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你看到大猩猩了吗 -- 淮夷
印象特别深的一次,我车已经在路上了,但是到目的地怎么个走法还没想好,先往前开着再说。开着开着还觉得记不清怎么走了,结果过了一会发现本能的就开在正确的路线上。
没必要考虑的太复杂吧。
我觉得当然是B谋杀的,如果设定他有杀人的故意的话。他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界也发现了这个“因果”关系概念(actual cause)的不足。就发明了一个proximate cause(legal cause)的补充概念:如果没有这个原因(but for),就不会有这个结果。
虽然他俩没有商量过,但是他俩都有杀人故意,而且他俩都有谋杀行为,最后结果也确实是那个人因为他俩的行为而死掉了。
另一个案例,如果两个人商量好了去谋杀一个人,第一凶手把那人推倒在车轮下,另一个凶手开车把这个人压死。你也可以说,第一个凶手只是把那人推倒啊,如果第二个凶手不压,那人是死不了的。然后第二个凶手说,我只是开车开过去啊,如果那个人不是倒在地上,他也是死不了的。这样的辩解没用,因为他俩有杀人的故意,有杀人的行为,而且最后那个人确实因为他俩的行为而死了,所以这两个人是故意杀人罪。那么同样的逻辑,A和B也都是故意杀人罪。
你举得例子与本案例并不相同。
你的案例中,二人是共同犯罪,而且都是主犯。
本案例中AB二人并没有事前通谋,只是各行其事,所以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A有杀人的故意,着手实施了投毒的行为,由于B的行为即A意志以外的因素介入,导致A投毒的行为没有能够导致犯罪对象死亡,这属于犯罪未遂。
B有杀人的故意,着手实施了放水的行为,其行为导致了犯罪对象的死亡,是犯罪既遂。
淮夷兄之所以说对这个案例很迷惘,我想是从逻辑角度去考虑的吧。
其实B的律师是在诡辩。
首先B并不知道水中有毒;在主观上就是以谋杀犯罪对象为目的,而不是以放掉毒水为目的。虽然在B不放水的情形下犯罪对象也会死亡,但这对B的犯罪构成没有任何影响。
其次怎么不可能靠这种行为杀人呢?在沙漠中,水显然是保证生命的必要条件,B显然是明了这一点的,只是律师在狡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