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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杭州飚车案开庭,感觉小胡还是有人保着 -- 豆扑
理由是以下几条对小胡有利的情况:
第一是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而非量刑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五月里大家讨论过很多了
第二是公诉时机选在新疆动乱,媒体注意力最薄弱的时间点上;之前又有南京的惨烈车祸分散公众的怒火
第三是对于这样一个放大镜下反复研究了许久的案子,居然也要择期宣判,恐怕也是有试探舆论反应的考虑在
据《财经》记者了解,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前者如果没有发生逃逸,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如果发生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律师认为,胡斌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赔偿,以及在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等,因此为他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
据参加庭审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公诉人和受害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都认为,应该对胡斌从重处罚。在法庭上,胡斌否认事发时他跟同伴进行了飙车,公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不能从轻处罚。
法庭最后没有当庭宣判。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7-15/110198220_1.html
这要是有陪审团,肯定砍死辩护律师
小时候不哭不闹按时吃奶是不是也能从宽啊?
疯神妹妹哪里去了?!
这个比西乡塘可混乱多了。。
以后杭州河友过马路也要吃摇头丸啦。。。。
因为这个从轻依据是辩护律师提出来的
合议庭是否采纳是个问题
何况公诉方也提出胡德认罪态度不好不能构成从轻要件
我担心的是,这个案子有可能起到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
就是在交通肇事等一些了过失或者可以被掩饰成过失的公诉案件中
花钱能否免罪
如果这个恶例一开,之后“想杀谁就撞死谁”的案件接踵而至
深刻理解一句话
一次错误的审判,其罪恶远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不过是玷污了水流,而错误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既未逃逸,也没有故意杀人,这个……
让他死恐怕过了
许多估计是认为交通肇事罪定刑太轻,想让胡公子多吃几年牢饭。
是作案动机
你仔细想想胡德作案动机吧
这根本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
完全构成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所以,“想杀人就去撞人”,这句貌似也牵强点吧
如果花钱花得数量合适、途径合法光明、且受害人能接受,减轻处罚乃至脱罪也正常啊
毕竟这个案子里,受害人家属接受了赔偿。
法律既然留下了空间,指责人家利用这些空间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没有意义的。
证明他的人生还是有诸多亮点的之类
不然就不配做辩护律师了
至于采信与否,那是法庭的事
我到现在那句话说胡是“故意杀人”了?
我是担心这个口子一开,以后不好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制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重刑和巨额赔偿冲突吗?
而且就“积极赔偿”而言,在交通肇事的处理过程中是可以为肇事者减轻处罚的。
当然,定哪种罪,这里面是有空间玩儿的。
不这么干反而是失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来就是他的职责,任何能找到的借口都可以用上,说到底,做与不做是一回事,效果有没有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