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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市场手段还是行政手段--看最近国家政策及汇率的调整 -- 机会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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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这一句话也有一点点异议

从李到朱到温,每一届政府上台的前两年,都会有一次政策大调整和收缩的过程,到一届政府的后期才会调整过来,但由此带来一大批企业的倒闭和银行不良率的上升

这其中提到的银行不良率,我也有一点点的异议。我个人认为银行不良率跟政府换届没太大关系,是历史问题了。

曾经跟头去某市交通银行查账,交通银行历史比较短,当时的呆帐还算稍微好点,然后行长请吃饭的时候感慨中国四大银行的呆帐坏帐率之高,说如果按照国外的银行破产法,这四大银行都不知道已经破产几百次了。。。。。

家园 花一吨, Maybe 有一包子...
家园 小非侠,这个20%还是有说道的

个人所得税里有一项叫做财产转让所得。为抑制房价,有的地方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也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不过应税金额不是按售价计算,而是: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所得税金即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X20%。

家园 老和尚,此20%不是彼20%啊

这可跟要交卖房收入的20%的差别大了。

不过,这个我只听说有些地方在征收。很多买卖个人在自行申报的时候,都是会有意隐瞒的。另外,我觉得8月1日的新规定就有可能在填补这个漏洞,因为以前房产交易中心的代征税收是不经过税局直接归入财政的。而现在直接由税局征收的话,呵呵。

要这样下去,收顺手了,我估计会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的。

呵呵,苛捐杂税啊。。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划分为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家园 给和尚和非姐姐献花
家园 花一吨
家园 花和尚, 但若是所得税的话

就是合理的了, 有所得便纳税. 资本利得税也可以减缓投机市场过热的问题.

家园 小非侠, 把这个并到上面那个精华里去吧

好让大家一次瞧个清楚.

家园 就是依所得税法来的啦

国家征税自然要循法律依据的,这一项以前没有开征,不等于不可以征,更何况,有税种要征,没有税种创造税种也可以征嘛!

哪天要刺激房地产了,又可以暂时不征或少征,比如90年代末,名正言顺的契税,有的地方还打对折呢。税收本来就是一种调整经济的手段。

家园 再花和尚
家园 嗯, 人肉包子
家园 嗯, 看起来也有人肉包子卖
家园 机会是钢铁业的?

宏观调控的政策好与坏好一时半时体现不出来. 上界总理抑制电力行业, 这届总理任期全国缺电, 去年夏天南方诸多城市都不能保证每天市民的用电.

家园 谈到卖房子问

"据我所知,以前房产交易中心的费用里代税局征收的是土地增值税(累进税率评估),营业税(5%),城建附加(是营业税的10%)以及印花税(没记错的话,万分之五),其中土地增值税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对税局只存在一个预算清缴的问题。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一般是减免的。房产交易中心代政的税收是直接划归财政,不经手税局的。"

我的问题如下:

土地增值税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

开发商:四月一日

雪个: 要买房的人

千面:卖自己房子的人(我确实在国内有套要出手)

如果我卖房给雪个, 我不交土地增值税, 而是四月一日交? 如果雪个拥有后又想卖给非, 还是四月一日交增值税?或者四月一日不需要继续交?

家园 看在老板娘的面子上,姑且试答。。

卖房子可不是我的强项,呵呵。

事实上,个人买卖房屋目前在很多地方是暂不用交土地增值税的。。参见下面有关减免规定的最后一条“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 基本上房地产开发商倒存在会被预征的情况。所以你上面所说的雪个马鹿非啊几方目前应该都不存在这个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它的运算方式比较复杂。

这里附一个某地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规定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为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个人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免税项目的期限迁长至2000年底)

(七)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4、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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