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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原创】解读央行“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w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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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原创】解读央行“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与以前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是在一些规范上,增加了控制细节。所有细节,无一不是逼第三方支付选走3条路:

(1) 受单一银行管理,接受多银行的服务,就是一个企业结算中心,不要做梦去做跨银行业务。只要控制备付金管理,就只能用自有资金做跨行结算头寸,相信没几家调度得过来。只要不做跨行结算,那就是一个商户,而不是什么支付服务机构,而是一个接受多银行结算服务的企业财务中心;

(2)为单一银行服务,接受金融机构才能做跨行业务的事实:第三方只是一个为银行卖产品的服务商(出劳力或出设备,称为专业化服务)

(3) 再许可的路是通的: 做强,再进贡,还有再许可——以前用词是“金融牌照”,支付清算组织管理,这次用的是“非金融支付结算”——全世界没有这个说法,因此,还会出来“金融支付牌照”——先是特别许可,少数的(1)类机构可能被许可。

这类所谓的“非金融支付服务”=EC服务商,行业结算中心。所以,央行的这个办法,就是保护银行的垄断利益,让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去走“正道”,为传统企业、传统行业、特殊行业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做银行不做的服务,用央行的跨行网络——非要自己做跨行,也可以,按一个虚拟企业管理,看你做多大。

家园 【讨论】原文点评

一、这还不是死亡通知书,是病危通知

(1)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二、限制中间账户,不能做代收代付——除非人行再许可,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都不可能做大,跨银行更不可能——只能做搬运工、技术服务商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多少本金,做多少代收付)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这是给银联留口子,或人行喜欢的其它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第三方支付跨银行网络只能用代收付商户方式介入,额度受限)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调不过来了,代收付从技术操作上做不成了,所以只能让银行去做,自己做技术服务,跨银行通路,要不用银联的,要不用人行的。比方超级网银)

三、开放式类金融预付费卡事实上死亡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有牌照才能做,不可能给多如牛毛的类金融预付费卡发牌照)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开放式预付费卡实名制,谁买?只有员工福利卡有可能,腐败卡要潜水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这一条从技术操作上,中止了开放式类金融预付费卡——没有发票,小金库资金如何入账?改成消费开票,发卡机构技术操作上复杂不说,不能避税,又不能挪用备付金投资,如何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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