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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文 字 狱 -- 谭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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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文 字 狱

文字狱,何代无之[1]?即如明太祖,甫一开国,便因文辞细故砍掉不少头颅[2]。清代制度多法明代,文字狱的操作手法,如定罪易、量刑重、株连广,等等特色,自然也继承下来。然清代文字狱以康、雍、乾三朝为最,而三朝文字狱各有特点,又不可一概而论。

康熙朝文字狱,如最著名的庄廷桫《明史》案[3]和戴名世《南山集》案[4],俱因流露“排满复明”之意而得罪。二案之定罪量刑,虽有悖于後世要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主张,然其撰述明、清之际史事,公然不书清帝年号,谓三藩未平、明祀未绝之时,顺治不得称“正统”,云云;此种论调,在极力强调“我朝得天下之正,千古之所未有”的玄烨看来,无疑是对其执政合法性进行恶毒攻击,是可忍孰不可忍,怪不得以“开明”、“宽仁”著称的他也要痛下杀手了。

雍正朝有两件大案,其表现形式虽为文字狱,醉翁之意实不在酒。一为年羹尧案,一为曾静案。前者,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乃芟削功臣之借口;後者则是借题发挥,以消泯汉族对满洲的成见。

胤肚在诸皇子中脱颖而出,继承大统,年羹尧、隆科多实为功臣之首;然二人必死,又为不可避免之事。王锺翰论曰:

“盖年、隆皆反复无常之人,非得共力,不足以成事,而对于其人,则早有戒心,用毕即杀之除之,早已预有成算。即使二人恭顺自矢,亦决难免祸”[5];

不论是夺嫡还是夺天下,事成後,帝王藏弓屠狗,继续革命(革人之命),是必然之理。惟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主动放下屠刀,稍存人性,洵为难得一见的佳话。帝王屠狗,其法因人而异,然吹毛求疵至于匪夷所思的程度,则未有如胤肚者。年羹尧在奏摺中将“朝乾夕惕”写作“夕惕朝乾”,不过次序颠倒,如山清水秀写作水秀山清、柳暗花明写作花明柳暗之类,胤肚乃借机发难,谓“年羹尧平日非粗心办事之人,直不欲以‘朝乾夕惕’归之于朕矣”,“则年羹尧青海之功,亦在朕许与不许之间而未定也”[6]。八个月後,遂有议政大臣、刑部等衙门同奏年羹尧“反逆不道”,“请皇上将年羹尧立正典刑”之事,得旨:“年羹尧令自裁”。厕身“年党”者,亦多被谴责诛戮,其中,钱名世一案之处理最为有趣。当年羹尧犹是胤肚跟前红人之时,名世尝作诗赞颂,胤肚谓其“文词谄媚”,“为名教所不容”,但是,却未将他拉去砍头,而只是革去职衔,发回原籍。胤肚亲书一匾,上写“名教罪人”四个大字,令名世悬于己宅,以为谴责;同时,命在京官员出身举人、进士者,“仿诗人刺恶之意,各为诗文,纪其劣迹,以儆顽邪”[7]。诸臣诗文写毕,经胤肚评定甲乙,再交付名世,令其“刊刻进呈”,“凡直省学校所在,各颁一部”,“欲使天下臣工,知获罪名教,虽腼颜而生,更胜于正法而死”。这种惩罚,可称“谑而虐”,此在有清二百馀年专制历史中固为仅见,然在上世纪文革时期,类此之事则数数见矣,孰谓吾乡某公专研明史哉?前後对照,知其于清史亦尝用功揣摩也。

曾静,湖南人,遇得一个偶然机会,读到浙江人吕留良的遗书,了解了一些明清易代之际的史事,不由深慨乎亡国奴族之痛,遂萌武装颠覆之心。当时民间传闻川陕总督岳钟琪为岳飞後裔,世代与金为仇;曾静乃致书钟琪,历数胤肚杀父、屠弟及辱戮功臣诸罪,劝他举事造反。然时异势变,岳钟琪不是吴三桂[8],曾静不啻自投网罗。按律,曾静当以“谋反”罪予以凌迟;但是,胤肚对他的处理,再度出人意表。他不仅不杀曾静,反而将他请到北京,就双方关心的各类问题交换意见,并相互辩论,最终取得共识,曾静“心悦诚服,自悔从前执迷不悟,万死莫赎,今乃如梦初觉”[9]。胤肚更将谈话记录(审讯笔录)及相关谕旨、奏摺汇编成一部奇书――《大义觉迷录》,颁行天下,“俾读书士子及乡曲小民共知之”。胤肚此举,实为极具自信之举,因为,书中最重要的主题,即为乾隆以後清廷最为忌讳的华夷、满汉之辩[10]。

但是,弘历对他老爸的处置不以为然。登基後,他做的第一件大事,便是收回、销毁《大义觉迷录》,并将前经赦免之曾静诸人处死。弘历此举可谓不孝不信。胤肚当时不杀曾静,并有“将来子孙不得追究诛戮”之谕;孰知尸骨未寒,弘历便悍然违背遗命,将其父“辩友”凌迟处死。此谓不孝。《大义觉迷录》颁行天下,其书开诚布公,就满汉、华夷、关内关外等种族、文化和地域的敏感问题进行辩正;先不论其说理立言是否足以服天下人之心,单是这种不人为设立言论思想禁区的做法,便值得称赞。弘历收回并销禁其书,在己,固有做贼心虚的怯懦,在人,则有言而无信的观感。此谓不信。清廷统治,最好标榜“敬天法祖”四个字,而实际操作,不尽如此,弘历对曾静案之“拨正反乱”,即为显例。然对弘历此举,除了不孝不信的批评,我们还可进行一次专制君主的心理学研究。

如前所述,在思想言论的控制方面,玄烨之风格可以“宽仁”二字概括;胤肚稍嫌“操切”,但非全不讲理者;弘历则一味采取高压政策,不讲道理,不讲诚信,谥之为“恐怖主义”,亦不过分。然则,祖孙三代何以每下愈况如此?难道是个性迥异所致?曰:非也,时势使然也。康熙之世,版图尚不稳固,帝王心力所注,除了军事上的胜利,还须尽量笼络人心,因此,对文字思想上的“出轨”,不遑吹求。雍正之世,征伐稍定,则以整顿吏治为执政之关键问题,其被人诟病之“特务政治”(以设立军机处和密摺制度为表现形式),所针对者不过是官僚系统,并未过度扰民;至于屠戮功臣及宗室,那更是所谓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无庸後世论史者为之寄托情感。而他处理文字狱的手法,如曾静案,固然不能排除个性上争强好辩的因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他对执政合法性的隐忧。一方面,儒家学说为满洲入主中原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资源,如“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另一方面,儒家学说中的一些内容又可以动摇其合法性,如华夷之辨、正统之争。胤肚认为,光靠禁绝异议、杀戮士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争端,因此,才会不顾身份悬殊,与曾静进行“平等辩论”。然欲在君主专制的框架内解决此一思想争端,仅凭论战,收效绝不乐观,他若能切实恢复传统政治中的宰相制度,或有可能做到本末兼治;有关宰相制度的讨论,详後,此不赘言。弘历无疑察觉到其父以辩服人之术收效不大,故改弦更张,一变而为严禁辩论。他能够这么做,得力于时代背景,亦即前述之“盛世”。乾隆治下,虽有所谓“十全武功”,然较诸康、雍时代之军事,实为易了;文官系统,经康、雍二帝整顿刷新,渐至帖服;民众生计,在“永不加赋”、“耗羡归公”之後,亦趋安康。正是在“盛世”的背景下,弘历方有可能肆无忌惮的“摧折士气”而不致害怕引起除士人以外的反弹;此即钱穆之所以控诉清廷“一面箝制士大夫,而一面则讨好民众”也。乱世无所谓文字狱,昏君也缺少兴办文字狱的“学养”,只有在“盛明天子”治下的“盛世”,才会有文字狱的繁荣。乾隆一朝是“盛世”,弘历亦自诩为“盛明天子”,然则,乾隆朝文字狱蔚为盛况,在二千年帝制史中独占鳌头,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对乾隆朝文字狱的评价,也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仍以龚自珍举例。他并非认识不到文字狱的负面影响,否则不会说:“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咏史》);但是,他对乾隆朝的文字狱,似又不甚介意,否则不会说“乾隆朝士不相识,无故飞扬入梦多”。今人研究清代文字狱,有与之同调者,如喻大华就认为文字狱之认定不易宽泛:一、公开以文字鼓吹推翻清政权者而获罪者不宜认定为文字狱;二、虽不鼓吹颠覆政权,但故意触犯忌讳者,亦非文字狱;三、表面上是文字触讳,实为行为触讳者,不应定为文字狱;四、个别“大狱”,应逐事逐人具体分析,不应一刀切[11]。窃谓所列四条,第一、三、四条不为无见,惟第二条大可商榷。吾国历史之政治忌讳,盖皆来源于“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春秋之义”[12]。“讳”字有二解,一曰“隐”,一曰“避”。隐讳者,“隐其恶”也,与书写历史的“直笔”相悖;避讳者,“避其名而逊其辞,以示尊敬也”,则是史册中惯见的“曲笔”。[13]尊、亲、贤三者,都不是神,都是人;是人,就会犯错,就会作恶;三者所犯过恶,在国史中如何表达,在追悼会上如何措辞,颇费思量。直笔无讳,难能可贵,毋庸赘言;曲笔之不得已,则人情所难免;惟以“隐其恶”为“讳”,以缺笔不书为“春秋大义”,则是乡愿、德贼一派的作风,毫不可取。“避其名而逊其辞”,虽是换了说法,但事实自可考见,是非亦可重估。隐讳缺笔,则事实已泯然不见,是非公道何从判定?然则,吾人研读历史,欲从中获取鉴戒,最欢迎也最敬佩的是秉笔直书的作者,其次,不得已的曲笔,我们也能体谅,而对那些隐恶不书乃至造伪粉饰的“秽史”,则深恶痛绝。因此,喻氏标举之“虽不鼓吹颠覆政权,但故意触犯忌讳者”,俱应算作因直笔、曲笔得罪的文字狱,而不应另安罪名――喻氏之言曰:“至少是思想罪”――以为帝王开脱。譬如,曾静图谋武装颠覆,推翻现政权,触犯刑律(“谋反”),实为刑事犯罪,自不应列入文字狱;而收藏明末史料、撰述明代史事[14],或对满汉区别稍作怨言,一为学术兴趣,一为制度批评,并无颠覆政权的企图,却也因此革职获谴乃至身死破家,这自然是文字狱,而毋庸以是否触犯忌讳为定罪标准。至于因诗文字句触犯忌讳,如“一把心肠论浊清”(胡中藻)、“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徐述夔)、“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沈德潜)之类,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其必为文字狱无疑。近人论史,鉴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史学研究造成简单粗暴的二元化批评(非黑即白,非此即彼),不利于获得对历史的清醒认识,或以“同情之理解”为辞,为古代皇帝及帝制时代有关史事进行翻案,有的案翻得好,有的则因“同情”太过,造成“过度诠释”,不知不觉,反而成了帝王代言人,为尊者隐,为尊者辩,为尊者饰。即自帝王而言,他何尝不知道文字狱是一个缺德的恶法,他何尝没有不为已甚的念头?如戴名世《南山案》,玄烨以牵连太广,“览奏恻然”,谕令除名世外,议死者皆改流放,于是,“得旨而全活者,三百馀人”。又如屈大均《大都宫词》案,廷议收藏屈氏诗文者俱拟斩决,弘历不允,谓“不过毁其书而止,并无苛求”,屈氏族人“毋庸查办”。然则,後人何必曲为之辩,说什么其人罪有应得,并非受了文字狱的迫害?

此外,乾隆朝文字诸狱中还有一些案例,则既非统治者借刀杀人(如雍正年羹尧、乾隆胡中藻案),亦非文禁严密,因寻章摘句得罪。此类案例,借用周树人的术语,乃因“隔膜”而得罪。他说:

“大家向来的意见,总以为文字之祸,是起于笑骂了清朝。然而,其实是不尽然的。……有的是卤莽;有的是发疯;有的是乡曲迂儒,真的不识讳忌;有的则是草野愚民,实在关心皇家”(鲁迅《且介亭杂文?隔膜》);

他并举“冯起炎注解《易》、《诗》二经欲行投呈案”为例。冯起炎,山西临汾县生员,闻弘历将谒泰陵(胤肚墓,在河北易县),便身怀著作,意图呈进,不料先以“形迹可疑”被捕。他的著作,实为不学无术、信口开河之作,固无足论,惟末附一段“自传”文字,煞是有趣,略谓:

“臣之来也,不愿如何如何,亦别无愿求之事,惟有一事未决,请对陛下一叙其缘由。臣名曰冯起炎,字是南州,尝到臣张三姨母家,见一女,可娶,而恨力不足以办此。此女名曰小女,年十七岁,方当待字之年,而正在未字之时,乃原籍东关春牛厂长兴号张守忭之次女也。又到臣杜五姨母家,见一女,可娶,而恨力不足以办此。此女名小凤,年十三岁,虽非必字之年,而已在可字之时,乃本京东城闹市口瑞生号杜月之次女也。若以陛下之力,差干员一人,选快马一匹,克日长驱到临邑,问彼临邑之地方官:‘其东关春牛厂长兴号中果有张守忭一人否?’诚如是也,则此事谐矣。再问:‘东城闹市口瑞生号中果有杜月一人否?’诚如是也,则此事谐矣。二事谐,则臣之愿毕矣。然臣之来也,方不知陛下纳臣之言耶否耶,而必以此等事相强乎?特进言之际,一叙及之”;

冯生要跟皇帝讲平等礼,故告诉弘历,臣“字是南州”,希望皇帝不要直呼其名,而宜“字之”。他还认皇帝做“老友”,请他顺手帮个忙,解决自己的终生大事――将两个表妹(张三姨家小女,杜五姨家小凤)娶进家门。不仅此也,他还很有襟怀,表示,即算皇帝帮不上忙,他也不会怪他(“必以此等事相强乎?”),也就那么一说而已(“特进言之际,一叙及之”)。

冯生冲突御驾、以意解经、请天子做大媒,正是前揭周树人语所谓“卤莽”、“迂儒”和“不识忌讳”。他也因此稀里糊涂堕入文字狱(“核其情罪,较冲突仪仗为更重”),遂被“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15]。其人可悯,其遇可悲,然其事不无可议。冯起炎之所以这么做,自有其逻辑:帝制时代有两个词,一曰“君父”,一曰“臣子”,这是将君臣关系比喻为父子关系。冯起炎既自认为臣,则不妨事君如父,作儿子的请父亲做主搞定一桩婚事,恰又符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训。这就是他的逻辑。然为君者是否真以臣僚黎庶为子,则未必然。于是,周树人才会用“隔膜”二字定义此类文字狱。

由此可知,文字狱之构成,略有三端:一则因君主欲加诸罪,何患无词,乃挑剔文辞细故,借刀杀人;一则士人遣词造句,有意无意触犯忌讳,因而得罪;一则因上下“隔膜”,情形睽格,造成惨案。然谓此即能摧折士气以至于无,从而造就乾隆以降“万马齐喑”的“衰世”,则犹嫌说服力不够。略以乾、嘉学术之兴盛为例说明。乾、嘉之际,为近代学术发展的鼎盛时期,学者们通过整理、复原古籍的方式对中国文化的承继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人讲求实事求是、无征不信的学风,直到今天还发生影响。有探究其故者,常谓此因专制政权禁锢思想、大兴文字狱,导致学者对现状噤声,竞相埋首于故纸堆,阴差阳错,这才出现一个学术上的“盛世”。文字狱倘有如此功效,则战国、宋、明等代,并未出现大规模文字狱,何以也能造就学术昌盛、迈前启後的局面?上世纪文化大革命,文字狱之频次、力度远超乾隆之世,何以学术界反而出现凋敝荒芜的现象?难道,後世之人,不仅其心不古,连智商也降低,学不会乾、嘉时代的“学术避祸法”?对文字狱和学术的这种关系,余英时提出“内在理路”说,认为自明末清初以来,学者越来越重视“道问学”,而不再一味关注“尊德性”,因此才有乾、嘉之际的学术“盛世”。思想禁锢、政治打压固然是外因,学术发展的“内在理路”也很重要[16]。窃谓此论极有道理。清代文字狱之成因,固有前述三个原因,清代学术之兴盛,自应有其内在的逻辑,而非全部因应政治上的变化而出现。然则,自乾隆至道光,约近百年,形成一个士气低迷却学风大盛的“怪现状”,存不存在一个“内在理路”?若有,那这个“理路”又是什么?窃谓,此一“内在理路”,便是宰相制度的废弃。兹请述其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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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代坑儒凡四百馀人,似可视为文字狱之滥觞。汉代,司马迁外孙杨恽,因在私人信件中发牢骚被腰斩(《汉书》卷六十六);宋代,苏轼“以诗托讽”,被逮治,後酿成“乌台诗案”;秦桧以文字狱打击政敌,牵连数十人(《宋史?高宗本纪》);明代,高启代人撰《上梁文》,太祖见之,“因发怒”,腰斩之(《明史》卷二八五)。这都是历代文字狱中较为著名的案例。概言之,宋代以後,文字狱较前为频繁,盖文字狱亦随“文明”之不断发达,而水涨船高。

[2] 明初文字狱,残暴之馀,尤令人啼笑皆非。如“杭州教授徐一夔贺表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帝(按即明太祖)览之,大怒,曰:‘生者、僧也,以我尝为僧也;光,则擞??也;则字,音近贼也’。遂斩之”;又如:“僧来复《谢恩诗》有‘殊域’及‘自惭无德颂陶唐’之句,帝曰:‘汝用殊字,是谓我歹朱也;又言无德颂陶唐,是谓我无德,虽欲以陶唐颂我而不能也。’遂斩之”;俱见赵翼《廿二史??记》卷三十二“明初文字之祸”条(世界书局民国二十八年本,中国书店影印,1987年)。然陈学霖撰《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认为,此类案件,明初文献并无记载,嘉靖以后,才出现于野史稗乘,万历末《国朝谟烈辑遗》据此,踵事增华,绘声绘色,至赵翼《??记》则已集大成,俨然定谳。据其考证,徐一夔寿终八秩,并未死于太祖刀下;来复以胡惟庸党而死,亦与文字狱无关。

[3]

[4]

[5]

[6] 《世宗宪皇帝实录》雍正三年三月辛酉。

[7] 《世宗宪皇帝实录》雍正四年三月壬戌。

[8] 吕留良尝与吴三桂通信。

[9]

[10] 此序即雍正七年九月十二日上谕。其中要论,如:“《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盖德足以君天下,则天锡佑之以为天下君。未闻不以德为感孚,而第择其为何地之人而辅之之理。又曰:‘抚我则后,虐我则仇’;此民心向背之至情。未闻亿兆之归心,有不论德而但择地之理”;又如:“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圣德乎?孔子曰:‘故大德者必受命’;自有帝王以来,其揆一也。且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如三代以上之有苗、荆楚、猃狁,即今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为夷狄可乎?至于汉、唐、宋全盛之时,北狄、西戎世为边患,从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终以“中国而夷狄也,则夷狄之;夷狄而中国也,则中国之”为结论。胤肚此谕甚辩,虽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以地域概念,偷换文化概念(华-夷)和种族概念(满-汉),但是,他强调君天下者以德,并就民心向背立言,以“抚我则后,虐我则仇”这种民本理论作为政权合法性的标准,终属难能可贵。

[11] 喻大华《清代文字狱新论》。

[12]

[13] 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九“讳义例”条,略谓:“旧说:隐、讳也,乃隐其恶耳。若隐其恶,何名为直笔乎???讳、避之也,避其名而逊其辞,以示尊敬也。今言他人之遇屯否罪戾死丧耻辱,则正言之;至于所尊所敬,则婉顺言之。此盖是人情常理,《春秋》讳避之道亦尔。凡恶事必须书者,则避辞言之。赵子曰:‘凡君之过恶,以讳为示讥,见其避讳亦足以知其不当为也’;《公羊》曰:‘外,大恶书,小恶不书;内,大恶不书,小恶书’;殊非也。立教之体事无巨细皆论其可否,何得论其小大乎?”总之,强调避其名而不隐其实。

[14] 如段昌绪收藏《吴三桂檄文》,彭家屏收藏明末野史《豫变纪略》等书,俱得罪。全祖望作《皇雅篇》,本意为歌颂“(清)世祖得天下之正”,“前古无有伦比”,却因涉及明季史事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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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极。一点商榷

从你所介绍的喻大华的观点来看,我想他是想界定一下“文字狱”的范围,就是只有纯因文字而贾祸的,才叫文字狱。其所列一、二、三者,似乎意思是故意用文字挑衅的,应该算政治犯,而非文字狱。他的狭义定义里,文字狱必是冤狱,即作者本无意挑战朝廷的。

你的意思,似乎是,文字在正常范围内,但是不为统治者所容的,即是文字狱。我觉得这个定义很“道义”,但却很难实施,因为怎么就算“正常范围”,很难规范。嵇康非汤武周孔,今人看来正常,古人却觉得骇异(当然嵇康不是文字狱,是更古怪的孝狱),储安平批评“党天下”,在今天看来再正确也没有了,在时人看来恐怕却是非不入狱不足平民愤的。

我想我们平时谈论,说起文字狱,可能是广义的文字狱,只要罪名是文字都算。不过谭兄既然发此大愿,著此雄文,则应当谨慎从事,若取广义,则喻所归纳之一、三类当同为文字狱,若取狭义,则二当不为文字狱。谭兄或是借此以浇胸中块垒,然易误导读者,故不得不察也。

另,康熙原话似为“自古得天下之正,莫如我朝”,或许谭兄所引,另有出处,则请恕我寡陋。

又,谭兄直呼诸帝作家其名,似易使不甚熟悉历史的读者混淆困惑,不知何故?

不过总的来说,是大好文也。文字见识俱好。期待后篇。

家园 年羹尧的奏摺确实有些问题

比如雍正二年中秋节雍正给他的朱谕里面提到“千里共婵娟”一句,他的覆奏偏要写成“万里共婵娟”,这个实在是于礼不合,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家园 carnivore兄好。

您说得对,“文字在正常范围内,但是不为统治者所容的,即是文字狱”;我确实这么想的。之所以这么想,倒不是故意忽略历史语境。唐代以来,君主专制的国家,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较诸今日,实不遑多让。虽然立法原则及执法情况不一定符合今日通行观念,但不妨碍我们用当时的法律去测度一些事情。文字狱,是一个後来词,我们看大清律,几乎找不到纯以文字判罪的条例(上书、禁书数条,究与文字狱判断标准有别),惟一可将文字狱概括进去的,似乎只有“十恶”的第一条:“谋反”,例文:“谓谋危社稷”,用今天的话,可说颠覆政权罪。但是,这一条最严重的指控,却并未规定适用范围及犯罪特征。那么,文字“在正常范围内”,还是不在“正常范围内”,就说不太清楚了。《大清律》有一款“断罪无正条”,例文谓“律例无可引用”者,由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最终奏请皇帝定夺。实际上,拙文所举文字狱,大部分都是用这种办法量刑的(比照谋反云云)。由此可见,文字狱,即使在清代,实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清世宗不杀曾静,以此;高宗杀曾静,亦以此。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我才会用“文字在正常范围内,但是不为统治者所容的,即是文字狱”这条标准来界定。用後世标准要求历史人物,固然失之苛刻;但用当时的法律要求他们,还算可观吧。:)

您说的“孝狱”,倒不古怪,十恶不赦中有一条就是不孝。只是嵇康时代的法律是否如此规定,待查。

最後,您说的不严谨,正中其病,容我仔细斟酌,务求“论断整严”。

帝王直呼其名,是我的“平等观”作怪。届时会出个人名索引之类的东西,与大事年表一起,放在书首,庶几便于读者。

谢谢您的意见。

家园 "汉代,司马迁婿杨恽,因在私人信件中发牢骚被腰斩"有误

是司马迁外孙

家园 文字可成"狱",也许是中国文字太一字多义,意犹未尽了...
家园 您指正的是。谢谢!
家园 也许是试探?他何尝不知功高镇主之险?
家园 庄案与康熙无关吧?

康熙朝文字狱,如最著名的庄廷桫《明史》案[3]和戴名世《南山集》案[4],俱因流露“排满复明”之意而得罪。二案之定罪量刑,虽有悖于後世要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主张,然其撰述明、清之际史事,公然不书清帝年号,谓三藩未平、明祀未绝之时,顺治不得称“正统”,云云;此种论调,在极力强调“我朝得天下之正,千古之所未有”的玄烨看来,无疑是对其执政合法性进行恶毒攻击,是可忍孰不可忍,怪不得以“开明”、“宽仁”著称的他也要痛下杀手了。

我记得庄案发时,康熙尚未亲政,大权在鳌拜手里,这案子是鳌拜办的啊。

家园 【原创】金庸先生的猫腻

过去有句名言叫做“利用小说□□,这是一大创造”。其实,利用小说可以干任何事。如利用小说寻开心,利用小说为古人翻案,利用小说推销自己的私见。只是这些目的是否能够达到,则难说的很。只有在读者众多的情况下,作者的这类用心才有可能大行其道 。譬如说金庸先生要利用小说□□,其影响则不可限量。我是个金庸迷,武打书非金不读。对于金庸先生的小说,我是最为佩服的,可以说是百读不厌,其长篇作品烂熟于胸,亦非夸张之辞。对其利用小说□□,亦毫无反感。金庸先生就曾用小说大走围棋,大饱口福,大大地戏说历史,这都不仅不让人反感,而且能使人对他化历史入故事的本事更加五体投地。但联想到世人容易犯类似以《三国演义》当三国历史的毛病,不禁时常也对金庸作品捏一把汗。果不其然,近读陈去病《五石脂》,就发现《鹿鼎记》中很有猫腻。《五石脂》中有相当篇幅说到清初庄氏《明史》案,直指海宁查继佐为此案之罪魁祸首。以我对金庸作品的熟悉程度,立即就想到《鹿鼎记》中好象将查氏作为正面人物写的。一查之下,果然如此。

《鹿鼎记》的楔子一章,就说了顾炎武、黄宗羲等人在小船上密谈,说到当年轰动全国的庄氏《明史》案,其中牵涉到查继佐伊璜先生。说其虽然亦涉及此案,但终因得广东提督吴六奇之力而免罪云云。此后庄史案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整部书。

金庸先生的历史功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至少他不会对牵涉到他家乡祖上的事不清楚。如果在金庸先生与陈去病之间选择,我肯定会倾向仰慕久远的金庸,而不会认陈去病的账。但后者言下凿凿,笔墨用极,又不容人不信。我以为此查继佐或是金庸祖先之一,出于为先人讳的缘故,金庸特为之曲笔也未可知。

查继佐于此书开篇即出现,而且其惟在楔子里于人物口中出来,便再也没有下文了。从这个现象分析,此人原本可有可无,算一败笔式描写。是不是金庸就是要利用了这一败笔,将一段少为人知的海宁查氏的“不光彩”历史,在广大读者中正面地树立了起来呢?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因为在楔子之末,金庸特意来了一段夫子自道,提到其祖先查慎行等亦有罹清代文字狱之奇祸,却只字未提查继佐与查慎行家有什么关系。查慎行为海宁人,与查继佐同里同姓同时代,是否因此二查有亲属关系,金庸欲曲为之平反,乃有此出手。经查若干人名辞典,均未提及二查有亲属关系。但为不制造新的冤假错案计,我特意又去查了有关书籍。《清史稿》无此事,而近人印鸾章的《清鉴》有专门记载。其曰,此案诛死者七十余人,名列参校者皆死,刻工及鬻书者同日刑。“惟海宁查继佐、仁和陆圻,当狱初起,先首告,谓(庄)廷桫慕其名,列之参校中,得脱罪。”看来,此事的真实性当无问题。就庄史案而言,其发其终的实际经过,《五石脂》所述与金庸所叙出入不大。金庸特意在书中指出,陆、范二人可能对没有杀头的结局莫名其妙。

后得中华书局《查继佐年谱》,查先生正是此案最早向当局告发人之一。在查继佐门人沈起所撰《查东山先生年谱》中,对此事叙之甚详,且无所讳言。其曰:清顺治十八年,庄史案将发时,“陆子丽京(圻,字景宣,钱塘人)告先生曰:‘南浔有庄桫者(字子相,湖州人,贡生)作《明史纪略》,参阅姓氏首列东山(菜九摘按,即查继佐),次范子文白(骧),次及某,共十八人。(日记作廿一人)作序者李霜回(令皙)也。’先生殊骇,所谓大警者定以此矣。拟牒当事,从刀笔家称此书不工。先生曰:‘吾三人不工,此书是仇庄,非善。’因投牒督学,手着四六体,中一联:‘倘或犯于所忌,间有非所宜言。’并入范、陆名于牒,范、陆不知也。率此一联,生三家三百余口。”年谱注引查继佐《得案日记》曰:“骧居海宁,治远莫致。其弟文清合词简举,问之杭严熊光裕,不得报。是月之五日,余自作牒四六体,投督学胡尚衡,亦不得报。余手启胡:‘语陟鼎革而衡文,不知之乎?他日门户之忧,当与共之,勿谓此日不言,故警。’始以原牒行湖府学,学官为赵君宋,温州人,颇有深望。时桫已卒,父老七十余岁矣,自言此书无不敬,可上闻。即奈何渔猎君宋毒之,详于府道。庄不得已,行千金寿知府陈某………”此事载于青史,无可销迹。然而因此事难明,故提及者寡。

金庸在楔子中自称,当年海宁查氏一门七进士,叔侄五翰林。其中有查嗣??、查嗣韩二人。这二人在《查继佐年谱》中被指认为查继佐之从侄。查嗣韩为查慎行之堂弟,而查嗣??正是查慎行之二弟,则查继佐与查慎行家亦非全无干系。这里金庸先生亦有搞错的,即他将原为查慎行堂弟的查嗣庭,误认作查慎行之亲弟。此为查慎行外曾孙所着,金庸先生不会没见过此书。

至此终于真相大白,查继佐纵非金庸的直接祖先,至少也是族祖,所谓五百年前是一家。按血缘亲疏分,两查的关系可算不亲,也就是说,查继佐之作为不干金庸先生甚事。然而两查均为浙江海宁人,难免要让人发生联想。金庸先生或基于自己的名声日益壮大,并且常常在作品中大树特树反清复明的正面人物。那么祖上的先人有这档子事,难免尴尬。金庸先生凭一己之功力已修炼成了武侠小说的泰山北斗,但还要谋求根红苗正,企图一手遮天。这就是《鹿鼎记》中猫腻气味的根据,也是金庸先生利用小说□□□□。因其声名显赫,文笔精妙,作品流传广泛,影响深远,便使得无数读者一下子就将此查当作一个正面人物全盘接受下来。于是,原本不甚模糊的历史又开始模糊了起来。

光宗耀祖原是人之常情,为掩盖祖上丑史,不知是否也是人之常情。

我们已领教过太多的假历史。以前我们只知道,历史是政治的婢女。在中国素有为政治目的篡改历史的传统,近期又常有娱乐片主角为适合自己的口味更改历史,如今又发现了一条为掩盖祖上劣迹不惜伪造历史的证据。难怪我们的历史显得混乱不堪,金庸先生又教我们学了个乖。

注 本文所据资料来源:《五石脂》陈去病着 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而菜九碰巧为该书的责任编辑,所以看得较细。《清鉴》印鸾章着上海书店1985年版。《查继佐年谱》(查东山先生年谱)沉起着 《查慎行年谱》陈敬璋着中华书局1992年版。

录以备考(此与姚文元氏反右时之成名作同名。因其甚简略,姑用之。查继佐为虎作伥事,其人并不忌讳,然难以明了。故将有关文献撮略如下。文中幼圆体字为笔者注明用。)

查继佐作《罪惟录》,亦为明史之一种。

据《查东山先生年谱》注引查氏《得案日记》曰:杨子思圣犹龙奉分局修明史,属为集草,赞成全达。旧汇诸家之言,知《史概》尚未刻,草四十本,为湖浔朱相国国桢遗笔。国桢才弱,而考核最详,称信史。此草已质于同里贡生庄桫家,桫有纪略之志,使人缮誊两月,竟而还其质。又质于沉苍X,苍X宝之,原本不可得也。问之庄氏,忌不与校。余素不一至南浔,偶桫弟廷钺束脯余门,曰:家史意独为之,不欲分人,且先生不须此。余遂有明史之役,改曰罪惟录。

菜九摘按,查氏本人亦有心于明史,其告发庄氏之举,是否先有同道相薄之意,后生借刀杀人之心,则难言。

有关吴六奇

徐??《小腆记年附考》卷十七

清世祖顺治七年(一六五0)春正月。戊辰(十四日),我大清兵复取韶州,明总兵吴六奇降。[考曰:海宁查孝廉伊璜识吴六奇于未遇,后从王师征粤,官至提督,厚报伊璜。王士祯《文集》、钮?L《觚剩》、蒲松龄《聊斋志异》、蒋士铨《忠雅堂文集》皆记其事,谓六奇以乞丐遇征粤之师,途中被执,献策从戎,积功至节钺。??按:诸君皆据传闻言之,其实六奇在明时为五虎乱潮之一,踞大埔、饶平、程乡,永历帝授为南澳总兵。顺治七年,平南王尚可喜等自南雄下韶州,六奇与碣石镇苏利迎降。《台湾外纪》、《行在阳秋》言之历历,安得谓乞丐迎降乎!《贰臣传》谓六奇丰顺人,少时乞食各郡,习山川险夷,至是以总兵降,请乡导大军,招徕旁邑自效,盖乞丐乃少时事,查、吴相遇,实在明世。旋附义旅,为桂王驰驱,后人讳之,而托言骤贵于兴朝,非实录也。附辨于此。]《查继佐年谱》引。

《查东山先生年谱》

庚午(崇祯三年,一六三0),先生三十岁。

先生与十二翁就试武林,遇乞儿陆晋、于畏五等。晋,新安人。抗声长歌,目空左右,群乞唯唯听命。先生异之,问曰:"若乞,亦识字乎?"晋笑曰:"不识字,还成得个乞子?"先生惊,下阶与揖,曰:"子其得道者欤?曷舍乞俯共朝夕?"晋曰:"夫谁不衣食人也。吾取之,不如其与之;吾劳取之,不如其逸与之;吾奢取之,不如其约与之。且取之而使人忌,取之而使人怨,至取之而使人夺,取之而使人不容,抵于法,何如与之而人乐,与之而人不见损,与之而人咸自以为积福也!"

先生固请,晋曰:"公等解我意,暂为知己辍业。"遂邀归寓,为之栉沐,为之衣冠,同社诸子皆亲如昆弟。

案,此事蒲留仙、钮玉樵皆指为吴顺恪事。蒲谓清明遇之野寺中。钮谓雪中留饭,明年孝廉寄寓杭之长明寺,携侣游湖上,忽遇前丐于放鹤亭侧。王阮亭、蒋心余承袭其讹。

先生自云:"葛如(六奇字)方布衣野走,世传余有一饭之得罪,怀之而思报。其实无是也。"是则公在时已传其事,故公为之辨。或谓:"时将军已贵,公为之讳,是固未可知。"

诸家臆断纷纷,皆因陆晋事而附会之,不及见外纪及年谱故耳。

有关查继佐与查慎行之关系

丙辰(康熙十五年,一六七六),先生七十六岁。

先生自去秋及春,辰刻下楼,必先语蒋夫人,然后令侍女扶持。独于十三日不告夫人,不令扶持,径急趋下梯。(陈)起与昌、升方早粥于楼下,急近前手扶。先生神色自若曰:"无容为也。"午后,稍觉痰喘。夫人乃治榻楼下,自此不复登楼,即楼旁为卧室。十四日,以痰喘故,拥衾危坐。夫人诞期将近,远迩姻族以次踵至。先生语夫人曰:"吾心境清闲,汝可接见诸堂客。"于是呼起入卧室,与昌、升同坐床榻间 ,三人可拥于前,或扶于后。族侄嗣韩、嗣??以次供饮饵之事。

九段摘按,查嗣??,即查慎行之弟。则查慎行亦为查继佐之族侄。金庸以查嗣庭为查慎行弟,误。嗣庭当为慎行堂弟。

有关庄史事,经查继佐亲定之《东山外纪》亦有论曰:

庄子相尝赀购得朱平涵先生《史概》逸本二十卷。《史概》行世者半,半以忌讳不行,秘本也。子相延三数知己,穷日夜之力,纂次磨对,苦浩繁无所制。且负至性,生无所嗜好,必手求此书。久之因劳失明,就医数百里外,犹闭目引史学充左右,令人口诵不休也。先生曰:"史笔须有余情浮史外百尺。非然,徒瘁也。"使人致意:"吾当代草,可以愈病。"子相令其弟钺侍教敬修堂,然尚未忍割书视也。

菜九按,据此,则查继佐未尝不预其事。然其首供之官,为脱己祸,明矣。

庚子(顺治十七年,一六六0)先生六十岁。

寒食后,先生挈家侨寓毗陵。秋杪,复归敬修堂。时浔之史案未发,先生知天,自粤还,晤语所知,有大警者至变。或伸楮?尥螅?作为诗文,方在满志,忽心动,投笔起,置密室,功字画且未足,不能待,置之,急操笔曰:"常警,仄者之象。"惊问故,先生曰:"吾犹人负虚声奔走满世,凡座对知姓氏,无不鞠躬另上颜色,此等逾分,造物最忌。况此日恰又丧行有征。"至明年,文星果入贯索。冬月,庄史事狱发于浔中。

戊戌(顺治十五年,一六五八),先生五十八岁。

(查继佐此时在广东)暨入潮,先生族弟令东莞,先就之潮镇,吴葛如(六奇。《钦定贰臣传》:"吴六奇,广东丰阳人。顺治十一年招援,授潮州抚兵,晋左都督、少师、兼太子太保,谥顺恪。"《及门录》:"葛如能诗,自比武侯,故以为字。广东海阳人。")随遣役迎先生于军。吴与督抚李皆非旧识,而倾倒一如故交。吴令二子启晋,启丰负笈从游。

《偶然录》:公应吴督之招,在两广署时,陆晋亦贵为潮州提督。盖晋逸去后,即从军效力,积功谋任至此。知公至粤,遣使赍帛书为请,公赴之,晋郊迎百里外,其崇奉之礼不异于吴。夫吴、陆微时,皆托迹下流,公独能知其异,推之,识皋亭公于困厄中,其神鉴岂皮相之士所能及乎!

康熙元年壬寅(一六六二),先生六十二岁。

时旧乌程令吴之荣与庄氏为仇,讦奏伪史于朝,词连先生。

陆莘行缵任《老父云游始末》:有吴之荣者,取货于庄,不获。又查(继佐)有女优,吴欲观之,不与,亦憾甚。遂抱书击登闻鼓以进。

《得案日记》:有吴之荣者,旧旗书,为乌程令,贿败,拟大辟。又绍兴王石公者,以诸生工造款,继事败,亦坐辟。会恩赦两得脱。石公授指于吴,使典货湖乡绅庄老勉上百金,受之而衔庄,毒为摘《纪略》中四事,----------是冬,钱唐令慕公(天颜)奉督台赵公命以手版晨至敬修堂求见。

以上《东山外纪》

另据陈去病《五石脂》载,

顾亭林书吴、潘事略,自言方庄生作书时,尝属客延其至家。因薄其人不学,竟去。遂不列名,获免于难。予求之《亭林年谱》,独佚其事。兹阅《南浔志》,得上元王元??《送顾宁人之苕上》诗一首,始知其在遁迹孝陵时也。诗云:"良史才名未可删,天心命尔试诸艰。休云六代凌颜谢,直取三长驾马班。灿灿春华荣槁木,煌煌夏鼎烛神奸。书成自指苕溪水,一片丹诚告蒋山。"是亭林初意,固乐赞助其成也。不合而去,非天意耶!同时以不列名而获免者,尚有四人。一为陆?U,字湘远,曾任《明史纪略》总裁,后以丧检,为廷桫父君维所薄,竟刊其名。一为齐治,字康成。子相以脯修招之,其约已具二十四金矣。后批云:"果能转精勤敏,则应加六金。"遣仆送至,齐览而讶之,遂坚不赴。一为潘尔夔,字六龙,慷慨有风致,能文工书。庄氏慕之,列其名简端。会与君维有财帛交,以致诟,复削之,得不罹祸。一为费尔庄,字夔一。先与庄左、黄廷钺结征书社,甚相得,将列名参订矣。会宴集,夔一使酒喧席,终夕号呶,君维以其狂,竟罢议。亭林又言,当鞫讯时,或有改词以求脱者。以予考之,殆即查伊璜、范文白、陆丽京三人乎。伊璜名继佐,海宁举人。文白名骧,贡生。丽京名圻,仁和人。咸负文望,列名参订中。庚子书成颁布,三人以不相闻,于顺治十八年辛丑十二月,具呈学道胡尚衡,辨明其诬。尚衡遂饬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查报,赵即据实申覆,且指摘数十则榜示学门。庄因入京,竭大力始消弭之。未几,吴之荣事起,而祸遂不可解矣。之荣出首时,即谓庄胤成(即君维)、朱佑明、查伊璜等共造此书。至公庭质对,亦坚执伊璜等主笔。查以递过检明呈为词,吴复质其何不首督抚而独首学道。明系借此得赃名实两遂之计。查遂无词。囚禁者逾时,既乃密求于粤中总兵吴六奇,事始得解。先是满官督抚上本,俱依之荣口供,谓查系同谋造送。及吴为查营解,至定案时,遂一反其词。谓查三人,虽不比之荣之发觉,亦系首事之人,依律颁赏。故之荣荫袭拜他哈哈番,并给朱庄财产十分之一。查、范、陆亦得颁给器用什物。据《费恭庵日记》,谓曾亲见查等在慈感寺前领取朱、庄家具,约十余舟云。

陈去病曰:始预其谋,终首其事,诚利矣!人则何辜?庄狱之成,岂在之荣?反复启衅,实惟三子。奚况骄奢淫佚,开干嘉浮靡之风,查之肉其足食乎!

(陆丽京)自脱罪后,心有所歉,因被缁远游,不知所至。女名莘行,七岁即能诗,着有《云游始末》以纪其事。

九段按,至此,明史案一事查伊潢先生的作为明矣。尚复何言。

家园 【原创】如此说来则并无文字狱

任何政权都不可能容忍公然鼓吹武装推翻现政权的言论。即使在今天的所谓“民主典范”的美国也是不行的。曾静公然谋反,失败被捕,当然不能说是文字狱。事实上历来也没有把这个案子当作文字狱来看待。就不知谭兄为何要将其当作文字狱的典范?乾隆收缴《大义觉迷录》,可也没有将他的老子掘墓鞭尸。至于处死曾静,可以说清廷出尔反尔,违反了美国刑法中的“同一案件不审两次”的规则,可是跟文字狱还是扯不上关系的。(顺便说一句,所谓“同一案件不审两次”在美国也是一句空话。洛杉矶白人警察无理殴打黑人被判无罪,结果引起黑人暴动。事件平息后虽然不能再用同样的罪名再次开庭,为了安抚黑人,却用“侵犯人权”这样的罪名再次开审,将四名为首的白人警察判刑。呵呵,这和乾隆处理曾静案如出一辙。人治哪里都有啊。:)

《明史》案之类以书中奉南明为正朔,反清复明思想严重,自然犯了清廷大忌,哪有不追究之理?这改朝换代,对于正统自然看得极重,盖事关政权的合法性。便是美国,独立之初对保王党也是倍加迫害,弄得保王党人纷纷逃难到加拿大。只不过没有在文字上做文章,实质都是一样的。

年羹尧本不以文字取祸,文字上的不当无非是落井下石,罗织罪名的手段。谭兄文章中已经剖析的明白,和文字狱还是扯不上关系的。

至于“清风不识字”之类,不过是皇帝吹毛求疵大发人主的威风。这种凭人主的一时好恶杀人之事,历朝都有,本就是专制制度下的一大特色,只不过在明清两代以前这种威风不太发到士大夫身上,明清以降却是一视同仁,无论是草民还是士大夫,一旦犯忌自有板子廷杖,发配砍头伺候。

明清以降,皇权大为加重。事实上造成社会权力结构的扁平化。所谓“摧折士气”无非是士大夫们地位下降,犯了罪竟然和平民处在同一地位罢了。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倒不如说是一种被动的平等。皇帝之下,就无所谓“四世三公”之门,倒是“富不出三代”深入人心。

中国传统社会的弊病并不在于文字狱。而在绝对专制。由于知识为占人口不到百分之五的“士”所垄断。拥有对知识的特权,自然就会觉得高人一等。可是明清的皇帝们偏偏对知识不买账。倒不是他们自己要搞平等,而是士大夫阶层对于日益膨胀的皇权是个威胁。自然是要以各种方式“摧折士气”。

那么是不是也可以有另一种方式,例如普及教育来消除士大夫的威胁呢?普及教育固然会打破士大夫对知识的垄断。但是民智一旦开启,也就是绝对专制的末日。历代皇帝不乏聪明绝顶之士,未尝不知道开启民智的好处。然而对比民智开启后自己一家一姓的兴亡,自然无法作出违反自己利益的选择。

家园 花一吨
家园 任兄此文

我觉得,曾静一案在很多文献里还是被当作文字狱来处理的。

再者,仁兄拿美国独立时的内争与明史一案比较,难免风马牛不相及。

“由于知识为占人口不到百分之五的“士”所垄断。”此语亦不妥,不知这里的士是指士大夫还是知识分子?恐怕指知识分子总体,那么士大夫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况且,他们如何对知识实施垄断呢?我看呢,试图垄断知识的人不是读书人,而是统治阶层。

另外,仁兄将明清二朝放在一起说似乎也不合理。明朝的御史和言官们享有很大的言论自由,岂是满清士大夫可比?

家园 美国还就是没有蚊子肉

公然鼓吹武装推翻现政权的言论,你也许会上FBI的监视名单,但是只要不付诸行动,没人能动你。德克萨斯有一帮人现在仍然鼓吹成立德克萨斯共和国,也还是好好的。

另外“一案不审两次”不是美国刑法,而是宪法规定的。而且并不适用于反对罗德尼金一案中警官被判,因为“Double Jeopardy”的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对不同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下的重审不适用-两名警官在县法院被判无罪,却在联邦法院被判违反民权(是civil rights,不是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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