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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阿拉伯贾希利叶诗歌中反映的女性的生存状况(上) -- 江城孤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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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阿拉伯贾希利叶诗歌中反映的女性的生存状况(下)

我们前面所分析的诗歌大多数出自于阿拉伯男性诗人之口。在父系社会取代了母系社会之后,男性就掌握了话语权,对女性的形象进行单方面的刻画和扭曲。那么,作为行为主体的女性,她们自己是如何看待这种社会现状的呢?对这个疑问,我们也只有通过当时女性留下的一些诗歌等文学材料来进行分析,而且这种分析更加棘手,因为流传下来的相关史料数目更少,更缺乏典型意义。然而除此之外,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下面让我们来分析几个范例。其中之一记诸阿拉伯史书中,是体现贾希利叶时代阿拉伯妇女思维模式的一个为数不多的典型范例。

据史书记载,当时在昭武地区(今属巴林),生活着泰斯姆族和杰迪斯族,这两个部族受出身于泰斯姆族的一个国王统治。该国王对杰迪斯族的出嫁少女都要求享有初夜权。杰迪斯族的女性阿菲拉·宾特·阿巴德被国王强制夺取初夜后,对她的男性族人们宣读了下列两首诗歌:

其一为:

没有人比起杰迪斯族更下贱,他们竟如此对待新娘。

族人们难道还是自由民?已获得彩礼的女人落得如此下场。

看见他的新妇被如此折辱,他更应该选择死亡。

其二为:

你们的数目多如蚂蚁,你们的少女受辱,你们还能如此忍心?

难道要新娘带着血迹与妇女们走在一起,去见她的夫君?

如果我们是男人,你们是女人,我们决不允许这样的丑行。

点燃一场战火吧,光荣地战死,或者消灭暴君。

否则就请迁徙到荒芜之地,选择死于饥馑。

这样荣誉的死去,也好于屈辱求生,苟全性命。

你们若对恶行无动于衷,干脆再用女人的香料熏熏。

最好再穿上新娘的服装,然后再把身体洗干净。

这是多大的耻辱啊,不懂得自卫的男人,在我们面前招摇而行!

贵族对少女初夜权的占有行为在今天的文明社会看来是野蛮的,但在原始社会中却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引用的材料,这种现象在古代亚洲、非洲、北美、欧洲的众多民族中都是曾经存在过的,其实质是母系社会中通行的群婚制在父系社会初期的一种残余。上述诗歌表明了这种现象在贾希利叶时代的阿拉伯社会中也是存在的,更进一步地证明了古代阿拉伯地区曾经存在过母系社会时代。

然而,从诗歌中我们明显可以读出女诗人的控诉之情,她在这里不但积极捍卫自己仅属于丈夫的贞操,还鼓动男性族人起来捍卫本族女性的贞操权。

前文已经论证过了,贞操概念是男性单方面统治女性的产物。可是,女诗人在上述诗句中却积极捍卫这一强加于女性身上的道德枷锁,也就是在捍卫提出这一概念的男权社会。

不仅如此,女诗人在该诗中描述的女性意象也是卑微下贱的,作者作为女性,却甘于从属,天然地认为女性的地位低于男性,女性理应受到男性保护,不能保护女性的男性,就比女性还下贱。而且还为这种行为披上了类似于宗教道德观的外衣――如果男性不能保护女性,那就应该“迁徙到荒芜之地”、“死于饥馑”。

再对照伊卜拉辛·欧莱德的文学心理观:

“嫉妒——愤怒之后,当他的软弱被触及时产生的感觉。

高傲自大——最后,对不如自己的人厌烦时产生的感觉。”

“高傲自大是男性的感觉,嫉妒及一切由于高傲自大与嫉妒而产生的心理变态,亦都是男性的感觉”。

我们便可以发现,在这两首诗中,女诗人除了愤怒以外,更多地体现出的是一种男性气质。这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当一个女性完全站在男性立场上,主动为男权辩护时,她当然就成为了一个男性化的女子。

还有一起与此相似的例子,有女子名为莱伊拉·宾特·鲁基丝,她爱上了一名叫做布拉格的男子,然而在她出嫁途中,她被一位波斯王子抢走并囚禁起来。为了求救,她写下了一首诗歌。在此笔者加以节选。

多希望布拉格有双慧眼,能看见我多么可怜!

库莱卜、欧高莱、朱奈德,我的兄弟们,请救我脱险。

你们的姐妹正饱受折磨,日夜以泪洗面。

我依然清白无瑕,别相信异乡人的谎言。

我宁愿痛苦地死去,也不愿失身于床帏之间。

在这首诗中,诗人描述的是她作为一个痛苦求助的柔弱女性的意象,读之让人心酸。本诗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抢婚行为的存在。诗人要求她的爱人与兄弟们乃至整个部落前来援救她,这也是人之常情。但女诗人却还特意强调自己尽管饱受折磨,但并未失去贞操。男权制对女性的束缚由此可见一斑。

上面提到的诗歌都是短诗,并没有按照前文中“纳西布”作为诗序的格式来创作。但即使我们将“纳西布”扩大到情诗范畴,笔者还是要说:在流传至今的阿拉伯女性诗人的诗歌作品中,描述个人爱情的篇幅是相当少的,不但不能与同时代的男性诗人相比,而且在整体数量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贾希利叶时代阿拉伯女性诗人的创作能力和创作范围都被限定住了。她们的艺术成就比不上男性诗人。她们的选材也很有限。流传到今天的大部分诗歌主题都是描述与她们相关的男性的,其中包括上文中的鼓励部落作战的诗句,包括鼓励部落信教的诗句,还包括哀悼她们的男性亲属的诗作。

在哀悼诗方面,最著名的女性诗人是韩莎。她的诗歌竭力描述了一个为痛失兄弟而悲痛欲绝的妇女意象:

众人已入睡,我却辗转难眠,像是火焰将我遍体熬煎。

抬头望那星,早已消逝不见,只有其他星斗映入眼帘。

我的弟弟啊,虽然辞别世间,可你却千百次浮现面前。

还有:

双瞳呀,请尽情把泪水抛洒,为英雄的沙赫尔哭泣,别停下!

恸哭吧,他是那么勇敢潇洒,地位高贵,青春年华。

然而从整体上说,这种意象在她的诗歌里反复出现,使得其诗作思想显得单纯而重复,缺乏深度。她没有描述过纯粹属于自己的感情经历,她的女性气质是完全为了男性而存在的附属品。其他的女诗人在这一点上也和她相似。

这里看似出现了一个荒诞的二律背反。按照前文的分析,男性诗人在“纳西布”中歌颂女性,间接表达出了对往昔母系社会的追忆;而女性诗人却在诗作中间接贬低女性,极力赞扬男性,积极捍卫男权社会的道德准则。这种现象似乎十分奇怪,但若详究其原因,其实并不尽然。

首先,我们今日看到的女性诗人的作品传世数量较少,而且是在男权制社会这个大背景中流传下来的,可能已经经过了男权思想的过滤和改动。那些不符合男权社会道德准则的诗篇都已经消亡了。当然,这只是假设而已,笔者对当时女性思想的分析还是必须建立在现有文本的基础上。

其次,原始社会是人类的童年时期,并不是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有的现代人类学家认为,原始社会的一切行为,从本质上说都是利己的。他们的道德是建立在比现代人还简单赤裸的利益交换的基础上的。比如说上文提到的活埋女婴的陋俗,就有研究者将其归结为与宗教因素有关,认为在上古时代,将女性作为祭品,寻求神灵的佑护是在许多原始民族中的共同习俗。这样的原始道德难以被后世广泛接受,对女性个体也不是真正有利的。

第三,母系社会并不等于母权社会,也不等于女权社会。在母系社会,女性可能在一个或几个领域享有比较高等的地位,但并不代表着在一切领域都占据统治地位。这是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的不同点,或者可以说,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男权社会,但从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女权社会。而且女性在母系社会的高等地位也是通过对个人情爱的牺牲,对生育力的透支而换来的。如恩格斯所言:群婚制向个体婚姻的转变,本来就是出于女性而非男性的要求。

我们还需要注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有些观点是建立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中不完全的结论上的,然而随着人类学的发展,摩尔根的有些结论已经被推翻,或是被证明为不够完善。现代人类学并不否认母系社会的广泛存在,但是摩尔根所认为的在父系社会之前必定存在的母权社会则是一个至今尚未被证明的假设。与之相反,现代人类学家,如列维斯特劳斯等都基本上倾向于相信,即使在母系社会中,女性的地位较为尊崇,但是与部族政治相关的权力依然是属于男性的。

这一点正是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所论述过的:

女人的那个黄金时代其实只不过是一个神话。说女人是他者,就是说男女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关系:大地、母亲、女神——在男人心目中她根本不是他的同类。她的力量被认定是超出人类范围的,所以她在人类的范围之外。社会始终是男性的,政权始终掌握在男人的手中。列维斯特劳斯在研究原始社会结束时宣称:“公众的或纯粹的社会权力始终属于男人。”

从目前对阿拉伯诗歌的研究来看,可以倾向认为在贾希利叶时代的男权制占主导地位的父系社会之前应该存在着一个母系社会,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个母系社会是一个母权或曰女权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如果真的存在过一个女权社会,上述阿拉伯女诗人们对母系社会残余的反感,对男权制的主动维护便显得缺少理由了。

有一个可资佐证上述论点的案例,与之前提到的“白苏斯之战”相关。如前文所述,泰格里卜部落的库赖布娶了巴克尔部落的女子洁丽莱为妻,但最后却被自己的妻弟吉萨斯杀死。在葬礼上,库赖布的姐妹指责洁丽莱与凶手有关,她故而作诗辩驳:

小姑啊,莫要着急,在指责之前,要先把事情弄清。

如果你确定我有责任,任你责骂我也甘心。

倘若姐姐同情弟弟有错,那么我就任你批评。

吉萨斯的所为令我心碎,让我悲痛莫名。

给我背后一击,使我生不如死的,正是他的莽行。

兄弟所为让我无家可回,丈夫之死恰似大厦颓倾。

姐妹们,命运将这大难降在我头顶。

我哭泣终日,不知未来,前途未明。

常人复仇能使他怒火平息,但复仇只能让我倍感伤心。

我多希望用自己的血洗清这笔罪行。

我进退两难,能拯救我的只有神灵。

女诗人陷入了一个两难处境,无论是回归娘家,还是留在丈夫的族群中,她未来的生活都将异常尴尬。不管是在母系社会还是父系社会中,她都不能避免受到指责的局面,也不能以独立人格的身份坦然地做出决定。

波伏娃在《第二性》中也对此作出了论述:

女人的实际处境,并没有受过她的社会所流行的血缘关系类型(追溯血统的方式)的影响。不论该制度是父系的、母系的、双系的,还是没有区别的(没有区别这种情况未被严格坚持下来),她始终处在男性的监护下。现在唯一的问题是,女人婚后是继续服从她父亲或兄弟的权威——这种权威也会扩大到她的孩子,还是转而服从她丈夫的权威。

在这里我们赫然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女诗人所面临的双重困境是超越时代的。即使到了现代,在这种处境下的女性依然将面临来自社会舆论和家族道德的强大压力。只要女性没有摆脱男权的拘束而真正获得独立自由的人格,这首诗就依然会激起共鸣。这或许也正是这首诗歌中描绘的女性意象出奇地感人的原因。

伊斯兰教兴起以后,阿拉伯人的道德观发生了根本变化。穆罕默德要求穆斯林以兄弟姐妹相称。他在“辞朝演说”中明确表示:“众人啊!你们在妇女问题上要敬畏安拉!你们对她们有一定的权利,她们对你们也有一定的权利”。在《古兰经》中有专门章节《妇女》、《离婚》以及其他段落来阐述关于妇女地位和权益的问题,并废除了贾希利叶时代的多项习俗。诸如:严禁杀死女婴;妇女有获得彩礼和遗产的权利;限制多妻制度,规定娶妻对象,要求公平对待众妻;对休妻行为作了限制,鼓励夫妻和解,被休的妻子有申诉权,也可获得补偿;宽待婢女等。《古兰经》中以“男女信士”并列,并认为男女都有进入天园的权利。这些改革对于贾希利叶时代的阿拉伯女性来说,是意义重大的变革,她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宗教信仰和其他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保护。

然而,女性的实际处境并没有获得根本改善。以现代思想审视《古兰经》中对妇女的规定,依然有众多不近情理之处。作为母系社会残余的女神崇拜在第一时间就被彻底铲除了。在家庭与婚姻问题上,《古兰经》实际上是以宗教法典的形式,对男权统治原则进行了最后的确认与强化。旧日的氏族部落制度被否定,社会成员改以宗教为纽带,但在家庭层次上,父亲与丈夫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旧日松散的群婚与对偶婚被彻底消灭,专偶制婚姻成为无可非议的主流,以保证个体家庭的稳定,也保证了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权。阿拉伯的女性从此完全被置于第二性的地位了。

更何况根据各学派对伊斯兰教法的不同解释,妇女能获得的实际权益又受到压缩。因此在生活中,广大妇女依然处于受男权压迫,从属于男性的地位。在生产和战争中都不能发挥重大作用的女性,在贾希利叶时代争取不到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到了封建时代一样还是争取不到。

作为诗序的“纳西布”在伊斯兰教初期还在诗人的诗歌中顽强地存在,但随着时间的推演,到了阿拔斯王朝,它们终于被完全抛弃掉了。既然母系社会的遗迹在阿拉伯人中已经几近被完全铲除了,“纳西布”也就失去了作为共同文化记忆的意义,其作为文学格式的消亡是必然的,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柯林伍德曾指出,历史并不是“死掉的过去”,而是“活着的过去”;历史知识就是对被囊括于现今思想之中的过去思想的重演,否则,便成为“伪历史观念”。 研究过去的历史,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今日阿拉伯社会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从现代女权主义的角度来看,妇女在父系社会的统治下历经了数千年的漫长的受压迫的岁月。但即使我们追溯到母系社会的历史状况,最终也会发现那时的妇女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超脱性别的,单纯作为人的意义上的解放。这一解放必须要等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性别平等意识完全觉醒以后才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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