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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闲聊 再谈法治之肉糜好吃 -- 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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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当然是法制的地方, 也是南方系的偶像, 但是, 在俺看来, 北美的所谓的法制, 经常成为律师们的大餐。
举个例子, 温哥华一个杀猪的, 在他的屠宰场里面大概杀了超过20多个, 可能有40多个妓女, 还把她们的肉分给邻居吃......。
好嘛, 这么个大案要案, 呵呵, 结果呢, 是花掉了纳税人2亿多加币吧, (温哥华200万人平均每人为审判他掏了100刀!, 若是算上小孩老人基本不纳税的话, 纳税人人均掏的钱更多!), 结果呢, 也就是个终身监禁, 还是个几十年的有期徒刑什么的, 俺记不清了。
加拿大没有死刑的, 这里的逻辑是, 人是有人权的, 所以, 不能判他死刑, 至于那些被他杀掉的几十个人呢, 对不起, 死人是没有人权的, 所以, 你们死了也就死了, 尽管他们死的时候是被大卸八块, 死状凄惨, 身上的肉还被人享用了, 呵呵, 那也是白死了。
这两亿块钱, 也就是13亿人民币都花到哪里去了呢, 自然是花在司法成本上......也就是说, 很多律师, 因此发了大财! 后来据说是花钱太多, 这个案子实际上没有完全审完, 就匆匆结案了, 否则, 还不知道要继续花掉几个亿去......。
至于其他的例子, 比如辛普森案, 等等, 就多了去了。
如果没有,那么,选择一个什么样的体制(制度),人治或者法治,都只能是相对较好,NOT BAD 而已。
但是,主席的文革也不是没有制度的——比如“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都进宪法了还不是“制度”?
所以,人家要的“制度”不是你制定的制度,所以要废除。等到废除完了,哪还有什么“制度”,当然就没了,这时候就要骂你没有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