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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从协警枪击案看陪审团审判——漫谈程序正义 -- 过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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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从协警枪击案看陪审团审判——漫谈程序正义

    上一帖写了普通法框架下的香港法官制度,感觉有些意犹未尽,今天就以新近发生的美国协警枪击案为例,再谈谈普通法框架下的美国陪审团制度。

    在最近二十年的美国司法历史上,有两起案件不但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还引发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普遍讨论和质疑,一个是发生与于1994年的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一个就是社区协警枪杀黑人少年案。两个案子不仅当事人相似(黑人杀死白人,白人枪杀黑人),舆论类似(多数媒体和民众认为嫌疑人有罪),结果相同(陪审团一致裁决无罪),就连影响也不相上下(种族歧视都是辩论的焦点,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奥巴马都针对判决发表全国讲话)。

    在辛普森杀妻案宣判后,社会舆论哗然,克林顿总统在电视直播节目中看到判决后,亲自草拟了总统讲话的底稿,要求国民尊重司法判决,而奥巴马总统在谈话中则回忆起自己小时候受歧视的片段,并且把被枪杀的黑人少年马丁比做自己的儿子。克林顿和奥巴马都是美国TOP7法学院的毕业生,一个是耶鲁,一个是哈佛,奥巴马在成为美国总统之前还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宪法学教授,好像在这个案件上也是难掩激动,而克林顿,也在其他场合表达过因辛普森案判决结果对司法制度的失望,一时间上上下下把矛头都对准了美国的司法制度,而做出无罪判决的陪审团则成了引发法律飓风的风暴眼。

    女权、同性恋、种族是美国政治中的三大永远正确,部分媒体也把影响陪审团判决的主因归结于种族,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团由9名黑人,2名白人,1名亚裔组成,协警枪击案的陪审团由6名白人组成,有种观点认为是人数占优的人种因为肤色的原因而做出了对“自己人”有利的判决。实际上,这是由于不了解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引起的。

    陪审团的人员组成是随机的,由电脑在年满21岁,无前科等条件的美国公民中随机抽取,法官、辩方律师、控方检察官对陪审团成员都有否决权并进行严格审查,也就是说,控方和辩方都在做同样的选择,就是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人选,实际上在否决陪审团成员的过程就是一场零和博弈,任何可能存在种族歧视偏见(无论是对白人、黑人还是亚裔)或者可能对案件有心理倾向的人都会被控辩中的一方否决,最后剩下的人选就是控辩双方一致认可,认为可以公正作出裁决的人。例如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的初选人员就有304名候选人,正式陪审团的12人,就是控辩双方共同从中挑选的,而协警枪击案中的6人陪审团也是经过控辩双方行使否决权后共同认可的。

    陪审团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一致性,也就是说全体陪审员必须达成一致意见,裁决才能够成立,辛普森案和协警案都是在全体陪审员一致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作出的,事实上,唯一有权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是陪审团,而法官能做的是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后,按照罪名量刑,而量刑的幅度也受到联邦量刑规则的约束。有时候,陪审团的裁决与法官的个人考量并不总是一样,在辛普森杀妻案中,陪审团一致作出无罪裁决,宣判辛普森无罪的日裔法官伊藤,在办公室里和当警官的妻子失声痛哭,相互安慰了很久才平静下来。

    为什么普通法系要设置陪审团制度,并且把可以决定人生死的权力交给12个可能根本不懂得法律,甚至是文盲的普通公民(几率不是没有),因为造法者认为事实真相和正义并不复杂,人们按照日常生活逻辑,结合证据就能推导出真相,真正可怕的不是让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是政府脱离法律的缰绳随意给无辜的人定罪量刑,而程序正义可以尽可能的保证嫌疑人得到公平的审判,不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诬陷和迫害,而陪审团就是程序正义链条上的核心的一环。

    尽管陪审团制度引起种种争议,但是时间总是证明了造法者的英明,2012年11月21日,美国探索发现频道播出了关于辛普森杀妻案真凶的纪录片,再次轰动全美,该片以大量的证据和逻辑证实50岁的连环杀手罗杰斯很有可能是谋杀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其友人高德曼的真正凶手,罗杰斯的兄弟克雷对美国调查探索频道的制作人表示,他的兄弟曾经亲口跟他说这个凶案是他做的,他当时应辛普森的要求要去他的前妻家里面偷回一对耳环。而且在杀死辛普森前妻后,从她身上拿走一枚钻石胸针并寄给了他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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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是一个胡扯的法律人的说法。幸普森数年前曾写了回忆录

      以虚拟语气承认是他杀了前妻。只是一事不二审的原则令法院不可能再次刑事审判。而且幸普森用的是虚拟语气。

      还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的首席辩护律师是哈佛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他在一本书中(The Best Defense)就坦承,其实,至少请他来辩护的所有当事人都是有罪的。这本书出版在辛普森案之前,但我不大相信之后就是例外。

      事实上,当年辛普森杀妻的民事案件就认定了他有杀妻之“罪”,赔偿数百万美元。而刑事案件审判失败,就因为辛普森的陪审团12人中,经删选后,11人是非裔,1人西裔,因此这背后掩藏的还有一个种族之间的高度不信任。而美国人看过电视庭审直播的人调查中,80%认为认定辛杀妻了,其余20持怀疑态度,这大致与美国非裔与其他民族的比例相当。

      此外陪审团的一致,100%也是很难达到的,因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就指出现实日常生活中一致同意是几乎不可能的。

      最后,你对英美法的陪审团来源更是胡扯。这个制度并非设计的,其来源就是古代没有什么其他证据,就让其当地熟人出来投票听完陈述不给理由认定他有罪或无罪,其功能更类似一种人格担保,法官也因此可以推卸部分责任——不是我认定你有罪,而是…………。而且也不是一致同意,而是多数即可。这一点在许多法律史著作中都谈及,在古希腊悲剧中也有显示,最典型的就是埃斯库罗斯的伟大著作《奥瑞斯忒斯》。陪审团制度后来慢慢演化了,最大演化是用陌生人取代了熟人,功能也自然演化了,开始对证据做出不给理由的判断,分担法官责任,限制法官的权力,出了法律错误无法追责,实际也可以算是一个逃避司法责任的紧急出口。我也接受这些演化。但演化不是设计,设计是从无到有,演化是必须旧瓶装新酒,甚至只是添点新酒。你在这里若不是自己不懂,就是有意欺负读者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多。

      陪审团制度功能也并不如同你说的那么伟大,除非你是法律人(其实我也是),因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用陪审团,难道一定就不如英美法国家?除非你是受英美法训练的(其实我也是)。当然你还是可以指责中国,但西欧各国呢?

      其实从司法上看,一致同意有好处,减少了一类错案,错杀,错关,但一定有错放,理论上看这个比例还不只是50%对50%。甚至我们不知道这个这两类错误对于社会的代价。在死刑问题上,如果有陪审团,我赞同必须一致同意;但如果是对监禁恐怖分子呢,或其他犯罪,也许中国传统的疑罪从轻更有道理。不要以为我心狠。因为你必须面对社会,面对死者的家属,面对公共安全。若你只是个律师,法学教授,你可以隔岸观火高谈阔论,但如果你是死者家属,你是面临恐怖活动的群众,怎么办?而且不是一时半时,而是数十年如一日,一日不得空闲呀!

      莎士比亚说过,不干活的手总是细皮嫩肉的。我们如今的法学院就是培养一批批这种细皮嫩肉的手。

      罗杰斯故事就是——一个故事。故事总是可以编的,可以吸引眼球,可以编的天衣无缝,注意那是一个电视节目。而且,你有什么根据和理由相信其中的人的话。

      关于陪审团的司法审判,其实美国律师都很清楚,不是谁有罪谁无罪,这只是一个game,他们也不care,他们care的就是在法庭上能证明或反证什么。因此陪审团的程序正义如今的最大赢家其实是富人和律师,一个有钱可以买命,买刑期,一个可以大量收钱。普通人是无法获得的。

      美国报纸报道过,死刑案件中,免费“公益”律师打瞌睡,睡着了。

      你能把美国刑事司法界公认的一个刑事司法的耻辱说得如此高大上,也亏得你了!但起码得多读一些书吧,否则令人生疑,我想那不是你在意的,但即便是个令人意淫的充气娃娃那也别露气太多太快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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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顶。法制本质是工具

        法制本质是工具,必须为人所用,如果撇开这一点,为法治而法治,一味呐喊什么法治啊,什么公平啊,什么神圣啊,从管理层到民间都成了幼稚小朋友,以香港为例,已经是这种情况,而香港人不以为白痴,反以为光荣,如果香港真是个独立社会或国家的话,注定悲摧,下场肯定惨不忍睹。

        美国明明是法为人用的国家,而且很成熟老到,美国的公检法,官方的,民间的,体制内,体制外,所有法律人,人人深知个中真谛,但美国人却不遗余力欺骗其它国家的人,而其它国家很多人偏偏愿意受骗。

    • 家园 为什么这个帖子没有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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