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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闲聊中国的判例法和“彭宇案”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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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闲聊中国的判例法和“彭宇案”

中国有判例法(case law)吗?应该说:没有。

判例法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使用,而中国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不承认判例法。

看看百度对判例法的解释:

“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我在几年前的一篇《中美处理医疗事故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文章中对判例法的讨论:

案例(判例)法的特点是赋予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的权力,即法庭对每一案件判决的推理过程都被看作是对相应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应用的过程。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各种新的法律条文。在这同时,一条法律条款在文字表达上经常是广义的,立法的人很少明确地解释某一条法律文字上的用意以及如何将该条法律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这就产生了如何解释,并且由谁来解释具体的法律或法规的问题。由于每一起案件的案情事实都有和其它以往案例所不同的地方,要想通过制定法律条款的方式来适应千变万化的具体案情是不太现实的。然而,赋予法庭对法律解释的权力则可以使得一条广义定义的法律条文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得以应用。另外,编辑整理判例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知识积累总结的过程,是司法系统的巨大财富。因此,案例(判例)法是法律体系中最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部分,它使得法律可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及时地迅速发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促进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

应用案例(判例)法在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庭前解决和法庭诉讼当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庭前程序中,以前的判例给当事双方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参考,并使得当事双方对自己的案件在法律后果上有比较客观现实的认识。在法庭诉讼中,以前的判例可以使法庭较容易地、有效地理解掌握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并减轻法庭取证的负担。进一步,以前判例的结论和逻辑推理对法庭是重要的参考资料和标准。只要以前的判例还没有被推翻,法庭是必须用以往的判例作为根据来审案判案的。这样可以保持法律结果的前后一致以及案件结果的可预测性。还可以减少法官人为的对法律的主观解释。即使案件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理,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法律上还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性。

虽然中国不承认判例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或多或少地看到它的影子,感受到其巨大的影响。著名的“彭宇案”就是判例法在起作用的例子。

2006年11月20日,当时27岁的江苏南京某通信公司职工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徐寿兰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还垫付了200元(1人民币元约0.155美元,下同)医药费。后经鉴定,徐老太太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太以彭宇将其撞倒致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而彭宇却满腹委屈,说自己是在助人为乐,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往医院,反被诬陷。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自南京“彭宇案”后,国内不断出现翻版的“彭宇案”。外链出处 外链出处

之所以从判例法角度关注这些案例,在于“彭宇案”的判决争议。法庭违反了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在原告未能举出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使用“常理推定”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在英美法庭,如果原告不能举出可靠证据,被告可要求或法庭直接判定案件不能成立撤销案件。但在证据不足的“彭宇案”中,法庭却一定要断出个是非来,结果是助长了恶意兴讼的风气,“讼痞”横行。后果是每个人在助人为乐之前必须认真考虑是否会遇到个“讼痞”。

从“彭宇案”和相关的翻版案看,虽然中国的法制在不断健全中,但法律人员的能力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不能恰当处理新出现的案件。另外,不难看出“彭宇案”的判决对以后翻版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显示出判例法在中国还是能发挥相当巨大作用的,应当考虑将判例法纳入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来。

判例法的优点可参见这篇文章:外链出处

家园 但也有个问题就是不了解过往判例的人不能够针对新情况做分析

再加上美国法律界普遍使用拉丁文,结果就是法律成为高度专业化的东西。这对于普法很难说是利是弊

家园 处理法律相关的事务必须具有专业知识

作为普通人不需要律师的帮助,会遇到很多问题。当然也有不信邪的,如岳东晓之流,最终吃了很大的亏。这样的案例我收集了不少。

另外,我不知道“美国法律界普遍使用拉丁文”是否正确,我了解的还都是使用英文,只不过文字很拗口,读起来比较费劲。

还有,美国的很多案例已被编辑成数据库,查起来很方便,但需要付费注册后才能查询。我太太是个律师,她主要是对客户很负责,在案例检索时下的功夫深,找出的案例更能支持正在办理的案子,所以胜诉很多。

家园 彭宇案的法官现在怎么样了?

这个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想象,后来有没有后续上诉之类的?

一直想知道,对当初做此判决的法官为什么没有一定的处罚?

同样前段时间的云南李昌逵案,对当事的法官又没有处罚?

好像没见到媒体有报道,如果有,至少可以消除点不良影响。

家园 同问,彭宇案的法官可受到处罚?

现在某种官方的说法以及司法界的某种主流人士都认为应该司法独立,但是司法独立是应该脱离大众的监督吗?我觉得只是应当免受权贵的影响,像彭宇案这样离谱的,有悖善良风俗,直接违背法律精神的判例,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难道没有对法官进行某种处理的机制吗?像这样的法官为所欲为对中国的社会是好事嘛?让有些法官有多大范围可以独断专行才是对社会有利的,难道不应该考虑吗?在电视上见某位不赞成彭宇案判决的法律人士谈到怎样减少彭宇案的影响,包括最高法院出台专门解释,就没有谈到对该法官的处理,其实在我看来,只要对该法官公开做出处理,好比停止法官资格若干年,就可以立刻把坏影响降到最低。计不出此,无非是害怕影响所谓司法独立,但是司法独立应该不等于法官可以为所欲为,像这样冥想违反法律根本精神的判例如果不能纠正,还会有法官前赴后继,肆意把自己的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企图用判例改变法律,恐非法律之福,亦非依法治国之福,更对中国的发展不利。当然也许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对这种胡闹的法官制裁,这正是我想请教您的,有没有合理的途径可以制裁这种胡闹的法官,胡闹到什么程度才需要这样的制裁,如果没有现成的途径,有没有可能设法增加这样的途径。

家园 “彭宇案”的后果在民间持续发酵

媒体评路人漠视被碾女童:彭宇案不应成冷漠理由外链出处。对“彭宇案”的法官和徐老太都只有一句话:混账东西,希望你们老病倒在路上无人扶,你们子孙被车压过无人护。

家园 到一个基层的什么司法点去干什么事去了
家园 有一种说法是

确实是彭宇撞了,不过老太没证据,然后法官突发奇想用公平原则来弄一下,结果被报道了.然后就是......

这种案子有人说.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无论法院怎么判媒体都可以炒作起来,判老太输,媒体可以报道,撞七旬老太,法院判无责.也挺吸引眼球的

家园 公开处罚未必是最好的方案

走司法体系内部的行政手续也可以处理。

彭宇案是个小案子,这是法庭判决很离奇,有新闻炒作的价值。而通过新闻炒作,又使得其他“讼痞”不断地利用同样的方法随意兴讼。结果是这么个小案子的判决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每个人的生活。从这里我有两点看法:

一是如果你不幸被“讼痞”讹诈成了被告,不用害怕:1)盯准法庭和原告要求原告提出证据;2)反复向法庭强调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法庭遵守此原则(说明时可技巧一点,不能冒犯法庭);3)在适当时机向法庭提出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要求撤案;4)要求适当赔偿。一般此类案子都是民事纠纷的小案子,法庭一般不会做的太过分、过于偏离原则。特别是有了彭宇案这个反面教材。所以在确实原告方提不出确实证据时,给法庭以适当的提示(撤案),给个台阶下就行了。还真别以为每个法庭都知道证据不足时可以撤案。这就是我说的法律人员的能力不够。

二是我没有想到:虽然中国法律体系不承认判例法,但判例法仍然在中国社会中起作用,而且作用还是相当大。所以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引入并建立判例法体系。判例法体系的关键是案例数据库的建立。几年前我不知天高地厚,还想在数据库上做点什么,发现门儿都没有。你根本就别想从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收集什么案例。所以我在此只能用彭宇案呼吁一下。

惩罚法官不大可能解决问题。

家园 花,谢谢回复,使我知道司法界的一些看法

说说我的感想,第一,从现在起,我坚决反对什么司法独立,法律界人士有太多人根本无视基本的做人原则,不能让他们为所欲。从您的提醒也可看出,法官才不管法律原则,只会一意孤行。第二,如果您说的意思里包含了内部其实已经处理了,不用公开也能起到效果,我赞成。第三,我反而反对您说的要搞判例法了,有这么多法律界人士跃跃欲试,想要自己搞出先例来永垂不朽,好比云南的那个院长,甚至不顾已有先例在,也不管法律的基本原则,要是搞判例,这帮小丑更会不顾一切的胡闹。

当然我算老几,只能看到这些法律败类发发牢骚而已。

关键词(Tags): #不懂法(说了就走)
家园 中国也有判例,最高法出过判例集,

不过不能当法用,只是给以后类似案件做参考,不在判例集里的案子不能做判例。

  至于彭宇的案子好象与判例关系不大,只是后面的法官看到“案子还能这样判”,猴子学样而已。

  南京还出过个类似的,王海到南京打假,商家不理,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不支持王海,理由是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的,王海买假是为了打假不是用于消费,所以他不属于消费者,不在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范围内。

  后来有位参与制定消费者权益法的专家说,制定假一赔二的目的之一(是之一不是全部)就是鼓励民间打假,只是没明说而已。

  不明说就给了法官可钻的空子。

  中国是应该引入判例法,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时经专门机构认可的判例就可以补全这个空子。

家园 不是所有的判决都能当判例,需要认可的。
家园 同意
家园 别着急嘛,提升硬件设施和制定法律条文是最容易的部分

相关人员的培养是最不容易的,着急也没用。只能一茬一茬地慢慢替换、改进。

你也可以用类似的观点看中国其它方面: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经济连续高速发展三十多年,从规模上看是人类历史上从没有过的事件。那么,这么大的国家长期高速发展产生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管理这个国家的官员整体上不可能适应变化了的国情,连带着会产生其它许多问题:如腐败,群体事件。从另一方面看,这种人员与国情不匹配的状况也创造了更多的机遇。

家园 国外判例法中最精华的部分是法庭判决书中

综合证据、相关案例的逻辑分析,这是最能显示法官水平的地方。很多时候给我的感觉,法官写判决书像写科研论文。这样时间一长,法官的水平自然会提高的。

我说的案例库不是简单地案例收集,必须经过整理、索引、注释。对于类似彭宇案这类有问题的案子,可以通过审查委员会确定从数据库中删除,或给案子进行特别注释,这样以后被引用时不会过于偏离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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