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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问一个关于台湾前途未定论的问题 -- 内酷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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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问一个关于台湾前途未定论的问题

这是台湾中天新闻台bbs上某为应该是台湾网友的留言:

事實上,在二戰結束後,於台灣問題上,並沒有所謂國際法收回的問題。

當時國民黨政權接收台灣,是依照「開羅宣言」內容,將台灣重新劃歸中國版圖,但「宣言」畢竟只是「

宣言」,在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中,皆視為「國際新聞公報」的一種,並不是所謂「條約」或「國際法」,

所謂「宣言」的效力和地位十分低微,與國際法不能相提並論,只能算是國際間的一種「準備忘錄」形式

而已。

其後,美、英、蘇三國曾在雅爾達會議前,要求當時日本政府對於「台灣地位問題」提出更確切的說明,

但是當時的日本政府一律以「嚴正聲明放棄在台灣地區的一切權利」回應,但對於「台灣地區交付給哪一

個國家或政權」則完全不予回應。

於是乎,美國在雅爾達會議召開期間,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並詳細記載在雅爾達條約中的「台灣前

途決議文」條例中,條例中明白指出,「台灣地區」為「國際自由區」,並且由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

和『美國政府』共同管轄,其後美國政府制訂『台灣關係法』明訂雙方之關係條例,而『台灣關係法』自

始至終都是為『美國國內法』而非『國際法』或『條約』,所以美國對於『台灣問題』處理的態度,本質

上皆以『美國准國土』對應而可見一斑。

當時,雅爾達會議,對於中國戰區處理問題,還有另一項決議,就是『外蒙古(現今蒙古國)前途決議文

』,當中明白指出,蒙古地區的前途,應該交由蒙古人民做最後決定,其後,蒙古地區以舉辦「公民投票

」方式,共同議決脫離中國另立國邦,並以高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通過,正式脫離與中國之間的附屬關係

這一點直至現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也承認的事實之一。

问的是:雅尔塔会议真有个台湾前途决议文? 内容真如所说嘛?他所谓的外蒙古前途决议文内容也是如他所说嘛?还有就是与台湾关系法不是70年代的产物嘛? 怎么按他这个说法似乎在战后不久美国就有过类似法案?

整个雅尔塔直到国民党败退台湾这段时间国际上关于台湾地位前途的正式文件都包括哪些?各方又对台湾问题做了哪些努力(包括设立国内法之类)。

家园 我所知道的。。。

1937年,全面的抗日战争爆发。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 属废止之列。这一布告并郑重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签署的《 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 ,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 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雅尔塔会议提及蒙古的部分只有:“在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後二至三個月之內,蘇俄依據以下條件協助同盟國參加對日戰爭: 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現狀須予維持。”而蒙古公投独立是在1945年8月14日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提出的:“蒙古经公民投票, 证实其独立愿望後, 中国当予承认”。蒙古于1945年10月20日举行公民投票, 中国政府派遣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监票,1946年一月五日, 中国内政部正式公告, 准许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 二月十三日, 中国外交部正式承认外蒙古独立, 蒙古从此脱离中国。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作为处置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和安排战后国际秩序的这一国际性文件,经中、美、英、苏四国同意和签署,对四国都有约束力。依此,日本于9月2日 发布投降书,表示完全接受并遵照执行,无条件接受并履行两个文件中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的规定。这样,《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便成为中、美、英、苏与日五国共同认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1945年12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两文件赋于的权利,接受驻台日军投降,收回台湾主权,并设立省行机构,依中国法令施政。台澎不但在法理上而且在事实上已恢复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对此,没有任何国家公开表示异议 。不仅如此,这两个文件还为世界各国所肯定。英国外交部于1950年4月和1 954年8月先后声明英国政府对台湾前途所持的态度是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中台湾应归还中国的规定。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50年1月5日的声明中也明确表示,遵照宣言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行使权力。【1】

台湾问题并未列入雅尔塔会议协议的正式条文。不知道所谓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是从那里来得。据我所知,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文》,是民进党为因应2000年岛内“大选”,为减轻台湾民众对民进党执政的疑虑,淡化“台独”色彩,骗取中间选票,于1999年5月8日在该党八届二全大会上通过的一个决议案。不知道指的是不是这个?

另外关于日本政府「嚴正聲明放棄在台灣地區的一切權利」的问题,指的应该是美国1951年9月的“旧金山对日和会”,所签订的和约声言“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主权”,却没有明确台湾的归属。但是,“对日和约”是片面的、非法的,不具法律约束力。因为中国,作为战胜国之一,不管是共和国政府还是国民党当局,被排斥在和会的准备及和会之外。这一行径本身严重破坏了战中和战后盟国签署的一系列有关缔结和约、处理战败国的协议。由中英美苏等26国于1942年1月1日签署的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规定:“签字国保证不同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1945年8月2日通过的波 茨坦协定规定:“和约的准备工作”应由在敌国投降条款上签字之会员国进行。印度、缅甸及南斯拉夫拒绝出席旧金山对日和会;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于1951年9月18日发表声明指出:旧金山单独对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承认”。

【1】“台独问题与两岸关系发展”,武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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