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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Andrew Solomon:落在远方的果实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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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3,美国青少年犯罪司法体系的由来与现状

曾经有人调查过两百万名美国青少年,发现四分之一的受访者在此前一年里曾经携带或使用过刀具或者枪支,或者参与过使用刀具枪支的事件。其他信息来源则认为十分之一的美国青少年曾经肢体攻击过父母当中至少一人。美国每年会关押三百万少年犯——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芝加哥市的总人口——其中超过两百万人遭到逮捕。少年犯比成年犯人更容易落网,因为任何行业当中的新手往往水平较差。70%的少年犯会被转移到少年法庭,三分之一会得到缓刑判决,还有7%会被送进监狱或者其他收容机构。有批评家认为,看守所已经“成为了校长办公室的延伸”。

尽管这些数字居高不下,暴力青少年犯罪的比率其实自从1994年以来一直在稳步下降。如今的人均暴力青少年犯罪比率只有1994年的一半左右,青少年杀人案件占美国总人口比率下降了75%。对于这一趋势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包括新千年初期的经济增长,可卡因风潮得到遏制,监狱扩容使得大量可能犯罪的暴力犯人远离了街头,以及警察执法方式的转变。除了根据逮捕立案的统计数据进行推论,否则根本无法收集关于犯罪的可靠数据。有些时候社会压力会迫使警方逮捕每一名犯案人员,另一些时期的主流民意则会相对宽容一点。假如人们相信犯罪加剧,就会雇佣更多警察,逮捕更多犯人,使得统计数据看似证实了人们一开始的怀疑。

共同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会由于各自家人的投入程度而受到轻重不一的判决。有一位法官告诉我,假如少年犯的父母看似能够对子女产生积极影响,她就会酌情减轻刑期,因为“这些孩子或许还能吸取教训而不是再次毁坏生活。”我遇到过一位受刑十个月的年轻人,他的同伙被判处五年徒刑,原因之一就是他没能得到来自家庭的支持。这种理念确实无懈可击,但是其中的讽刺意味同样无法回避:促使子女犯罪的家庭关爱匮乏反而又延长了他的刑期。青少年犯罪是多种因素的互动结果,包括青少年本人的基因、个性与脾气,家庭的表现与态度,以及社会大环境。天生坏种的理念如今看似有些过时,但是确实有些人似乎生来就缺乏道德核心,就像有些人生来手指头就少一根一样。我们目前的科学知识还十分简陋,根本无法解释基因遗传与人品个性之间的关系。可是尽管得到了无限的关爱与支持,有些人还是执迷于暴力与破坏,缺乏同理心,或者不撒谎就不舒服。不过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犯罪潜质都需要外来因素的激发。电影里刻画的心达而险的精神变态形象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非常罕见。

可是大量法律的核心理念都是青少年罪犯恶性难驯。比方说弃权声明——少年法庭的公诉人或者法官签署声明之后就可以将案件从青少年犯罪体系转移到量刑更重的成人刑事法庭——正在越发普及。绝大多数涉及弃权声明的案件都不是谋杀或者暴力袭击,而是破坏公物或者吸毒贩毒。工作压力早已繁重不堪的成人法庭往往对这些案件不屑一顾,不过有时也会采用成人判罚标准。换句话说最终的判罚结果要么太轻,要么太重。此外,青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往往更倾向于将少数族裔人犯转交给成人法庭。这些少年犯在法庭上的表现往往难以打动法官,或者看似缺乏家庭支持,以至于削弱了较重判决的正当性。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除了内布拉斯加以外,美国各州都颁布了有利于在成人法庭判决少年犯的法律,因此成人监狱里的少年犯数量也迅速飙升。2001年最高法院裁定,将十八岁以下的犯人判处死刑是违宪行为。此时美国约有12%等待行刑的死刑犯只有十九岁或者更年轻。

我国对于少年犯惩处与改造的看法历来十分混乱,最近的弃权声明问题无非是再次彰显了这一点。第一位遭受死刑的美国少年犯名叫托马斯.格兰杰,处刑时间是1642年,罪名是鸡奸了一匹马、一头牛以及其他若干动物。自此以来,超过三百名美国少年犯遭到了处决,年龄最小的受刑者是1850年的一名十岁孩童。1819年预防贫困儿童协会的报告悲叹道:“这是一座教授邪恶与绝望的学校,老师都是怙恶不逡的重犯。难道这里就是改造人的地方吗?”1825年,协会试图创造一个理想的改造环境,通过“单纯的劳作”让少年犯们学会一技之长,从而使得社会乐于接受他们日后的回归。十九世纪末,美国第一座少年犯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允许法官对少年犯的性格人品进行主观判断。芝加哥最早的一位少年犯法庭法官曾经说过,“法官们要决定的问题并不是这个男孩或者女孩有没有犯下某一件特定的罪行,而是要决定这个孩子是谁,他怎样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为了避免他继续堕落以及为了他自身与国家的利益着想,究竟应当采取哪些措施。”1910年,本杰明.林赛法官写道:“我们的刑法并不适用于白痴,同理也并不适用于儿童。”在二十世纪初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被视为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的一种形式,即由全能的政府在充满制衡的成人刑法体系之外代表父母来管教子女

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改革家们开始反对这套任意而为的体制。1967年,最高法院在高尔特案当中检视了一起少年犯案件,被告指控向邻居家拨打性骚扰电话。少年犯法庭裁决被告在州立工读学校关押六年——对于成年被告来说,同样的罪名如果成立,那么判罚结果充其量也就是罚款五十美元或者拘留两个月。最高法院推翻了本案的裁决,并且裁决少年犯有权获得充分通知,有权聘请律师,有权与证人对质并且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还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撰写多数意见书的阿贝.福塔斯法官宣称:“仅仅因为某人年龄尚小,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其送进非法法庭。” 1974年的《青少年司法与预防犯罪法案》限制了少年犯在开庭审判之前遭到拘押的最长时间,并且明确要求将少年犯与成年犯人分别羁押。里根上台以后对这一趋势进行了反制,推动了所谓的“强硬”政策,司法部少年犯罪预防机构的主管则抱怨道法院经常听信“社会工作者的胡言乱语”。与此同时各州政府都开始运用弃权机制,强行向某些青少年犯罪案件施加死刑判决,少年犯收监数量也显著提升。到了九十年代末,将近一半少年犯都会被送进少管所而不是接受社区教育项目或者心理治疗。

今天的少年犯罪司法体系依然充满了家长作风。警方有权释放遭到拘留的青少年,许多孩子遭到口头警告之后就被送回了父母身边。在过去二十年里,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及其他类似团体为首的政治左派试图规范审判流程并且更清楚地界定少年犯的权利,结果却剥夺了少年犯体系的人情味。近来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三分之一的少年犯觉得自己的律师确实帮助了他们。与此同时,右派则试图推进更严厉的判决。简而言之,左派希望少年犯拥有成年人的权利而不用承担成年人的责任,右派则恰恰相反。少年犯案件的审理结果慢得惊人,当事人在开庭之前可能要在拘留所里苦熬上一年多,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发展与学习进度。尽管警方也会向少年犯宣读米兰达权利,但是至少有一半人根本不理解米兰达权利的内容。判决结果与高尔特案之前相比也普遍更重了。少年犯罪司法学者托马斯.格里索与罗伯特.G.史瓦兹在《受审的少年》(Youth on Trial )一书中写道,“左派引入的成人审判流程与右派引入的惩罚举措共同打造了一座笨拙、严苛且自相矛盾的少年法庭。”

青少年并不成熟,法律规定很久以前就确定了饮酒、投票、性爱与驾驶的最低年龄。生物学已经证明了青少年的大脑结构有别于成年人,这一点支持了区分成年犯罪与少年犯罪的做法。十五岁少年额叶皮层当中负责自我控制的部分尚未发育完全,大脑当中的许多部分直到二十四岁才会完全发育成熟。尽管这种变体相面术的含义尚且无法得到完全理解,但是用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儿童从生物学角度上来说依然是天真幼稚的表现。犯罪的孩子确实很容易长大成为犯罪的成年人,但是反过来说,许多孩子之所以会犯下冲动的罪行恰恰正是因为他们还是孩子。

超过一半被捕的少年犯药检都呈阳性,超过四分之三的少年犯在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毒品药力发作状态。被捕少年犯喝酒的可能性是同龄人的两倍,抽大麻的可能性是三倍,服用摇头丸的可能性是七倍,吸食可卡因的可能性是九倍,使用海洛因的可能性则是二十倍。这些统计数据并不能说明毒品究竟怎样影响了青少年犯罪,吸毒与犯罪究竟是不是单独一类人格失调的不同表现,又或者限制使用毒品的法律才是迫使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不过这些数据确实表明青少年戒毒是打击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手段。可惜的是,只有大约1%的被捕少年犯能得到正规的戒酒与戒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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