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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从协警枪击案看陪审团审判——漫谈程序正义 -- 过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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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是一个胡扯的法律人的说法。幸普森数年前曾写了回忆录

以虚拟语气承认是他杀了前妻。只是一事不二审的原则令法院不可能再次刑事审判。而且幸普森用的是虚拟语气。

还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的首席辩护律师是哈佛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他在一本书中(The Best Defense)就坦承,其实,至少请他来辩护的所有当事人都是有罪的。这本书出版在辛普森案之前,但我不大相信之后就是例外。

事实上,当年辛普森杀妻的民事案件就认定了他有杀妻之“罪”,赔偿数百万美元。而刑事案件审判失败,就因为辛普森的陪审团12人中,经删选后,11人是非裔,1人西裔,因此这背后掩藏的还有一个种族之间的高度不信任。而美国人看过电视庭审直播的人调查中,80%认为认定辛杀妻了,其余20持怀疑态度,这大致与美国非裔与其他民族的比例相当。

此外陪审团的一致,100%也是很难达到的,因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就指出现实日常生活中一致同意是几乎不可能的。

最后,你对英美法的陪审团来源更是胡扯。这个制度并非设计的,其来源就是古代没有什么其他证据,就让其当地熟人出来投票听完陈述不给理由认定他有罪或无罪,其功能更类似一种人格担保,法官也因此可以推卸部分责任——不是我认定你有罪,而是…………。而且也不是一致同意,而是多数即可。这一点在许多法律史著作中都谈及,在古希腊悲剧中也有显示,最典型的就是埃斯库罗斯的伟大著作《奥瑞斯忒斯》。陪审团制度后来慢慢演化了,最大演化是用陌生人取代了熟人,功能也自然演化了,开始对证据做出不给理由的判断,分担法官责任,限制法官的权力,出了法律错误无法追责,实际也可以算是一个逃避司法责任的紧急出口。我也接受这些演化。但演化不是设计,设计是从无到有,演化是必须旧瓶装新酒,甚至只是添点新酒。你在这里若不是自己不懂,就是有意欺负读者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多。

陪审团制度功能也并不如同你说的那么伟大,除非你是法律人(其实我也是),因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用陪审团,难道一定就不如英美法国家?除非你是受英美法训练的(其实我也是)。当然你还是可以指责中国,但西欧各国呢?

其实从司法上看,一致同意有好处,减少了一类错案,错杀,错关,但一定有错放,理论上看这个比例还不只是50%对50%。甚至我们不知道这个这两类错误对于社会的代价。在死刑问题上,如果有陪审团,我赞同必须一致同意;但如果是对监禁恐怖分子呢,或其他犯罪,也许中国传统的疑罪从轻更有道理。不要以为我心狠。因为你必须面对社会,面对死者的家属,面对公共安全。若你只是个律师,法学教授,你可以隔岸观火高谈阔论,但如果你是死者家属,你是面临恐怖活动的群众,怎么办?而且不是一时半时,而是数十年如一日,一日不得空闲呀!

莎士比亚说过,不干活的手总是细皮嫩肉的。我们如今的法学院就是培养一批批这种细皮嫩肉的手。

罗杰斯故事就是——一个故事。故事总是可以编的,可以吸引眼球,可以编的天衣无缝,注意那是一个电视节目。而且,你有什么根据和理由相信其中的人的话。

关于陪审团的司法审判,其实美国律师都很清楚,不是谁有罪谁无罪,这只是一个game,他们也不care,他们care的就是在法庭上能证明或反证什么。因此陪审团的程序正义如今的最大赢家其实是富人和律师,一个有钱可以买命,买刑期,一个可以大量收钱。普通人是无法获得的。

美国报纸报道过,死刑案件中,免费“公益”律师打瞌睡,睡着了。

你能把美国刑事司法界公认的一个刑事司法的耻辱说得如此高大上,也亏得你了!但起码得多读一些书吧,否则令人生疑,我想那不是你在意的,但即便是个令人意淫的充气娃娃那也别露气太多太快了吧。

通宝推:bayerno,海峰,airman,混沌之源,pattern,高中三年,nanimarcus,樱木花道,NoName,明心灵竹,陈王奋起,盲人摸象,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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