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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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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因为法官的权力无法约束

      所以需要具有独立地位的律师来作为第三方予以平衡,合理。但是我们付不起律师费啊!!

      个人觉得可以从根本上动手。例如从数百个法律专业人才库中随机生成一组评审团来处理某一案件,隐去原告被告的名字用甲乙丙丁代替,未知可操作性如何?

    • 家园 有些太空对空!

      我们现在刑诉问题关键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从现在正在开审北海伤害案就是一个很好案例。此案完全依靠口供,谁做不利证明,公检机关就把谁打成伪证。

      因此,我认为目前刑诉修改完全没有意义。

    • 家园 基本同意

      不过有两点要强调一下,第一,公安经费一方面是不足,但另一方面是浪费严重;第二,公安体制仍然是“机关型”,离“实战型”还差得远,而这方面牵涉大量个人和部门条线的利益,斗争将会十分激烈。

      • 家园 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 家园 同意!

        记得兄弟也是混六扇门的?

        • 家园

          现在仍然是,身在局中更清楚啊。

          • 家园 也看什么事儿。

            有些事儿,身在剧中更清楚。

            有些事儿,抽身事外看得清。

            比如这事儿,我觉得跳出局中来看待的话,就是另外一个角度呵呵……

    • 家园 这条有什么不对?舌绽莲花能减罪,那不是有钱人的天下了?

      相信做过律师的朋友们都会深有体会,在中国,警察最讨厌的就是律师,律师的地位,不是一般的低,而在中国,也没有律师必须全程陪同犯罪嫌疑人候审的规矩,律师也不能提前进入侦破阶段,总之律师一切的一切,都要服从于公检法司,律师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即便是在法庭上,律师的作用也并没有西方国家那么大,法庭看重的更多的是证据而不是律师的口才,铁证如山就算你舌粲莲花也无力回天。这一切的一切,其实都可以说是辩护权没有能够落实所带来的结果,而且,目前的公检法司,意识到落实了辩护权之后,所能够给公检法司带来多大的改变,或者说变革有多深远的,似乎并不是很多。当律师并不再是公检法司的一部分,而是变成了一个独立的或者半独立的司法实体之后,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及改变将是天翻地覆的,对于这点我深信不疑,但是对于这点所起到的作用是正面还是负面,我目前无法判断,只能说,这是一个改变,我所期待的改变。

    • 家园 临门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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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沉默权并不是仅仅用来防止刑讯逼供

      而是说只要国家政权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有罪,你就是无罪,burden of proof 在国家政权,而不在被告,你没有义务帮助政权证明自己有罪。我觉得这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的沉默权源于第五宪法修正案,从建国第一天就有了,Miranda只是 将其 规范化了。但是被告有权 保持沉默,并不是说警察禁止问被告问题。事实上,大多数罪犯的智商都不高,还有良心的谴责,很多情况下,警察稍稍引导就主动招了,Miranda对破案的影响并不大。

      如果警察违反Miranda,不仅口供本身不能作为证据,而且依照口供找到的证据属于fruits of poisonous tree,也不能使用。你说美国刑讯逼供很多,不知道来源是什么。如果被告有个好律师,警察刑讯逼供,是会保证被告被无罪释放的。

      美国被告有沉默权 ,证人包括配偶以外的亲属没有沉默权(还有一些例外象医生,神父,记者等等)。如果拒绝作证,法官可以以obstruction of justice的罪名关押。你说引入沉默权则必然需要引入亲属拒证权,否则沉默权则会变为一纸空谈。我不清楚你的论证过程是什么。没有几个人会蠢到到处对亲戚讲自己犯罪的过程的。如果亲属帮助罪犯隐藏销毁证据,在美国是会被起诉坐牢的。

      你说中国法庭看重的更多的是证据而不是律师的口才,铁证如山就算你舌粲莲花也无力回天。我觉得这是应该的,在美国也差别不大。律师的主要作用是替被告寻找以及摆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以及找到控方证据的漏洞,来达到reasonable doubt。单纯的口才没什么用,也不应该有用。

      通宝推:无事烧纸,
      • 家园 这个规定可以被利用来脱罪

        比如买通警察“刑讯逼供”, 比如辛普森案中的“种族歧视” 往往是被对方律师安排来抵赖重罪的。

        • 家园 买通警察“刑讯逼供”有案例吗

          理论上可能,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比如一个警察,从来都不刑讯逼供,突然一天心血来潮,对疑犯用刑,导致疑犯无罪释放,能不让人生疑,警方进行调查吗。而一旦发现证据,是被告花钱让别人对自己用刑,这就不属于国家政权刑讯逼供,fruits of poisonous tree就不适用了。类似的,象double jeopardy在美国被认为是神圣的权利,但是被告花钱买通法官或陪审团无罪释放的话,double jeopardy就不适用,州或者联邦政府可以再次起诉。

          你举辛普森案为例,我不理解。如果证据是由刑讯逼供而来,陪审团根本就看不到这些证据,开庭之前就让法官排除了。辛普森这一案法官并没有排除任何证据。 辩方律师利用办案警官过去的言行来证明他是个种族主义者,由此来质疑他搜集的证据的可靠性。从结果看,陪审团相信了他的质疑。(这个质疑是否有道理,在美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人的种族。)你的意思是说,辛普森多少年以前就预谋杀人,然后向这个这个人行贿,让他故意发表种族主义言论,杀人之后又通过运动,让案件转到这个警官手里,这也太匪夷所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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