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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 木雅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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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本来是回答网友问题的。想了想,还是单独开一贴吧。(按照该网友的提示,添加了权利两个字,特地注明)

    原问题在下面

    链接出处

    偶的回答:

    我看不懂你的问题

    另外,我是南方(四川)人,普通话很烂,所以从来不会说 您 这个词。没办法,没文化,发不出这个音。抱歉。

    至于说看不懂你的问题,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你会问维族。人口比维族多的少数民族有很多,人口比维族少的民族也有很多,在新疆也不只维族,还有哈,蒙,克尔克孜,锡伯,回,满,等等等等的。而且在新疆现在汉族比例也不小,将近一半,而维族聚居地,不说读书当官当兵打工的维族吧,只说祖祖辈辈生活聚居的维族聚居地,至少至少还有一块在湖南吧。不要说你不知道哦,你既然要问维族,那么至少应该知道维族住在哪里吧。

    那么,你的问题里边的维族是什么意思?是指新疆的维族,还是指新疆,湖南,还有其他地方生活的维族?

    所以我看不懂。因此连假假地回答也做不到。

    其次,你说,维族和汉族的巨大的生育权利的差异?我也是非常非常的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很笨,所以抱歉。我只是想,哦,巨大的生育权利的差异,在维族和汉族之间的?天哪,汉族的聚居地可是在全中国哦。台湾,香港,澳门,可都是汉族的聚居地。大陆各省市,都是汉族的聚居地。这些不同地区的汉族都是同样的生育权利状况吗?很显然不是嘛。那么,如何来说维族和汉族之间的生育权利差异呢?如果可以比较的话,他们之间的生育权利差异有那么大,以至于大于上海和拉萨之间的汉族权利生育差异吗?以至于大于成都和台北之间的汉族生育权利差异吗?以至于大于乌鲁木齐和北京之间汉族的生育权利差异吗?

    我不是搞人口的,也不是搞政治的,所以我看不懂你的问题,也实在不知道该怎么样假假地来回答你。

    好在,我们是在网上。好在有人能够假假地回答一下两下。于是,俺就做一次网上文抄公吧。假设你问的是新疆地区的维族和汉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修正)

    外链出处

    有几条更是假假假假地回复了你的回答,只不过不是关于维族的,对不起,要让你失望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这个条例是针对所有居住在新疆的中国人的。不是只针对汉族,也不是只针对维族。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不是只控制人口数量,而是。。。很多的相适应,可持续。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哦,你要的东西来了。晚婚晚育的标准汉族和少数民族不一样。可能你会叫不公平。不过,俺看起来还好哦,不过就是两年的差距吧。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哦,又是不一样的。对了,这个不一样同样在汉族之间哦。注意,城镇汉族一个小孩,农村牧区汉族可以两个小孩的哦。少数民族是两个(城镇)和三个(农牧)。汉族和维族的差距真的那么大吗?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好像有漏洞唉。汉族想多生一个吗?简单,娶少数民族(不光维族哦)女孩,或者嫁少数民族男孩,或者娶农村姑娘,或者嫁牧区小伙,都可以多生一个的说。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对符合条件的汉族,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再生一个。。。不光是对维族汉族哦。

    。。。。

    好了,我就不想再引用了。很多鼓励计划生育的条款,很多惩罚违反计划生育的条款,都是针对全新疆的人的。不好意思,不是光针对新疆汉族,更不是光针对新疆维族的。

    另外,2010年,这个条例作了修正,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说明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原条款 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两个子女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修正内容: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在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取消了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年龄限制。

    同样,没有只针对新疆汉族,也没有只针对新疆维族,而是对全新疆的社会经济的评估后做出的修正。呵呵呵,是鼓励计划生育的修正。

    好了,不知道这个真真的,由新疆自治区政府做出的回答,会不会让你满意。只是很可惜,对你的问题,这个回答很假假的,因为,他没有回答汉族和维族之间的问题。

    抱歉。

    通宝推:常识主义者,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文摘:何亚福【计划生育的挡箭牌】

      推荐理由:

      网上争论计生政策很久了,国家在计生政策实施起始就承诺的三十年也来临了,这个关键时间段,出现许许多多的议论和辩解。

      那么计生支持派有舆论优势,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都端了出来,多数还是几十年前的说辞,问题在于,时代已经变化很大了,全国人口的生育率已经降低到一个低于1.8的水平了,计生基层的各种问题不断冒出来,给这些计生维持派不少的压力,这样才有今天网上对于计生的种种反思和探讨,今天这篇文摘,感觉有些新意,请大家参考。

      可见,中国至少有好几种“基本国策”,沈博士说“我国有且只有一项基本国策”,显然是想强调计划生育的特殊地位,拿“基本国策”来作为计划生育的挡箭牌。

      为什么其他几种基本国策可以在报纸上公开讨论和争论,而计划生育却很难在报纸上公开讨论和争论?5月16日《青年时报》刊登了《上海商报》副总编辑陈季冰先生的一篇文章说:“将近两年前的某一天,我在自己主持的报纸评论版上发表了一篇中国社科院一位著名人口问题专家的文章,老先生在文章中大声疾呼:国家必须立即废止计划生育政策。第二天上午刚踏进办公室,我就接到了一位读者的来电,他显然已经打来多次电话,那头一个苍老的男声异常气愤地质问我:‘你不知道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吗?作为一名党的新闻工作者,谁给的你这个权力敢公开反对这项基本国策?!’”可见,某些人企图用“基本国策”这个大帽子来打压质疑计划生育的人。这是因为,计划生育的理论已经破产,只能靠“基本国策”这个挡箭牌来维持下去。

      “基本国策”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例如,1958年前后,“大跃进”与总路线、人民公社一起称为“三面红旗”,其地位就相当于当时的“基本国策”,但这并不能证明“大跃进”就是正确的。

      沈博士说:“现如今,我国人口总量是不是过多,是不是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国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这几乎是任何具备常识的人都会看得非常明白的问题。”我以前在《为什么应该取消计划生育》一文中已驳斥过这些观点,在此不再重复。

      沈博士说:“增加劳动人口、解决‘双独子女’赡养难题有多种办法,指望多生孩子来解决问题是过于简单化的思维。以美国为例,在自然生育之外,该国相对宽容的移民法使得了美国人口不会像日本和意大利那样萎缩。这至少表明,依靠劳务输入等策略,可以帮助缓解老龄化问题。”

      原来,沈博士主张维持现行生育政策,是为了将来“依靠劳务输入”来帮助缓解老龄化问题。可见,沈博士具有伟大的国际主义精神,坚持稳定国内的低生育率,等将来人口严重老龄化之后,再引进外国移民,腾出生存空间给其他国家的人民。有一个计生口号是:“打出来,流出来,堕出来,就是不能生出来!”把本民族的胎儿堕掉,然后引进外国移民。由此可见,计划生育具有多么伟大的国际主义精神!

      http://heyafu67.blog.163.com/blog/static/107334342201141911214098/

      • 家园 看样子政策调整大势已定,只是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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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16。你,乐善:1;铢钱:-1。本帖花:1

    • 家园 国际专家看中国在国际收养方面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呢?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9/6491479_0.shtml

      邵氏弃儿事件持续延伸,广东福建的基层计生问题被重新提起,部分计生干部的这类违法行为必须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惩,支持政府调查支持政府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违法的计生干部。

      推荐的理由:

      第一作为被曝光的计生问题的利益链条的下游,福利院到收养家庭这一环算是链条上对计生违法没收成果的后处理过程,这点暴露的问题堪比计生粗暴执法问题。

      第二国际收养问题专家的一面之词介绍给咱们论坛网友看看,海外是怎么看,这是一个专业角度看。

      第三福利院的问题和计生问题是挂钩的,没有多余的孩子,福利院不会这么起劲的往海外输送孤儿

      第四计生的问题现在已经演变成一个产业链的利益问题,需要大家来了解和围观这些计生乱象

      专家要点:

      斯莫林:自1990年开始,1991-1992年,中国开始敞开国际收养的大门,允许外国家庭收养中国的孤儿们。我觉得,1992-2000年期间,中国在这方面没有太大的问题。那个时期,中央政府在收养体制方面管理非常严格。然而,当中国开始鼓励外国收养人向这些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时候,这项事业就完全变味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将捐赠财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国内可以领养的健康弃婴数量开始锐减,局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没有那么多的弃婴,为了得到更多健康的婴儿,我相信一些孤儿院很有可能存在一些非法的地下交易,甚至拐卖儿童也是有可能的。

      按照目前的惯例,在中国,如果孤儿院能获得一个可领养的健康婴儿,就能从美国捐赠人那边得到2500-3000美元,这对他们来说已经是一笔生意了。现在,很难说清,那些进入领养渠道的婴儿,哪些是真正的孤儿和弃婴,哪些是通过非法渠道得来的。

      ------------------------

      “在我们家乡这么一句话曾经流传了很久:如果小孩子哭了,就吓唬他们说计划生育的人来了。”镇远县一名当地人士告诉记者,在他们看来,计生办意味着“抢家财”。

      镇远县六名当地官员因此而受到处分、降级和撤职的两年后,《新世纪周刊》又报道了湖南邵阳的计划生育部门将当地违反国家独生子女政策家庭中的孩子抱走,并卖给孤儿院的事实。据称,儿童福利中心接着用伪造的记录信息,让孩子们被海外人士领养。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早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涉外收养的发展,福建、广东等地的个别儿童福利院为利益驱使,不仅大肆搜罗弃婴,甚至公开以每个儿童1000元人民币乃至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买,然后以每个儿童收取外国收养人3000美元抚育费的“合法形式”送给外国人收养,几乎把涉外收养商业化,从中营利,借涉外收养倒卖儿童。

    • 家园 中国商报王 攀:必须严惩“国营人贩子”

      前不久,公安部还在重申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谁也想不到,危害最大的人贩子竟然是国家干部,行为最猖獗的人贩子集团,竟然是国营的。

        其他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的拐卖行为,只能是偷偷摸摸的进行,而邵阳的这些国营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却是公然抢夺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名,将超生或不超生的婴儿从监护人身边夺走;其他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的交易行为,只能是私下操作,悄悄进行,而邵阳的这些国营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却可以公然交易,而且还通过了合法程序抢走的婴儿经民政公示程序被宣布为“弃婴”,进入涉外收养渠道以每名3000美元价格“外销”。

        与其危害性相比,则是惩罚力度的天壤之别。其他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时刻要面临着刑事打击,而邵阳的这些国营人贩子和人贩子集团仅仅是自我调查2006年邵阳市委和隆回县领导曾要求调查,结果不了了之;而拐卖行为有增无减,丝毫不见收敛。直至今天媒体关注,“邵氏”婴儿成为舆论焦点。可面对全国媒体的关注,湖南方面仍旧停留在内部处理的层面最新的消息是,当地市县纪委和监察局成立调查组。换句话说,仍是自查自纠。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违纪行为,而是“赤裸裸”的犯罪。从主观上看,他们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有知情者称,每送一名婴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回报;客观上看,已经造成了婴幼儿被拐卖的事实。也就是说,“邵氏”婴儿事件完全符合儿童拐卖的犯罪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犯罪行为,却按照违纪查出,无论结果如何,都是一种低起点姿态。

      http://roll.sohu.com/20110517/n307758812.shtml

      计生政策已经一个必须检讨和转变的时段了,其一国家承诺的时间已经到了,其二某些计生干部已经变成生意人做成全球供应链,邵氏弃儿事件不是孤立案例,采访记者已经说明了全国还有很多地区给他举报计生乱象的材料,希望政府能重视基层计生乱象的整治问题。

      • 家园 只是一个建议哦

        你应该自己去开一个楼,详细地梳理一下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各方的观点,相互间的逻辑与矛盾,然后让网友们来学习。

        当然,你也可以继续在本楼贴下去。我没意见。只是有些耽误你的热情了。因为我不是什么大牛,文章没什么人捧场的。故而会埋没你的才情。

        不好意思。

        • 家园 不会吧,这样的两句话都会被投草?????

          虽然绿油油的有点色彩,不过好歹还是要有点原因吧。

        • 家园 您是咱们论坛意见领袖,您的帖子有很多人看

          送花成功,可取消。有效送花赞扬。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16。你,乐善:1;铢钱:-1。本帖花:1

          计生是国策,您又这么好的态度,不介意我这么发言,非常感谢您!

    • 家园 陈季冰:人口政策,不能由体制内专家独断

      我觉得这次普查展现了三个显著且令人不安的变化——

      第一,人口出生率和增长率明显下降;普查数据显示,过去十年,中国的人口增速为5.8%,仅相当于1991-2000年间增速(11.7%)的一半多一点。而中国人的总和生育率,早在20年前就已低于每对夫妇平均生育2.1个孩子的世代更替水平(在这一水平下,人口总量动态稳定)。

      第二,人口老龄化加剧;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结果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而且,过去10年间,14岁以下小孩人口占比剧降6.29个百分点。而按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即标志其进入老龄化社会。实际上,我国在10年前已接近老龄化社会,现在更加严重了。

      第三,人口性别比例未来将更趋失衡。这次普查数据显示,男性人口占51.27%,女性人口占48.73%,总人口性别比由2000年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0(以女性人口为100.00)。但是,出生人口的性别比却高达为118.06,比10年前反而更加上升了。也就是说,将来社会上注定会有越来越多找不到老婆的光棍。

      不过,我在这里想要对决策者指出一点,那就是:中国的人口政策绝不能听任所谓“专家”关起门来说了算。许多读者也许会认为这话是多此一举——制定任何政策,不是都不能精英独断,不都是要发扬民主吗?但我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人口政策由“专家”独断,远比其他领域政策的精英独断更加有害。

      考虑到计生委本身肩负的使命以及中国无孔不入的学术政治化的基本国情,它下辖的人口问题科研机构之存在依据,自然也就是使用一切学术手段证明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先进性,并发展它的操作性。因此,依我看,在中国的各级计生委领导之下的各类所谓“人口与生育研究所”,其实应该叫“控制人口增长研究所”才更准确。有经验和阅历的人还能轻而易举地意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会积累强大的路径依赖和既得利益。财新传媒《新世纪》周刊最近揭露的发生在湖南邵阳的骇人听闻的“邵氏弃儿”事件,不过是计划生育政策之下形成的既得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冲突的一个极端例子而已。对此,稍微了解一点中国儿童福利院及领养体系的人都不会感到太过吃惊,类似的潜规则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只是程度上可能不似“邵氏弃儿”如此恶劣罢了。

      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11-05/18/content_24272423.htm

      至少不能再侵害农民的利益,至少不能再发生邵氏弃儿的事件吧。

      我引用这些文字给大家做个参考,欢迎讨论。

      • 家园 人口政策,其实从一开始就不是只是由专家独断的

        当然,肯定是体制内的人做出的决策,这一点没错。

        具体请参考

        【整理】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链接出处

        一文。其中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到这一点。

        讲句难听的话,不管是宪法里边的计划生育条文,还是经过人大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或者是个省市自治区人大通过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又有哪一个能够由你所谓的专家,或者专家群体独断?

        当然,还是那句话,必然是体制内的人做决策,这没有办法。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的立法,行政,政治体制决定了的。

        另外,正如同我在各个贴子里边不厌其烦地讲的一样,计划生育政策,其实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地调整,不断地因地制宜当中。今天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其实老早老早就已经在政策的讨论,制定,变迁当中出现过不知多少次。我们所进行的讨论,只要是善意地,合理的观点,都没有超出过从80年代就开始的体制内的各种讨论当中。

        至于你说的,不能再侵害农民的利益,不能再发生邵氏弃儿的事件,我同意。没有一个正常的人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没有一个正常的人了解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后会无动于衷。

        问题是,你我是否应该更多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事情的纠纠葛葛,问题的核心主要矛盾,法律道德的适用范围与界限,以及事情解决的可能方案?

        我想,至少这件事情,正在被解决当中,不是吗?而这个事情的最终真相大白,以及最终解决,还是由当前的体制内的人在做,不是吗?

    • 家园 所有主张民族平等生育权的网友们,你们可以放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边很清楚地规定了你们的关于各民族的平等的生育权哦: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个法律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哦。

      所以,所有争取平等生育权的网友们,把你们的目标转向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吧,要他们落实国家的法律。

      搞了半天,你们现在要的,国家层面十年前就已经给了你们了哦。

      另外,你们希望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也是老早老早就开始了哦。不信的话请参看本人的文抄成果

      链接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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