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想杀人就去撞人”,这句貌似也牵强点吧
如果花钱花得数量合适、途径合法光明、且受害人能接受,减轻处罚乃至脱罪也正常啊
毕竟这个案子里,受害人家属接受了赔偿。
法律既然留下了空间,指责人家利用这些空间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没有意义的。
我到现在那句话说胡是“故意杀人”了?
我是担心这个口子一开,以后不好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制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重刑和巨额赔偿冲突吗?
中国每天交通事故死的人可不少,大部分肇事者即使没有什么关系和背景,还是不被当成杀人犯处理的。
而且就“积极赔偿”而言,在交通肇事的处理过程中是可以为肇事者减轻处罚的。
当然,定哪种罪,这里面是有空间玩儿的。
许多估计是认为交通肇事罪定刑太轻,想让胡公子多吃几年牢饭。
这要是有陪审团,肯定砍死辩护律师
小时候不哭不闹按时吃奶是不是也能从宽啊?
不这么干反而是失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来就是他的职责,任何能找到的借口都可以用上,说到底,做与不做是一回事,效果有没有是另外一回事。
证明他的人生还是有诸多亮点的之类
不然就不配做辩护律师了
至于采信与否,那是法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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