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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芝加哥屈打成招含冤入狱23年的犯人今天获赔537万 -- 领班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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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辩诉交易的核心是博弈论。

                      任何达成的辩诉交易都是达到纳什均衡点的,如果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就达不成辩诉交易,能达成的都是被告人选择有罪答辩。

                      证据瑕疵不等于没有证据,假设一天晚上,一个人甲在公园散步,与另一人乙发生争执,乙打电话叫来几名帮手,将甲打伤后逃走,警方根据甲的描述和监控录像,抓到乙,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是由于检控录像不清晰,加上几名帮手未到案,仅凭甲的证言(其是由乙打伤的)不能确定就是乙直接将其打伤,这种情况就是属于证据瑕疵,警方也可以寻找其他几名帮手,但是要耗费大量时间、资金,有可能几年之后才能找到,这期间乙就一直被羁押,可能羁押期比刑期更长,如果检方提出辩诉交易,给予其轻刑换取有罪答辩,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辩诉交易。

                      口供属于证据,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

                      看过一个统计数字,大约90%的美国刑事案件是达成辩诉交易结案的,而且德国、意大利这样的老牌大陆法系国家也在用,这就说明了辩诉交易的价值是巨大的。

      • 家园 但是这套方法泛滥的结果是

        大量的案子实质上没有经过法庭就判了,检察官一方等于扮演了起诉、审判两个角色。这好像不是很符合西方法学的精神吧?

        而且其中很多是重罪。我感觉这个法子用在重罪上还是要慎重一点,小案子用用无妨。

        • 家园 难道西方法学的精神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么?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下,有没有钱就基本决定了一切.

          实际上,什么是重罪,什么是小案子,是很难划分的.

          偷鸡摸狗,吸毒贩毒的太多了.而且,很多州都有三振出局法.

          看看这个可怜的哥们,为了不到$230,被判了可提前假释的终身监禁.

          Defendant William James Rummel had, prior to the offense in question, twice pled guilty to felony charges involving property:

          In 1964, Rummel pled guilty to fraudulent use of a credit card to obtain $80 worth of goods or services. As the amount in question exceeded $50, under Texas law the offense was classified as a felony punishable by 2–10 years in the Texas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TDC). Rummel was sentenced to three years.

          In 1969, Rummel pled guilty to passing a forged check in the amount of $28.36. The offense was classified as a felony by 2–5 years in the TDC. Rummel was sentenced to four years.

          The third offense, in 1973, involved Rummel refusing to return $120.75 received as payment for repairs of an air conditioning unit that, depending on the source cited, were either performed unsatisfactorily or not at all. By itself, the crime was designated as "felony theft" and punishable by 2–10 years in the TDC. However, the prosecution sought to enhance the sentence under Texas' three strikes law, citing the 1964 and 1969 convictions as proof of Rummel being a repeat offender; the law required a mandatory sentence of life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if the enhancement allegation were found to be true.

          A jury found Rummel guilty of felony theft and also found as true the allegation that Rummel had been convicted of two prior felonies; the trial court imposed the mandatory sent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要不是佛罗里达的穷老黑们因为各种小案子(比如说持有大麻几十克)高比例的入狱,小布什根本就当不上总统.

          通宝推:发了胖的罗密欧,shinji,
        • 家园 实际上这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差不多的意思。

          检控方没有扮演审判者的角色,定罪、量刑权都还是属于法院。

          检控方与被告人之间也不总是能达成交易,辩诉交易不是零和博弈,成功的案例只会在双赢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获取程序违法等等)的前提下,双方都要首先掂量一下各自掌握的证据,计算一下胜率是多少,如果做无罪辩护胜率更大,被告人肯定会倾向于选择做无罪答辩。

          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辛普森杀妻案,无论从社会舆论还是检控方的证据看,基本上都认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是辛普森并没有选择低头认罪以获得轻刑判决,而是选择无罪辩护,以至于审判期间万人空巷,最后克林顿不得不出来发表全国讲话以平息对司法制度的怀疑和质疑。

          前两年真凶浮出水面,承认是受辛普森指使到其前妻家中偷回首饰,因被害人撞破而杀人,这才真相大白,说明整套司法制度设计以及运行还是合理的,有效的。

          • 家园 辛普森的例子不合适

            真相一点也没有大白.

            老兄虽然也知道POSNER,但是对美国的了解还是不够.你所谓的真凶承认只不过是"真凶"他兄弟指认是"真凶"干的.可信程度不高,我在看到你的帖子之前都没听说过.看了你的贴子才赶紧补了一下课.

            "真凶"他兄弟所说都是"HEARSAY"不能做为呈堂证供的.

            不过,我同意"这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差不多的意思."

            可惜实际上是可怜的穷人坦白的多,被专政的也多.有钱人坦白的少,被专政的凤毛鳞角.

            通宝推:老老狐狸,
            • 家园 更NB的是所谓的“富贵病”判决,真让人大跌眼镜
            • 家园 有时候证据和真相并不总是统一。

              很多时候,明明知道就是嫌疑人作案,但是搜集不到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逻辑链条,这是最遗憾的。

              辛普森杀妻案已经终审判决无罪,但是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陪审团认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实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前妻,但是并不意味着辛普森和他的前妻之死没有任何关系,恰恰相反,陪审团认为辛普森与其前妻之死有千丝万缕的因果关系。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实际上是作为悬案结案的。

              真凶的兄弟说的话和他本人以及辛普森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而且从逻辑上可以解释大量物证为何出现在辛普森家中,而且他说的一些细节性的东西,比如凶手的母亲曾经戴着从辛普森前妻家偷到的首饰旁听庭审,他如果只是想博眼球,完全没有必要编造一个可以被人从逻辑上识破的谎言,一个谎言需要五个谎言维系,五个谎言需要二十五个谎言维系,编造的细节越多就越可能露出马脚。所以我倾向于相信该案的真凶已经现身,仅凭真凶兄弟的话的确不能重启对凶杀案的侦查,但是总归让可能的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可惜的是警方当初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了辛普森身上,忽略了其他的可能。

              现在打官司的核心是打证据,一般来说,有钱、雇得起顶级律师自然要比没钱、只能雇三流律师要有优势,但是也不尽然,最终的判决还是要看证据。而且警方在逮捕嫌疑人之前,总要复述米兰达规则,告知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不必自证其罪,在沉默权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贫穷或者富有有所差别,所以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也就是体现在这里。

              • 家园 很多时候,真相是不可知的

                薛定鄂的猫到底是死是活,谁知道?

                很多时候,只有做案人自己才能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了犯罪分子无须自认其罪.

                你对辛普森杀妻民事诉讼的解读是不对的.在美国,刑事定罪的标准是"beyond a resonable doubt,"用我以前刑事诉讼课教授的话就是"至少99.999%"的确定.民事诉讼的标准是"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大于50%确定就行了)或"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相当于,以24K为标准,22K的不是金子;但是以20K为标准,22K当然是金子.

                所以,在辛普森杀妻民事诉讼中,陪审团根据证据判定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前妻.

                "在沉默权面前人人平等"说说而已,哪能当真.警察也是人,他/她们也会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区别对待.你以为美国警察就不打人?

                推荐你读"Chasing Gideon: The Elusive Quest for Poor People’s Justice".读完了绝对对美国的司法系统有全新的感受.

                • 家园 在真相不可知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

                  我理解的盖然性就是可能性,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盖然性优势,换句话说就是很有可能。

                  还是回到辛普森杀妻案的case,首先我要做一下更正,之前说真凶是不合适的,毕竟未经法庭判决,还是称之为疑似真凶更恰当。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对同一个人、同一件事做了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而且都生效了,背后隐含的逻辑就是,证据不能直接证实辛普森杀妻(beyond a resonable doubt),但是也不能排除辛普森与前妻被杀有联系的可能性(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这也是刑事和民事两个判决做出的依据。

                  假设疑似真凶的确是接受了辛普森的指派去其前妻处盗窃首饰,并临时起意杀死了两名被害人,那么辛普森就不是谋杀罪的凶手,但是两名被害人死亡的间接起因是辛普森派疑似真凶去实施盗窃行为,在民事上就要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没有无辜的惩罚,没有逃脱的责任,正义就是这样在事实真相还没有完全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正是这个案子有趣的地方。

                  我相信全世界的警察都会打人,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不是没有理由的,如果没有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一定会有刑讯逼供,有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完全排除刑讯逼供,但是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警察使用刑讯逼供的倾向,或者说阻止了刑讯逼供想要达到的效果。

                  警察、检控官里有滥权、腐败的,也有不问穷富贵贱,只唯证据和事实的人在,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信仰,我觉得还是要对司法体制多一点信心,如果制度设计得当,虽然不能避免个别人的错误和腐化,但是对维系社会运行和社会正义还是有价值的。

                  最后感谢老兄推荐的书,等拜读后再写体会交流。

              • 家园 提醒一点,你说了半天,还是没有确证真凶。
    • 家园 主要咱们这边的大律师没过去
    • 家园 最赚的是律师了,呵呵

      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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