丧葬制度,之前在公元前六〇一年(鲁宣公八年),鲁国遭遇大旱,结果这年冬天在要为鲁文公夫人、鲁宣公的生母敬赢下葬时,找不到足够的麻来制作“茀(引棺的绳索,常用的是“绋”字)”,于是“始用葛茀”,从此以后鲁国就全部采用“葛”来制作“茀”了。

由以上四例可见,礼仪制度——恐怕不仅是与丧葬有关的礼仪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的,而《左传》作者也不是墨守成规的人,他们更关心的是“礼”的精神。

以下是《春秋经》和《左传》中的相关段落:

冬十有二月己卯,晋侯-重耳卒。(《僖三十二年经》(p 0488)(05320004))

冬,晋文公卒。庚辰,将殡于曲沃。出绛,柩有声如牛。卜偃使大夫拜,曰:“君命大事:将有西师过轶我,击之,必大捷焉。”(《僖三十二年传》(p 0489)(05320301))

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僖三十三年经》(p 0492)(05330003))

晋-原轸曰:“秦违蹇叔,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奉不可失,敌不可纵。纵敌,患生;违天,不祥。必伐秦师!”栾枝曰:“未报秦施,而伐其师,其为死君乎?”先轸曰:“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为?吾闻之:‘一日纵敌,数世之患也。’谋及子孙,可谓死君乎!”遂发命,遽兴姜戎。子墨衰绖,梁弘御戎,莱驹为右。(《僖三十三年传》(p 0497)(05330301))

癸巳,葬晋文公。(《僖三十三年经》(p 0492)(05330004))

夏四月辛巳,败秦师于殽,获百里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以归。遂墨以葬文公,晋于是始墨。(《僖三十三年传》(p 0498)(05330302))

冬十月,邾(zhū)人、莒(jǔ)人伐鄫(zēng)。臧(zāng)纥(hé)救鄫,侵邾,败于狐骀(tái)。国人逆丧者皆髽(zhuā)。鲁于是乎始髽,国人诵之曰:“臧之狐裘,败我于狐骀。我君小子,朱儒是使。朱儒朱儒,使我败于邾。”(《襄四年传》(p 0940)(09040801))

九月,卫穆公卒,晋三子自役吊焉,哭于大门之外。卫人逆之,妇人哭于门内。送亦如之。遂常以葬。(《成二年传》(p 0803)(08020501))

冬,葬敬赢,旱,无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礼也。礼,卜葬,先远日,避不怀也。(《宣八年传》(p 0697)(07080501))

丧葬还是各诸侯国间交往的重要场合,按《左传》的说法:“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隐元年传》(p 0016)(01010502)),因此在丧葬的场合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政治”斗争,这些“政治”斗争往往是围绕“礼仪”展开的,或者是以“礼仪”行为为手段的,而《左传》作者所关心的是在这些场合什么样的行为合于“礼”的精神,更有利于整个体制的长治久安。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五、礼与丧礼 1.

公元前五四六年(晋平公十二年,楚康王十四年,宋平公三十年),两大霸主晋国和楚国达成和平协议,互相停战,两国所属的小国则既要朝觐晋国,也要朝觐楚国,其日常负担反而加重了,不过免除了战争的负担总是好的。第二年(公元前五四五年,楚康王十五年,鲁襄公二十八年,宋平公三十一年,陈哀公二十一年,郑简公二十四年,许悼公二年),原来属晋的小国国君们就相约一起去朝觐楚国,有鲁国、宋国、陈国、郑国和许国。

没想到,走到汉水边上,路程已过了一大半,忽然传来消息,楚康王去世了,这时各国的君臣们就开始盘算起来。

当时在丧事期间,除了在吊唁等仪式上见面,新即位的国君是不会接见外国来访者的。后来有一回,晋平公去世了,郑国的子皮不听子产的劝,想要在丧事期间与新即位的晋昭公打交道,结果白费了好多礼品,也没能被晋昭公接见(《昭十年传》:(p 1318)(10100402)、(p 1319)(10100403))、(p 1319)(10100404))。因此,现在继续前往楚国,恐怕在从事外交活动时不会有很高的效率。但从另一面讲,这是向楚国示好的好机会,从长远看可能并不吃亏。结果各自经过一番计议之后,只有鲁襄公继续上路前往楚国,其他的诸侯都打道回府了。

到了楚国,鲁襄公提出要前往吊唁楚康王,楚人竟然要求鲁襄公亲自为楚康王行襚礼,而这襚礼按惯例是由各国的使臣来做的。楚国是霸主,鲁国敢怒而不敢言。这时穆叔(叔孙豹)出了个主意,在鲁襄公行襚礼之前,鲁国方面“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殡”,按杨伯峻先生的说法,这是:以桃棒与笤帚先在柩上扫除不祥。茢音列,笤帚也。据《礼记檀弓下》“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则桃茢祓殡,乃君临臣丧之礼。(《襄二十九年传注》(p 1154)(09290102))。

结果楚人把鲁人的一番好意变成了怨恨,自己也没占到便宜。这两家你用一种礼仪占便宜,我就用另一种礼仪扳回面子,其实都背离了“以礼让为国”的精神。

下面是《春秋经》、《左传》以及《礼记》中的一些相关段落:

为宋之盟故,公及宋公、陈侯、郑伯、许男如楚。公过郑,郑伯不在。伯有迋劳于黄崖,不敬。穆叔曰:“伯有无戾于郑,郑必有大咎。敬,民之主也,而弃之,何以承守?郑人不讨,必受其辜,济泽之阿,行潦之蘋、藻,置诸宗室,季兰尸之,敬也。敬可弃乎?”(《襄二十八年传》(p 1151)(09281201))

及汉,楚康王卒。公欲反,叔仲昭伯曰:“我楚国之为,岂为一人?行也!”子服惠伯曰:“君子有远虑,小人从迩。饥寒之不恤,谁遑其后?不如姑归也。”叔孙穆子曰:“叔仲子专之矣,子服子,始学者也。”荣成伯曰:“远图者,忠也。”公遂行。宋-向戌(xū)曰:“我一人之为,非为楚也。饥寒之不恤,谁能恤楚?姑归而息民,待其立君而为之备。”宋公遂反。(《襄二十八年传》(p 1152)(09281202))

楚-屈建卒。赵文子丧之如同盟,礼也。(《襄二十八年传》(p 1152)(09281301))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襄二十九年经》(p 1153)(09290001))

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释不朝正于庙也。(《襄二十九年传》(p 1154)(09290101))

楚人使公亲襚,公患之。穆叔曰:“祓殡而襚,则布币也。”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襄二十九年传》(p 1154)(09290102))

《礼记杂记上第二十》: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襚者执冕服;左执领,右执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子拜稽颡。委衣于殡东。襚者降,受爵弁服于门内溜,将命,子拜稽颡,如初。受皮弁服于中庭。自西阶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将命,子拜稽颡,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宰夫五人,举以东。降自西阶。其举亦西面。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五、礼与丧礼 2.

公元前五三三年(晋平公二十五年),晋国六位执政大臣(卿)之中位列第六的荀盈(知悼子)忽然去世了,晋平公不喜欢他们“知”家,所以不但不哀悼,反而饮酒作乐,结果有一位屠蒯(杜蒉)出来劝止了他,这事的过程有两个版本,一出自《左传》,一出自《礼记》,后者还选入了《古文观止》,分列如下:

晋-荀盈如齐逆女(nǚ),还,六月,卒于戏阳。殡于绛,未葬。晋侯饮酒,乐(奏乐)。膳宰屠蒯趋入,请佐公使尊,许之。而遂酌以饮工,曰:“女(汝)为君耳,将司聪也。辰在子、卯,谓之疾日,君徹宴乐,学人舍業(业),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汝)弗闻而乐,是不聪也。”又饮外嬖嬖叔,曰:“女(汝)为君目,将司明也。服以旌礼,礼以行事,事有其物(物在这里大体上是标志、信号的意思),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而女(汝)不见,是不明也。”亦自饮也,曰:“味以行气,气以实志,志以定言,言以出令。臣实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公说(悦),徹酒。(《昭九年传》(p 1311)(10090501))

初,公欲废知氏而立其外嬖,为是悛而止。秋八月,使荀跞佐下军以说(悦)焉。(《昭九年传》(p 1312)(10090502))

《礼记檀弓下第四》: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鼓钟。杜蒉自外来,闻钟声。曰:“安在?”曰:“在寝。”杜蒉入寝,历阶而升。酌曰:“旷饮斯。”又酌曰:“调饮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饮之。降,趋而出。平公呼而进之,曰:“蒉,曩者尔心或开予,是以不与尔言。尔饮旷何也?”曰:“子卯不乐。知悼子在堂,斯其为子卯也大矣。旷也,大师也,不以诏,是以饮之也。”“尔饮调何也?”曰:“调也,君之亵臣也,为一饮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饮之也。”“尔饮何也?”曰:“蒉也,宰夫也,非刀匕是共,又敢与知防,是以饮之也。”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杜蒉洗而扬觯。公谓侍者曰:“如我死,则必毋废斯爵也。”至于今,既毕献,斯扬觯,谓之杜举。

以上两段里都涉及所谓“子、卯”,在这里杨伯峻先生有注云:甲子为商纣灭亡死日,见《汉书律历志》引《武成》与《史记商本纪》。乙卯为夏桀亡日,见孔《疏》。当时人因此以甲子、乙卯为疾日。疾日即忌日。《礼记玉藻》谓于此二日食粗粮菜汤,亦可证甲子、乙卯为忌日。(《昭九年传注》(p 1311)(10090501))。

这两段大同小异,都是屠蒯(杜蒉)先让在场的乐工和侍从喝了罚酒,然后自己也喝了罚酒,并就此逐一引出批评这两位和自己的话,批评自己和这两位未能尽职阻止晋平公在荀盈丧礼期间饮酒作乐,启发晋平公自己觉悟,心悦诚服的改正了自己的行为。

无论如何,在丧葬之时作乐,都是不合人情的,在《礼记丧服四制第四九》中就有:“凡礼(禮)之大体(體),体(體)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禮)。”在《礼记问丧第三五》中又有:“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义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可见尤其在涉及丧礼时,当时人所注重的就是这个“人情”。而这个“屠蒯”或“杜蒉”的所作所为就是用合于“人情”的方式唤起了晋平公的“人情”,让他改正了不合于“礼”的行为。所以屠蒯(杜蒉)之事才会广泛传布,有不同的版本流传下来。

那么这里的“礼”就是用“人情”调节家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所谓“仁”了。当时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与后世大不相同;所以“人情”在当时的“政治”中占极大的分量,也远非后世能比;因此所谓“仁”、所谓“仁者爱人”也就有了较多的“政治”内涵,也就与后世一般的用法有一定距离。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14左传与礼 五、礼与丧礼 3.

公元前五三〇年(郑简公三十六年)三月,郑国国君郑简公去世了,他五岁即位,享年四十岁,一生都是傀儡。郑简公出殡的时候,仪仗非常盛大,当时郑国都城内有些地方街道狭窄,仪仗过不去,就要清除障碍。

眼看着清障的人马就要到达游氏家族的家庙与游家正堂之间的这一段道路,将要拆除游氏家庙,游氏家族的族长,也是执政大臣之一的子大叔(游吉)灵机一动,吩咐手下先别拆庙,让他们都站在庙后,手拿铁铲等着。子大叔告诉他们,等一会管事的子产从这里过,问你们为什么还不拆,你们就说对祖庙有感情,不忍心拆掉。

过一会子产果然视察了这一段,看见他们还不动手,就问为什么,他们就回答说:“不忍庙也。诺,将毁矣。”意思是说这是祖庙,我们不忍心拆掉,现在我们马上就动手。子产一见有此说法,就吩咐绕道,出殡的队伍不走此地,他们也就不必拆庙了。

子大叔见这一招好使,六年以后又使了一回,当时郑国要大阅兵,又准备拓宽道路,这个地方还是卡口,但游家过了期限三天还不拆,子大叔又一次吩咐手下站在庙后头,说是舍不得拆庙,这回子产不再上当,让他们赶紧拆,他们只好开始拆庙,可子产走到了大十字路口——衝,回头见他们在拆庙,马上派人回来,吩咐他们要拆掉道路另一侧规模更大的游家正堂,子大叔这一回可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回来再说公元前五三〇年(郑简公三十六年)郑简公出殡,当出殡的仪仗绕过了游家以后,前面又有一位司墓大夫的家挡住了去路,如果不绕道,上午就能完成葬礼,如果绕道,就得拖到中午了。这回子大叔就要求把司墓的家拆了,理由是怕各国诸侯派来的使臣不耐烦,结果子产告诉他:“诸侯之宾能来会吾丧,岂惮日中?无损于宾,而民不害,何故不为?”子产是说各国诸侯的使臣既来参加葬礼,就不会不耐烦,对于来宾区别不大,又能不扰民,当然应该绕路。于是绕路而行,葬礼到中午才结束。

《左传》作者通过“君子”之口评论说:“子产于是乎知礼。礼,无毁人以自成也。”从这里可以体会在《左传》作者心目中的“礼”的精神,不止于“丧葬之礼”。而这种精神在某种意义上也可归于“仁”吧。

下面是《左传》中两段与此有关的段落:

三月,郑简公卒。将为葬除,及游氏之庙,将毁焉。子大叔使其除徒执用以立,而无庸毁,曰:“子产过女,而问何故不毁,乃曰:‘不忍庙也。诺,将毁矣。’”既如是,子产乃使辟之。司墓之室有当道者,毁之,则朝而塴;弗毁,则日中而堋。子大叔请毁之,曰:“无若诸侯之宾何?”子产曰:“诸侯之宾能来会吾丧,岂惮日中?无损于宾,而民不害,何故不为?”遂弗毁,日中而葬。君子谓子产于是乎知礼。礼,无毁人以自成也。(《昭十二年传》(p 1331)(10120201))

七月,郑-子产为火故,大为社,祓禳于四方,振除火災,礼也。乃简兵大蒐,将为蒐除。子大叔之庙在道南,其寝在道北,其庭小,过期三日,使除徒陈于道南庙北,曰:“子产过女,而命速除,乃毁于而鄉。”子产朝,过而怒之。除者南毁。子产及衝,使从者止之,曰:“毁于北方。”(《昭十八年传》(p 1398)(1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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