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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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的意思是法学界是排他的?

我都奇怪怎么这多知道“常识”就敢为人师的。知道个贺卫方就来讨论整个法律界的。

当初经济学界也是如此排斥知道常识的人,教育我们只有经济学家才懂经济改革。

非专业人士不得讨论,只能接受结论和解释?

还有,我说的国民义务教育是指刘胡兰之事,不是什么法律

家园 常识常识,多少无知借汝之名而行?

曾经地心说是常识,曾经天圆地方也是常识,曾经在遗老遗少心中没有皇帝国将不国也是常识,就在前一阵吃碘盐防辐射在很多人心里也是常识。经济学家只是个封号,甚至只是自封。没读过经济学专业的也可以讨论经济改革,甚至主导经济改革。但是其不是以日常生活的那种最浅的感性认识也就是很多人所说的经验为依据而讨论的,而是经过长期的学习研究论证为基础。探讨批评法律届可以没读过法律专业,可以不是这个圈子的人,但是应该学习研究过法律,应该对这个圈子的学术体系,实践体系有一定程度了解。经济学亦然,不一定非要读个什么学位,只要有了解有研究有真知灼见即可。但是仅以平常生活中的那种“常识”,那只能去看结论听解释。

家园 再向下一点,会不会回到杀人放火受招安的地步
家园 很正确,可是如何判断什么才是:有了解有研究有真知灼见

是不是要当人大委员,特别是人大常委都要经过所谓“有了解有研究有真知灼见”的考核,不过既然是立法,已经不是所谓讨论了,看来还得经过专业人士的认证

很好,很好

告诉我,吃碘盐防辐射是哪家的常识?

不过,法律说到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社会规范,离开了常识的法律是什么呢?

家园 啥是人品好?

介个就是。

送花成功。有效送花赞扬。恭喜:你意外获得 16 铢钱。1通宝=16铢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0。你,乐善:1;铢钱:15。本帖花:1

家园 您的逻辑我不敢恭维

你的逻辑我不敢恭维,我什么时候说过当了人大委员就有了真知灼见,你没看我上文说了"现在法律界不着四六的已经很多了”,外行领导内行在政府机构很常见,这已是我也是政府遭人诟病的原因之一,我从来没否认。我第一个帖子里针对的论点是什么?好像是“很多省高院的水平很凹”,我不知道你从我帖子的那里推出的“人大常委都经过了有研究有真知灼见这一观点?吃碘盐防辐射就是那些抢购的那些人的常识。常识是分人群,对我来说是常识对你来说可能就不是。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大多说人都可以接受的,没错。物理学定理是规律相对于法律更接近于真理,是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所以所有人都可以去找霍金指指点点??牛顿力学定律是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见所以所有人都可以去找牛顿指教指教?到此为止,没有讨论的基础。

家园 在现代社会,外行领导内行是普遍的事情

中科院计算机研究所所长未必一定要既是硬件专家,又是软件专家,就算是搞软件的,数据库专家未必就一定看得懂图像实时处理的论文。

也许是我对你的理解有误,但是你的字里行间无非就是非专业人士不得探讨法律之事---“探讨批评法律届可以没读过法律专业,可以不是这个圈子的人,但是应该学习研究过法律,应该对这个圈子的学术体系,实践体系有一定程度了解。经济学亦然,不一定非要读个什么学位,只要有了解有研究有真知灼见即可。但是仅以平常生活中的那种“常识”,那只能去看结论听解释。”

法院中有不专业的人----“我国偏远省份的高院的水平很凹的”,法学界也好不到哪里去----“现在法律界不着四六的已经很多了”

那么在你看来,哪些人才有资格讨论法律问题呢?

业余人士不够资格,法官不够资格,连法学界的教授也不够资格,那么无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大常委委员怎么又有资格立法呢?

其实,某些言必称美国的法学界人士,似乎忘记了,在美国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往往不是法官,而是那些只有常识而无法学专业知识的人组成的陪审团。

家园 再回一次

耐着性子再回一次,我说法学院里有的教授不咋的没说“法学界的教授也不够资格”这里有整体和个体的差别,法学院里教授的整体法律水平相对于社会的其它非法律职业群体是高的,这个应该没什么疑惑,但是社会其它职业群体里有的个体比有的法学院教授法律水平高这也是存在的。我说过法官有水平不高,法学教授有胡说八道的,但是没说法官或者法学教授没资格讨论法律。但是每个群体里总有例外。

再者评论法律水平差不差也有的相对的标准,以高的法学家的标准要求贺卫方,他水平一般,但是相对低的标准其还是可圈可点的。

无法律背景的人大常委如何立法?要我和你讲讲政府权力机构外行是如何领导内行吗?刘邦打仗外行还能领导韩信,但是刘邦不会对韩信指手画脚怎么用兵,讨论韩信的用兵方法对不对。

我没有言必称美国,不过美国的法学家的水平是比国内高很多,而且美国的法学家对美国国内法律体系的抨击很多,对所谓普世价值的抨击也很多,甚至有赞扬中国行政体系的,不要看国内几个所谓从美国留学回来的那几个货的表演就认为美国法律思想就是那样的,那是派回来祸害中国的,美国法学界可不是那个水平。

再给你普及一个法律知识,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结论有明显错误可以推翻陪审团的结论。不要只看几个美剧或者听美国回来的那些所谓法学教授就认为美国法律体系就是那样的。而且陪审团只对事实做认定,而法律方面完全由法官决定。

至于讨论一个学科的资格,至少要对这个学科的体系,主流的学术流派,一些基本概念有所了解才具有基本资格。负责只是看结论听解释。既然提到美国法律,那么举个法律审判过程中法官如何处理设计到不了解专业领域的事情做判断,在美国消费者保护类法律中有个更优可替代原则,即如果一件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如何确定其是否有缺陷。科技含量较高商品技术性很强,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能够判别其缺陷是否合理,那么就要求原告举证是不是有更好的可实行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如果有那么就是有缺陷,如果没有就是没有。而不是依靠法官所谓的常识去判断。

政府机关的外行领导一般也是这样领导内行,分而治之还可以咨询外脑,一般是提出目标,要求结果,而不是指导下属如何干活,如何处理专业业务。外行充内行的领导我只见过一个,被下边的分管领导合起来玩的不亦乐乎。

虽然我知道职务生长需要水分养料阳光,也知道都要适量,但我没干过农活所以我不敢去和农民(哪怕根本没学习过任何农业技术的农民)讨论怎么种地,更谈不上指教,顶多只是请教。我养过宠物狗但是我也不敢去肉狗场和专业的饲养户讨论如何饲养肉狗,我经常k歌也不敢去和专业的歌手讨论怎么唱好歌,只敢去请教。

难道只是因为法律使用文字写的,所以认字的人都可以不经任何学习训练就讨论什么法律原则,法律原理??生而知之者我真还没遇到过。

反对学术霸权是反对那些声成除非上过什么学拿到什么学位才有资格讨论资格,否定通过其它途径学习并成为专家的可能,这也是不尊重历史事实的;而不是可以进一步推出随便一个人根本没学习研究过一门学科就可以指手画脚,谈原理,谈原则。这样会经常闹笑话的“你上面其实,某些言必称美国的法学界人士,似乎忘记了,在美国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往往不是法官,而是那些只有常识而无法学专业知识的人组成的陪审团。”这就是现成的例子。

家园 你我观点的区别就是法律究竟是精英还是平民的

在你的观点中,平民是不能干涉司法的----随便一个人根本没学习研究过一门学科就可以指手画脚,谈原理,谈原则---法律是精英的,为此,你甚至激进到可以蔑视常识。

而我认为:专业法官必须受到制约,至少在司法实践中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平民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时反应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区道德观念”。作为平民代表和防止政府压迫的陪审员,应当是专业法官的制约者。

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而不是为了说服当事人而形成所谓司法权威,如果说是为了这个目的,只能是不合理的裁判具有表面上的更加公正,反而使不公正的裁判具有了合法的外衣。多数人的裁判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感觉和经验,不容易出错。

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法律没有规定绝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人们的心理感受才能确定死刑的合理性。

普通百姓,未必一定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公正公平之心存在于大众的心中,同样可以根据事实,依着良心做出自己的判断,与精英化无关!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9582.htm

首先,陪审员的要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通例。如在英国,根据1974年《陪审团法》的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18岁至65岁,自十三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审判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可充任陪审员。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是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另外像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作出如此的规定,原因其一是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其二是因为,陪审员的一旦设定往往是强制性的,所以对于一定社会职业人员,例如消防队员等特殊职业的群体,当他们担负的社会责任比参与审判更加重大时,也会把他们同时排除在外。

对了,请你帮我一个忙好吗?

就是找一下1967年的拜伦·怀特(Byron White)大法官关于"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的意见书原文

里面是不是有这句话:

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中对陪审团审判的规定反映了有关运用政府力量的一个根本决定──不把决定公民性命和自由的大权交给一个或一组法官。

家园 再和你讲一个

你可以作为外行自认内行的代表。第一严格来说正义这个概念无论在法学还是哲学上都还无定论。第二、陪审团实际作用到底是什么争论很激烈,而在美国的实际推行效果不是你想的那样。

法律虽然是社会科学但是也是科学,法律研究中只讲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需要事实理论的支持的。建议你去听听网上流行过一阵的哈佛大学入学第一讲关于公平和正义的那个视频,然后再来谈公平正义。罗尔斯写了那么厚一本也没到底讲明白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法学界争论到目前还众说纷纭的定义,你一句话就成论据了,实在是没法讨论下去了。

我的一个观点,把公平正义挂嘴边的法律人不是专业素质不达标就是忽悠老百姓的。

家园 好吧,既然公平公正正义都没有了落脚点,那么法律

捍卫的是什么呢?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既然追求的不是什么公平公正正义,那么对李昌奎判处死刑显然是一种报复行为,是个人假借国家司法机关行私人报复之事,明显这种冤冤相报是不可取的,为了和谐社会的稳定,宽恕罪犯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再多说一句:我从来就没有说过自己是内行,更无意冒充内行

家园 请教一下,这个案子有法定从轻情节么?

自首情节大概可以成立,积极赔偿已经遭到家属的反对,邻里纠纷的话,李昌奎专程从外地赶回寻衅,而对方是弱女幼儿,不可能在纠纷的过程中抗衡李。个人认为高院“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原因是这种邻里纠纷中矛盾错综复杂,很可能双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除非该案还有什么没有暴露出来的内幕,否则对于这个案件似乎不应该这么适用。

反观按高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李某为过去的邻里纠纷主动返家训衅,强奸杀人,连小孩都不放过,应该够得上“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了。云南高院为什么没有应用这一政策的底气呢?

家园 自首 算法定从轻情节

但如果只有自首这一个情节的话,那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已。

所谓“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一般而言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对矛盾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因单方面对人爱慕而引发的所谓“婚恋纠纷”,是不能认为属于民间矛盾的。

云南的这个案子之所以高院改判,据我的了解,主要还是担心最高法院在复核的时候考虑自首这个法定情节。但个人认为云南高院过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作案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严重性等几个情节已足以抵消自首这个法定情节。

家园 随便一本法理学教科书都有比较系统的回答

不要老是自己空想,你提出的问题不用多高深的专著和法学理论就能回答,随便一本法理学教科书都有回答。你从论据到逻辑到结论无一处是严谨无毛病的。“为了和谐稳定宽恕罪犯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从古到今,乃至全力支持废除死刑的流派没一个提出过这一论点,我也想不出以什么历史和现实为基础通过什么样的逻辑推理能得出这一观点。

喜欢独立思考是好的,但是独立思考不代表可以不去吸取以前优秀的思想精华和思维方法,可以闭门造车躺着空想就可以颠覆经百年建立起来的一个理论体系。

至于法律捍卫的是什么,流派很多,不过主流的就那几个,去找本法律思想史看看吧,花不了一天的时间。

现在知识的获取很简单很方便的,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获得不需要多少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不用去图书馆网络上的电子书一堆一堆的,不想看书也可以对不懂的法律名词百度一下。如果一个人连花费一点时间去了解要讨论、要批评的对象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努力都不想付出,只会空喊口号,只会不停的质问花,这样不但是不尊重别人,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人。

你很欣赏陪审团制度,其实近年来法律界包括学术界以及最高院的某些人早就想弄个陪审团制度,口号喊的很好听很普世,其实就是转嫁自己的责任而同时权力和腐败的机会一点不会减少。至于怎么转嫁,很简单的,去找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规则详细看看,再了解一下我国刑事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是怎么行事的或者说刑事司法的廉政风险点在那里就一目了然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主要作用也是用群众斗群众,转嫁司法机关的责任。

西西河的水平越来越差了,现在我也理解大牛为什么都走的差不多的,西西河也沦为天涯那种只会喊口号,拿屁股当脑袋的场所了,唉。

家园 学过法律的人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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