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一) -- 镭射
其实这个东西很早就想写了,但一直没动笔。这些天与江城网友就伊斯兰教的问题发生了一些争论,让我下定决心开始这件工作。
伊斯兰教与我们熟悉的基督教、佛教等宗教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即:它不仅仅是一套思想体系,同时也是一套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因此,在它的宗教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基督教、佛教等宗教都没有的部分——教法。与我们熟悉的佛教戒律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作为与中华、大陆、英美、印度法系并列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一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由于伊斯兰教法历史悠久、派别繁多,因此要对它作一个完整的介绍是相当困难的。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对伊斯兰教法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1、伊斯兰教法是一种“法学家法”。在这一点上,它与罗马法是一致的。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理论,只有独一无二的真主才有立法权,由人所组成的政府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伊斯兰教法的唯一法典就是古兰经。而在古兰经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则由法学家根据古兰经的原则,通过类比、演绎、公议等方法做出补充规定。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教法学派。从大的方面分,可以分为逊尼派教法和什叶派教法;而在逊尼派内部,又分为四大教法学派。我下面要介绍的《伟嘎耶教法经》所介绍的,就是逊尼派教法中的哈乃斐学派。
2、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包括宗教法(宗教义务)、行政法、诉讼法、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可谓无所不包,对人类生活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和规定,甚至对很多生活中不可能遇到的事情,都通过假设问题,做出了预先规定。比如早在公元8世纪,哈乃斐教法学派的著名法学家艾布·哈尼法就对乘坐飞行器进入麦加该如何报关做出了规定。
3、遵守教法是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必须以教法作为自己唯一遵守的行为准则。各个教法学派公认,如果一个穆斯林拒绝遵守教法,这种行为应被视为叛教。对于这样的穆斯林,教法学家马里克、沙菲尔主张应该处死,而艾布·哈尼法主张应给予处罚、监禁,迫使他遵守教法。可见教法对穆斯林的重要性。
本帖一共被 7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真不如现在这样,把各自了解的东西写出来,让我等也见识一下。期待后文,不用着急慢慢写。鲜花送上。
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为“沙里亚”,此词原意为“通向水泉的路径”,引申义为“安拉指引的大道”、“应该遵守的常道”,其内容被认为是“安拉对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为穆斯林提供了修身律己、敬畏真主,为来世做好准备的“道路”。
按照阿拉伯历史学家伊本·赫尔东的说法,教法就是“认识安拉对承担宗教义务者要求必须做、不许做、鼓励做和受谴责与无所谓等行为的法律规定”。这句话详细说明了教法(仅限逊尼派)对穆斯林行为的划分,即:
必须做:教法命人为之,理应遵守,违者受罚;
不许做:教法明令禁止,犯禁者受惩罚;
鼓励做:即嘉行,教法劝人为之,遵守者获赏,违背者不受罚;
受谴责:道德上不允许,但不违背教法,只受谴责,不受惩罚;
无所谓:法律上无关紧要,不受赏也不受罚。
伊斯兰教法其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直到10世纪才接近完善。
但是,伊斯兰教法从来都不是一部正规的成文法典。
必须注意,伊斯兰教法在历史上有如下特点,与今日的大陆法系与判例法系都不相同。其特点是:立法神圣,内容广泛,教规和教法结合,教法学派并存,各派法院各自执法,教法不是由政府直接制订颁布,而是由各地教法学家根据经训及其原则自行创制出来等。
教法判例的演绎模式是,遇到某事后,首先查看《古兰经》,如有明文记载,即按此办理;其次看圣训,如果都没有记载,则求诸公议,如果公议仍然不能决断,则需要依据经训的精神,以自己的理智做出判断,是为创制。
那么,各派教法学家在自行创制律例时自然出现了大量分歧,其原因如下:
(1) 在语言的理解与源流上出现分歧;
(2) 部分教法学家判例引用的圣训与他人相异;
(3) 在思考方式与引申、以及理解经义上的分歧;
(4) 每个“法基亥”(教法学家)自身的实际状况与所处环境不同。
举个简单的例子,以前镭射对伊斯兰教法的特性概括之一就是:“如果什么事情在教法里没有规定处罚,那么它就是被许可的。”
很可惜,这样理解是不全面的,这就是镭射光看部分逊尼派教法后得出的结论。什叶派的教法与逊尼派不同,是只承认前面提到的“必须做”和“不许做”之两分的,也就是说,什叶派教法认为:“凡《古兰经》没有明文批准的,就是非法的。”
要按照这个什叶派的标准,镭射的很多观点和论据都应该颠覆过来。
再者,近现代逊尼派教法有takhayyar,即“选择法”之手段。这是指在修改某些不合时宜的原则、规定时,可根据需要,选择本派内某教法学家的意见,而不受公议约束,或冲破学派界限,接纳其他教法学派的原则、规定,借此完善教法,增强法律的活力。这是埃及等进行了现代改革的伊斯兰国家广泛采用的手段。
埃及等国家在对伊斯兰进行改革时,教法学方面还出现了另一种新手段“拼凑法”(talfiq),即:从实用出发,把渊源、性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规定硬性合并为一项新规定,而且可以不用考虑法理依据之异同,目的也是打破旧传统,改革旧教法。
镭射兄不提以上这两点,那是因为他一般只看瓦哈比派的那一系列宣教教材。瓦哈比派主张复古和保守,自然不会主张改革和变通。
因此以哈乃斐派在14世纪的一部教法典籍,来证明所谓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根本等同于盲人摸象,只见一叶,不见森林。更何况现在阿拉伯22个国家中,采取世俗立法的,乃是大多数。我建议你把题目改一下,改成:
《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中部分逊尼派历史上对非穆斯林的态度》
庶几比较公正客观些。否则,就请您把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加上什叶派、哈瓦立及派、穆阿台及勒派,以及现代阿拉伯国家的法律都通读一遍后,再来写《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吧。
《伟嘎耶教法经》是一部伊斯兰教法学方面的学术名著,也是逊尼派穆斯林常用的教法教材之一。“伟嘎耶”(Wiqayah)系阿拉伯语音译,意为“遵循”,即遵循伊斯兰教法传统。该书由14世纪中亚布哈拉伊斯兰学者布尔汗·沙里亚特·马哈茂德(Burhan al-Shari‘at Mah-mud)所著,是他为自己的孙子所编写的哈乃斐派教法课本。哈乃斐学派因得到阿巴斯王朝的支持,一度成为阿拉伯帝国官方奉行的教法,其影响力居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之首。因此《伟嘎耶教法经》这部对哈乃斐派教法作出了全面、详尽而具体的解释的著作受到了各国穆斯林的广泛重视。中国穆斯林长期以来一直用它作为经堂教育(伊斯兰宗教教育)的教法教材,很多穆斯林国家用其作为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生活习俗等方面的权威准则,甚至于神职人员的资格考试,也以其作为主考内容。《伟嘎耶教法经》的重要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一斑。
《伟嘎耶教法经》全书共分14章,其中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十一章出征章和第十二章叛教章。让我们来看一看,它都作了哪些规定。
先看第十一章出征章。这一章的内容是关于伊斯兰教“圣战”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伊斯兰教将世界上的国家划分为两种类型: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是“答日伊斯兰”(伊斯兰国),不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是“答日哈日比”(敌国)。对于后者,《古兰经》明确的指示穆斯林,必须对其发动进攻,夺取其政权,将其改造为实行伊斯兰教法统治的国家。这是《古兰经》中明确列出的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之一:“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和天使的戒律、不奉其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当与他们作战,直到他们规规矩矩地缴纳人丁税。”(9:29)
《伟嘎耶教法经》的第十一章出征章就是为此所作的教法阐述。对于与非穆斯林作战,出征章可谓开篇明义:“出征是付天命。在与敌人作战的初期,只要部分穆斯林出征,其他人则责任脱去。无人出征则全体犯罪。”也就是说,穆斯林必须保持与非穆斯林的交战状态,这是真主的命令,不可以任何理由加以推脱。不一定每个穆斯林都要参与战斗,但没有人投入与非穆斯林的战斗则是绝对不允许的。
如果穆斯林是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中,“敌人”(非穆斯林)占据优势,那该怎么办呢?《伟嘎耶教法经》的回答是:“按教法规定敌人是不服从教法的,他们所有的权利,财物者是不受保护的。无能力制服他们时,暂服从他们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无把握能战胜非穆斯林,那么穆斯林为了保全性命,可以“暂时服从他们的规定”。但是穆斯林必须记住,这只是在力量处于弱势时的一种不得已措施。只要非穆斯林还没有投降,那么对穆斯林来说,“他们所有的权利,财物者是不受保护的”,穆斯林对他们干什么都可以,在教法上是无罪的。
对于战争的结局,出征章指出:“若我方包围了敌人,号召他们信教。若已奉教以善待之,若不肯奉教,就地消灭或逐出他们,或和谈。由不奉教的交人丁税。”也就是说,在穆斯林的进攻面前,非穆斯林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缴纳人丁税(这是什么意思,后面再解释)。如果两者都不愿意,那么就只有被消灭或驱逐。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伟嘎耶教法经》第十一章出征章第八节人丁税节详细的介绍了在伊斯兰教法统治下的非穆斯林的待遇。前面已经说过,伊斯兰教将向非穆斯林发动进攻并征服他们作为穆斯林的宗教义务,在穆斯林的进攻面前,非穆斯林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缴纳人丁税以保全性命。那么,这个“人丁税”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非穆斯林都可以通过缴纳人丁税的方法来避免自己成为穆斯林或被穆斯林杀死或驱逐。《伟嘎耶教法经》里说的很清楚:“人丁税为有经之人(犹太、基督教)制定,对拜火教也同样,即使他是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的崇拜偶像者,则可作为奴隶。制定人丁税,对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对叛教者只接受奉教或杀死。一旦战胜,妇女和儿童都成战利品。”
这段话告诉我们:
1、在伊斯兰教法统治下,只有犹太、基督教和拜火教教徒才能通过缴纳人丁税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
2、非阿拉伯人的“偶像崇拜者”(泛指有神像的宗教的信徒)不能靠缴纳人丁税来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他们将被卖为奴隶。
3、阿拉伯人中的“偶像崇拜者”和“叛教者”(这个概念后面再解释)也不能靠缴纳人丁税来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他们只有两条出路;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被处死。
那么,人丁税是什么性质呢?《伟嘎耶教法经》告诉我们:“人丁税不是同情叛逆者,只是惩罚他们坚持叛逆。若奉教则可原谅而不纳税,否则‘直到他们卑贱地亲手交出人口税’—古兰。所以直到奉教或死亡,人丁税才取消。”也就是说,人丁税是对犹太教、基督教和拜火教徒的公开的和制度化的侮辱。
人丁税要缴纳多少呢?《伟嘎耶教法经》里记录:“营谋生活的贫民,每月交一文银币。中等生活的每月2文。富裕的每月4文。”这个数量,相当于穆斯林缴纳的天课的2倍。
根据《伟嘎耶教法经》里的记录,生活在伊斯兰教法统治下的犹太人、基督徒和拜火教徒不仅仅要缴纳人丁税,而且还要承受一系列公开的侮辱性安排:
——“伊斯兰国家不准新建基督、犹太教堂,只准许修复被毁的,但不准超过原来的。”
——“被保护者……不准骑马,只许骑有驮鞍一般的有鞍马。”
——“(被保护者)不准拥有和使用武器。”
——“(被保护者)不准显示出腰带。禁止打缠头,只许戴黑色毡帽。”
——“妇女也要有区别,门头上设受保护的标志。”
这就是在伊斯兰教法“保护”下的非穆斯林的待遇。我不知道,那些鼓吹伊斯兰教“宽容不同信仰”的人,会怎么解释这一切?
那么,请您用伟嘎耶教法经解释一下萨拉丁及其弟弟不要一分钱赎金,免费释放十字军战俘的行为。
与此同时,狮心王里查则是把抓到的穆斯林战俘2700人全部杀害,剖出肝胆,作为药用。
谁更宽容,难道不是一眼可见的事实?
您也不要再说“最好的办法,是将阿拉伯帝国与同时代的中国唐朝比一比,看看谁更宽容”。我们知道,唐朝有著名的武宗灭佛,使得除禅宗等少数宗派外,其它佛教派别从此一蹶不振。还有,唐玄宗开元二十年,朝廷不准中土民众信奉明教,唐武宗会昌三年(公元843年),朝廷又下令禁止明教在华传播,并没收明教的寺院财产。
在伊斯兰社会,并非只有犹太、基督教和拜火教教徒才能通过缴纳人丁税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你漏掉了拜星教徒(萨比教徒)以及信地的佛教徒、哈兰的多神教徒和北非的异教徒(柏柏尔人),他们也可以通过缴纳人丁税保持自己的信仰、财产和人身自由,这是记载在《阿拉伯通史》里的史实,希望你不要否认。
我不知道原文里是怎么阐述人丁税的性质的,但是“被保护民”缴纳人丁税,却可免除兵役,且人丁税相比起中世纪欧洲要求犹太人缴纳的费用来,是个很小的数字。
“营谋生活的贫民,每月交一文银币。中等生活的每月2文。富裕的每月4文。”这未必是定数,各个时代各地区交纳的费用并不相等。不过,就算依照这个数字,人丁税这笔费用很高么?据地理学家伊本·豪格尔在《省道志》中记载,在哈伦·拉希德时代,一个普通人,一年有300迪尔汗(银币)的收入,就可以供一家人的生活费用。你可以算算,这笔人丁税占当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几。
而天课一定是小数目么?不是,它是有课率的,商品和现金最低课率为2.5%,农产品为5——10%,畜产和矿产各有课率,且无最高课率。所以镭射文中说人丁税“这个数量,相当于穆斯林缴纳的天课的2倍”,简直是不知所谓。比起有固定数额的人丁税,越富有的穆斯林,缴纳天课的数目就越高得多。另外,穆斯林还要承担施舍和开斋捐等宗教性费用支出。
真正对非穆斯林歧视严重的税种,并不是人丁税,而是高额土地税(海拉吉)。对此税制的改革,是后来许多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的决定性经济因素。不过,相比起欧洲缴纳了高额费用,却还往往保不住命,被迫害乃至于四处流亡的犹太人,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确是要宽容多了。
而且你漏掉了这一点,老弱妇孺是免交人丁税的,非穆斯林的神职人员也是免交的。
最后对于阿拉伯国家治下的犹太人、基督徒和拜火教徒的侮辱性待遇,仔细看看历史书,你会发现这是倭马亚王朝欧麦尔二世才开始实施的政策,后来的阿拔斯王朝有两位哈里发,以及埃及法蒂玛王朝哈里发哈基姆一样如此办事。至于其他阿拉伯统治者么,我没有找到他们曾经如此行事的记录,原因很简单,要是人人都如此对待异教徒,那阿拉伯史书又何必特别把这几个人拿出来强调呢?而且史书里还写了“这些条款当中有许多并没有长期实施”。哈乃斐派赞成这几位哈里发的处置意见,那是他们的想法,但具体实施起来,则实际情况未必如此。从倭马亚王朝一直到奥斯曼土耳其,基督徒与犹太人在伊斯兰社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可以保持原有的信仰,享有正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一定的行会。他们常常受命在国家高等机构中任职,并与在基督教征服西班牙后的犹太教徒和穆斯林的遭遇不同,无须参加圣战,也不会被流放。”(斯塔夫理阿诺斯《全球通史》)
你说“伊斯兰国家不准新建基督、犹太教堂,只准许修复被毁的,但不准超过原来的。”
真的如此么?请见美历史学家希提的《阿拉伯通史》第二十章《伍麦叶王朝的行政和社会情况》:
“希沙木时代的伊拉克行政长官哈立德·伊本·阿卜杜拉,曾在库法修建一所教堂,用来取得他的信奉基督教的母亲的欢心,他还给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以修建教堂的权利,他甚至委任祆教徒担任某些公职。”
最后总结一下,感觉您就是典型的原教旨主义者的思维方式,不惟实,只惟书,现在时代已经发展到21世纪,您还在14世纪的典籍里寻找依据。这就像以宋明理学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来套此前以及今天的中国文化一样可笑。我觉得,您将题目改成《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对非穆斯林的态度》,那就贴切了。
我今天刚好参加了一个座谈会,其中中国前驻埃及大使吴思科谈到,某阿拉伯国家最近已经提出,在对外传教时,需要低调、求实,不能过于强调复古。当然,像埃及这样的,世俗化进展比较好的国家,现在想着的早就是推进政治改革了,据说他们有推行多党制的意图。我还是那句老话,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辨证动态地分析问题,不要僵硬不化,不要过分事古,不要以偏概全。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我也接触了一些穆斯林的教义,认为比较难以接受的是,世间只有安拉的话才是真理,其它任何理论都可以不听。
安拉叫杀人就杀人,哪怕和你无怨无仇。没有任何道理可讲。
我以为我穿越到了中世纪,伊斯兰教真是个神奇的宗教。伊斯兰世界祖上阔过,后来衰败了,他们反省的结果是:失败是因为背离了穆圣的教导,于是变本加厉的纯洁信仰,越走越极端,结果是遭受更大的失败。维舟认为,伊斯兰世界还是被打的不够疼,疼极了才会反省。中国近代遭受接二连三的沉重打击和侮辱,才认识到世界早发生剧变了,老祖宗的东西早不好用了。伊斯兰教对别的宗教不宽容这可不是谁编排的,不改革,死路一条。
——————————————————
原文在此伊拉克泥潭?
行动上看不出伊斯兰教有多宽容,谁信你是个宽容的宗教
萨拉丁,全伊斯兰出了几个这样的人?别拿特例说明全部
那时的基督教也是极度脑残。我倾向把一切不宽容的宗教都看成邪教。
说伊斯兰教比较宽容,那是有时间和背景的,在中世纪,相对于欧洲的基督教来说,伊斯兰教是一神教信仰中最宽容的。在当时,生活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待遇绝对好于生活在欧洲天主教国家的非天主教徒。
基督教在世界的传播史,是鲜血染遍的历史,不断兴起的排犹运动,对印第安人的种族灭绝,为异端准备的火刑柱,可笑至疯狂的迫害女巫运动,以及对科学的压制和审判,学过点历史的,应该谁都不能否认。
而同时期的伊斯兰教却给予境内的非穆斯林人身和信仰自由,并使其有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诸般社会活动的权利,相形之下,自然是宽容和进步的力量。如果说萨拉丁是伊斯兰社会的特例的话,那么请在中世纪的欧洲史上找出这样一个宽待异教徒的特例。
但到了欧洲基本完成宗教改革后,新教兴起,欧洲大多数国家逐步政教分离,伊斯兰再因循旧轨,便相对落后和保守了。
现代的伊斯兰社会是个两极交战的社会,世俗化潮流和原教旨主义正在激烈的冲突,在近30年来,是原教旨主义逐渐力量上升的时期,但我们不能过早的排除掉伊斯兰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可能。
任何宗教都可能有极端派别,不过,当我们要求别人宽容的时候,自身也应该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人是没有那么强烈的神本位思想,但我们的内心中,也肯定有重要的信仰值得去守护,而不容任何人侮辱。
埃及虽然似乎也比较宽容,但感觉宗教味道还是浓一些,无论是伊斯兰教徒还是基督教徒。我认识好几个埃及人都是科普特人,科普特人貌似人数还不少,据说有一千万。
其实当年纳赛尔执政时期,民众革命热情高涨,埃及的宗教气氛是比较淡的。而萨达特先是想利用宗教势力巩固自己统治,后来见收拾不住又要镇压,结果自己反而死在穆斯林兄弟会之手,可悲可叹。至于穆巴拉克,那是中间派,埃及未来会如何走向,得看他下一代接班人如何选择政策。
当然,埃及的科普特人是与穆斯林长期相处的基督徒的典例。不过在中东国家,要说哪里宗教气氛不浓,要找出个无神论者出来,那是太难了,这也是大多数中国人在世界上显得特立独行的一面。
至于土耳其则是历经波折,首先是在一战的惨痛失败,国家已濒临解体灭亡的时候才发生凯末尔革命,其次土耳其人为了政教分离,付出的代价和决心都是很大的,连书写自己语言的阿拉伯字母都抛弃掉,改换成拉丁字母,这对阿拉伯人而言,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就算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不许宗教干预政治,但历史上土耳其的军人干政现象非常普遍,而民选政党又不得不顾及底层信仰伊斯兰的民众,和巴基斯坦有点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