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几句话,谈天津女婴事件 -- 恕澜沧
上法律课时讨论过这个问题。具体出处得有过会再找。
你说的安乐死、死刑、植物人等,都和这个前提不矛盾。对死刑来说,这就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处以死刑的原因。对安乐死和对是否延长植物人生命的问题,很清楚,应该尊重患者的选择。患者如果不能在事件发生时选择生死,那么应该尊重患者在能自主表达意愿时作出的选择。这也是DNR(do not resuscitate)的由来。如果患者没有DNR和不能够自主选择时,美国法律上规定由最能代表患者的真实利益/意愿的人来做出选择。这也是为四么TERRI SCHIAVO的案子“复杂”的原因。Terri的丈夫声明Terri以前口头上表达过不愿延长生命的意愿,Terri的父母声明Terri是天主教徒,不可能有这样的说法。对儿童来说,这个最能代表患者的真实利益/意愿的人,不一定是儿童的父母(或代理人)。我感觉,只要父母的选择和医生的看法有差别,父母就会有麻烦了。
干细胞研究,实在离题太远。pro-life认为干细胞提取会造成人胚胎的损伤,是对生命的伤害。问题是美国法律并不承认胚胎就是人。作为胚胎所有者的母亲当然可以自由处理。美国法律重来没有禁止干细胞研究,只不过小布什禁止政府资助该类研究。
当然,如果把这个当宗教问题来看待,就失去了讨论的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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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解释还是不行 邋遢猫 字166 2010-02-21 10:29:21
🙂婴儿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需要监护人 飞马萧 字245 2010-02-21 23:11:37
🙂从来没听说pro life/choice有这个前提 恕澜沧 字206 2010-02-21 15:03:54
🙂记得5-6年讨论过这个问题
🙂好吧,我等你找到出处再讨论 恕澜沧 字69 2010-02-21 23:31:26
🙂楼主的解释是对的 何求 字234 2010-02-21 11:18:46
🙂这群什么儿希会实在是管太宽了;正义,多少罪恶假汝之名! 1 故园湾里 字0 2010-02-20 23:17:22
🙂人在做,天在看。总有报应的。 1 花怒 字97 2010-02-20 17: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