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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欧洲中世纪的离婚和私生子(1) -- Drac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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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欧洲中世纪的离婚和私生子(1)

这个题目我以前打算是作为玫瑰战争那个系列里的一篇,离婚和私生子的法律同那个时期的政治斗争息息相关,这篇文章是这些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现在有网友让我继续写玫瑰战争,我就把这篇写出来。文章的题目是欧洲,但我只对英国历史比较熟,因此文章中举的例子都是英国的。不过这时欧洲大陆同英国在这些问题上的法律几乎是一样的,因此用了现在这个名字。这篇文章的内容主要来自于一本书,书名我就不提了。大家如果在图书馆读到这本书,不要告我剽窃。

今天在西方,婚姻同基督教会之间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婚礼是在教堂举行,需要得到牧师的祝福。天主教会认为离婚是罪恶(sin),禁止离婚。现在美国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性的争论里,反对方最重要的理由都是宗教理由。但是在早期的基督教会情况并不是这个样,公元一、二世纪的基督教徒认为耶稣很快就会第二次回到人间,一个人最好的选择是独身。因此对婚姻这个问题没有多少兴趣。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在婚姻问题上基本上是沿用罗马时期的法律。结婚非常容易,不需要注册,不需要公开的典礼。相应的,离婚也极容易,只要丈夫一纸休书就可以中止婚姻关系。罗马法律里并没有重婚罪,因此一个人如果结第二次婚,前一次婚姻就自动解除。那时的西方就像现在一样,人们实行的是serial monogamy。查里曼大帝四次结婚,并且至少有5个concubine,教会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但是从1050年开始,罗马教会开始对婚姻这个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的管理。到13世纪早期,教会在婚姻这个问题上具有了绝对的权威。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发展,对今天西方的婚姻制度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教会对婚姻新的规定主要有3点。首先,一切婚姻必须得到女方的同意。中世纪早期的婚姻就类似于家族之间的财产交易。英语里婚礼(wedding)这个词的本意,就是双方交换财产(weds)的仪式。女方本人是否同意,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罗马教会不仅规定男女双方本人同意是一切婚姻的先决条件,而且只要双方个人同意,双方的父母或领主或任何其他人是否同意都不重要,都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性。在今天西方教堂里举行婚礼时,牧师总是要问对方是否同意嫁(娶)对方,这一仪式就源于11、12世纪教会对婚姻的改革。

但是教会的这一规定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果两个人私奔,没有任何证人,或者只有一两个朋友为证人的情况下,举行仪式结婚,这个婚姻应该被认为合法吗?举一个现实的例子,Joan of Kent是14世纪时英国极有名的美女。1340年她的父母出于政治考虑,把她嫁给了William Montacute。据她后来说,在嫁给Montacute之前,她已经私下同Thomas Holland举行婚礼。Joan嫁给Montacute时,Holland正在十字军东征的路上,她担心如果他这时赶回,违背他参加十字军的誓言,会被处决,因此就没有提这件事。Holland后来回到英国后,发现他的妻子嫁给了别人,就向教皇请愿,认为自己才是Joan的合法丈夫。1349年根据Holland,Joan,及几个朋友的证词,教皇解除(annul)了Joan同Montacute的婚姻,Joan 终于成为了Holland的妻子。(后来1360年Thomas Holland去世,1361年Joan of Kent同当时的威尔士王子黑王子爱德华结婚,他们的孩子就是后来的理查二世。)但是,也有可能Holland 和Joan的证词并不是事实。而是Holland从十字军回到英国后,双方才相爱。由于当时无法离婚,才想出这个方法宣称他们以前已经结了婚,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发生,教会越来越强调婚礼必须公开举行,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在婚礼举行前必须在教堂公共宣布就要结婚的双方的名字。同时,婚礼必须要有牧师来目睹双方的宣誓。1563年天主教会终于规定没有这两条就不算合法的婚姻(1983年,天主教会取消了关于banns的要求)。但是在中世纪关于是否承认秘密婚姻的规定很混乱。我后面谈到私生子时会谈到爱德华四世是否同Elizabeth Butler结婚,以及由此带来的爱德华五世是否是私生子,是否有资格继承王位的问题。

第三,教会强调婚姻的神圣性和不可解除性。如果两个人在祭坛上、上帝面前宣誓,同意结婚,选择对方终身为伴。那么就没有任何力量、任何办法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这一点是11世纪、12世纪教会同国王激烈斗争后,争取来的原则。因此在中世纪中后期,并不存在我们现在意义上的离婚(divorce) 。但是贵族包括国王又有需要离婚的现实需要。因此就发展出几种解除婚姻(annulment)的方法,给了特权阶层一些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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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本书怎么样?

http://www.pinn.net/~sunshine/book-sum/medevl1.html

James A. Brundage (1987), Law, Sex, and Christian Society in Medieval Europ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家园 欧洲中世纪的离婚和私生子(2)

离婚第一种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来源于教会对乱伦婚姻的禁忌。出于人的本能,所有文明都有对乱伦的禁忌。但是各种文明对乱伦的规定却很不相同。父母子女之间的婚姻总是被禁止的。有的文明允许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中国古代认为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是乱伦,但表兄弟姐妹之间则不是,还加以鼓励。有的文化禁止同姓之间通婚,总之文明之间各不相同。欧洲中世纪早期延续罗马时期的规定,禁止第四层亲属关系之间通婚。我举贾宝玉和林黛玉之间的关系来说明罗马时期亲属关系的“层”是怎么算的。贾宝玉同林黛玉之间的链条亲属关系是:贾宝玉——贾政——贾母——贾敏——林黛玉。从贾宝玉到林黛玉需要转4下。因此双方是第四层的亲属关系,用英语来说是First Cousin,在罗马时期是禁止结婚的。但是到了公元8世纪,天主教会将乱伦的定义加宽了很多。首先是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由第四层增加到第七层。第二是改变了计算“层”的方法,只算每个人到双方最近祖先的关系。因此,贾宝玉同林黛玉之间是:贾宝玉——贾政——贾母,和林黛玉——贾敏——贾母。在新算法下成了第二层的关系。因此,使用新算法平白将禁止的层增加了一倍。在新规定下,双方在7代前有一个共同祖先(按英语来说,sixth cousin之间)就禁止通婚。也就是说双方如果在曾祖的高祖这一级128个祖先中有一个人是相同的话,就禁止通婚。这个规定有点近于荒唐。首先,7代之间有100多年,中世纪早期,识字的人极少,文字记录也很少,即使是贵族,也没有几个人能够列出自己这128 个祖先(中国古代修族谱也只是从父系修,中国人里即使是望族,能搞清楚自己这128个祖先的估计也不多。)因此,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违反了规定。第二,贵族总是在他们自己的圈子里通婚。几代人下来,所有的人都是或远或近的亲戚。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定,贵族就找不到人通婚了。

罗马时期对乱伦的定义只包括血亲(cosanguinity),这时教会又增加了两类:由婚姻带来的亲戚关系(affinity)和宗教上带来的亲戚关系。宗教上带来的亲戚关系指如果一个人成为你孩子的教父或教母,你和他也就有了亲戚关系,禁止结婚。比如,当黑王子爱德华同Joan of Kent结婚时,他们之间有2层亲戚关系,一层是血亲,他们都是爱德华一世的后代,第二层是爱德华是Joan的孩子的教父。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需要从教皇那里申请两张许可状。

由于教会对乱伦婚姻的规定过于严格,在现实中根本无法真正实行下去。如果是贵族,只要双方之间的亲戚关系不是太近,教会总是给与许可状(dispensation)准予结婚。但是假设双方本以为没有亲戚关系,但是结婚后通过对族谱的研究发现双方在很多代以前有共同的祖先,那应该怎么办呢?双方的婚姻违反教会的规定,而且事前并没有申请教会的许可,从逻辑上来说,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因此可以向教会申请,将婚姻解除掉,从而做到事实上的离婚。从9世纪起,就有好多人意识到了这一点。要离婚的话,就拼命查族谱,找到离婚的根据。如果是位高权重的人比如是国王,没有亲戚关系可以找人编族谱,编出亲戚关系,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前面讲了,7代以前的祖先很难查得清楚,为了堵住这个漏洞,1215年教会将禁止的婚姻由第七层改为了第四层,看来是松了,其实是收严了离婚的标准。

违反教会规定同近亲结婚,即使有教会的特许状,总是不对。因此,一个人可以在结婚多年之后幡然悔悟,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向教会要求解除婚姻,不再生活在罪恶中。当然这个理由是否能被批准的最终决定权在教会。但是如果是极有权势的人尤其是国王,教会在大多数时候还是会满足他们的要求的。这样教会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给了近亲结婚者离婚的后门,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鼓励近亲之间结婚。

接下来我举两个以近亲结婚为理由离婚的例子。

1137年法国国王路易7世同Eleanor of Aquitaine结婚,他们之间有第四层的血亲关系,因此结婚前从教皇那里得到了许可状。但是两人的婚姻只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两人的婚姻关系也不好,路易七世认为同Eleanor之间不会有儿子了,因此在1152年以他们之间的亲戚关系为理由要求离婚,得到了教皇的批准。Eleanor离婚后很快就嫁给了当时比她小十一岁的安茹伯爵,诺曼底公爵亨利,在他们结婚不久,亨利就继承了英国的王位,成为亨利二世。这次婚姻极大的改变了法国的政治版图。Eleanor本人是Aquitaine(法国南部的大片领土)的公爵。加上亨利已经拥有的安茹和诺曼底,他在法国控制的土地甚至超过了路易七世。加上英国的领土,在历史上被称为金雀花帝国(Angevin Empire)。更让路易七世感到不可容忍的是,Eleanor同亨利二世结婚后,很快就生了5个儿子和3个女儿,而他自己同Constance of Castile的第二次婚姻还是只有两个女儿。一直到Constance死后,他同Adele of Champagne的第三次婚姻才在1165年有了儿子,后来的菲利普二世。

英国历史上最有名的离婚大概是亨利八世同Catherine of Aragon之间的离婚。就严格意义上说Tudor时期已经不算中世纪了,但是这个例子太有名,因此就多说两句。1501年西班牙公主Catherine同英国的威尔士王子Arthur结婚,但是婚礼不久,Arthur就死了,很可能双方并没有同房。Arthur的父亲英国国王亨利七世是有名的财迷,扣下她的嫁妆不肯还,Catherine也就一直滞留在了英国。1509年亨利七世去世,Arthur的弟弟亨利八世继位。他继位不久就决定娶Catherine为妻。由于他们是第一层Affinity的关系,按照教会法律禁止结婚,亨利就从罗马那里申请来了许可状。在婚姻初始,亨利同Catherine之间的感情应该是还很深的。但是,1510年Catherine怀孕早产,生下了一个男孩,只活了52天,随后又是好几次早产。1516年终于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孩子,但是是个女孩(后来的玛丽一世)。1518年Catherine最后一次怀孕,但是生下的孩子几个小时就死了。到16世纪20年代后期,亨利已经知道,Catherine不会给他带来儿子了。

1525年,亨利见到了Anne Boleyn,很快就爱上了她。但是Anne很精明,只要亨利不让她成为王后她就不同亨利发生关系。而且这时亨利同这时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班牙国王查理5世之间进入了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而查理五世正是Catherine的侄子。这三点如果只有一点,还威胁不到Catherine的地位,但是三点加起来,亨利八世决定同Catherine离婚。离婚的理由自然是他和Catherine 第一层的亲戚关系。而且亨利在旧约Levitus里读到

“Thou shalt not uncover the nakedness of thy brother’s wife; it is thy brother’s nakedness”

“If a man shall take his brother’s wife, it is an impurity; he hath uncovered his brother’s nakedness; they shall be childless.”

正像里面提到的那样,亨利娶了他哥哥的妻子,也正像书中警告的那样,亨利受到惩罚没有儿子。因此亨利八世的观点不仅是教皇可以解除他同Catherine之间的婚姻,而是他同Catherine之间的婚姻是圣经里明文禁止的,因此当年教皇无权发许可状认可,即使有许可状,他同Catherine之间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对教皇来说,这是对他权威的挑战。

亨利的问题在于旧约Deuteronomy里有这么一段话

“When brethren dwell together, and one of them dieth without children, the wife of the deceased shall not marry to another; but his brother shall take her, and raise up seed for his brother.”

这一段同亨利的情况正好符合。按这一段来说,亨利同Catherine结婚不仅不违反上帝的教导,而且上帝就是要求亨利在这种情况下同Catherine结婚。因此,这两段圣经在表面上相互矛盾。16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整个欧洲的希腊语、希伯来语的学者、神学家、法律学家都被动员起来,替双方中的一方辩护,找根据。据J.J.Scarisbrick(亨利八世最好的传记作者)讲,就辩论结果来说,当年教皇批准亨利和Catherine 结婚是有根据的,亨利的观点不成立。

但是,我前面说了,到了国王这里什么事情都可以例外。即使亨利不是很有理,在正常情况下,他离婚的要求还是能得到满足的。但是,1527年查理五世占领了罗马,教皇成了Catherine侄子的阶下囚,因此就采用拖延战术,一直到1532年对于是否批准离婚也没给亨利八世一个确切的答复。最终亨利八世宣布同罗马教会决裂,自己成为英国教会的首领(当然,英国同罗马的决裂有着更深层的原因,我读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即使没有离婚这件事,亨利八世早晚都会同罗马教会决裂)1533年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将他同Catherine的婚姻解除,接着他同Anne Boleyn正式结婚。由于Anne Boleyn的姐姐此前是亨利的情妇,她和亨利之间也存在第一层Affinity的乱伦关系。因此亨利同样需要特许状才能同Anne结婚。但是亨利八世并不觉得有什么讽刺意味,因为他同Anne的婚姻并没有被Levitus 禁止。

家园 不是这本书

我文里关于中世纪离婚,私生子法律的部分所依据的那本书很不出名。我当年是无意中在图书馆里读到的。

家园 flower, little bug

1833年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将他同Catherine的婚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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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过一段关于查理曼的轶闻

查里曼大帝四次结婚,并且至少有5个concubine,教会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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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在哪看到了,说查理曼不仅公开蓄妾,还跟女儿们通奸,当时教会不吭气。可查理曼死后,教会宣称查理曼死后受到的相应的惩罚,有一只巨鹰每天都来啄查理的那话儿,次日那话儿愈合,巨鹰再来啄。

我一看,妈妈的,比巨鹰啄普罗米修斯的肝脏还狠,看来教会比希腊人的想象力强,但强的有限。

家园 多谢,已经将错误改过来了
家园 送花得8铢钱。估计那巨鹰也暗想:这是传说中的“息肉”吧。

我国故传说有息壤,自己会长的。

家园 欧洲中世纪的离婚和私生子(3)

中世纪时期第二常用的离婚(或更准确地说解除婚姻)方法是pre-contract。也就是说,如果婚姻的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同别人结婚,那么后来的婚姻自然是无效的,应该被解除掉。我在前面举的Joan of Kent和William Montacute 就是典型的例子。Pre-contract方法不好的地方在于在现行婚姻婚姻被解除后,离婚者就同以前pre-contract的那个人在法律上成为夫妻,对离婚者来说选择的自由小一些。因此贵族更喜欢使用近亲结婚的理由来离婚。

接下来举一个以pre-contract为理由离婚的例子,不过是在当事人死后。

爱德华四世在1461年仅17岁时夺得王位,建立约克王朝。爱德华身高6英尺4英寸,相貌堂堂,在没结婚以前就有很多情妇。1464年5月1日他同Sir John Grey的寡妇Elizabeth Woodville秘密结婚,当时在场作证的只有Elizabeth的母亲和几个佣人。Elizabeth Woodville是极美,但是她的社会地位同爱德华四世差的太远,国王的婚礼却秘密举行,不敢让大臣知道。后来一些历史学家推测,当时爱德华四世并不是真想结婚。他很可能是想勾引Elizabeth Woodville,但是Elizabeth只有在结婚后,才会同他发生关系。爱德华四世用秘密结婚的办法勾引Elizabeth上床,但是没想到弄假成真,Elizabeth Woodville真的成了王后。爱德华四世的婚姻对约克王朝的政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它直接导致了爱德华四世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Kingmaker Richard Neville疏远,几年后决裂,Neville改为同兰卡斯特王朝联盟,在法国的支持下,1470年帮助亨利六世复辟成功。而爱德华四世1471年在Burgundy的支持下,又杀回英国,重夺王位,处死了亨利六世以及Richard Neville。

重回正题。爱德华四世用许诺婚姻的方法将Elizabeth Woodville勾引上床,但他对别的女性是不是也用过这一手呢?1483年爱德华四世去世,他的王位传给了他13岁的儿子爱德华五世。爱德华五世的叔叔理查同太后Elizabeth Woodville 和她的家族势同水火,因此理查决定篡夺侄子的王位。他用的理由就是1464年以前,爱德华四世已经同Eleanor Butler结婚,有pre-contract,因此他同Elizabeth Woodville的婚姻无效,应该被解除掉,相应的,爱德华五世就成了私生子,无权继承王位。根据这个说法,爱德华四世勾引Eleanor Butler向她许诺,只要她同他发生性关系,他就同她结婚。接下来,他们就发生了关系,用正式的英语来说,marriage is consummated。按照中世纪的法律,将来式的宣誓,加上marriage consummation,爱德华四世和Eleanor Butler就已经算结婚了。因此如果这个说法是真的话,爱德华五世确实就成了私生子。但是,Eleanor Butler本人已经在1468年就死了,1483年,爱德华四世死后几个星期,一个神父出现说他可以作证爱德华确实和Eleanor结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历史学家大多对这个说法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是理查夺取王位的布置。不管怎么说,理查以这个为理由,篡夺了侄子的王位,成为理查三世。爱德华五世和他的弟弟很可能不久就被理查杀害掉。

中世纪解除婚姻还有一些不太常用的方法。一个理由是性无能(主要指男性)。从法律上讲,consummation并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出于人道考虑,教会准许以性无能为理由离婚。1476年,爱德华四世的情妇Elizabeth Shore就以这个为理由同丈夫离婚。但是证明性无能是个非常羞辱的过程,因此贵族很少用这个办法离婚。

强迫结婚在理论上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如果说结婚是出于父母的压力,但是只要不是使用暴力,什么样的压力才算是强迫呢?很难在法庭上证明。因此在现实中很少使用。还有一些其它离婚的理由,但是几乎从来不使用。

总的来说在中世纪,对于国王和贵族来说,只要婚姻双方同意,而且能找到理由,教会一般都是准予离婚的。如果一方不同意,情况会比较麻烦。如果丈夫要求离婚妻子不同意,但是丈夫的权势远远大于妻子家。一般教会也会满足他的要求。但是整个中世纪,英国国王中离婚的只有约翰一个人,用的理由是近亲结婚。这是因为王后一般都是外国的公主,随便离婚会带来外交上极大的麻烦。而且,王后一旦生了儿子,她的地位就不可动摇。因为离婚(或更准确说annulment)意味着以前的婚姻不存在,王子也就随之变成了私生子。没有国王敢冒这样的风险。当然后来的亨利八世一个人就离了四次婚,替他的祖先全补过来了。

关于离婚就到此为止,下一篇谈私生子。

家园 情妇不能算正式的婚姻关系吧

由于Anne Boleyn的姐姐此前是亨利的情妇,她和亨利之间也存在第一层Affinity的乱伦关系。因此亨利同样需要特许状才能同Anne结婚。

所以这里也不存在什么忌讳。

家园 我文中解释的不清楚

按照教会的规定,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存在affinity,同是否正式结婚没有关系。因此,亨利八世同Anne Boleyn之间存在第一层的affinity关系。1536年,亨利八世同Anne Boleyn离婚的理由就用的是自己和她的affinity关系。由此,后来的伊丽莎白一世也就成了私生女。

家园 欧洲中世纪的离婚和私生子(4)

1050年教会全面介入婚姻制度管理之前,欧洲对婚生子女同私生子女的区别还很小。一方面由于婚姻制度本身不是很严格,当事人有时也搞不清是不是私生子女。另一方面,当时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还没有完全建立,就继承问题来说,搞清楚是不是婚生子女的现实重要性不是很大。这个时期社会对私生子的态度还很宽容。征服者威廉作为私生子可以在1035年继承诺曼底公爵,并且后来成为英国国王。同一年在英国,Harold Harefoot作为私生子可以成为英国国王,而不是婚生的Harthacnut 。 但是100年之后,长子继承制在欧洲完全建立起来。私生子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财产。因此,征服者威廉可以继承公爵,但是1135年亨利一世的私生子Robert of Glouster 就很难继承王位,而到12世纪末亨利二世的私生子Geoffrey Plantagenent就没有任何可能继承王位了。在法律上继承财产问题上对私生子女的区别对待在英国一直到1920年Legitimacy Act才结束,但是对于王位、或贵族爵位,还是只有婚生子女才有权继承。在美国,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最高法院判决对私生子女的歧视,违反第14宪法修正案,对私生子女的区别对待才结束。但是同维多利亚时期不同,在中世纪,作为私生子并不是个人的耻辱。贵族的私生子仍然可以使用父亲的家徽,社会还都是很尊敬的对待他们的。

对于一个人是否是私生子,大多数情况还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3个方面教会法律和世俗法律有些不同,我接下来就解释一下。

首先是mantle children,假设两个人在没结婚前就发生性关系,有了孩子,后来又举行婚礼结婚,他们婚礼以前出生的孩子算不算私生子女呢?教会法律认为他们父母后来的婚姻自动就让他们成为婚生子女,一开始世俗法律接受教会法律的看法,但是在英国从1180年开始,世俗法律认为这些孩子属于私生子女,因此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一规定在英国一直沿用到1920年。我在下一篇会谈一下英国历史上最有名的mantle children:Beaufort家族。

第二点是,如果我们已知妻子有很多外遇,那她在婚姻里所生的孩子算不算私生子女呢?对于世俗法律来说,只要是在婚姻内生下的孩子,除非有极强的证据,总是认为是丈夫的孩子,有合法的继承权。那时没有DNA测试,极强的证据包括两种。要么是能证明丈夫是完全的性无能,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要么是丈夫离家两年,发现妻子怀孕或有小于一岁的孩子。除这两种情况之外,都认为孩子是合法的婚生子女。而教会更希望搞清丈夫到底是不是孩子的父亲,因此使用的标准要稍松一些。

1420年英国国王亨利五世在战场上取得大胜,逼近巴黎城下,同法国国王查理六世谈判。当时查理六世精神已经不正常,就将女儿Catherine of Valois 嫁给亨利五世,并且答应在自己死后由亨利继承法国王位,这样就剥夺了自己儿子后来的查理七世的继承权。他的王后Isabella of Bavaria有很多情夫(她的孙子路易九世称她为a great whore)这时也公开宣布,太子并不是查理六世的儿子,他的父亲是自己的一个情夫。尽管这样,根据法律,皇太子仍然是合法的婚生子女拥有继承权。因此,当查理六世死后,法国绝大多数贵族不承认亨利五世和他儿子亨利六世的继承权,团结在查理七世的周围,后来依靠圣女贞德的帮助,终于把英国人赶出法国,获得了百年战争的胜利。

教会法律同世俗法律有区别的第三点是父母婚姻解除后,子女是否就自动变成私生子女。教会法律认为如果离婚是因为pre-contract,那么婚前一定有一个人说了慌,父母的罪恶子女来偿还,因此他们的孩子应该成为私生子女。如果离婚的理由是近亲结婚,那么双方可能并没有错处,因此子女不应该受到惩罚,教会仍然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婚生子女。但是世俗法律认为只要父母之间的婚姻解除,子女就自动成为私生子女,不管是什么理由。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的两个女儿,后来的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这样就自动成为私生女。1536年议会通过Act of Succession 剥夺了她们对王位的继承权。但是到了1544年,亨利八世的唯一一个儿子后来的爱德华六世身体很不好,因此亨利又让国会通过了第三个Act of Succession将玛丽和伊丽莎白加到了继承的名单中。

下一篇讲一讲英国中世纪国王的私生子们,尤其是Beaufort家族,因为他们同玫瑰战争的密切关系,这个系列就结束了。

家园 <The other Boleyn Girl>

Anne Boleyn的姐姐此前是亨利的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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